XX房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规约、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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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犍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 示 犍工商合字(2011)10号我局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列的规定,已受理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的“【中辰蘭亭合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条约”格式条款备案。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对“【中辰蘭亭合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条约”有异议,请于2011年6月18日前用书面形式反馈到犍为县工商局市场股,联系电话0833-4251657。附:1、【中辰蘭亭合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3、业主临时管理条约【中辰蘭亭合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简称甲

2、方):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做为该合同的补充约定:第二条 甲乙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第三条 甲方签章的财务专用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第三条 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1、乙方按以下方式办理按揭:乙方自行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并将所有用于购房的银行借款,委托该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的银行账户。2、乙方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

3、际情况完全符合办理条件,如因乙方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承诺不符合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尚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或被银行拒绝办理的,则视为由乙方的原因未能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合同约定总购房款10%的违约金。3、在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后,如因乙方逾期偿付银行贷款,导致甲方做为乙方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相关担保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银行因此而解除与乙方抵押贷款合同的,除非乙方在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五日内向担保人支付完全部担保损失的,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代偿金额10%的违约金和从还贷之日起算每日

4、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或者甲方有权按该房屋当时市值的50%回购该商品房。第四条 关于房屋交付的特别规定1、乙方须于甲方通知确定的交房日期前往【中辰蘭亭合院】售楼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办,在乙方实际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视为甲方已于本协议交房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日向乙方实际交付房屋。2、乙方本人无法在上述日期前往【中辰蘭亭合院】售楼中心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应具备代理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公证书;2乙方本人与代理人在上述日期前,携带各自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甲方售楼中心,向甲方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3、乙方逾期未来办

5、理,则以甲方实际通知交房时间视为出卖人的交付日。房屋的损坏、灭失风险自交付日期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管理费。第五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所购买住宅的水、电、气、光纤(商业仅开通水、电)的开户,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六条 该商品房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乙方在房屋交付当日办理入住手续时,向甲方支付按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及相关资料,其收费标准与上述相关单位的收费标准相同;逾期支付的,按逾期付款追究违约责任。第七条 关于建筑物和设施的特别约定1、根据物业管理条列规定,【中辰蘭亭合院】项目范围内

6、规划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中辰蘭亭合院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2、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地面花园、屋面平台所在地表或者地下安置有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通风口、建筑装饰构件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第八条 乙方同意由购买【中辰蘭亭合院】多层屋面带平台、底层私家花园的买受人享有其由甲方指定和同意的房屋屋面平台、私家花园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买受人同意所购商品房附带屋顶花园的物业买受人享受对所带屋顶花

7、园的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并自愿放弃对该屋顶花园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再使用和侵犯。业主享受该屋顶使用权,自行改建成屋顶花园后,屋面渗水等质量问题的维修由享受该屋顶的业主自行负责。底层享受私家花园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和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内设置和地下的公共设施,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第九条 该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从交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事项以交房时乙方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准。第十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乙方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

8、律法规、文本和证件表明的内容,甲方还在签订本能合同前,向乙方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全部约定。第十一条 本小区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公共设施、场所和未分户土地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房管部门备案壹份(如办理按揭银行执壹份)。甲 方: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 年_ 月_ _日 签订时间: 年_ 月_ _日 签订地点:犍为县“蘭亭合院”销售部 签订地点:犍为县“蘭亭合院”销售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四川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业主):

9、 ; 地址: ; 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开发公司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止的物业管理;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中辰兰亭合院 ; 物业类型: 商业住宅 ; 座落位置: 玉津镇南庄旁 ;乙方所购物业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x ; 物业类型:电梯住宅、多层住宅、商业用房、车位、车库; 物业编号: x 栋 x 单元 x 层 x 号; 建筑面积: x 平方米; 为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

10、乙方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本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自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大会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日止,为保证物业管理的延续性,该协议管理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 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住户手册、临时管理规约、装修指南、并书面告知乙方; 3.

11、 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止违反临时管理规约、住户手册、装修指南等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 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 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如乙方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不按时缴纳的,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7.甲方有权根据对本物业的公共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需要进入业主住宅(包括私家花园、屋顶花园、入户花园)实施检查、维修或清洁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积极配合;如因业主不配合造成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甲方有

12、权提请诉讼; 8. 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加以制止,对违规装修成品进行先行拆除,并要求乙方对违规装修损失作出赔偿; 9. 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0.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住户手册、装修指南及有关物业管理规章和制度; 4. 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13、 5. 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甲方制订的装修指南、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貌,不得在露台和花园内搭建房屋(含阳光台)和擅自封闭阳台; 6.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 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协义;物业转让时必须缴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他代缴费用; 8.乙方对所属物业进行出租时,必须偕同承租人到甲方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并需明确界定承租人租用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14、水费、电费等应缴费用的承担方式,业主是该费用的最终责任人; 9. 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住户手册、装修指南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或毗连业主委托甲方对房屋毗连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给予甲方通行和维修便利,并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房屋毗邻部位确需维修而乙方拒绝维修的,乙方应承担因延误维修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11. 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2.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3.遵守治安安全管理条例,部危害公共利益,不

15、从事违法活动,不再小区内收藏和存放任何有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14.有偿使用停车位,乙方自行购买车辆保险,甲乙双方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如乙方需要甲方对其车辆进行保管的,双方另行协商收费标准并签订保管协议; 15.乙方有义务按产权份额缴纳和补充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资金; 16.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

16、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服务 1.小区公共地方、房屋共用部位的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至垃圾站(不包括装修垃圾); 2.小区公共地方的消毒杀菌; 3.小区公共地方的园林绿化清洁; 4.绿化作物的修剪、培土、施肥,杀虫等日常维护工作。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含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务的保险、保管责任); 2.小区主入口二十四小时值班; 3.对重点区域实行定时巡查管理; 4.协助消防部门做好小区内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

17、五、交通与车辆管理 1.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车场管理制度完善。 2.停车场实施车位有偿使用制度,车辆停放只提供有偿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及赔偿责任; 3.车辆进出实行刷卡或者登记; 六、档案管理 对相关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进行建档及管理;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在业主提出装修申请时,须向甲方提交装修方案,并按照装修指南、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提交资料; 2.甲方接到业主提交的装修方案及装修资料,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乙方; 3.向业主提供装修咨询,审批以及相关的管理和验收等服务; 4.对业主委托的装修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制止违章施

18、工,包括:限期改正、没收违章施工出入证(异地施工等)、清场及违约处理等; 5.业主装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施工单位进行装修,甲方有权拒绝无资质装修申请、方案;八、 其他公共服务、代办服务、特约服务 1.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住户服务中心制定的各类特约有偿服务; 2.法规和政策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 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二、 设备运行 1.对各项设备运行适时进行监控,发现故障立即组织维修; 2.对各项功能系统定期组织检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和随机处于待机状态;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

19、用、维护和管理 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使用年限和延长使用年限。四、 环境卫生 1.配置专业清洁部门 2.卫生设备齐全完好,垃圾日产日清; 3.整体环境随时保持清洁,定期杀虫、灭鼠。五、 绿化养护 1.配置专业绿化人员;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绿化完好率98%。六、 交通和车辆管理 1.小区交通标识清晰; 2.严格执行小区车场管理制度; 3.对进入小区内的车辆指引停放、入库,保障小区交通顺畅。七、 公共秩序 1.小区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2.重点岗位实行固定守护;并设置智能化监控; 3.不定时巡逻,严格按照企业资质质量服务;八、 消防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

20、设施设备小修、急修 1.小修,报修后30分钟到达现场检查;一天内处理; 2.急修,一般故障当天维修处理;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 自开发公司通知正式收楼之日起,按所购物业的产权面积(即:建筑面积)交纳; 具体标准: 1.电梯: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x 元; 2.多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0.58 元; 3.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1.2 元; 4.车位:、小区露天临时车场 小车: 120.00元/月、 1320.00元/年 ;、小区露天临时车场 摩托车: 60.0元/月、 660.00元/年 ;、小区地

21、下车为车场 小车: 200.00元/月、 2200.00元/年 ;、小区地下车为车场 摩托车: 100.00元/月、 1100.00元/年 ;、小区临时车辆停放 小车: 5.00 元/小时 ,过夜车辆: 10.00元;、小区临时车辆停放 摩托车: 3.00 元/小时 ,过夜车辆: 6.00 元;、小区地下(地上)车库已买 管理费: 10.00 元/月; 5.临时停放车辆凭当天发票与前次停车,并与监控拍照相符合的,免费停车,发票的遗失需重新缴费; 6.需要停车的业主应到甲方住户服务中心,办理月卡、年卡须交工本费: 10.00 元/张; 7.乙方受委托管理车场,只提供车场场地租赁,并不对车辆进行保

22、管,住户需要车辆保管可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二、 乙方入伙时须向甲方预交一年物业服务费;在此之后,按年度向甲方支付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甲方缴交下年度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交,将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三、 无论物业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乙方均应按照管理规定及其单元面积缴费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四、 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五、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可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 车辆场地服务费用 1.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按照物价局核准执行; 2.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免费提供停放场地,业主自行锁好;甲方不承担任何

23、责任; 3.已购买车位的,收取场地服务费用;缴费时间与住宅缴费一致; 4.未购买车位车辆停放的,收取车辆停放场地租赁费用; 5.政府调整停车场地收费标准,小区车辆停车标准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二、 本小区游泳池、会所、会议中心等经营性用房和设施属开发商所有; 上述设施由开发商委托甲方经营管理;甲方按照“社区配套、有偿服务”原则向业主收取费用;三、 与业主的特约有偿服务费,如:维修、家政、代管钥匙等,将按照甲方住户服务中心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双方协议收取。四、 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将按照政府单位要求代收代缴第六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一、 根据犍住建发【2011】8号规定的办法,

24、乙方收楼时应按规定缴付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标准为:电梯房45元/平方米,非电梯房35元/平方米,商铺按非电梯标准执行;二、 归集管理单位:犍为县房地产管理所;三、 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本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四、 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五、 乙方转让物业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第七条 保险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八条 装修相关事宜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前须与甲方签订 中辰兰亭合院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该协议及国家建设部颁发的装饰装修法律法规。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一、 中辰兰亭合

25、院 社区内外广告牌由甲方统一规划,所得收益用于补充日常管理服务的开支;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外擅自架设任何种类的广告招牌;三、 若乙方擅自设立广告招牌的,在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仍未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乙方承担甲方拆除物件的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 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 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缴费

26、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交纳违约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水灾、火灾、水管破裂、强台风、暴雨、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犍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

27、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房管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房屋交付使用后,到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其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甲方(盖章):四川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中辰兰亭合院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众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对“ 中辰兰亭合院 ”(以下简称“本物业”)的使用、

28、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 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目的,是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当单个业主利益与多数业主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大多数业主正当利益为重。第三条 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给予新的物业继受人。第四条 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物业所在地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29、内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中辰兰亭合院 ;座落位置: 犍为县玉津镇南庄 ;物业类型: 商住楼 ;建筑面积: 60551.45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

30、业管理用房等。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属建设单位所有的部位以及和设施设备,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时,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本物业小区 八栋 ,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四、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五、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

31、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六、 业主在收楼时支付物业服务住户服务中心收取的相关费用及预收费用,收楼后业主单位所产生的费用与预收费用相关的,需待扣除预收部分后,服务中心方可进行再收费。七、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八、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按装修指南、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九、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

32、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十、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08:0012:00;14:0018:00;如需在规定时间外工作,必须事先申请并获得住户服务中心书面同意,且不允许有较大声音发出的施工(如冲击钻、拆墙、电动工具等);节假日禁止施工,如遇装修高峰期,物业住户服务中心将会对装修时间进行统筹安排。十一、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二、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十三、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

33、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十四、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本小区的停车场只做停放服务,需保管的车辆需另行签订保管协议。第二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

34、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九、 践踏、占用园林绿化;十、 户门外禁止摆放鞋柜、神龛、香炉等私人物品;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第七条 不得在小区饲养对小区居民造成滋扰及破坏环境卫生之家禽、家畜及宠物;第八条 饲养宠物必须遵守四川省及乐山市相应宠物管理规定,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饲养动物的手续,取得乐山市颁发的宠物饲养证;第九条 为维护小区宁静、整洁的环境,须按物业公司指定或者安排的地方处理好排

35、泄及废弃物事宜,并保证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及相邻权益;第十条 做好宠物的防疫工作,如宠物发生袭击他人,饲养者将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因饲养宠物原因影响住户的正常生活而引起的投诉,饲养者都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消除投诉影响;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三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

36、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六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物

37、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基金归继受人所有。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2、以批评、规劝、公示、停止提供部分物业管理服务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3、 监管业户室内装饰装修事宜;4、 对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业户采取必要的追讨措施,直至向人民法院起

38、诉。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常服务活动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三十三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用于补充专日常管理服务开支。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廊等,非经业主和物业服

39、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

40、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公约的规定,由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条 本公约由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

41、释;本物业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公约,临时管理公约作废。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一式叁份,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企业和签署承诺书的物业买受人各执壹份。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自区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承 诺 书本人为 社区 栋 单元 层 号(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业主),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四川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 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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