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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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依据内部审计准则 及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 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管 道及线路的建设以及设备的安装构成的新建、改建、扩建、迁 建、恢复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在成本费 用中列支的达到一定标准的资产维修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产维修项目的性质、 规模、实施复杂程度等确定纳入审计范围的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 据国家、行业、企业的有关法规制度、经济技术标准、管

2、理规 范等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 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单位;境外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审计职责及分工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根据投资主体和项目管理权限, 依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一)集团(股份)公司审计部负责集团(股份)公司直 接投资和总部直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机 楼建设、管道及线路建设,以及设备安装工程等。对一级干线 投资项目等,可根据需要授权各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二)各省级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省公司投资和组织管 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机楼建设、管道及线路 建

3、设,以及设备的安装工程等。负责组织直属单位、地(市) 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授权项目的审计实施。(三)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专业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应明 确工程建设管理以外的其他部门代为履行审计职责,可委托具 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审计业务接受上级审计 机构统一管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协调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和各参建单位,按照确定的审计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内部审计机 构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按时提 供内部审计机构需要的信息资料,并开放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 的系统权限。(一)按规定必须进行结算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 服务合同中应明确最终结算金额以内部审计机构审

4、定金额为准、 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国家和企业规定等 内容;(二)履行工程建设项目送审资料完整性及造价准确性的 初步审核职责,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出具审计承诺函,工程结(决)算审计可按送审批次或期间一 次性承诺;(三)对施工结算等审计中发现的诸如合同条款不严谨、 定额不明确、工艺差异、材料价格未确认等问题,协调参建单 位予以解决;(四)配合组织现场勘查工作,协调参建单位确认审计结 果;(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视情况可以列席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会 议,阅知相关文件,提出审计建议,但不得参与工程项目立项 决策、采购招标或比选、合同

5、会签等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工作环节。第八条接受授权的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按照授权审计机构 的要求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须将审计结果报送授权审 计机构,授权审计机构可对授权审计项目进行抽查。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适合工程建设项目审 计工作,具有工程技术、财务及审计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由内 部审计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发生的审计费用可在工程成本中据 实列支。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已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工程管理 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再受托提供审计服务。第三章审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涵盖工程建设各环节,包括项 目投资决策、设计(勘察)管理

6、、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 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效益 评价等内容。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审计的内容可以分为结算 审计、决算审计、过程跟踪审计、效益审计以及专项审计等类 型。(一)结算审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结算(含勘察设计 费、施工费、监理费等)及相关资料所进行的审核活动,包括 审核结算编制依据、工作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等。其中施工结 算审计除审核施工工作量、乙供材料用量及价格外,还应对甲 供材料用量以及工程拆旧料入库等情况进行审核。(二)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对建 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工程管理活动和 实际支付的全部建

7、设费用及相关资料所进行的审核活动,包括 审核工程建设情况、概算执行情况、资产交付使用情况、资金 及工程物资结余情况等。(三)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或重 点环节的技术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及时的 审查、监督,对其真实、合法、合规、有效性等进行独立监督 和评价、提供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活动,重点对项目过程中招投 标、合同签订、设备及材料价格鉴证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核,对项目的结算、决算进行审核,对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及内部控制 进行评价。(四)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以提高投 资效益为目的,结合运营特点对固定资产建设过程及运营所耗 与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比较、评价的

8、活动。投资效益审计可从建 设工期、建设成本、投资后经济效益三个方面进行,重点评价 投资回收、利润贡献、用户发展及收入贡献等指标与原设计之 间的差距及产生影响的因素。(五)专项审计:是指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某些重点环节, 如项目投资决策、立项管理程序、招投标、物资采购、实物管 理等,进行专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活动。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 应对建设单位履行造价管控以及建设程序等相关职责的情况予 以监督。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 开展相应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含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初验 后原则上必须进行结算审计,没有建筑安装

9、工程费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施工结算审计。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是否进行结算审计。(二)单项决算金额在500万(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进行决算审计,各单位可在此标准以下划定决算审计标准。(三)对土建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进行决算审计, 单项工程投资概算在3000万(含)以上的,原则上必须进行过 程跟踪审计。适用土建定额的配套安装工程项目应根据建筑安 装费金额、工程建设周期、工程项目风险等因素,确定是否开 展过程跟踪审计。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自审(可以 抽调下级内部审计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人员)、夕卜包(委托或联 合)或授权等组织方式。第十六条

10、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可以采取抽样审计方 式,竣工决算可以采取抽查审计或专项审计方式:(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结算审计,可以采取抽样审计方 式,采取抽样审计的应制定合理规则,并在施工合同中加以约 定,以样本的审减率推算同一批次非样本工程审减率。同一批 次抽样的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及项目数量应达到一定比例。(二)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决算金额在各内审机 构制定标准以下的项目,应定期通过抽查审计、专项审计等方 式进行审计管理。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当年的投 资计划提供给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投资计划改变时,应即 时通知内部审计机构。(一)内部审计机构可依据投资计划

11、编制或调整审计计划, 并抄送相关部门。(二)对于符合跟踪审计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申请,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申请 安排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按照工作安排,主动选择 重要项目开展跟踪审计。确定为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 根据审计要求,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告知施工计划、重点会议 安排,并按要求报送审计资料。(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结(决)算送审的均衡性管理, 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报送结算审计,终验后一个月内报送决算审 计,土建项目可延长至三个月。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审 计流程(详见附件1):(一)审计准备阶段。制订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

12、知,收 集审计资料(结算审计所需资料见附件3,决算审计所需资料见 附件4,其他类型审计所需资料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听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 情况介绍,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工程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核对、取证;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 或建议;审计底稿经复核后,提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建设单 位对底稿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反馈,签字盖章确认。如对审 计结论有异议,需做补充解释或说明,并附相关支持性的证明 材料。如在两天内不予回复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根据审计底稿编制审计报告 初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回复书面意见,

13、如在 10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四)下达审计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建设单位反馈意 见,对审计内容及结果进一步核实,出具并下达审计意见或决定。(五)审计后续跟踪阶段。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成问题事项的整改,及时将整改落实结果及依据书面报送至内 部审计机构存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意见整 改落实情况进行持续的跟踪检查。(六)审计归档阶段。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 资料,归档并定期移交给档案管理机构。各单位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和风险程度,对结(决)算审计 简化流程,采用审签方式(详见附件2),分别以结算定案表和 决算审定单作为工作成果,但结(决)算

14、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 的,必须出具审计意见书。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送交结算和决算审计后,原则上不 得增补审计资料,审计资料不齐全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拒绝 接收。审计过程中,对签证和随工记录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或 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审计人员有权不予认可。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或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结算 审计后,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应对结算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完 成决算审计后,建设单位应对决算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在审计过程中,施工等参建单位如在规定时 间内对审计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内部审计机构可对建设 单位下达审计意见,由建设单位作进一步处理。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第

15、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 进行全过程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原则上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即主审人员、复核人员、组长分级复核,但对于简化审计流程 的工程结(决)算审计项目可实行由主审人员及工程审计负责 人复核的制度。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具 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同 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质量管理,并建立考核淘汰 机制。(一)工程建设项目送审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结算审计 和送审金额在500万以下的决算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可直接出 具定案表、审定单及审计报告或意见,内部审计机构通过抽取 审计结果复

16、核、组织审计结果专项检查等方式控制审计质量;(二)工程建设项目送审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结 算审计和送审金额在500万(含)以上的决算审计,必须经内 部审计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或意见。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完成审计工作所需资料齐全的 情况下,采用审签方式的应在一个月内出具审计结果,采用审 计方式的应在三个月内出具审计结果,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在项目数量和金额上应 保证一定比例的现场勘查,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项目类型和风 险程度制定现场勘查比例的标准。第六章审计成果运用第二十六条对于必须进行施工结算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 未经施工结算审计,不得结清

17、工程价款;对于必须进行竣工决 算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主管部门不得批 复竣工决算;对于抽查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竣工决算, 必须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通过审计信息系统加强结、决 算审计项目实施和管控、审计成果应用和审减原因分析,从源 头上遏制高估冒算,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及审计水平的提高。第二十八条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如发现建设单位在工 程管理中存在以下过失或渎职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应提请对相 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一)工程招投标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给企业 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对设计进行严格会审,导致

18、施工过程中变更过多 或对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未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审核,给企业 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投资的;(四)未对工程中用到的主要材料(可调价格材料)品牌、 质量、价格进行有效控制、审查和认定或者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市 场价格,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擅自超越本单位内控管理权限 办理经济签证或者办理与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条款相违背的经济 签证,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未对竣工图纸进行审查,未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 料进行有效审核导致结算价款失实,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

19、,如发现参建单位有以 下行为,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协议的违约条款或者采用法律手 段对参建单位进行追究:(一)设计单位出现重大设计缺陷或严重预算偏差的;(二)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故意高估冒算的;(三)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三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中存在以下过错的, 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不得再对其委托项目:(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内部审计机构复核或检查中发 现重大问题的;(二)自行转包工作内容的;(三)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发 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三十一条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 勤勉尽责,对于串通、舞弊、违反国家和企业审计规定造成企 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审计人员或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所属各省级公司应根据本 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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