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处罚文书(外廓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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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外廓尺寸超限运输外廓尺寸超限运输执法文书样本(一般程序):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卷 宗案 号2013年广利路政 罚字 第11号办案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当事 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当事单位车辆号牌渝BH9257号 车辆型号:嘉宝牌SJB570GCLS勘验时间213年2 月日1时10分 勘验地点国道108线K189+10(陵江路口)案 由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92号嘉宝牌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处 理结 果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在213年12月04日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整改,外廓尺寸达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准予在公路上行驶的标准,并于当日经申请当场

2、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结案日期203年 1 月 0日归档日期年 01月31 日归档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所保存期限卷内文件目录序号题 名页号备注1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利路政罚(01)号) 立案审批表 (广利路政罚案(013) 1号)23勘验(检查)笔录4现场勘验照片45询 问 笔 录6当事人有效证件7复印件7责令改正通知书 (广利路政责改(2013) 1号)8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广利路政责停(213)1号99案件处理意见书1011违法行为通知书 (广利路政违通(2013) 1号)121交通行政处罚申请当场处理表312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1复印件13解除行政强制

3、措施通知书(广利路政行通(213)11号154文书送达回证1处罚结案报告7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利路政 罚(213) 1 号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岸区南坪路3号3单元63号违法事实及证据:当事人重庆市环通汽车有限公司2013年12月4日01时1分,装运商品车由其驾驶员吴开发驾驶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外廓尺寸总长2米,总宽2。7米,总高4.5米。外廓尺寸超长米、超宽米、超高05米。该违法行为由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

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广元分行城北支行,账号为 2762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日内向 / 人民政府或者 广元市利州区交通运输局 申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

5、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零一三 年 十二 月 四日立案审批表广利路政罚案(203)11号案件来源检查发现受案时间2013年2月4日01时1分案由重庆市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9257号嘉宝牌货车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 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地址南岸区南坪南路333号3单元63号联系电话/案件基本情况013年12月04日0时10分, 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927号嘉宝牌货车由其驾驶员吴开发驾驶装运商品车行驶至国道0线88900(陵江路口)处,经广元市利州区超限运输流动检测点超限检测

6、,车货总长2米、车货总宽度2.7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4.5米.该车为普通货车,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号)的认定标准,外廓尺寸超限为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5米以上、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米以上,该车超长7米、超宽0。2米、超高0。5米。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受案机构意见建议立案调查. 签名: 杨志刚 邓 勇 时间: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四日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备注勘验(检查)笔录案由: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27号嘉宝牌货车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勘验(检查)时间:13 年 12 月 0 日 1时 1

7、0分至 1月04 日 1 时 3 分勘验(检查)场所:国道108线K889+100米陵江路口 天气情况: 晴 勘验(检查)人:杨志刚单位及职务: 广元市利州区路政所路政员 执法证号:51O84O8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 吴开发 性别: 男 年龄: 4岁 身份证号:510519单位及职务: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 重庆市璧山县壁城街道来村2组 联系电话: / 被邀请人: / 单位及职务: / 记录 人: 邓 勇 单位及职务: 广元市利州区路政所路政员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当事人广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吴开发(单位/公司及驾驶员姓名)驾驶其公司渝BH9257号(

8、车辆牌照) 嘉宝 牌(车辆品牌)货车行驶至国道108线K1889+100陵江路口 (公路桩号及地名)处,经广元市利州区超限运输流动检测点超限检测,检测情况如下: 渝BH925号(车辆牌照) 嘉宝牌(车辆品牌)货车为4轴(轴数) 普通 (车辆种类)货车,装运货物为 商品车(长安牌小轿车)(货物名称及规格),车货总长 5 米、车货总宽 。7 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 4 米/车货总重 28吨. 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00年2号)/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4455号)的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外廓尺寸超限为车货总长18米以上

9、、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轴(轴数)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40 吨,该车外廓尺寸超长 米、超宽 . 米、超高 0。5 米车货总重超限 吨,属于超限运输车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吴开发 勘验(检查)人签名:杨志刚、吕建忠 被邀请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邓 勇 备注:现场勘验照片勘验时间213年12月4日01时10分勘验地点国道0线K1889+100(广元市利州区陵江路口)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9257号嘉宝牌货车装运商品车经广元市利州区超限运输流动检测点超限检测,车货车货总长5米、车货总宽度2。7米、总高度

10、从地面算起为5米。该车为普通货车,超长7米、超宽。2米、超高1.0米。该车已卸货整改。 询 问 笔 录时间: 2013 年 12 月 4日 01时 0分至 02 时10分 第1次询问地点: 国道18线K1889+10(广元市利州区陵江路口) 询问人: 杨志刚 记录人: 邓 勇 被询问人: 吴开发_与案件关系: 当事人(驾驶员) 性别: 男 年龄: 43岁 身份证号:513059 _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驶员 联系地址: 重庆璧山县壁城街道来龙村2组 我们是_广元市利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所的执法人员 杨志刚,邓 勇 ,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514282

11、号、 51084272 号,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 你是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答: 不申请回避。 问: 你叫什么名字?多少岁?工作单位是哪里?住址是哪里? 答: 吴开发,4岁,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重庆璧山县壁城街道来龙村2组 问:渝BH257 号 嘉宝牌货车是什么单位的?你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在 213年 12月 04日 0 时1 分是谁驾驶的?运输的货物及其型号是什么?运输的起止地点是哪里?答:该车是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我是驾驶员,在你们检查的时候是我开的车, 车上装的是商品小轿车,长安牌,是从重庆

12、运到广元下西坝的. 问:2013 年 12月 04 日 1 时0分,行驶在公路上的渝925号 嘉宝 牌货车为4轴(轴数) 普通(车辆种类)货车装运商品车(长安牌小轿车) (货物名称及规格),在 国道10线K1910陵江路口处(公路桩号及地名)经广元市利州区超限运输流动检测点超限检测,其车货总长2 米、车货总宽 。7 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 . 米,你(单位/公司)对以上检测数据有无异议?答: 没有异议.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吴开发 21年 12 月 04 日 杨志刚、邓勇 013年 2月4日 共2页第 页问: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年号)交通部、

13、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外廓尺寸超限为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米以上、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 上)/ 轴(轴数)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 4吨,你(单位/公司) 渝BH9257号嘉宝 牌货车外廓尺寸超长 7 米、超宽 0.2米、超高 0。5 米/车货总重超限 / 吨,属于超限运输车辆,知道吗?答: 知道了. 问: 渝BH925号 嘉宝牌货车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是否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答: 没有办理,我是挂靠公司的车子,办证太麻烦,办理也有个过程,时间又紧,你不运,别人

14、要运,现在油价高,运价又低,不多跑就挣不了钱了。 问:你(单位/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公司)必须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后方能上路行驶,我们将对你(单位/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明白吗?答: 明白。 问:你(单位/公司)还有补充吗?答: 没有补充了,请你们酌情处理。 问:以上笔录是否属实?答: 笔录看过,属实无误 。 (询问记录结束)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吴开发 2013年2

15、月 4 日 杨志刚、邓 勇213年2 月04 日 共 2 页第 2 页当事人有效证件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广利路政责停(213) 1号被责令停驶车辆情况号牌号码渝BH927厂牌型号嘉宝牌SJB5270LS车辆所有人情况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 称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南岸区南坪南路3号单元63车辆驾驶人情况姓名吴开发驾驶证号住址重庆璧山县壁城街道来龙村2组与车辆所有人关系驾驶员备注/责令停驶时间: 213 年 12月 4 日 01 时 10分地点: 国道108线8+100(广元市利州区陵江路口) 经调查,车辆号码号牌为 渝BH9257号的车辆在 国道18线1889100公路上擅 自

16、超限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行驶,停放于广元市利州区下西工业园区卸货场 ,请于 三 日内到 广元市利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所 接受处理。接受处理机关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政府街13号(老城电信公司) 联系电话: 当事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吴开发 20年 2 月 0 日 杨志刚 08408、邓 勇 51084072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零一三 年十二 月 四 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广利路政 行解(03) 11 号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你(单位) 渝BH927号嘉宝牌货车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一案,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17、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依法于213年2 月04 日对你(单位) 渝BH927号嘉宝牌货车及其装运的商品车 (财物)采取了 责令停止行驶 的强制措施(文号: 广利路政责停2011 号),现因 本案已依法处理 ,决定自2013年2 月4日起予以解除。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四日责令改正通知书 广利路政 责改(201) 11 号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 渝B927号嘉宝牌普通货车装运商品车,车货总长5米、车货总宽度.7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45米,超长7米、超宽2米、超高0。米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 。 4。 根据中华

18、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第 1 项问题立即改正;对第 / 项问题于203 年1 月 4日整改完毕。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 整改车辆装运,外廓尺寸达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号)准予在公路上行驶的标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车货总长1米、车货总宽度。5米以下。 2。 3. 4。 被责令改正人签名及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吴开发 13年 12 月 日 杨志刚 08082号 邓 勇 5084072号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零一三年 十二 月四日案件处理意见书案由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927号嘉宝牌货车

19、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案件调查人员杨志刚邓 勇吕建忠当事人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 址南岸区南坪南路333号3单元-联系电话/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23年12月0日01时10分, 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257号嘉宝牌货车装运商品车由其驾驶员吴开发驾驶行驶至国道108线K889+0处,经我所超限运输流动检测点超限检测,该车为普通货车,车货总长2米、车货总宽度27。米、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5米.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000年号)超限运输车辆认定标准,外廓尺寸超限为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

20、度2。5米以上、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为4米以上,该车超长米、超宽0.2米、超高。5米。并于当日超限运输流动检测点公室对当事人吴开发进行了询问,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吴开发对其公司渝9号嘉宝牌货车装运商品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及外廓尺寸超限的尺寸数量确认无异议.证据材料序号证据名称规格数量1勘验(检查)笔录A1份现场勘验照片寸2张3询 问 笔 录1份/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957号嘉宝牌货车在2013年2月04日0时10分装运商品车由其驾驶员吴开发驾驶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外廓尺寸超长7米、超宽米、超高米.上述事实由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

21、问笔录予以佐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停止违法行为,并整改,外廓尺寸达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年2号)准予在公路上行驶的标准,鉴于其违法的性质和情节,按照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签名:杨志刚 邓 勇二零一三年 十二 月四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签名: 年 月 日行政执法机关意见 签名: 年

22、月 日违法行为通知书 广利路政违通(201) 1 号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 渝B9257号嘉宝牌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捌佰元整(¥00.00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

23、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注:在序号前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政府街138号(老城电信公司)邮编: 62800 联系人: 杨志刚 邓 勇 联系电话: 本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吴开发 213年 2 月 日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零一三 年 十二 月四 日交通行政处罚申请当场处理申请表申请人吴开发身份证件号地 址重庆璧山县壁城街道来龙村2组联系电话/与案件关系当事人车牌号牌渝H9257号嘉宝牌货车案由

24、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927号嘉宝牌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申请理由本人(单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申请人: 吴开发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四日 因检查地点偏远,无法到银行交纳罚款,申请当场缴纳。申请人: 吴开发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四 日备注吴开发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957号嘉宝牌货车驾驶员文书送达回证案件名称: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H957号嘉宝牌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送达单位广元市利州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受送达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收人/送达文书名称、文号收件人签名(盖章)送达地点送达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违法行为通知书广利路政违通

25、(201)1号吴开发国道08线18+0013年12月04日直接杨志刚邓 勇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利路政罚(2013)11号吴开发国道08线K189+10023年2月4日直接杨志刚邓勇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广利路政行解(203)11号吴开发国道08线K889+100203年2月04日直接杨志刚邓 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二零一三 年十二 月 四 日备注: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

26、,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处罚结案报告案件名称: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257号嘉宝牌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年 龄/性 别/所在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 编/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 址南岸区南坪南路33号单元3法定代表人/职 务/处理结果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渝BH27号嘉宝牌货车在201年12月04日01时10分装运商品车由其驾驶员吴开发驾驶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外廓尺寸超长7米、超宽0。2米、超高。米。上述事实由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询问笔录予以佐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

27、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必须停止违法行为,外廓尺寸达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2号)准予在公路上行驶的标准,鉴于其违法的性质和情节,按照四川省交通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当事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在213年月04日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整改,外廓尺寸达到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准予在公路上行驶的标准,并于当日经申请当场缴纳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元). 本案于213年1月04日结案。 执法人员签名:杨志刚 邓 勇 二零一三 年 十二 月四 日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签名:年 月 日行政执法机关审批意见签名: 年 月 日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2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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