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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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1)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2、能力考核合格 后方可任职”。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3、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 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6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1)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 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 的事故

4、,减少职业危害”。(3)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 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4) 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7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

5、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 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 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 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8安全标志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9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6、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0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 者处二万元以上二

7、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操作 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消防法规定:(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 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F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 应的消防安全措施。(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3、阻拦报

8、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 尚不构成犯罪的。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H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 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LI的安全许可曲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 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六条建设项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

9、项口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 证:(一)建设项日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曰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第七条申请建设项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U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第九条建设项LI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 项LI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LI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建设项LI安全设施设讣应当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 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U

10、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 笫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口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I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笫十八条建设项LI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 彳行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H安全 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 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单位应

11、当在建设项H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H试生产(使用)方案, 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LI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 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 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U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 况进行安全评价。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 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口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U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相 关文件、资料: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笫五 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建设项目设

12、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二)建设项H设立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LI设立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的。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 规定处罚:(-)建设项U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二)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LI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三)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四)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口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 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LI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的;(五)建设项口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六)建设项H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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