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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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 0 0 6年11月2 2日,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违纪 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体现了 预防为主,是从源头上

2、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任的重要措施.它的颁布实施, 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 意义。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 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2.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 免机关按照

3、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3.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 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2)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

4、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4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2(3处的;(4(55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5、。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2)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 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6 .之一的,处分:(1(2(3(47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

6、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2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3)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

7、报、谎报、拖延不报的;(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8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2)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3)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的。9. ,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8、除处分:.(1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 的;(2 )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3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4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 0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

9、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 )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3 )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4 )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6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 1.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

10、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 )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4 )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5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6 )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7 )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一一2.一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

11、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 )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 的;(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 分。.1.一一3.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 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 4 .国

12、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 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 5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 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1 6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 员

13、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中 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 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1 .7.,.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1 8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二、安全生产问责制问责成为一种制度,其中包括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省级政府主管领导约谈制度、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企业上黑名单制度、事故责任追究通报制度、在事故现场举行分析会制度等,要实行行政问责、执法问罪、 工作问过。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国

14、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在一次记者见面会上说:.我这里说三 句硬话,第一句,谁敢以身试法,就让他身败名裂;第二句,谁让职工家破人亡,我们就让他的企业声名 狼籍;第三句,谁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我们就对他的乌纱帽不负责任。*2009年5月2 2日,中 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 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 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15、宗旨,以对党和国 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暂行规 定是对负有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正式法规。它的出台,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 制化的重要步骤,基本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1 .问责的对象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此外也适用于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对

16、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 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与以往“问责”基本上是行政系统内部问责的方式不同,暂行规定明确 地将党委系统也纳入问责体系,这使问责的范围覆盖到政府和党委两个系统,消除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 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2 一.一被问责的对象。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1)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 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3 )政府

17、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 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4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 件的;(5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6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7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3 .问责的从重与从轻处理。.应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问责:(1 )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2 )弄虚作假、隐

18、瞒事实真相的;(3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4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暂行规定指出,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 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 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写明公开道歉的 方式、范围等。*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5.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或免职后的使用暂行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 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一贯表现、特 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 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 门的意见。.6 .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暂行规定第4条对实行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的衔接 做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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