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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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学教学大纲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概述教学目标本章作为本书的开篇,概要地介绍了行政诉讼的一些重要、基本的概念,以期学生能够对行政诉讼先有一个概括的、粗线条的把握。同时,对作为学科的行政诉讼法学及其学习研究的方法阐述一些我们的理解。课时安排2课时授课方式教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学习要求。重点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以及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效力及立法宗旨。一般掌握: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内容体系和研究方法等基本理论。教学内容第一节 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纠纷凡是不能够通过宪法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解决的范畴。考察与宪法诉讼、刑事

2、诉讼、民事诉讼的不同可知,行政纠纷是指因公共权力行为引起的争议。此为广义行政纠纷。狭义的行政纠纷是指因行政权力行为引起的纠纷。即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与自然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最狭义的行政纠纷的概念,即,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就是在第三种行政纠纷的意义上构建起来的。(二)行政纠纷的特征1行政纠纷发生在“官民”之间。2行政纠纷的内容是关于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争议。3行政纠纷是因行政职权行为而引起的争议。4行政纠纷起因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服行政行为。(

3、三)行政诉讼的概念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该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法院依法审查与裁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并就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问题进行审理与裁判的制度。(四)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2行政诉讼兼具解纷、救济与监督的功能。3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身份恒定。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有限。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就是规范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它是包括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以

4、及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因此,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专门的,具有完整诉讼法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行政诉讼法的范围我们认为,主要包括成文法规范和不成文法规范二类:成文规范成文规范按照行政诉讼法学界的通说,包括7种法律规范。1宪法中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4民事诉讼法的规定。5各单行法律中的规定。6法律解释中的规定。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不成文规范(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所谓法的效力,在此是指

5、行政诉讼法适用时的效力范围。即行政诉讼法在什么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有效。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四个方面。三、行政诉讼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是指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形式规范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立法内部的结构如何安排。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是观之,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三个方面。五、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至第10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八项:1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

6、,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法性审查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学一、行政诉讼法学及其研究对象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学是以行政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对行政诉讼的理论进行概括和总结的一门独立法律科学。二、行政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一)行政诉讼法学的内容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制度。(二)行政诉讼法学的体系原理篇和制度篇。复习题。行政纠纷有什么特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模式都有那些?。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阅读书目1

7、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第2版。第一章。2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一章。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基础教学目标本章是通过三节陈述,尽可能使学生提炼出那些对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运行起关键作用的理论、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因素。课时安排2课时授课方式教师讲授学习要求1.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渊源与社会基础.2.一般掌握: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理论渊源一、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自由主义探讨的核心内容是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从行政诉讼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自由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观点和主张构成了行政诉讼的思想基

8、础,对行政诉讼的制度构造起着主导作用。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或基本政治价值。以监督行政权力,保护个人权益为宗旨的行政诉讼制度,在理论上与自由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可以说,正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学说、宪政理念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自然法的法哲学主张自然法是西方二元对立的思维传统中产生的概念,其意义在于为实定法建立了一种主要是道德上的评判标准。自然法思想的品质为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法理支撑。行政诉讼中保护个人基本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的观念、行政机关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够对相对人作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的观念、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公平、公正、符合理性的观念

9、等,无不都深深地打着自然法思想的烙印。可以说,尽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他法学思想、法哲学主张对行政诉讼制度也存在程度的不同的影响,但自然法思想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社会基础一、市场经济一定的经济关系模式对一国社会制度的影响是深刻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它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起主要的决定作用。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市场主体的自由,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都是自由的,与此同时,社会制度的其他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尽力保护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自由不受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与损害。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建构起了关键和重要作用,市场经济

10、的特质决定和塑造了行政诉讼的制度理念和制度模式。二、宪政民主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政治权力专权。我国现行宪法在确认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实现了宪政体制下国家权力的基本架构,并且通过一系列对权力的监督机制实践着宪政的内容,特别是宪法明确赋予公民对违法行使权力行为的批评、控告、请求赔偿权利,建立起个人监督行政权力的宪法基础。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说正是我国现行宪法相关制度的具体化。三、法治社会法治是一个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的概念,这种意义上的法治与人治对立,其核心内容是依法办事.。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公共权力须依法受到制约的法治信念使行政诉

11、讼制度的产生成为必然。四、有限政府限制政府,规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作为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既是宪政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行政诉讼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正当性基础或主旨。五、人权保障所谓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违法权力行为损害的最重要法律制度,所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本身就充分体现着人权保障的原则,其对人权法律保障的实现意义重大,客观地说,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我国公民人权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基础一、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其有效实施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演进从来就不是孤军奋战的过程,一个法律制度的完善

12、需要与相关法律制度相互促进。行政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转也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如果相关实体法律不完善,很难顺利实施,实现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整体功能,需要相关法律制度在实施上的支持、配合。如果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我们有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其实施的社会效果也不会理想。二、科学的行政体制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政府与“百姓”之间的法律争议。行政诉讼制度能否得到良好实施,与行政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存在一定关系。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行政实践中许多纠纷可以避免,现在行政诉讼面临的许多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三、独立运作的司法系统维

13、护行政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实现行政诉讼立法宗旨,必须坚定地建立与维护独立运行的司法系统。就当代中国而言,应当通过创造性的制度安排,排除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掣肘,全面确立司法对行政权力行为合法性的最终裁判权。同时,改革完善包括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在内法律制度,保障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四、法律实施的有效保障影响行政诉讼制度实施效果的因素很多,除了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外,主要表现在社会普遍法律意识淡漠、执法监督与保障不利、包括法官在内的执法队伍素质不高等三个问题上。复习题1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力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说自由主义是行政诉讼制度产生的理论渊源?2从自然法思想的主张与行政诉讼制度内容的比较看两

14、者联系。3行政诉讼制度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基础有哪些?4行政诉讼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哪些法律保障条件?阅读书目1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章。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7、8章。3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上卷),杨伟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章。4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4篇。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教学目标本章对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具有代表性的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现状和趋势做一概要,对中国解放前和解放后两个阶段行政诉讼法的

15、历史发展过程做一梳理,并对我国台湾、香港的行政诉讼制度做一简要介绍。目的在于使学生理解行政诉讼的制度原理以及制度背后的价值意蕴,特别是了解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有助于学生掌握与运用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规定的背景因素。课时安排2课时授课方式教师讲授学习要求。重点掌握:西方两大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般掌握: 中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脉络.教学内容第一节 西方国家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法国被誉为行政法的“母国”,其现代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也产生最早。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1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受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只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2适用独立的行政法规

16、则。3与刑法、民法不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则不是由制定法,而是由判例产生。二、德国行政诉讼的产生与发展德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公私法二元化,行政诉讼适用公法。2成文法多于判例法。3设置公益代表人并由其参加诉讼。4行政法院司法化。三、英国行政诉讼的产生与发展英国的司法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审查由普通法院实施。2行政裁判所作为普通法院的辅助机构而存在。3判例制度。4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司法审查的依据。四、美国行政诉讼的产生与发展由于英国法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痕迹,美国的司法审查基本保留了英国的特征,与此同时,也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征:1联邦制下的法律体系。2从法律渊源上看,即有判例法,又有

17、制定法,二者的关系复杂,但从总体上来看,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3美国联邦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还可以审查国会的立法是否合宪。五、当代西方国家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总结近六十年来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我们会注意到一些已经发生且仍然在完善和一些正在产生的变化。这些可以我们解读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总结起来,主要有五点。1两大法系的行政诉讼制度日趋融合。2审查范围逐渐扩大。3原告资格日趋放宽。4审查标准日趋灵活。5行政诉讼法的国际化。第二节 中国行政诉讼的历史发展一、近代中国行政诉讼的产生中国行政诉讼的制度化肇始于军阀独裁的北洋政府时期,这多少带有点讽刺意味。

18、国民党政府时期,虽然仿效德国设立了行政法院,但全国只有一个,几近滑稽。二、新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新中国建立初,行政诉讼制度有所萌芽,很快被“文革”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所湮灭,改革开放以来,行政诉讼制度才真正逐步建立。值得一提的是: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从此,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可以说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标志。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它使我国三大诉讼制度得以完备,确立了司法权

19、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自然人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许多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有:1991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已废止)、2000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有一系列的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起着重要的作用。三、台、港行政诉讼简介台湾:大陆法系特征.香港:英美法系特征.复习题1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2当代西方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

20、主要特点是什么?3试评1989年以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阅读书目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十章至第十四章。2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十章。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十四章至第十六章。4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七编。5于安: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八章。6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十九章。第四章 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教学目标本章要求学生了解国外的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主要由英美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美国和英国,以

21、及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法国和德国。在此基础上掌握我国的审查标准并能够对该标准的反思,认识到如果盲目的由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深入的审查,司法权做不到,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效率。行政诉讼的审查深度时应当有所控制的,控制审查深度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课时安排2课时授课方式教师讲授与学生讨论相结合学习要求。重点掌握: 我国的审查标准。一般掌握:国外的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教学内容第一节 外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一、美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在美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实际上是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这里的范围主要指的是法院在多大纵深程度上可以对行政争议进行审查,法院既可以对一个行政争议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22、也可以只进行表层的、形式性的审查,不对行政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审查。美国的审查标准基本上是一个弹性的标准,即这一标准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也不是一个绝对精确的范围,该标准的特色是灵活适用。对法律问题的审查,由法院组织法律专家进行。法律知识是法官的特长,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审查的范围和决定的权力比较大,甚至可以用法院对法律问题的结论代替行政机关的法律结论,这是美国行政诉讼的传统原则。但对于事实问题的审查则是用另一种标准,事实问题的正确裁定需要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这是行政机关的特长。二、英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英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总的原则是“越权无效”,法院既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议会授权的明确界

23、限,也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议会授权时所暗含的保障与要求。三、法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法国的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就是越权之诉、以及完全管辖之诉,因此对法国的审查标准的考察最重要的就是要考察在以上两类诉讼中的审查标准。越权之诉的审查标准在法国分为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程度。前者指的是对越权的情形按一定的标准分类,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按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审查;后者指的是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采取什么程度的审查。完全管辖之诉是指行政法院可以行使全部审判权力的诉讼,可以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也可以判决行政主体负责赔偿责任,可以审判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双方面行为、法律行为以及事实行为。最典型的完全管辖之诉是关

24、于行政合同和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诉讼。四、德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德国的审查标准体现在德国的诉讼种类中,在德国不同的诉讼种类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对德国的主要的诉讼种类的审查标准加以归纳后我们认为德国的审查标准主要有:(一)违反程序与形式;(二)无权限;(三)超越管辖权;(四)实体暇疵;(五)超越自由裁量权;(六)滥用自由裁量权;(七)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五、外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有益经验从上面对外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描述可以发现一些国外在规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时的一些有益的经验,这些有益的经验对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法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一)采取实质法治的审查标准依据;(二)采取弹性的审查标准赋予法官在审

25、查标准上的自由裁量权;(三)采取复杂的体系化的审查标准;(四)审查标准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宽严程度之分;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一、合法性审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一)我国行政诉讼的现行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的含义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确认了我国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即,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表明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审判权是不完整的。(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考虑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两项内容:1

26、合法性审查只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合法性审查原则上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其合理性。合法性审查并不排除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二、对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反思我国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缺陷分析1标准过于简单、单一;2存在形式法治倾向;3实际操作中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审查。三、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界说我国的诉讼审查标准存在很多的缺陷,幸喜的是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我们在此提出一些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进行重新建构的应然性发展进路。首先,我国应当建立起一套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的行政诉讼审

27、查标准。其次,应当加强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标准研究。最后,我国加入WTO是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的一次机遇,WTO规则对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要求符合自由、正义、公平等法律的价值理念,故应当借助这一机遇对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加以优化提高。复习题。国外的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有哪些?。我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是什么?3。你是如何评价我国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阅读书目1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5章,第16章。2(美)恩斯特盖尔霍恩、(美)罗纳德M莱文著: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Chapter III3(德)

28、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政诉讼法,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编。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教学目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主管行政案件的范围,它是关于国家行政权、司法权以及公民权利关系的制度设计,其在本质上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以及法治建设的完善程度。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司法审查权的性质以及权限的有关理论,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尤其要掌握不可诉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以及几种特殊可诉行为的判定,从而使行政权与司法权各自的权威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也对公民权利予以更为适当的保护,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的侵犯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课时安排2课时授课方式讲授与学

29、生讨论相结合学习要求、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本质;行政诉讼法规定哪些行为可诉,哪些行为不可诉;以及几种特殊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准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一般掌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和确定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构。教学内容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换句话说,也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哪些行政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何种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随着人们对行政、行政行为概念理解的不断深入以及确定方式的变化,受案范围也在发生着变化,总的趋势是不断

30、地扩大。二、 行政诉讼为什么要界定受范围(一)界定受案范围的原因(二)如何界定受案范围一国法律制度的确定都与该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民主法制建设状况以及公民的法律素质密切相关,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样有诸多的相关制约因素,但主要还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获得裁判权;2、行政诉讼应当体现诉讼制度的目标追求,即应当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中所有的法律纠纷。三、 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第二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一、 行政诉讼受理事项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二、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

31、政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八项内容。主要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三、 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符合该款规定,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应当是由下列法律规定:(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三)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四、 比较与分析 以上分析与比较可知,确定受案范围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才能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最后结论。五、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的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四类行政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

32、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主要是行政诉讼法解释所做进一步说明。具体有: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请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三)比较与分析以上分析与比较,受案范围尽管被扩大,但立法技术仍然有所不足。有关理论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三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构一、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

33、(一)保障公民获得裁判权原则(二)解决法律纠纷原则(三)监管政府依法行政原则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受案范围的模式是指通过什么样的法律表现形式将受案范围的内容确定下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主要以制定法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概括式规定。2、列举式规定。又分为肯定列举与否定列举两种方式。3、混合式规定。(二)主要以判例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辅之以制定法的规定这主要是指法国、英国、美国等判例法国家。三、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一)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准:1、行为标准:即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加以完善,赋予了三个方面的内

34、涵:第一,可诉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二,可诉行政行为必须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第三,可诉行政行为是一种已经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行为。2、权益标准:即因人身权、财产权而引起争议的案件。(二)对现行标准的反思复习题1、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的意义是什么?2、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有哪些?应当如何完善?3、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列入受案范围,为什么?4、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为什么?5、准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为什么?阅读书目1、杨小君著: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孔祥俊著: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告资格与司法审查

35、,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章。3、许安标:“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宪政意义”,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4、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2000年版。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与管辖教学目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行政审判体制和行政诉讼管辖的理论和知识,掌握行政审判体制的运行机制以及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课时安排2课时授课方式教师讲授学习要求、重点掌握: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掌握: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及其运行机制;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与处理。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组织一、 行政诉讼

36、审判组织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审判组织是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行政审判体制的设立及其运行过程要受多方因素影响和制约,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审判组织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必须设在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第二,必须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而非民事审判庭或刑事审判庭。作为一整套制度体系,行政审判体制对于行政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确立与运行应当尽力保证行政诉讼宗旨的实现,最大程度地保证行政案件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与公平性。二、 行政诉讼审判组织的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只实行合议制。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 行政诉

37、讼级别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对管辖权的划分。在确定方式上有两种:概括式和列举式。级别管辖除了法律的确定性规定之外,还有工作性质的分担与均衡,另外,还可以通过裁定管辖的形式予以调整与补充,充分体现了诉讼制度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二、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定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有以下几类:(1)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2

38、)是否应当撤销已经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案件;(3)是否应当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的案件;(4)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条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作出了进一步解释:(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其他一些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三、 其他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即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9、除非法律明确划分案件由其他法院管辖,否则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拒绝受理。(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除法律特别列举以外,其他所有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

40、辖。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三种:(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二、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以列举方式来确定管辖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优先适用。(一)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三、 共同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要有管辖权的情形。出现共同管辖的情形有: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41、案件;第二,被告为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且不属于同一个法院的辖区内的;第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四,因不动产提起的案件,如果该不动产横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辖区,则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出现共同管辖时,在法律上,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管辖法院只能是其中的一个。最终确定哪个法院管辖由原告选择。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法院同时起诉,则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一、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行政案件以后,发现本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该案件应当由其他法院管辖,因而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

42、院管辖的制度。移送管辖有如下特点:(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3)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4)受移送的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既可以发生在同一地域内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地域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二、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指令的方式,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形:第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三、 管辖权转移

4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或决定,下级法院将本由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将本由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而最终决定案件管辖法院的制度。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与处理一、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异议,申明管辖有误。此概念的内涵是:(1)异议人必须是该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2)异议内容是对受理法院的管辖行为有异;(3)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二、 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

44、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习题1、如何理解我国行政审判的组织结构?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3、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阅读书目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章。2、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下篇第3章。第七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教学目标本章教学目标在于要求学生掌握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概念,了解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法律制度,领会相应的理论知识。着重要求学生对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制度有一个

45、清晰、明确的认识。课时安排课时授课方式教师讲授与实践法庭相结合学习要求、重点掌握: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和诉讼地位;原告、被告资格的确认;第三人的具体判定。、一般掌握:其他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以及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一、 原告的概念和特征(一)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行政诉讼原告的特征1、 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 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人。3、 必须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 原告的范围确定原告范围的标准是

46、考察原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原告是否适格。为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须制止他们滥用诉权,所以必须正确界定原告的资格。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原告法律人格的审查,即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对利害关系的审查,即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 原告的具体判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不服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的复议申请人。(三)因行政不作为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四)行政机关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五)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六)被主管行政机关撤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七)司法解释

47、规定的其他几种特殊情况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追加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2、与原告相关的诉讼代表人的原告资格的确定。3、关于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的确定。4、关于股份制企业各投资人的原告资格的确定。5、关于非国有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的确定。6、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的确定。四、 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一)

48、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在法律承认的特殊情况下,原告资格可能发生转移。所谓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特定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制度。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有两种情况:1、有原告资格的公民死亡,原告资格可转移给其近亲属。2、有原告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原告资格可以转移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一、 被告的概念和特征被告是指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法院,因而由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以及

49、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被告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被告必须是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组织。二、 被告的范围 行政诉讼必须由适格的被告参加诉讼。也就是说,被告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原告的起诉将不能成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实质条件有两个:(一)被告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被告应当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三、 被告的具体判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情形下被告的确定:(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产生这一类被告的情形最常见,具体有:1、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

50、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经复议直接向法起诉的;2、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的;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相对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起诉的。(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仍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做被告。(三)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起诉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五)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

51、规和规章授权的非行政组织。(七)个人或组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机关为被告。(八)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共同作也行政行为的,由行政机关为被告。(九)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十)行政机关不作为被起诉的被告。(十一)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几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21、22条规定。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一、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同被诉具

52、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一般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人。第三,经本人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二、 第三人的具体判定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类似原告的第三人。1、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2、被受处罚人侵害的受害人;3、行政裁决的当事人;4、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5、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6、多相对人行政中的未起诉方。(二)类似被告的第三人。1、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只起诉其中的一部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追加另外一部分为被告。原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2、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

53、机关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三、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必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经开始,终审判决未作也之前。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第三人主动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第三人未提出申请,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四、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享有与原告或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第三人应当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不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其确定的义务,否则法院可强制执行。第四节 行政诉讼其他参加人一、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

54、以当事人的名义,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一般特征:1、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2、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3、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后果由代理人自己承担;4、只能代理争议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5、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1、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取得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被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3、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替被代理人进行

55、诉讼活动的人。二、 诉讼代表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指依法可以代表非法人组织参加行政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复习题1、行政诉讼的原告概念及特征是什么?与行政法学上的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是否一样,为什么?2、行政诉讼的被告有什么特征?与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的概念是否一样,为什么?3、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被告的确认原则是什么?被告的具体形态有哪些?4、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具有哪些条件?原告的具体形态有哪些?5、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与被告的诉讼地位有无实质区别,为什么?阅读书目1、应松制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

56、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章。3、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章。4、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8章。5、孔祥俊著:行政行为可诉性、原告资格与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5、6、7章。第八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教学目标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行政诉讼法学的学习重点。本章以证据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殊性,介绍了行政诉讼的证据分类、举证责任规则以及法院在取证、质证和认证等环节上的特殊法律规定,要求学生在比较学习的基础上,掌握对行政诉讼证

57、据法律规定和分析方法。 课时安排课时授课方式教师讲授与学生讨论学习要求、重点掌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规则;证据认定和排除规则。、一般掌握: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殊性;行政诉讼中证据的分类;法院调取证据、保全证据的程序。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一、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所有被用来证明行政纠纷事实情况的材料或手段。(二)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求源于行政程序。因为行政机关作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是适用法律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是基于对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形成的证据的审查来确定案件事实的。2、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广泛。与其

58、他诉讼证据相比较,其证据种类多,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不断丰富。3、证明对象单一性。由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主要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展开审查,所以,当事人证明的对象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4、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相对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承担。5、证据内容专业性。二、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一)法定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设置这一法定证据一方面可以保障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适用行政审判的特殊性。现场

59、笔录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制作,且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制作,对是行政执法当时的情况所作的书面描述和客观记载。所以,证明力较强,可以直接证明待定事实。制作现场笔录应当规范并且符合一定的制作规则。(二)学理分类1、本证与反证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时,将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类1、国外证据学举证责任

60、的分类理论:19世纪德国学者提出具有一定理论意义的分类是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20世纪三、四十年代,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也出现了两种意义的分类理论,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的责任。这种分类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所谓提供证据的责任指当事人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某一主张的事实或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根据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要求产生,解决的是法律问题。提供证据的责任不要求确证,负有提供证据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主张成立时,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所谓说服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使事实审理者信服其主张的全部事实成立,而承担的提供证

61、抉充分证明的责任。这一责任源自于实体法的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事实问题。说服责任则要求确证,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2、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类第一,行政诉讼被告承担说服责任。第二,行政诉讼原告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三,行政赔偿诉讼原告承担说服责任。二、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现有法律制度规定,原告就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首先,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次,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第三,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到损失的事实。(二)原告的举证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因正当事由而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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