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分析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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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摘 要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包括影子银行的由来和表现形式、特征、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并不乐观,面临着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模糊、监管内容不明确等问题。对域外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考察可知,美国在监管机构和金融活动方面;英国在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完善科学的监管机制和扩大金融业务活动范围方面;欧盟在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制定法规规则方面,都值得中国借鉴。本文对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健全整体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主体、对象。关键词:影子银行;监管;监管模式Research on Shad

2、ow Bank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AbstractThe general theory of the shadow banking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ncludes the origin and form of the shadow banking, the characteristic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supervision. At present, the status of Chinas shadow banking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is

3、 not optimistic, and it faces the problems of fuzzy regulatory objectives, imperfect regula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separation of supervisory/mixed industry supervision modes and fuzzy supervision. The examination of the shadow banking regulatory legal system outside the region shows that the Unit

4、ed States is in terms of regulatory agencies and financial activities; the United Kingdom is strengthening macro and prudential supervision, improving scientific regulatory mechanisms and expanding the scope of financial business activities; the EU is setting up special regulatory agencies and estab

5、lishing regulations. In terms of rules, it is worth learning from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shadow banking supervision in China: clarify the regulatory objectives, improve the overall regulatory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nge the supervision mode

6、, and clarify the main body and object of supervision.Keywords:shadow bank;supervision;regulatory model目 录第1章 引言1第2章 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32.1 影子银行的由来、定义及表现形式32.1.1 影子银行的由来、定义32.1.2 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32.2 影子银行的特征42.2.1 不透明性42.2.2 杠杆率高42.2.3 游离于监管之外42.2.4 特殊性42.3 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52.3.1 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52.3.2 影子银行监管的可行性5第3章

7、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73.1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73.2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73.2.1 监管目标模糊73.2.2 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83.2.3分业/混业监管模式问题83.2.4 监管主体模糊9第4章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考查与借鉴104.1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考查104.2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借鉴104.2.1 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104.2.2 英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114.2.3 欧盟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12第5章 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策略135.1 明确监管目标135.1.1 脱媒135.1.2 权力下放

8、135.2 健全整体监管法律法规体系135.2.1 加强金融创新立法135.2.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145.3 改变监管模式145.3.1实行统一监管模式145.3.2 适当标准化影子银行业务145.4 明确监管主体、对象155.4.1 明确监管主体155.4.2 明确监管对象15第6章 结论16致 谢17参考文献18第1章 引言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影子银行被作为金融危机的元凶之一在国际国内金融界得到了广泛关注。影子银行自从产生以来在各国都发展迅速,专家学者经过研究普遍认为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虽然带来了不少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因为脱离公共安全网而极易引发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其在金融

9、业中发挥越来越明显作用的同时也开始暴露诸多缺陷。随着金融创新和经济自由化的发展,影子银行的杠杆率越来越高,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20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是影子银行缺陷的暴露,也正是通过这次金融危机,各国开始认识到影子银行的巨大影响力,开始探索对其的监管之路:成立相应监管机构,建立一系列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等。影子银行在我国也广泛存在,但是对其进行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国务院在2013年颁布的10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对影子银行概念的官方承认,在这之后,有关影子银行监管的研究开始增加。同时,因为中小企业的数量在我国迅速增加,对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也成

10、为需求。我国当下的金融市场环境并未达到满足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融资要求,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并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的需求。影子银行作为较为灵活、管制较为宽松的融资手段,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大有繁荣发展迹象,但是它背后的金融风险也渐渐显示出来,需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国内国外学术界目前已经形成通识,各金融强国,如美国、英国,都在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强化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并且将影子银行的监管改革视为重点。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进入了转型的关键时期,跟域外相比,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水平较低。另外,现有的对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的研究,都不够系统和全面,如对影子银行的风险进行研究、对影子银行的业务开展进行研究,

11、还有从影子银行的发展角度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大都偏重局部而忽略整体,无法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本文从法律规则与实践两方面出发,以宏观审视的角度分析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对比国内国外关于影子银行监管法制的异同,提取可借鉴经验,探究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借鉴域外监管经验,围绕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及存在的文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第2章 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2.1 影子银行的由来、定义及表现形式影子银行在快速发展进程中,越来越受到金融界的关注。表层意思的影

12、子银行是指阴影中的银行,即有着融资中介的职能,开展着类似于传统银行的业务,但是在监管当局监管之外的机构。国内国外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本章试图较明确地梳理出影子银行的由来、定义和一般表现形式。2.1.1 影子银行的由来、定义“影子银行”这个金融学概念出自于美国次贷危机。危机的爆发使人们意识到影子银行蕴含的巨大系统性风险,毫无疑问,影子银行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是罪魁祸首之一,因为各种各样的的担保债务凭证(CDO)、信贷违约掉期产品(CDS)等影子银行特有的创新金融产品肆虐在金融监管之外,引发了一系列风险,最终也确实造成了金融体系的危机爆发。因此,影子银行这一概念进入公众视野。

13、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Paul McCulley于2007年在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是指和传统的接受中央银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对应的,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这就是影子银行的最初由来。那么,影子银行到底该如何定义呢?目前国内学者对影子银行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来说,影子银行包括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所有信用机构;狭义来说,影子银行是指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受监管程度较低的信用中介机构。但是对影子银行进行归类和定义的意义在于对其进行范围研究,从而精确监管。从这点看,如果要系统地定义影子银行,就要着重考虑其是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和受监管程度的高低。那么影子银行是

14、指可能引发监管套利和系统性风险等问题的、存在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体系,这个体系还包括各种业务活动和相关机构。笔者也十分认同对影子银行的狭义定义,同时,官方定义对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是最正式的最终定义,2013年的国务院107号文指出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传统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及业务,而且将影子银行细分为三大类,这无疑更加有利于影子银行被纳入监管。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业务的出现,也应该对影子银行的广义概念有所关注,避免爆发新生风险,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2.1.2 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影子银行的概念提出时间并不长,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和不同的金融环境下,自然具有不

15、同的表现形式,所以笔者从国外国内两个方面来写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国外将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区分地较为清楚的是美国和欧盟。美国学术界将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分为三类:一是受政府支持的银行,如住房贷款银行;二是逃避监管的表外金融活动;三是为资产证券化或者贷款提供担保的非银行机构。欧盟根据功能的不同将影子银行更加细致地划分为五个表现形式:一是与存款功能类似的货币市场基金等产品;二是非存款功能的产品;三是事实期限转换的特殊的载体;四是发行信用产品的保险机构;五是证券实体或者财务公司。近几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一系列金融创新正在发生,诸多影子银行的新形式已经不能为107文件所囊括。结合当下现实,笔者认为中国

16、影子银行的形态会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而变得复杂多变。所以,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也会不断发展变化。相比较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相比,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国也呈现出和欧美国家里不一样的形式,面对着不一样的监管问题。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涉及的金融市场规模也非常大,所以影子银行也有较大的范围,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指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但这些证券化活动在银行业内,这些证券化活动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委托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在内的银信业务;另一部分是指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地下钱庄

17、、典当行等。2.2 影子银行的特征2.2.1 不透明性影子银行通常进行不透明的场外交易,其产品设计结构十分复杂,而且很少有公开透明、可以披露的信息。很多金融衍生品都在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导致其信息披露机制非常不完善。2.2.2 杠杆率高影子银行的交易模式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零售模式,而是批发形式的。影子银行缺乏像商业银行那样的充足丰厚的资本金,所以大多利用财务杠杆进行经营,因此它的杠杆率非常高。换句话说,它虽然具有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融资贷款中介功能,却在货币当局的传统货币监管之外,成为威胁金融稳定的元凶之一。2.2.3 游离于监管之外金融中介机构作为影子银行的主体,金融中介工具作为影子银行的载体,

18、充当着影子银行的信用中介功能。所以影子银行的负债并不是存款,所以其也不受存款货币机构的监管,这意味着影子银行经常游离于监管之外。2.2.4 主体独立性低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体系存在着极大的相关性,其存在发展离不开传统商业银行的支撑,自身独立性较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金融强国仍有较大差距,资本市场还亟待完善,影子银行在此环境下发挥银信业务的功能还要依靠传统商业银行,具体表现为其资金来源、流动性担保和出售业务需要以银行为依托和支持,两者属于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2.3 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3.1 影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影子银行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

19、险具体表现为期限错配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2007年的次贷危机就是期限错配风险的明显案例,此次危机对美国甚至国际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信用违约风险意即影子银行因游离于监管之外而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这会在危机来临之际因缺乏有效应对方式而造成整个金融界的紊乱。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之二在于只有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影子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可以使金融更加高效、更加便捷。监管的目的是维持平衡,以免向不好的方向发展,目的是可持续发展。影子银行的存在,带来了诸多积极的作用,它使融资工具得到扩展,使资本市场更加深化进步。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影子作为贷款的补充,大大降低了地

20、方政府的资金压力,而且还使银行业得到改革、利率自由化更加深入。要想使影子银行继续发挥这些积极作用,必须对其进行监管。我们在享受影子银行带来优势和改进的同时,也不得不应对和思考其带来的负外部性。虽然有一部分金融创新是有好处的,但是还有很大一部分金融创新给了金融危机得以创新的机会,因此,为了保证影子银行能够健康发展,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阻止它成为迸发金融危机的源头,有必要也有价值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2.3.2 影子银行监管的可行性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可行性在于影子银行有类似于银行的信用中介本质。影子银行有其复杂性,表现在其有着复杂的体系、繁多的主体、广泛涉及的投资者、专业化极高的资本操作

21、,但是也有着和银行类似的信用中介本质,从这个类似本质来说,对影子银行进行法律监管的理论是可行的,只是需要我们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去钻研如何对其进行更加全面的监管,并且同时降低风险系数。既让其处于法律监管体制之下,又不降低其在金融市场中的活力。在现实实践中:美国已经对影子银行在国内层面进行了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比如为了把影子银行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围之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英国和欧盟的其他国家也进行了诸多监管法律制度改革,颁布了一系列原则性法律法规,这些措施都有助于将影子银行纳入合法的监管范围,将影子银行纳入合法监管范围提供成功范例,证明了影子银行监管的可行性。第3章

22、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3.1 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一直处在低级阶段。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107号文是对影子银行的初步承认,在此之前,影子银行的概念甚至都未明确,银监会出台的监管文件也大多失效。2013年之后,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空白: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会颁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

23、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多部门联合发文有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会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等 10 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等四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行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另外,其他对于影子银行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散见于信托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内容不仅零散,也有缺失。所以当下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存在交叉重叠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其进行更加宏观审慎的监管势在

24、必行。 目前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的迫切需要和监管不利的现实情况形成冲击。主要问题是:一是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架构并不健全,目前我国甚至还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虽然我国在2017年成立了国务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但是其发挥的作用有限,我国仍缺乏具有实际强制力、能够有效监管影子银行的职能部门。二是我国的监管模式并未完全清晰分明。虽然我国目前大体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这种监管模式之下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些交叉领域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应该进一步探究。另外,还存着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主体、监管目标模糊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表明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亟需进步。3.2 我国影子银行

25、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3.2.1 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仍未建立完善的影子银行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虽然我国已经颁布相关文件,对影子银行的融资机构(信托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进行规定和约束,但是这些文件仍然缺乏权威性和效力。同时,监管机构都对影子银行疏于管理,造成了诸多监管盲区,更容易增加市场风险。法律法规作为监管影子银行的硬性文件,并未从根本上堵住影子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漏洞,影子银行仍存在巨大隐患。3.2.1监管模式模糊我国过去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以分业为主,但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和集中度越来越大,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监管需求。金融危机迫使人们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重新思考,对监管模

26、式的改革和发展势在必行,只有改革监管模式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监管机构需要吸取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在大力发展经济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借助危机进行改革,维护好经济发展和金融监管的平衡,在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中做出取舍和权衡。最近几年,关于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讨论一直不断。银行开始投资基金、信托和租赁公司的方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中信集团等。这是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表现。一方面,混业经营具有很大优势,比如提供一站式服务,促进资源的有效整合,还能降低信息传播成本和运营成本,能够从整体上提高金融机构配置资源的效率。不过另一方面,也不能忽

27、视混业经营的带来的风险。次贷危机之后,整个银行业都在审视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内银行业也不例外,对混业经营的利弊要做出更好的权衡。混业经营带来很多方面的风险甚至是弊端,比如过度操作导致的杠杆率过高的风险、大银行合并的巨大垄断风险、存在于集团内部的道德风险等各种风险。这些风险都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系统性风险是最大的风险,这种混业经营就会将一个领域的风险扩展至其他领域,这就会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分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最根本的评判标准是满足经济发展和顾客的需求,选择最合适的经营方式一定是在实践中探索得出。所以,在今后的金融实践中,各个金融机构应该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努力提高资源配置的效

28、率。避免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目前金融业还有巨大的进步空间,所以监管模式转换不应该过于急促,应对其进行细细探索。3.2.3 监管内容不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内容繁多,存在着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对象不明确的问题。首先是监管主体不明确。我国目前大约有九个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这些监管主体监管着金融市场的诸多方面,包括资产证券化、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信托公司等多样的影子银行业务开展形式。但是监管主体数量多并不完全是个好事,监管主体的数量多且杂乱造成了影子银行监管的多头监管以及互相推脱责任的现象。各个监管主体之间出现的偏差和分歧难以平复和统一,无法达成共识。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如,重复立法、权

29、力混乱、责任难以归结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无法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管。监管主体模糊,将会导致法律监管环境的动荡,监管法制环境动荡就会很大程度上增加金融市场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其次是监管对象不明确。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最为全面的规定表现在107号文件中,这份文件将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划分为三类。但是这种划分也存在着不够明确的弊端。107号文件中对于监管对象的规定主要是围绕监管程度来定,这种单一的标准造成了监管对象不明确的现象。另外,因为现实情况中对影子银行的定义也未完全统一,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进一步明确的难度也加大。比如2012年的银监会认为银行理财业务属于

30、监管对象,但实际情况里,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着大量监管套利的现象,本该被纳入监管。另外,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对应不明确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比如文件中规定,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监管资产证券化;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监管私募基金;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监管衍生品交易;银监会、央行监管委托贷款等。从这些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主体众多、监管对象繁杂,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之间交错重叠现象也较为严重。第4章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考察与借鉴4.1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考察4.1.1 美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1)监管机构方面重整监管机构。影子银行非常容易引发金融领域的系统性

31、风险,这要求不得不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体系的改革,多德弗兰克法案和其他新出法案就起到了改革和发展当时“双重多头”监管体系的作用。美国当时成立、合并了新的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管机构的职能,增强监管的有效性,提高监管的效率,从而控制风险。出台法案之后,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也成立,财政部牵头主导,起着协调金融监管的作用,并且加强了美联储的作用;储蓄机构监理局(OTS)和货币监理署(OCC)进行合并,成立了全国银行监管局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保险办公室起到鉴别保险行业保险机构的作用;美联储作为美国国内金融界的“超级监管者”,被赋予更大的监管权力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监管机构这样的改

32、革,增强了宏观上审慎监管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缓和减小了各个州之间的监管矛盾。承接金融保险集团职能的美联储,在监管中起到了愈发重要的作用。这种混业监管的尝试,创新发展了监管现状,有效避免了金融风险。2)金融活动方面强化对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的规制一方面,影子银行机构和产品得到监管。详细来说,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机构的性质、规模和集中度等方面。根据此项标准,有些金融机构会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这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会按照规定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里,如多德弗兰克法案中有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的规定,根据此认定标准就会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到监管体系中,

33、这表示,影子银行将会和传统的商业银行一样,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 另一方面,增强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表外业务的定义首次被明确。明确表外业务定义的目的就是用资本要求来控制它的膨胀激增,来防范风险,防止某些虽然当时不在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的,但是在之后出现在该表之上的业务引发风险。4.1.2 英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英国政府采取措施,2009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提出应该把影子银行纳入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内,明确认识到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应该被重视起来,划入监管重点。自此,英国政府采取措施,改革和发展了监管法律制度。第一,在改革中,强调英格兰银行将在监管中继续保持

34、主导地位,另外为了帮助其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责,英国政府又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目的是维护金融稳定。第二,审慎监管局取代金融服务管理局,对包括影子银行在内的金融中介进行宏观的审慎监管。2)完善科学的监管机制在完善健全科学的监管机制方面,改革主要内容是建立对于监管的协调机制,使监管更加全面、协调和有效。在此前,英国采取的监管方式是备忘录形式,这种备忘录形式最大的缺点是非强制性,所以并没有起到足够有效的作用,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在这方面进行改革的最明显方面即是针对非强制性改变,强制各个监管机构订立监管的备忘录,并且要求必须按照日期严格更新,还规定备忘录中的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性。这种既兼顾监管机构之间合作协

35、调,又对监管机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改革,对应对越来越多涌现的业务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3)扩大金融业务活动规制范围对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更大范围的监管是为了避免爆发更大规模的金融危机,所以,在英国的金融法中,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对冲基金都被纳入监管范围,这就明确地表示着,影子银行也已被纳入监管范围,英国政府对影子银行的从业人员也进行了强严格管理,这项规定依据欧盟的相关指令。英国政府在2012金融服务法中有对监管规则有进一步更加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解释监管规则,增加审查申请者是否受到监管这一标准等措施,都为实施更加全面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4.1c.3 欧盟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1)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四个

36、专门监管影子银行的机构在欧盟成立,时刻对影子银行领域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检测和评估,同时对跨境流动性金融风险保持重点监控。建立全新有效的监管体系,更好地制定监管决策,对有关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法规提出改进意见。2)制定法规、规则自从金融危机后,欧盟委员会对立法作出了强有力的改革措施。在2009年,欧盟颁布了衍生品的未来政策行动;2013年欧盟颁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管草案,草案中有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详细规定;2015年,制定通过了证券融资交易透明度条例,大大提高了证券融资的透明度。欧盟又制定关于遵守统一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从而提高了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具体措施为:将交易信息公开透明化,对交易内容、金融工

37、具、投资者都进行向详细规定。具体表现在,欧盟提出具体规定,要求部分业务在进行交易时要提供相应的信息,并且需要防范这些信息带来的风险。这些措施,都无疑起到了促进影子银行的监管落到实际、走进具体化的作用。另外,欧盟发布的部分条例也针对跨境交易,从而对影子银行的国际治理起到了促进作用,引起国际间对影子银行监管问题的重视。4.2 域外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借鉴美国、英国和欧盟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金融强国,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水平也较高,值得我国借鉴。4.2.1 增发监管法案美国是全球影子银行监管的先驱,颁布诸多法案。2007次贷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美国监管体制的反思,美国经历了次贷危机的阵痛之

38、后,不得不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作为新政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金融监管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此次改革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信用评级机构、金融衍生品等很多领域,涉及影子银行监管的各个方面,成效显著。4.2.2 完善监管体系金融危机之后,英国率先完善监管体系。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财政部、FSA和英格兰银行组成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财政部主导金融领域的立法,FSA负责监管金融行业,英格兰银行负责实施货币政策。这三大机构对影子银行监管不到位的弊端一直存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这个弊端暴露出来。之后,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和白皮书,这标志着英国建立了全

39、新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具体措施为:英国财政部提出修改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改变了由英国金融服务局、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三方监管的格局,规定由英格兰银行行使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颁布衍生品OTC市场交易改革和金融监管的一个新方法:判断、重点和稳定这两个文件,以便对OTC衍生商品市场和投行业务进行监管。4.2.3 创新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手段,区别不同影子银行体系的差异,并分别管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因为巨大的差异性而不应该混同监管,对于存在于商业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业务和存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里的业务进行明确界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之间的产生巨大关联,造成风险蔓延,对于影子

40、银行体系实行严格的准入登记制度,增强其透明度,严格监管影子银行的衍生品创造次数和杠杆率,促进资产的期限错配。第5章 我国影子银行法律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针对本文第三章提出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监管模式模糊、监管内容不明确”的问题,通过借鉴以美国、英国、欧盟为代表的域外国家提出借鉴经验,本文提出解决方案,将在该章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5.1 健全整体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影子银行脱离常规的监管并非一时。即使是像美国这样经济高度发达的发达国家,也并未建立完善的影子银行监管体系。但是,为了保障金融有序发展,各国都在为此做出努力。我国也应该更加

41、关注影子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将存在监管空白的领域纳入监管法律法规体系。5.1.1 加强互联网金融创新立法互联网金融作为近些年来新兴的金融创新产业,应该被着重加强监管。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出现了诸多新型金融产品,原有立法已经满足不了当下监管范围。首先,将招财宝、余额宝等新兴影子银行业务纳入监管,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其次,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涉及范围及其运作模式和规则,力求达到合理有效监管。最后,出台相关法规来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最重要的一点是从法律上明确其监管部门,控制新生风险。5.1.2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新生的影子银行业务具有虚拟性和较强的技术性,这使得金融消费者易处于

42、劣势,对其的立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监管部门首先应该加强制定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相关立法。其次,目前我国的监管法律法规中,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非常空缺,因此应该具体化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进程,将互联网金融合同、市场准入制度、交易者身份确认等内容做出更加详细具体地规定。最后注重地方性相关政策的出台,加快地方性监管法律法规的审批确认。5.2 实现统一监管模式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各种金融衍生品,为了对这些新生更好地进行监管,越来越大的国家选择混业监管模式,即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域外各个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多以央行为主,17年,我国央行也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文件,

43、这表明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模式正在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换。笔者认为,实行统一的监管模式首先应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协调好央行的货币政策和各个监管机构政策之间的冲突。其次央行应该制定相应政策推动各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对影子银行跨行业时的监管任务,应该进行明确区分.,在统一监管大格局下各司其职。5.4 明确监管内容5.4.1 明确监管主体影子银行本身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我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有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现象存在,明确影子银行的监管主体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通过制定一系列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起着主导作用,在日后对影子银行的

44、监管中,应该强调银保监会对影子银行实行监管的主导地位,由银保监会制订更多一系列的监管规定。我国的银监会、保监会自从成立以来,在它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完备的制度指导下,一直负责很多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比如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银保监会也制定完备的防风险体系,能够应对我国影子银行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如2014年9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这个指引规定着防范风险的原则、职责、措施、目标、评价等等方面。银保监会在合并之后的的主导地位应该进一步被明确,更有利于对影子银行施行更全面的监管。5.4.2 明确监管对象明确监管对象应结合影子银行的特征来进行。本章提出了对

45、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的认定意见:首先,应该确认影子银行监管对象是否从事信用中介业务,因为影子银行具有非银行信用中介的本质特征,因此确认其是否属于非银行信用中介尤其重要。其次,是否具有期限转换这个特征也是判断影子银行监管对象的标准之一。利用短期资金,投资更长期的资金,这种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融资方式代表了我国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方式,这个融资方式和传统的融资方式不同,是利于具有货币请求权的资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来融资。从这种模式来看,这影子银行应该具有转换的作用,所以,期限转换这一点可以作为判断影子银行监管对象的标准之一。最后,可以从是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一点看影子银行的监管对象

46、,之所欲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是因为想要避免其引发金融界的系统性风险,再次爆发经济危机,所以,这一点也是判断影子银行监管对象的重要特征。第5章 结论以美国的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和FSB提出的影子银行法律监管框架为代表的域外各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都表明了国际社会对影子银行既持鼓励发展又持审慎监管的态度。中国应该结合自身现实情况,采取措施促进金融行业创新良性发展,绝不能照搬、盲目效仿域外监管措施。从影子银行产生于原因,是监管套利行为来看,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势必会推动金融业的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虽然目前我国影子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程度较低,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也存在诸多不足

47、之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虽然影子银行作为非银行信用中介的本质不会改变,但是影子银行会随着新式经济的出现而呈现出多种形式,甚至逐渐形成体系。鼓励影子银行的发展,同时约束影子银行的风险,努力实现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共同发展才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正确走向。关于影子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也因为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发展迅速,对其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非常迫切。笔者最初对影子银行及其监管法律制度知之甚少,在写作过程中通过查阅文献资料逐步了解,努力进行分析思考,但对很多概念的理解和掌握还不够透彻,文中诸多论述都是自己目前较为粗陋的见解,还应该

48、继续深入学习,对其进行更深层的研究。参考文献1 秦岭美国“影子银行”的风险与监管J经济师2013,3.2 王云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分析兼论中国影子银行法律规制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5(02):44-15.3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J江海学刊,2009(3):25-27.4FSB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ssues一一A Background Note of the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R,2011.5袁增霆中外影子银行体系的本质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1(1):81-82.6刘煜辉软着陆机遇来临J商周刊,2011(4):30-31.7王云泽影子银行监管比较分析一兼论中国影子银行法律规制N江南大学学报,2016(2):44-50.8张微微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6(1):172.9李建军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3(8):17-19.10李扬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31-32.11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2FSBShadow Banking:Scoping the I S sue,April 12,2011,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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