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比例分红股权平价转让要纳税调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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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比例分红股权:平价转让要纳税调整么?4 *薛城藤里遍 # 4 R褂前如遍 * g蟆*幕.山推# 段辑 处*姬近两年,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业务越来越频繁且复杂,日益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重点。近日,某大企业股东将部分 股权平价转让出去,最终股权仅有2%,分红权及表决权却高达20%,引发了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那么,这种 股权转让商业目的合理吗?算避税吗?012%的股权,20%的分红权甲公司原有两个企业股东,A公司出资800万元占80%股权,B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0%的股权。现A公司将 甲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出资600万元购买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60%股权, A公司所持有的

2、60%股权实现了平价转让,无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0% 的股权,B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0%的股权,C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的股权。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C公司在其后需对甲公司增资9600万元,使甲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出资 200万元占2%的股权,B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的股权,C公司出资9600万元占96%的股权。不过,甲公 司章程又同时规定,A公司仍拥有20%的分红权及表决权,所以最终各方的分红权及表决权比例为:A公司20%, B公司2%,C公司78%。获取这些信息后,税务机关认为这起平价转让股权的交易十分蹊跷,

3、决定一探究竟。02企业缘何作此特殊安排?平价转让又附带超比例分红条款,这笔貌似特殊的股权转让业务,到底是咋回事?甲公司章程规定 A公司具有超 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可以理解,但A公司超过出资比例分红法律是否允许呢?根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 定的比例分红。那么,A公司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分红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认可I同以按照约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外,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写明:依决定归 属于本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 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A公司据此认为,纳税人按照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来说,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合伙企业或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包括投资收益权、表决权、公司管理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上述权利不可割裂。所谓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 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了解到

5、,在上例中,甲公司目前经 营情况一般,净资产略低于实收资本。原主要投资人 A公司既想收回部分投资,又对企业的发展前景十分看好, 不愿失去所拥有的股权,所以引进新的投资者,做了不对等分红权及表决权的股权转让。03是否需要纳税?A公司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是否应该以其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而予以纳税调整呢?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表 面上看A公司在当期并未实现所得,但其实质是A公司将本应计入当期的股权转让溢价收入递延至未来,通过A 公司在甲公司未来超过其实际出资比例的分红权及表决权来实现。该交易如果是同股同权, 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 格显然要高于目前的转让价格,则 A公司立即产生利得;但A公司仍想在未来甲

6、公司的经营中获得收益,且不 愿其分红权及表决权被过度稀释而做出平价转让,等于将眼前的利得做了递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 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税 务机关可以评估甲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以确定 A公司所转让股权的价值,据以计算其转让股权应实现的所 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此种形式的股权转让是将当期应缴纳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递延至未来缴纳,在一 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不予以调整,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利用此种形式的股权安排规避当期纳税义 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公司以超比例分红权及表决权为代价取得平价股权转让,

7、实质上是 C公司将其未来的 部分受益向A公司作了让渡。在甲公司增资过程中 A公司由于资金问题放弃了部分股权,且其不愿自身利益被 过分稀释,因此设计了这样一种不对等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虽然不公允,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及正常理由。 其未来的受益能否实现取决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类似于一种看涨期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 机关可以调整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无正当理由”。此案虽然计税依据偏低但有正当理 由,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避税。因此,税务机关不应调整其股权转让价格。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笔者赞同这种观 点,但要防止个别企业利用此种形式的安排恶意避税。作为一种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经济形态,股权转让中 潜在的税务风险应引起税务机关和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相信随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及管理的不断优化完善以 及反避税力度的持续加大,类似的政策问题会有明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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