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护法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47409626 上传时间:2022-09-02 格式:DOCX 页数:55 大小:40.7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食品安全保护法_第1页
第1页 / 共55页
食品安全保护法_第2页
第2页 / 共55页
食品安全保护法_第3页
第3页 / 共55页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保护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保护法(5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2021年食品安全保护法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了相关食品安全保护法。下文是XX为大家搜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2021年最新食品安全保护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本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该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

2、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不过,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订、相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要求的,应该遵守本法的要求。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施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收社会监督,负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要求。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3、本法和国务院要求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要求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定,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它相关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要求的职责,负担相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要求,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

4、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在乡镇或特定区域设置派出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评。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沟通、亲密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负担责任

5、。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要求,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激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提倡健康的饮食方法,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相关食

6、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该真实、公正。第十一条国家激励和支持开展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激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采取优异技术和优异管理规范。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加紧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换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激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相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第十三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给表彰、奖励。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定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原因进行监

7、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订、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获知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该马上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医疗机构汇报的食源性疾病等相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需的,立刻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订、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案并实施。第十五条

8、负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该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正确,并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搜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该依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立刻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汇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深入调查。第十七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定制度,利用科学方法,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

9、测信息、科学数据和相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原因进行风险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定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教授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定教授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定,应该有食品安全风险评定教授委员会的教授参加。食品安全风险评定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该依据市场价格支付费用。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定:(一)经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0、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定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关键领域、关键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定的;(四)发觉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原因的;(五)需要判定某一原因是否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九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觉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的,应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的提议,并提供风险、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要求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立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定,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评定结果。第二十

11、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该立刻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该立刻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等信息。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是制订、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定,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马上向社会公告,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使用,并采取对应方法,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订、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马上制订、修订。第

12、二十二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含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立刻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定教授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该依据科学、客观、立刻、公开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定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二十四条制订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3、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实施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订其它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和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要求;(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四)对和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相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和食品安全相关的质量要求;(七)和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检验方法和规程;(八)其它需要制订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4、。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及其检验方法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第二十八条制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相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

15、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教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立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订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三十条国家激励食品生产企业制订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第三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布

16、制订和立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无偿查阅、下载。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立刻给指导、解答。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立刻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该对食品安全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搜集、汇总,并立刻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觉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应该马上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

17、营第一节通常要求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含有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要求的距离;(二)含有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对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含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步骤,预防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

18、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该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该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该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预防食品污染,并符合确保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该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该符合国家要求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该对人体安

19、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该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和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

20、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它不符正当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

21、、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该依法取得许可。不过,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要求的相关资料,必需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要求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该符合本法要求的和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确保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

22、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计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激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定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不过能够添加依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依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

23、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公布。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该含有和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需且经过风险评定证实安全可靠,方可列入许可使用的范围;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依据技术必需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立刻修订。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和

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含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国家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据本法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国家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方法激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国家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25、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关键责任人应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方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配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评。经考评不含有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评并公布考评情况。监督抽查考评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

26、品生产经营人员应该每十二个月进行健康检验,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就下列事项制订并实施控制要求,确保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步骤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时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验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改变,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马上采取整改方法;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该马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27、第四十八条国家激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经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该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该依法撤销认证,立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实施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要求

28、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第五十条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该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实;对无法提供合格证实的食品原料,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如实统计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

29、、联络方法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建立食品出厂检验统计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情况,如实统计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应该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该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30、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格证实(以下称合格证实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该建立食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如实统计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应该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实施统一配送经营方法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实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统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该建立食品销售统计制度,如实统计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应该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31、的要求。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该依据确保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时检验库存食品,立刻清理变质或超出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该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络方法等内容。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制订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提倡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告食品原料及其等信息。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该检验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觉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要求情形的,不得加工或使用。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该定时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时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餐饮服务提供

32、者应该依据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该委托符合本法要求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该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该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依据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该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立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

33、消毒服务单位应该含有对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该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它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该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该随附消毒合格证实。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该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络方法、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第五十九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该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统计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情况,如实统计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等相关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应该符合本

34、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第六十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该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实文件,如实统计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应该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应该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时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验,发觉其有违反本法要求行为的,应该立刻阻止并马上汇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该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35、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该取得许可证的,还应该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觉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要求行为的,应该立刻阻止并马上汇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该马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觉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实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马上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统计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觉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要求情形的,应该马上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统计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该召回的,应该马上

36、召回。因为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要求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该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方法,预防其再次流入市场。不过,对因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方法且能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能够继续销售;销售时应该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方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该提前汇报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需的,能够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据本条要求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责

37、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该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委托符合本法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该要求销售者马上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该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统计制度,如实统计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六十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六十七

38、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该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份或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络方法;(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应该标明的其它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该标明关键营养成份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该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和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第六十九

39、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该依据要求显著标示。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该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该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要求的事项,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包含疾病预防、诊疗功效。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该清楚、显著,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该显著标注,轻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和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该依据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

40、求销售食品。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该真实正当,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包含疾病预防、诊疗功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正当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和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它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它牟取利益的方法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效,应该含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许可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效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41、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该包含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它食品生产。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该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过,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该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其它保健食品应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该是出口国(地域)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第七十七条依法应该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该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汇报、产品配方、生产工

42、艺、安全性和保健功效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实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效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该立刻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依法应该立案的保健食品,立案时应该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和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效的材料。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包含疾病预防、诊疗功效,内容应该真实,和注册或立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宜人群、功效成份或标志性成份及其含量等,并申明“本品不能替换药品”。保健食品的功效和成份应

43、该和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该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外,还应该申明“本品不能替换药品”;其内容应该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公布并立刻更新已经同意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和同意的广告内容。第八十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该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该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和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国广告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药品广告管理的要求。第八十一条

44、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确保食品安全。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该符正当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保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该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该提交配方研发汇报和其它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法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一样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5、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立案人应该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立刻公布注册或立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立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给保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该依据注册或立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八十三条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它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该依据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和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时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46、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汇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依据国家相关认证认可的要求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不过,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符合本法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汇报含有相同效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汇报。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施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

47、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汇报应该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署名或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汇报负责。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食品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抽样检验,并依据相关要求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该购置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它费用。第八十八条对依据本法要求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

48、构名目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和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目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取国家要求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能够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取快速检测方法。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能够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能够委托符合本法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该委托符合本法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第九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相关食品

49、检验的要求。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该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实材料。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实施的相关国家(地域)标准或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立刻制订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0、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据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该公开。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该确保向中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和中国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该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关键审核前款要求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发觉进口食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证据证实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该马上停止进口,并依据本

51、法第六十三条的要求召回。第九十五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中国境内造成影响,或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立刻采取风险预警或控制方法,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该立刻采取对应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国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觉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立刻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立刻采取对应方法。第九十六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该向国家出入境检验

52、检疫部门立案。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因其本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撤销注册并公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定时公布已经立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有汉字标签;依法应该有说明书的,还应该有汉字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该符合本法和中国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络方法。预包装食品没有汉字标签、汉字说明书或标签、说明

53、书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不得进口。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该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统计制度,如实统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络方法、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统计和凭证保留期限应该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要求。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确保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域)的标准或协议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该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案。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搜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立刻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觉

54、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应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公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它食品安全信息,和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应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它食品安全信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统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统计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能够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并依据评定和审查结果,确定对应检验检疫要求。第七章食品

55、安全事故处理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组织制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立案。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该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理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理程序、应急保障方法等作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时检验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方法的落实情况,立刻消除事故隐患。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该马上采取方法,预防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诊疗的单位应该立刻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

56、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觉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事故举报,应该马上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汇报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觉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该依据要求立刻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57、部门认为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应该立刻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觉和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该立刻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汇报后,应该马上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方法,预防或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抢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马上进行检验;对确定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要求召回或停止经营;(三)封存被

58、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公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公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开启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马上成立事故处理指挥机构,开启应急预案,依据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和事故相关的原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应该给帮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该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汇报。第一百零六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马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相关

59、部门推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汇报。包含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前款要求组织事故责任调查。第一百零七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标准,立刻、正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方法。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该查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和事故相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给配合,依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

60、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定结果和食品安全情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关键、方法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整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整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该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关键:(一)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依据注册或立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中相关功效宣传的情况;(三)发生食品安

61、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推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方法,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验;(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相关协议、票据、账簿和其它相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实存在安全隐患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定结果证实食品存在安全隐

62、患,需要制订、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订、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立刻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能够采取国家要求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要求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相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统计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统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验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够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