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地方税务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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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介绍发布日期:2009-11-27浏览次数: 13326字号: 大 中 小 1、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含三资企业),及广告经营单位。二、征收标准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三、征收机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四、文件依据苏府200710号、苏地税发2006209号、国办发200643号2、绿化费一、征收对象我市范围内的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地驻昆单位和三资企业中的我国公民。二、征收标准绿化费:每人

2、每年8元;义务植树苗木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三、列支渠道企业缴纳的绿化费,在税后利润中开支。四、文件依据昆绿办(94)第4号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征收对象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二、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三、列支渠道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四、文件依据昆政发200026号、苏财综199969号

3、4、社会保险费我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一、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二、缴费基数和

5、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企业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费率: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的 20 缴纳。职工本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8 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费率: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的 8% 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2% 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

6、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企业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费率:城镇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均按 2%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 1% 缴纳。 (四)工伤保险费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费率:按行业风险、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规定了从 0.2 1.5 的差别费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五) 生育保险费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费率:为 0.6 0.8% ,最高不超过 1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

7、不缴纳。 三、优惠政策 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 四、征收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5、防洪保安基金一、征收对象 (一)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 (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四) 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二、征收标准 (一)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的 1 征收。 (二)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 1 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收入的 0.5 征收。 (三)银行(合

8、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6 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6 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 征收。 (四)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 征收。 (五)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 , 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 (六)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 1 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主营收入)、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 1 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征收定额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9、况确定。 (八)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 10 元。 三、列支渠道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防洪保安资金”明细科目列支,个人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应用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支付。四、文件依据昆政发200027号6、地方教育基金一、征收对象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 三资 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均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地方教育基金。 二、征收标准 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每人每年30元征收,每年征收一次。三、列支渠道个人缴纳的地方教育基金,应在个人所得税税后

10、收入中列支。四、文件依据昆财字2004107号、苏府2003195号、苏政发200366号7、人防建设经费一、征收对象1.企业(含中央、省内外驻镇企业),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 2.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二、征收标准 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13元;三、列支渠道企业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四、文件依据昆防办字200217号苏防办字200252号、苏财综2002107号、苏价服

11、2002294号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 1.5%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 1 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三、列支渠道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四、征收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五、征收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的4月15日至6月30日为征缴期。

12、六、文件依据昆政发200576号、昆政办发200570号9、地方教育附加一、征收对象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 三税 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二、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 三税 总额的 1 三、 征收管理 1、依照现行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3、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4、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13、。5、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四、列支渠道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在成本中列支。五、文件依据昆财字2004107号、苏府2003195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10、教育费附加一、缴纳义务人 江苏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二、征收依据及标准纳税人以实际交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 3% ,分别与“三税”同时计算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三、征收管理 1、依照现行规定,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汇总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外,其余在当地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 2、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3、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4、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5、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四、列支渠道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成本中列支。五、文件依据昆财字2004107号、苏府2003195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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