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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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小知识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通用知识1、法律和法规对入境机电产品报检有哪些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入境机电产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2、哪些入境机电产品需要报检?(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二)列入实施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 (三)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由

2、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四)入境的机电产品带有木质包装的。3、入境机电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如何?入境机电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通关后实施检验检疫,即:收货人或代理人首先在卸货口岸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动植物疫情及可能夹带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或包装进行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货物通关后,收货人或代理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4、报检应该提供哪些单证:(一

3、)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二)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旧机电备案、电池产品备案等管理的机电产品报检还需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的入境机电产品如果未使用木质包装,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5、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有哪些主要的法律责任?(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刑法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

4、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未报检或者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

5、自将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开拆检疫物包装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合同知识6、签订进口机电产品合同主要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贸易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合同条款的详细、具体、完整,合同文字的严谨、明确,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及时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前提。签订进口机电产品商务合同主要应该高度关注:一、要关注合同主体的资格。若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就绝对不能取得经济合同主体的资格。二、要关注合同的合法性。要考虑合同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部门规章是否有特定的要求,否则合同失去有效性和可行性。三、要关注合同的严谨性。在签订合同前要进

6、行调查研究,做到对心中有数。重要合同要组织外贸人员、技术人员、法律专家共同参与。7、合同主要条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一)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采用世界通用的名称,不能用简语方言,而且是具体的名称,而不是笼统的叫法。例如:合同上设备名称如笼统为纺纱设备等就不符合国际贸易原则。技术资料和备件等要有详细的清单。(二)品质、规格:买卖合同品质规格涉及双方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的具体品质规格,如只列明“上好品质”、“优良品质”,说明不了具体品质和规格,这些概念不易解释,也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三)产地:合同中应订明商品的制造国别(产地),列明生产商(制造厂家)。(四)价格:合同中不仅订明商品的单价

7、和总价,更应该订明价格方式,如FOB 价(离岸价)、CIF 价(到岸价)等。(五)包装:合同中应订明包装方式和要求,如是木质包装应订明进行除害处理并加贴IPPC标识。(六)索赔条款:进口机电设备合同中应该订明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 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这一般指由于原材料缺陷或生产因素所造成的各种缺陷,在使用中才能被发现,并按合同规定由卖方承担赔偿或部分赔偿的期

8、限。(七)验收条款:进口机电产品,特别是成套设备,技术性强,质量要求高,签订进口合同时,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对验收条件、方法、标准、验收材料等全面、具体和合理地订明。8、合同中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一)全套技术图纸资料;(二)零件、备件目录;(三)合同约定的设备质量证明书;(四)对非标准设备应提供精度数据和测试方法,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等。 木质包装检疫9、进口设备木质包装应注意哪些问题?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

9、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物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未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四)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1号六条规定: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示不符合

10、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需实施木质包装检疫的,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擅自使用。进口机电产品的验收10、进口机电产品验收工作的基本流程是什么?到货前的准备工作联系和索取有关单证资料办理报检和报关手续港口、车站、机场等卸货地点查验到货情况对残损货物检验处理开箱检验对外索赔处理(数量条款)-安装调试运转试验投料考核签署备忘录出具证书对外索赔处理(品质条款)-交工投产。11、进口单位在进口机电产品到货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根据进口机电产品的特点和检验验收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做好如下几项

11、准备工作:(一)建立验收管理领导组织;(二)制定必要的验收管理文件;(三)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翻译;(四)联系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等。12、怎样做好引进设备的四个同步?进口单位对进口设备和引进项目在事先应考虑做到四个同步,以便在进口设备到货时及时开展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保证及时交工投产,提高进口设备和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四个同步的要求是:(一)进口设备与基建土建同步;(二)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同步;(三)进口设备和人员培训同步;(四)进口设备和生产原料、材料同步。13、进口机电产品验收内容或项目有哪些?进口机电产品验收的内容或项目主要为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等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是

12、否符合安全、卫生等要求。14、怎样正确掌握进口机电产品的验收依据?执行进口机电产品的检验,必须正确掌握检验依据。(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进口机电产品,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二)贸易合同约定按照某项技术标准进行检验的,应按照该标准验收。合同中约定质量、包装、数量、重量条款和抽样、检验方法的,按照约定进行检验。(三)贸易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具体时,一般按照生产国的现行标准进行检验;如果没有生产国标准,可按国际上通用的标准或我国的标准检验。(四)国外发票、装箱单、提单、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图纸、商务记录等都是进口商品有关质量、数量、残损等验收的重要依据,可以参照。15、入境机

13、电产品和木质包装报检后,应该注意什么? 入境机电产品和木质包装报检后,应及时和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联系,告知到货和开箱日期和地点,同时做好卸货和开箱准备。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箱和遗弃木质包装。 16、进口单位自行开箱验收中,发现货物短缺或残损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一)停止卸货和开箱,保持现场,并立即和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派人到场检验。(二)对已经拆下或取出的所有内外包装物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散失,拍好现场照片,以供检验检疫人员判断。17、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有效期怎样掌握?掌握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的有效期,包含二个含义,一是索赔有效期,有关到货的外观质量、化学成分、物理性能、

14、数量和残损等,必须在索赔有效期内完成验收并提出;二是质量保证期,有关材质、精度、性能、效能等需要经过使用、运行才能发现质量问题的,可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的长短,起始日期的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办理。18、怎样进行索赔?索赔应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办法。一般索赔对象可分为发货人(卖方)、承运人(船方、航空、铁路、邮局)、保险人和装卸人四个方面,可通过外贸公司向(外贸合同买方)有关责任人索赔。(一)品质、规格、性能、效能等不贸易合同规定,重量、数量短少,包装不良或货物残损属于属于国外发货人责任的,以及残损短少属于国外保险人责任的,一般凭检验机构的证书对外索赔。(二)残损短

15、少属于运输方责任的,短卸数可凭运输方在理货溢缺单上向承运人索赔,残损商品一般还需要检验机构出证索赔。(三)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责任的,可向保险公司报请查勘,凭查勘报告办理索赔,如保险公司对外有分保而需要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可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证。19、对外索赔一般可提哪些具体要求?对外提出索赔时,应根据到货质量和残损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提出索赔的具体要求,一般可以要求如下几种方式:(一)补发短缺部分;(二)退换错装错发部分;(三)全部换货或整机、整件换货或部分换货;(四)货损贬值。 3C认证知识20、什么是“3C认证”?“3C认证”即“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

16、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或颁布强制性指令等方式,对一些涉及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产品,由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的评价活动,通常,强制性产品认证属于法规性认证。中国强制性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21、列入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有哪些?可以查阅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有关资料。22、列入实施3C认证目录内

17、的产品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实施“3C认证”?不是。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部分产品无需办理3C认证或可申请免办3C认证。23、无需办理3C认证的条件是什么?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3C认证。(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24、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条件是什么?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

18、3C认证。(一)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

19、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25、免于办理3C认证向谁申请?浙江辖区内的进口企业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具体详情可以查阅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口旧机电26、哪些机电产品属于旧机电?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7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27、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包括

20、哪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28、什么是“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到货检验”

21、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用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管理。29、需实施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和不予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分别有哪些?可以查阅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进口旧机电备案专栏相关资料。30、进口旧机电备案向谁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哪些材料?浙江辖区内的进口企业向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申请,具体需提供的资料如下:(一)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申请人核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申请人核盖公章,一式三份);(三) 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

22、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核盖公章);(四) 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除照片外,申请人均核盖公章):旧机电产品的状况说明、制造年份证明材料,反映备案产品特征的彩色照片;涉及进口化工、冶炼、制药、印染、造纸、皮革、能源等旧成套设备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安全评价意见;涉及进口旧工程机械的有法律效力的售后服务协议,售后维修服务机构或产品责任人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维修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或营业执照,原使用地官方机构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最后年度检验报告,每台工程机械的使用维修记录、相关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近期照片;涉及进口旧印刷机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涉及进口旧轮胎的国家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相

23、关政府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文件;涉及进口实施CCC认证制度管理且用于销售、租赁、维修、再制造的旧机电产品的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五)进口旧机电产品所属监管条件,经管辖部门确认,须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机电办审批的,应出具相应的进口机电证明或提供承诺函。其中承诺函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保证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如申请人因故无法办出自动进口许可证,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如申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中有需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提供承诺函的同时,需填写并提供所涉产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申请人请同时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电子表格

24、并发送至详细情况可以查阅浙江检验检疫局外网(31、申请进口旧机电备案时需注意的事项有哪些?(一)申请备案的时间务必在进口旧机电装运前;(二)申请备案提供的资料必须保证准确、真实、统一、完整;(三)申请备案提供的资料除照片外必须全部加盖申请人的公章。32、擅自进口未经备案或未按要求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旧机电产品将承担什么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通信地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杭州万塘路252号 计量大厦认证监管处 电话 2 (强制性认证)检验鉴定监管处 电话 0 (旧机电备案)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台州市中心大道 369号核电办公室 电话 3 (除临海、仙居以外的进口机电产品) 6临海办事处 电话 9 7仙居现场办 电话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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