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评细则(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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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实施细则 (201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西南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西校2007 247号)、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西校2007 248号)和西南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西校2007 249号),引导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西南大学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西南大学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学院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推荐就业等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每

2、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学院团委书记、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六条:各班成立由班、团主要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考评小组,学生考评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班、团干部3人,学生代表4人。学生代表由各班同学推荐产生,须有广泛代表性,如男女比例、寝室分布等。 各学生考评小组应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在充分学习校、院有关文件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综合考评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七条:综合考评成绩由德育考评、学业成绩和拓展性素质评价三部分组成,总分120分,其中德育考评30分、课堂学习效果70分、拓展

3、性素质评价20分。 第八条:德育考评满分30分,其中辅导员(班主任)评10分,学生考评小组评20分。学生考评小组对本班每位同学在政治信念、思想品德、文明行为、法纪观念、心理素质五方面以满分20分进行评分(对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德育考评时,考评小组成员不对自己评分),所有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考评完毕后,由计分员收齐所有评分表上交辅导员(班主任)处备查。 学生在年度内有违纪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在上述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按学校文件规定给予扣分。 第九条:学业成绩占综合考评总分的70%。学业成绩指该学年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成绩的平均值(学业成绩得分=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成绩之和课

4、程门数07)。 学业成绩计算不包括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成绩。 第十条:拓展性素质评价 (一)社会工作类加分 1、任职加分按不同职别参照学校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考核加分。(见下表) 职务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理事长);校艺术团团长;校学生通讯社社长 院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学生会和团委正(副)部长(主任);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主任;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副主席(理事长);校艺术团副团长;校学生通讯社副社长 年级长 院团委和学生会正(副)部长(主任);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团支部书记;正班长;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正(副)部

5、长;校勤工助学中心学生正(副)部长、院勤工助学分中心主任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部长;各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校艺术团正(副)队长;校学生通讯社正(副)部长 副班长 校、院学生会委员(干事);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学生生活园区自律委员会委员(干事);勤工助学中心委员(干事);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干事;校艺术团主要干事;校学生通讯社主要干事;院刊、英语桥等任编辑 寝室长 分值 0-3 0-2 0-1.8 0-15 0-1.2 0-05 0-0.3 2、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其对班级、学院、学校的贡献,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对其评

6、定加分。 3、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项职务的,依据工作态度、工作成效,采用述职、相互打分取平均值的方式进行评分,由团委书记组织实施(该项工作一般结合每学年末团、学干部考核进行)。 4、任年级长、党支部委员、班、团支部委员、寝室室长、党小组长的,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考评小组在广泛征求同学及相关部门意见前提下,综合其工作态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评分(党小组长参照寝室长评分标准评定)。 5、对同一学年任多职的,加分为最高职务分加次高职务分的一半。6、担任职务任期原则上须达一年方能加分。因工作需要,任期为半年者加分减半,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者不加分。 7、学生干部受通报批评或警告以

7、上处分的,不加任职分;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经群众检举和查证属实的,参考情节的轻重决定任职加分。 (二)文化宣传类加分1、在学院或学校部门刊物、校级刊物(含学生工作、雨僧)、校级以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刊物上发表非理论文章分别按每篇0.2分、0.3分、0.5分加分。 其中,院刊类发表的文章加分最多不超过0.8分。校级刊物无上限。在学院网页,学生处网页,校团委网页上发表通讯稿按每篇0.2分加分,但最多不超过0.8分。学院新闻中心同学的加分从第二篇开始计算。2、所发表的文章如系二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分别按60%和40%加分。 3、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不重复加分。 (三)

8、竞赛类加分 1、获院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5分、0.3分、0.2分。学校学生社团组织的竞赛按院级计算。2、获校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分、0.7分、0.5分;其余奖项加0.2分。 3、获省市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分3、2、1分;其余奖项加0.5分。 4、获国家级竞赛第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4分、3分;其余奖项加2分。 5、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非团队成员的组织者每人加0.1分(同一人以获奖团体竞赛组织者身份获得的加分最高不超过0.4分)。6、若比赛评奖是名次,则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

9、视为三等奖。7、学生自主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不加分。 8、同类比赛限取最高分,不进行累计;竞赛类累计总得分不超过5分。 (四)学术科技类接加分 1、在学科级刊物、核心期刊、一般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性论文相应加7分、4分、2分。在学科级刊物或核心期刊所发表的文章如系二人或多人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分别按60%、40%和10%计算; 2、学生获得学校创新基金资助,按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普通课题分别给予负责人1分、0.7分、0.5分的加分,课题参与者均可加0.2分。申报挑战杯项目被学校成功立项的,加1分; 3、参与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提交论文的加0.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

10、的另加0.3、0.2、0.1分; 4、科研成果获得奖励,根据获奖等级按下表加分(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不重复加分): 获奖等级 国家级 市 级 校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加分分值 7 5 4 2 3 2 1 0.5 1 0.7 0.5 4、不同科研类得分可累计,但总得分不超过10分。 (五)集体荣誉类加分 1、所在班级(团支部)当学年被评为国家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3分,班委(支委)加2分,成员每人加1.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2分,班委(支委)加1.5分,成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

11、校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1分,班委(支委)加0.8分,成员每人加0.4分;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加0.6分,班委(支委)加0.4分,成员每人加0.2分。 2、所在学生党支部被评为各级先进党支部的,副书记、支部委员和党员同学分别参照前款给予加分。3、学院团委、学生会被表彰为国家、市、校级先进集体,主席团成员、部长、干事分别参照本项第1条加分(如获得两项及以上表彰,只计两项,且第二项折半计算)。4、所在寝室当学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1分,成员每人加0.5分;被评为校级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加0.5分,成员每人加0.25分;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寝

12、室长加0.2分,成员每人加0.1分。 5、举办团日活动获校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0.5分,其他参与者加0.25分;获院级奖励的集体,负责人(原则上限3人以内)加0.2分,成员每人0.1分。6、集体荣誉类加分同一人最高不超过5分。(六)其他 1、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小分队正副队长分别另加0.5分、0.25分。被评为市级、校级、院级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1分、0.5分、0.25分。所在三下乡社会实践队获市级优秀的,队长加1分,成员每人加0.5分;获校级优秀的,队长加0.5分,成员每人加0.25分。同时获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的,取其中最高分。2、通过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考

13、试的,当年度加0.25分。 3、军训标兵加0.2分,优秀学员加0.1分。4、校优秀实习生(实习期为1学期)加0.5分。 5、虽未获奖,但实际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展演,或在各级各类征文活动中提交作品,或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并提交实践总结、调查报告、单位评价等材料的,每人每次加0.1分,但总共不得超过0.5分。6、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大型非竞赛类团体活动每人每次加0.2分,但总共不超过0.6分。7、学院外语文化节参与者每人加0.1分,主演及编导,主持人每人加0.3分。 8、获得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 优秀学生会主席等荣誉不加分。9、勤工助学类任职不予加分。参加有报酬的社会活动不加分。10、当年度班集体、

14、团支部、寝室受到学校通报以上处分的,所在集体的学生干部在不加任职分的基础上扣3分,学生党员扣2分,一般学生扣1分。 11、凡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如无故缺席,扣0.5分/次。党员、团员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的扣1分/次。 12、旷课扣0.5分/次(3次迟到或早退计为1次旷课。其他旷课时数计算办法为: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13、不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受到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处理的,扣2分/次。 本部分若遇特殊情况,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考评小组讨论决定。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有权组织本

15、年级同学根据专业具体情况讨论后提出增加加分或扣分项目,但应提交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拓展性素质评价得分应由学生本人根据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条款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本细则进行评分;扣分可由学生考评小组根据事实直接扣除。总得分为第十条各部分得分的和值,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各专业综合考评分统计工作完成后应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学生个人如对综合考评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署名书面申诉,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后3天之内进行审查、做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综合考评最终意见。 第四章

16、 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 第十二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采取班级申报、组织演讲形式,由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申报材料评议,择优推荐。 凡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班集体,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文明寝室由辅导员推荐,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产生。 凡有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寝室,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从年级综合考评分由高到低排名前40%的学生干部中按参评总人数5%的比例产生候选人,采用差额投票的方式在所在集体范围内选举产生(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应在所在集体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候选人不足额,可按缺额人数的5

17、/3,以综合测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增列候选人,进行补选)。 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后,从综合考评分由高到低排名前20%的学生中按10%的比例产生三好学生候选人(已评出的优秀学生干部不参加评选),采用差额投票选举的方法在所在集体范围内产生三好学生。 当学年有必修课重修或补考的不得参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学院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各专业产生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根据其综合素质情况,推荐优秀个人参评校优秀学生标兵。 第十六条:综合考评分高于70分的学生具有参评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等单项先进的资

18、格(当学年必修课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除外)。评定时,首先由学生本人根据西南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各项要求提出申请,考评小组成员统计申报情况后民主评议产生候选名单,按相应比例投票选举产生。 同一学生不得同时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先进个人,但可以同时参评最多两项单项先进。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生由班级同学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直接投票产生。 第十八条: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与先进个人的评比: 1、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的,所在学年度无评选资格(单项先进可放宽到重修科目不超过2门); 3、未经许可,私自在

19、外租房的; 4、无故迟到、早退共计9次以上,或有旷课的(各单项先进可放宽到无故迟到、早退共计15次以上,或旷课3次以上); 5、在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被学校记录在案的; 6、经常在外通宵上网经教育不改的; 7、因其个人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使学校或学院形象受到较大损害的; 8、其它不遵守学校或学院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经班级考评小组确定不能参加评奖的。 第十九条:各项奖应报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3天,如无异议则上报校学生处。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西南大学学生奖学金。各年级、各专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0、名额由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上级划拨指标和学院实际集体讨论确定。第二十一条:学生综合考评结果经公示确定后,先依据综合考评成绩分年级按专业由高到低依次评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要求其学业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如果没有进入前10%则取下一名,依此类推);再在学生本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综合考评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从综合考评排名在前25的学生中,由辅导员指导学生综合评定及评优评奖小组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最后按参加综合考评总人数25的名额在余下学生中依次产生学校一、二、三等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校奖学金。免费教育师范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学年内有第十八条所列各款情况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三条:各奖学金项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处。 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外国语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在具体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学院综合考评及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参照本细则制定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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