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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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中小企业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第四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应

2、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第五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取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二)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信用等级在A级 (含)以上;(四)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

3、;(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七)计入担保额度后,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九)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十)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二)向农信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外管局、人民银行

4、、银监会等权威机构列入“黑名单”或取消有关资格;(七)被农信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黑名单”;(八)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九)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十)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一)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二)影响农信社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用途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第九条 中小企业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按照不超过联保保证金放大倍数的5倍确定;联保成员的授信额

5、度分别按照各自缴纳的联保保证金,依据对联保小组的同等放大倍数确定其授信额度。单个成员授信最高额度不高于其净资产总额的50%,联保小组授信总额不超过联保小所有成员净资产总额的50%。联保小组成员申请贷款时,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具体贷款额度。第十条 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可以跨年度使用。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按月结算贷款利息。利率定价实行动态浮动机制,引导和促使借款人将生产经营性资金存入承贷社,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归社率,增加农信社资产业务补偿收益,实现借贷双方的良性互动。第四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职责、变更、解散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

6、“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四个基本程序设立。(一)自愿组合。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信用社牵线搭桥,自愿达成设立联保小组的意向。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个,同一中小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农信社联系的主责任人。(二)递交申请。有加入联保小组意愿的中小企业自愿组合后,向承贷社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在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时,各联保小组成员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法人代表身份证、资格证明;3、股东成员夫妻双方身

7、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4、税务登记证;5、组织机构代码;6、公司章程;7、验资报告;8、贷款卡;9、在信用社开户证明;10、近三年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为年度审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1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2、经农信社认可的中介机构评级证明文件,或省级(含)以上商业银行评级证明文件;13、缴纳联保保证金承诺书;14、承贷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资格审查。承贷社对递交的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报上级联社审查、审批。(四)签订联保合同。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联保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联保小组成员应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

8、的原则;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推荐联保小组组长;联保小组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协议有效期1至3年,贷款期限不超过联保协议的有效期限。第十三条联保小组成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承贷社;(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未经农信社同意不得转让其主要资产或将主要资产设定担保;(四)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以自身资产代偿贷款本息;(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

9、宜;(六)其它职责。第十四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可按规定的条件吸收新的成员。(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所有贷款本息后,有关成员可以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和承贷社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2、对违反联保协议或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或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承贷社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成员,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承贷社审查同意后,可以补充到联保小组,并补签联保协议,成为联保小组新的成员。(三)联保小组成员变更

10、后,必须重新签订联保合同。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成员全部还清承贷社贷款本息,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报承贷社备案后可以自愿解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解散:(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成员个数;(二)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三)联保小组半数成员无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联保小组严重违反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愿解散或强制解散的,联保小组成员仍应按照联保协议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贷款本息后终止。第五章 联保保证金管理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后,以联保小组的名义在承贷社开立联保保

11、证金账户,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出资设立联保保证金,联保保证金由联保小组成员自愿申请缴纳,实行专户管理。第十七条 联保保证金未经信用社同意,不得擅自动用。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向信用社出具对联保保证金不提前支取、不划转、不冻结的承诺书。第十八条 联保小组成员对所欠信用社的贷款本息不按时偿还时,信用社有权在贷款逾期10日后直接从联保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已逾期贷款本息。第六章 操作程序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操作程序按照“成立小组、确定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缴存联保保证金、发放贷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的程序操作。第二十条 成立联保小组。成立联保小组和签订联保合

12、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确定授信额度。(一)授信申请。由联保小组成员共同提交贷款授信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联保小组应提交资料。(1)授信申请书;(2)联保合同。2、各联保成员应提供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二)信贷员调查。信用社信贷员(二名以上)根据联保小组贷款授信申请,对联保小组成员的资金实际需求、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及发展前景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联保保证金的缴纳意向,出具调查报告,明确联保小组授信总额与联保小组成员各自最高授信额度。(三)承贷社审议。承贷社

13、贷款审批小组根据联保小组的申请、资金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联保小组集体意见和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审议规则对联保小组授信总额和各联保小组成员的具体授信额度进行审议。(四)县级联社信贷部门核查、审查。信贷部门核查岗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成员是否符合条件,提交的手续是否齐全、合规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签署明确的核查意见。审查岗对授信的政策性、合规性、合法性、技术性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审查同意的授信提交贷审会审批。(五)县级联社贷审会审批。县级联社贷审会对信贷部门递交的联保贷款授信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同意授信,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授信额度。贷审会结论

14、提交理事长审定。对联保小组的单个成员授信额度应执行权限管理规定,超过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授信应当上报上级联社批准。第二十二条 签订授信协议。信用社依据有权审批机构授信批复与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签订联保贷款授信协议,授信协议应当明确在落实联保保证金的前提下,确定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额和联保小组成员各自的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联保小组成员可以在对其核定的单户贷款授信额度内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第二十四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客户经理(二名以上)对申请贷款的用途、额度和第一偿还来源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应对贷款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15、贷款用途是否合规,是否具有第一还款来源,贷款金额是否在授信额度控制范围内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审批贷款,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应报联社信贷部门审查。第二十六条 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申报资料经联社信贷部门审查通过后,由信用社与借款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签订联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 缴存联保保证金。联保小组各成员按照授信协议的约定和授信批复规定,分别将联保保证金全部缴存至信用社指定的专用账户。第二十八条 发放贷款。会计出口监控人员应认真对具体借款的联保成员与其身份证、档案照片、预留印鉴进行核对,确保借款手续由借款人本人办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帐手续。第二十九条 贷后管理。信用社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已借

16、款的联保小组成员和未借款的其他成员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第三十条 贷款本息收回。联保贷款的贷款本息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联保小组成员在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时,信用社应立即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并要求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第七章 风险控制第三十一条 确保借款成员的第一还款来源。承贷社应当注重审查借款人员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由于联保及保证金担保而忽视或放松对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第三十二条 严防以联保的形式发放化整为零的贷款。承贷社要严格审查联保小组的成立和各成员缴存联保保证金的真实性,防止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挪用给其他联保成员,禁止关联企业相互成立联保

17、小组。第三十三条 规范保证金的管理。联保保证金实行专项储存、封闭管理,在所有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一律不得支取或转账。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在其他所有联保成员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要求退还保证金或要求将保证金扣收用于还贷。承贷社出具给联保成员的进账单等收取保证金的书面凭证中必须记载资金用途为联保保证金,严禁记载其他用途,保证金必须要存入专用账户;联保保证金以存单形式开具的,承贷社必须要占管存单,不得将存单交联保小组成员持有。第三十四条 加强联保小组成员及其股东的资产管理。联保小组成员及其股东必须承诺,在农信社贷款期间,不得以变卖、赠予、抵押等方式转移资产,其土地、房产等产权的有效证件交由农信社

18、保管。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联保成员的监测管理。承贷社应当将所有联保成员(含未借款的成员)视同借款人进行管理,持续监测其生产经营和信用等级变化情况,联保成员中出现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不利情形时,承贷社应当要求追加保证金或缩小放大倍数。第八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操作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湖北省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发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二)违背中小企业真实意愿联保的;(三)对联保小组审查不严而发放不符合联保条件贷款的;(四)对联保保证金不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的;(五)采取先发放贷款,后签订联保合同的形式逆程序操作的;(六)超过授信限额发放贷款的;(七)以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形式变相发放化整为零贷款的;(八)不执行联保贷款合同,导致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贷款形成风险的。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及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省市联社规章制度办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制定后需经咸宁市办事处审批,并报省联社备案后方可执行实施。-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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