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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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时间: 2013-09-24 作者: 来源: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3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委发201013 号),设立自贡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乡管理执法局),为自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集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责交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 (二)增加承担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的职责。 (

2、三)增加管理和监督使用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经费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12319城乡环境管理服务热线中心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业、城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城乡管理和城乡容貌、环境综合管理(治理)及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和城市垃圾处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道路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

3、、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煤烟、油烟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全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装备标准、执法标志和执法文书。 (六)负责对全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承担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受理城乡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

4、,办理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有关工作,负责12319城乡环境管理服务热线中心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群众咨询、投诉电话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对全市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经费、城乡管理执法、环卫运行、环卫项目、垃圾处理收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编制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承担城乡管理执法、环卫运行、环卫项目专项资金集中支付的职责。 (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贡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接待和后勤保障、政

5、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培训和思想作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年度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城乡管理执法、环卫运行、环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预算决算、集中支付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的编制;负责城乡管理行政处罚罚没收入和票据的监督管理;编制城乡管理执法车辆装备、执法服装等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市容环境管理科(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公室) 拟订和监督实施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和城市市

6、容、环境卫生、环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拟订和贯彻执行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监督和管理全市城区环境综合管理、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户外广告等空间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区环卫设施、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负责年度城区环卫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统筹安排城区重点环卫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参与审查城市建设和改造工程中配套环卫设施的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参与环卫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事业单位

7、资质和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监督城区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等的清运、处理和运营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城区垃圾处理费、医疗废弃物处置费收支计划的编制、标准的拟订、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卫项目专项资金的拨付审查工作;负责城区环卫车辆装备、环卫机具设备等政府采购物资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综合执法科(12319城乡环境管理服务热线中心) 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

8、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和煤烟、油烟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指导、协调、检查各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局性、跨区域、专项的城乡管理行政执法行动;牵头查处重大、跨区域的城乡管理行政执法案件;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初审和组织听证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

9、应诉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12319城乡环境管理服务热线中心的管理;指导、协调12319城乡环境管理服务热线责任单位和联动机构处理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负责受理市民对12319 城乡环境管理服务热线责任单位和联动机构的工作质量、效率、作风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提出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建议,并及时向市民反馈处理结果。 (四)执法协调监督科 负责组织由市政府部署的专项整治执法活动;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要点和计划;指导全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宣传贯彻有关城乡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城乡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备案工作;

10、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法律培训工作和执法证件、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有关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及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承担市城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村镇环境管理科 指导、监督村镇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治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村镇容貌标准和村镇容貌管理制度;协调、监督村镇环境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和分配省、市城乡环境综合管理专项经费、环卫机具设备;参与乡镇、村庄规划审定;负责年度村镇环卫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环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审定村

11、镇环卫基础设施项目计划并下达目标任务,统筹安排村镇重点环卫基础设施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负责对村庄、乡镇户外广告规划及牌匾、标识设置,停车场点的设置和管理,环卫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垃圾清运、处理,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和征收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村庄、乡镇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对村镇环境综合管理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拨付村镇环卫项目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负责村镇环卫车辆装备、环卫机具设备等政府采购物资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六)行政审批服务科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

12、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受理并办理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优化办事流程,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示;定期向本部门相关科室通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配合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指导下级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领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群团组织。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贡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含18名省下行政执法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机关工勤岗位人员控制数4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2名,其

13、中:纪检组长(兼机关党委书记)1名(副县级),监察室主任1名( 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分局,在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执法大队,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4 个分局及高新区执法大队实行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管理以所在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为主。4 个分局及高新区执法大队共配备行政执法编制120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自流井区分局行政执法编制4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贡井区分局行政执法编制16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大安

14、区分局行政执法编制25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沿滩区分局行政执法编制12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高新区执法大队行政执法编制25名,领导职数: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4个分局及高新区执法大队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报中共自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环境治理的统计监测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自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自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自贡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时间: 2013-11-2

15、8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明确行政责权,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正确有效地行使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与廉洁、高效的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城市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怎样予以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本

16、规定所指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是指下列建设的活动: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范围、性质、层数、高度、标高、面积、色彩和造型等要求进行建设的。 (4)买卖、擅自转让或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此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还包括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依法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的行政处罚: (1)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2)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

17、禁止或控制建设区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3)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市政管线、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等基础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的。 (4)危及防洪、消防(包括占压消防通道)、人防等城市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5)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的。 (6)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 (7)侵占现有或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的。 (8)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突破强制性规范控制指标,侵害公共利益的。 (9)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相邻关系的。 (10)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的违法违章搭建建(构)筑物。 (11)不服从城市规

18、划管理,继续其违法建设行为的。 (1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13)其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农村居民个人违法建(构)筑物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下,或造价5万元(含)以下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10%处以罚款;违法建(构)筑物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5万元以上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20%处以罚款 (2)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就擅自动工建设,但符合

19、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15%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部门审定方案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5%20%处以罚款。 (3)擅自改变规划审定的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及室内布局结构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20%处以罚款。 (4)擅自改变建筑定位红线位置或扩大建筑红线,但不涉及地界、消防、采光要求,不构成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影响相邻关系的,超批准总建筑面积5%以下,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违反批准规划要求,退让道路边界不足的,或超批准总建筑面积10%以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5)擅自增加住宅建筑层数和高度,但能满足结构安全和间距、通风、采光要

20、求且不影响相邻关系的,增加跃层或单层超高在50cm以下,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商品住宅按20%处以罚款);增加标准层或单层超高50cm以上,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商品住宅按20%处以罚款)。 (6)擅自增加公共建筑层数和高度或改变使用性质,但能满足结构安全和间距、通风、采光要求且不影响相邻关系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15%处以罚款(坡屋顶、架空层和商业用房超高50cm以上按20%处以罚款)。 (7)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建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10%20%处以罚款。 第七条 对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按照下列情节轻重分别予

21、以从轻、减轻、从重或免予处罚: (1)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违法建设行为人接到停工通知书后,无继续抢建行为且积极配合查处,认真加以整改的;违法建设未对他人财产安全、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或后果,且不影响相邻关系的。 (2)从重处罚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下达停工通知书后继续抢建的;暴力抗法或者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等的。 (3)免予处罚情节: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后,行为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 第八条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般以违法建设工程结算价确认;无工程结算价的,以工程合同价确认;无工程合同价的,以工程中标价确认。 没有按上述规定提供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依据的,或提供的依据与实际工程造价明显不符的,可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鉴定或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的本市当期建筑工程造价的平均水平综合确认。 第九条 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而影响办案质量,或因收取贿赂、营私舞弊而错批错办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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