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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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表企 业 名 称: 矿 井 名 称: 企业法人姓名: 联 系 电 话: 填 表 日 期: 填表说明1.表1“云南省全面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2.表2“正常生产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适用正常生产的井工(露天)煤矿、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3.表21“采煤工作面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适用正常生产或进行联合试运转的正常建设井工煤矿、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4.表22“掘进工作面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适用正常生产或正常建设井工煤矿,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5.表3“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内容

2、基础表”。适用正常建设煤矿,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6.表4“责令停产停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适用被责令停产停建煤矿,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7.表5“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适用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 8.表6“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适用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9.表7“煤矿上一级公司全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适用煤矿上一级公司,由安全“体检”工作组填写。10.表8.“云南省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自检自查情况审查表”。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填写。11.表9.

3、“云南省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工作记录表”。分别由6类煤矿企业、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体检”工作组、督查组填写。12.表10“云南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汇总表”。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填写。13.表11“云南省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汇总表”。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填写。表1云南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经营性质设计能力检查时间参与安全“体检”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称/职务专业签名 备注:煤矿企业类别按本通知中对应的6类煤矿企业填写;其中“煤矿上一级公司”的设计能力填所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之和。 41 表2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井工)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依据存在问

4、题及整改要求一、证照情况1. 安全生产许可证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2)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2. 其他证照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3. 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二、机构和人员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1)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2) 配备

5、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3)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5.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6. 设置地测部门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

6、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7. 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煤矿新职工必须与老职工签订师徒合同,做好新老职工的“传帮带”

7、工作。8.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1)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9. 管理制度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

8、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3) 认真落实煤矿交接班制度,煤矿带班领导、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在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其他人员等待上一班作业人员出井后在地面交接班,严禁两班交叉作业。4) 严格执行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排查、周分析、月总结、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分县、市、区向全省通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0. 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9、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11. 托管煤矿管理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煤矿不得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12. 灾害防治5)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13. 劳动定员管理6) 严格执行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央企和省属国有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个小班不得超过100人,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按照批准登记的矿井生产能力控制入井人数。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

10、下的矿井,每班每万吨生产能力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每班最大下井人数按照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数执行,但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地面辅助工种人数不得超过井下作业人员数量。14. 工伤保险7)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15. 生产组织8)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16. 事故防范整改9)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17. 现场管理10)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

11、上,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18. 矿井地质11)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12)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13)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19. 开采范围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四、开拓部署与

12、采掘生产20. 开拓系统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6的规定;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9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

13、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21. 矿井接续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22. 安全出口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

14、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23. 采区布置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巷道净断

15、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24. 开采顺序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25. 采掘工作面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过2个。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26. 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

16、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27. 专项设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28. 作业规程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29. 图档检查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

17、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30. 制度措施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31. 循环作业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五、通风系统32.

18、通风系统回风井不得出煤。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

19、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

20、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五、通风系统33. 通风设备及安全距离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21、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34.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 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35. 通风仪表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

22、要求。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36. 风阻测定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37. 矿井测风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38. 矿井反风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

23、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39. 气体浓度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40.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检测41. 安全监控装备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42. 传

24、感器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43.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的规定。44. 安全

25、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45.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493、496条规定。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46.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

26、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47.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48.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七、瓦斯防治49. 瓦斯地质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

27、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50. 瓦斯等级鉴定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七、瓦斯防治51. 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

28、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52. 预警分析处置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175条规定。53. 瓦斯超限处理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54. 抽采系统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1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

29、抽采瓦斯系统。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4条、第17条规定。55. 抽采泵站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设施配备齐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82条规定。抽采泵和备用泵能力满足需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5条的相关规定。56. 抽采管路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气体流速需在经济流速范围内,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的规定。57. 抽采规划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58. 瓦斯抽采工程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

30、巷道、钻场、钻孔布置图、参数表、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59. 封孔质量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预抽瓦斯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质量,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0条规定。瓦斯抽采钻孔封堵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和封孔质量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规定。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

31、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60. 抽采计量抽采瓦斯计量仪器仪表设置合理,并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条要求。61. 抽采达标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62. 防突设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

32、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防突设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第62条、第67条要求。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七、瓦斯防治63. 瓦斯参数及防突基础资料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规定。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规定。开采保护层的应对

33、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8.1、8.2的规定。64. 突出煤层鉴定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65. 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

34、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66. 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67.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

3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68. 采煤工作面防突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的规定。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69. 掘进工作面防突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36、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七、瓦斯防治70. 石门揭煤防突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8条规定。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须先探后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1条规定;法距小于或等于7m时

37、,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条规定。石门揭煤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规定。71.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72. 安全防护措施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38、定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73. 突出矿井评估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八、水害防治74. 排水系统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75. 防治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76.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

39、12条、第13条的规定。77. 图件和基础台账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78. 探放水坚持“有掘必探”,加强探放水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不得使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79.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80. 水淹区下采煤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

40、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和水淹区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八、水害防治81. 老空资料调查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采空区进行调查,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3条的规定。82. 顶板水害防治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并待疏放水完毕或

41、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进行采掘活动。83.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对于煤层顶、底板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84. 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85. 采煤工作面水害防治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

42、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86. 防隔水煤(岩)柱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87. 地面防治水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88. 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撤人制度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

43、产。九、防灭火管理89. 煤层自燃倾向性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90. 防灭火设施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9、256条规定。防灭火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监测系统设置及能力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第271条、第261条规定。91. 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防灭火措施与开采条件和回采工艺相适应,防灭火作业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及处理隐患的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2265条、第267条、第

44、273条规定。92. 密闭墙构筑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措施;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密闭墙的质量符合煤矿企业统一制定的标准,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的规定。九、防灭火管理93. 采空区防火观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应安设CO传感器。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

45、007)7.1的规定。对采空区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O2、CH4等气体和空气温度进行观测;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和O2等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94. 采空区管理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符

46、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95. 井下火区管理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第281条规定。96. 动火管理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批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规定。97. 淘汰材料、设备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矿

47、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规定。十、防尘管理98. 煤尘爆炸性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规定。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99. 防尘设施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100. 防尘措施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规定。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

48、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第650条规定。十一、顶板管理101. 采掘工作面支护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102、106条规定。102. 掘进工作面顶板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103. 采煤工作面顶板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

49、批。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规定。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规定。十二、机电运输104. 供电电源供电电源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第437条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12.2.1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8条规定。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不直接向井下

50、供电。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5、446条规定。井下供电系统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1、475、476、477条规定。105. 电气信号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分接其他负荷。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106. 防雷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规定。107.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建立及落实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51、第4条规定。对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108. 电气设备选型产品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规定。防爆电气设备证件及性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109. 检测检验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重要装备的检测检验符合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4-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5-2005)、煤矿在用主排

52、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2-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110. 提升装置安全保护提升装置安全保护的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提升机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4条规定。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111. 斜巷运输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规定。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规定。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8、403、404

53、条规定。112. 空气压缩设备保护空气压缩设备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2、434条规定。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113. 带式输送机配置和保护、安全间距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规定。带式输送机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规定。114. 钢丝绳使用、检查和维护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条规定。提升钢丝绳的日常检查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规定。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和检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规定。钢丝绳报废和更换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

54、13条规定。115. 防坠器、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坠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规定。防撞梁、托罐装置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116. 淘汰设备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十三、安全生产投入117. 安全费用的提取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5条规定按月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118. 安全费用的使用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专门用于

55、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17条中规定范围使用。119.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31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十四、应急处置与救援120. 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121. 应急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的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6条规定;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

56、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兼职救护队的设立,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的有关规定。122. 紧急避险系统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3条、第687条、第688条、第689条、第690条、第691条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6条的规定。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5条的规定。紧急避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2条规定。123. 避灾路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4条规定。124. 应急撤人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

57、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125. 应急处置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按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第680条、第682条规定。十五、爆炸物品贮存运输及使用126. 爆炸物品贮存地面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等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7条、332条、335条规定。地面爆炸物品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330条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36条规定。127. 爆炸物品运输矿井爆

58、破材料运输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39条、340条、342条规定。128. 爆炸物品使用煤矿企业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作业前、后放炮器钥匙交由瓦检员保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规定。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要求。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按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十六、职业病危害防治129. 职业危害管理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

59、条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10条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39条规定。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63条规定。130. 粉尘、噪声监测煤矿对生产性粉尘及噪声监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2、658条规定。注:煤矿不涉及的

60、检查内容,在“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栏填写“不涉及”。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露天)类别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及依据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一、安全管理1. 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符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的规定。2. 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的规定。3. 责任制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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