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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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学 院:法学院 专 业: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6 月23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信息学号学院法学院班级姓名专业法学专业教师信息姓名职称副教授学历硕士任务书 发出时间2007年12月20日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论文(设计)起止时间2008年3月3日2008年6月23日 共需周数12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主要内容:论文应立足于我国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根据罪行对犯罪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损伤,以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为根本目的,充分考虑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国家

2、救助三个层次的救助来构建我国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第一, 被害人救助体系作为一种制度构建,需要对其设立的可能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论证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国际国内背景。第二, 有救助必然表示有权利损害的存在,这应该是制度构建的前提;要在国家本位的前提下从多方面阐述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权利损害。第三, 考虑到过我关于被害人救助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的被害人救助体系应在本土化的前提下充分借鉴国际被害人保护的经验。第四, 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国家救助三个救助层次内各个措施间的界限应该是可分的,救助的展开应该是有序可循的。第五, 设立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目的和意义要从个人、社会与国家三方面综合考虑

3、。主要要求:论文字数要控制在6000-8000之间,格式要严格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查阅的中外文献不能低于五十篇、专业论著不少于三本。论文观点要明确,论述必须具有逻辑性。预期目标:犯罪被害人救助研究在现阶段还处于发展阶段,国际上还未形成统一体系,各国关于救助的措施也是多种多样的;目前我国除对国家救助稍有研究外,对犯罪人赔偿与社会救助的研究还很粗浅,因此,关于本课题不要求学生能提出独到见解,只要求其在阅读、分析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学生在构建该体系时,应以社会契约与恢复性司法理论为基础,体系应成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国家救助三个层次,层次间应有可分的界限;对文献的综合要有逻辑性。计划进程:2008

4、年3月3日2008年3月17日 查找搜集相关资料和文献 2008年3月18日2008年3月20日 阅读文献和材料 2008年3月21日2008年3月31日 论文开题 2008年4月1日2008年4月20日 拟定论文提纲 2008年4月21日2008年5月31日 完成论文初稿 2008年5月31日2008年6月23日 论文定稿主要参考文献:1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 周东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3 麻国安. 被害人援助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4(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 国际被害人学现状A. 5(美)马文E

5、沃尔夫冈. 被害人学理论的基本概念:被害人的特性A. 6(美)吉尔伯特盖斯. 被害人学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会中的应用A. 7(美)爱久阿德A齐根哈根. 通过调节被害人的行为以控制犯罪A. 见:许章润,等译.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8 李松东.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制度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3).9 石英. 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善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0(2).10 汤啸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1 李纂通.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制

6、度的构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5).12 蔡国芹. 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权之论纲J. 法学论坛,2007,23(5).13 田思源. 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14 胡承武. 试论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J.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6).15 孙长春,陈淑智. 犯罪被害人经济救济的新思维J.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0(1).16 徐凝. 要重视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3).17 董士昙. 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及其构建J. 东岳论丛,2005,26(4).18 赵国

7、玲. 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和国内制度构建J. 人民检察,2006,(9).19 赵可.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6).20 孙长春,陈淑智.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J.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21 邓晓霞. 正义的另种诠释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价值评析J. 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22 辛国清. 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之间J. 求索,2006,(3).23 赵迅 . 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分析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

8、,(4).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The key words引言1一、犯罪被害人2(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2(二)犯罪被害人遭受的侵害与损伤2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助现状2(一)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现状2(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与救助现状3三、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依据4(一)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理论依据41社会契约论42恢复性司法理念4(二)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现实依据41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42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53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展5四、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5(一)犯罪人赔偿51物质赔偿62精神抚慰6(二)社

9、会救助71社会救济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72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73心理救助8(三)国家救助91物质补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92法律援助10结语12参考文献13致 谢14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摘 要通过借鉴国际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实际状况,强调以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从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国家救助三方面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关键词 犯罪被害人 犯罪人赔偿 社会救助 国家救助On the System of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ChinaAbstractAccording to draw les

10、sons from the experiences which the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has been taken in international and the actual state of the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China. The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China comforts take the material compensation and the spirit as the primary coverage and the basic mode.We should c

11、onstruct the system of crime victim assistance in our country from the offender restitation ,the social assistance and the national assistance three aspects.Key words: Victims of crime Offender restitation Social assistance State assistance引 言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由于国家本位刑事政策理念的影响,犯罪被害人始终被置于权利救济与保护的“边缘地带”,马加爵故意杀

12、人案、陕西安康邱兴华特大杀人案等重大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几乎都未能得到任何赔偿,进一步加剧了被害人的痛楚,犯罪被害人处于权利保护的边缘。因此,为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建立完善、系统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势在必行。一、 犯罪被害人(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联大第4034号决议)对犯罪被害人所下的定义是: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1。一个人可被视为被害人而不论加害于他的犯罪者是否被指认、逮捕、起诉或定罪,亦不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家庭关系如何,因此“被害人

13、”一词视情况也包括直接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扶养人以及出面干涉以援助遭难的被害人或防止受害而蒙受损害的人。本文所说的犯罪被害人,主要是指刑事犯罪中的自然人受害者,具体来说就是受害者及其近亲属,还包括其他因直接参与案件而受到损伤的人。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犯罪被害人救助指向的核心对象应该是那些遭受侵害后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被害人。(二)犯罪被害人遭受的侵害与损伤犯罪被害人救助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侵害与损失。由于被害人在心理、行为等主观性特性和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社会阶层等客观性特性的不同,相同或不同的罪行给不同的犯罪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损伤必然不同,但无论这些损害与损伤的类型、程度有多

14、大差别,犯罪被害人在受害后的损害与损伤都集中体现在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两方面。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包括肢体受损及死亡)、医治损伤的费用、看护治疗的费用及其它可见的有形物质损失和因犯罪行为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或完全丧失)、财产恢复等预期损失及其他无形的物质损失。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则包括侵害犯罪被害人健康权而使其受到的精神损害(包括生命质量下降、寿命相对缩短、性功能丧失等)、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而使其遭受的精神伤害、侵害生命权而使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等。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助现状(一)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的现状_1麻国安. 被害

15、人援助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第156页. 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联大第4034号决议).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在被害人受到侵害与损伤后,在被害人不能自我恢复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被害人实现被害恢复。在国际上,犯罪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与救助通常可以认为是旨在减轻被害人痛苦和增强被害人康复能力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应该大致包括支持社团、服务热线、被害人咨询和治疗、紧急医疗服务、社会服务、保护免遭二次被害,等等1。但在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的理论研究还没有真正展开,实践活动也很少,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较单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

16、用。目前犯罪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这几种特殊类型的被害人保护上(譬如当被害的对象是妇女或是被害造成了残疾的后果时,妇女联合会或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其予以支援),但这种保护也只是一种“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2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的高度;同时在社会本位和同情犯罪人的刑事政策理论的影响下,除上述几类犯罪被害人外,其他被害人的弱者地位被剥夺,在社会中没有专门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也无法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系统保护。(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与救助的现状世界各国对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与救助主要体现在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补偿、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法律咨询与

17、服务等方面,目前比较制度化的就是各国制订的被害人补偿法。就我国而言,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助处于极端不利的境地。目前,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法律,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还处于学理讨论阶段;在司法运行中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最大弊端就在于被害人不能有效的参与刑事司法程序、被害人的刑事司法知情权与参与权不能切实享有,被害人成为附属于刑事案件的第三人;在执法层面无法实现法律裁判中对犯罪被害人物质补偿的有效给予,更不能通过判决的执行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而这又让犯罪被害人再次陷入不利境遇之中。综上所述,根据犯罪被害人的特性及其因犯罪行为所受的侵害与损伤,针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乏

18、与救助缺失的现状,笔者将从国际国内的实际出发,为我国犯罪被害_1麻国安. 被害人援助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第34页.2田思源. 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第80页.人救助体系的设立寻求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并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进行初步的构想。三、 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依据(一)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理论依据1社会契约论“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1包含着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要求,这构成了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个层次,当体现

19、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矫正正义就要使受到破坏的不平等境况回到最初的平等状态,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一种矫正正义,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就是要在罪行发生后,帮助被害者实现被害恢复,保护弱者权利和利益,实现契约平等。2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是强调修复由犯罪行为造成和暴露出的危害结果的一种司法理论,具有包容和协商的特性。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思考犯罪的方法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目的是要求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寻求补偿受害人的方式,使双方都能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2。对犯罪被害人救助而言,恢复性司法的核心就在于基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为使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有状态,司法应考虑犯罪者、受害

20、者、社区各方的意见,强调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帮助。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要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二)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现实依据1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蕴含着丰富的“和合”思想,这些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华民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社会理想的真实写照。“和合”思想在哲学层面上强调“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强调“尚同”_1赵迅 . 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分析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4):第48页.2李纂通.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J.

21、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5):第99页.的大一统格局;在道德伦理层面上,强调“和为贵”的人际交往。犯罪行为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打破了原有的和谐局面,为恢复原有的平和就必须使处于弱势得一方得到援助,使犯罪的加害方得到惩罚,受害方得到补偿。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要求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平衡罪犯、犯罪被害人与社会之间权利与利益,这是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文化基础。2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当前,人权发展与保障已经进入国际人权即普遍人权阶段。在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推动人权保障的同时,亦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点之一就是实现

22、对弱者地位的保护,而犯罪被害人作为权利受损的一方,在实际保护中处于极端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推动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在保障被害人权利与利益的同时,推动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权保障的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是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国内背景。3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展在国际范围内,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为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支助,已设立了性质、形式多样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是设立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国际背景。四、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

23、想为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笔者将在遵循公平正义、全面合作等原则的基础上,从被害人受害后所处的刑事司法阶段和具体心理状态的真实需求出发,以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从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公力救助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一) 犯罪人赔偿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的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冲突。正义是私力救济的道德基础,决定着私力救济的本质属性。私力救济是游离于现代国家正式制度外的边缘性制度。面临侵害,选择怎样的救济方式,每个人都有其

24、自身逻辑。总体来讲,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由于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而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私力救济包括两种方式即自卫与自助,犯罪被害人的私力救济主要是自助。1物质赔偿在犯罪被害人受害后,基于契约原则,根据报应理论,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与精神伤害应该由犯罪人来赔偿,犯罪人赔偿是具有私力性质,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于犯罪人的赔偿,这种赔偿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实践中,为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最大限度地保证罪犯赔偿的实现。犯罪人赔偿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被害人。我国的犯罪人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重点: 首先,关于犯罪人赔偿的资金来源。笔者认为,犯罪人应以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

25、次,关于被害人取得赔偿金的方式。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受害后,可以直接向犯罪人求偿,也可以以民间私人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介向犯罪人求偿或是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再次,关于犯罪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犯罪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一次性全部支付,也可以在于被害人协商后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物质赔偿的首要目的在于确保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时更是道德和正义的要求和体现,对于现存的不法侵害,直接采取私力救济是人们的“本能反应”,但是个人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当犯罪人赔偿数额很少或不能实现时,被害人就必须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其在现时情况下可

26、能遭遇的经济困境。要求犯罪人赔偿是遭受侵害后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被害人借助自身能力或中介机构而进行的,是被害人受害后“本能反应”。2精神抚慰精神抚慰的目的就在于被害恢复。所谓的被害恢复即指从被害化状态转移到康复状态,并重新获得被害前的控制机能。当然,精神抚慰应该首先通过犯罪人的自省,使其设身处地的感受到被害人的痛苦,真心向被害人忏悔,满足被害人的情感要求。通俗的说,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的抚慰应在被害人恢复和犯罪人道歉、自省的前提下,借助于家人、朋友、邻里、社区等的帮助共同进行。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事件不大,被害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话,被害人往往能够从被害中很快恢复过来,但是对一些受到严重精神和肉体伤

27、害的被害人,仅靠被害恢复并不能使其尽快从伤害中平复,因此,在被害人精神损伤不能平复的时候,被害人应该寻求社会专业机构的辅导与帮助,从而进入社会救助阶段的精神抚慰。(二)社会救助目前,国际上对社会救助尚未有严格、公认、明确的定义,笔者赞成亚洲发展银行对社会救助所下的定义,即社会救助计划是用来援助最弱势的个人、家庭和社区,并使他们达到生存水平和改善生活标准。亚洲发展银行认为社会救助除包括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外,还包括由私营部门,如慈善团体、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服务和救济。社会救助措施的类型与内容多样,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分类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现金和实物给付是社会救助

28、最现实的实现方式。就犯罪被害人而言,获得社会救助就意味着他(她)在遭受到犯罪侵害后能够无偿地或支付很低对价地得到有关社会组织或成员的支援和帮助1。社会救助的对象应是犯罪人赔偿无法有效实现、无法实现被害恢复的那一部分犯罪被害人。1社会救济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在我国而言即主要是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具体来说即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展开的,以低保为基础,以粮油、医疗、教育、住房等为主要内容的救助计划,并包括以低保制度为中心,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相配套的救助体系。目前我国社会救济的重点还只是城市低保家庭以及一些特殊群体,社会救济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国民。在此,应

29、扩大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的范围,将犯罪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全民福利计划的范围。事实上,尽管我国的社会救济所提供的是一种临时短暂、以行善施舍为目的的政府或民间行为,但这些行为仍能够为犯罪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使绝大部分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2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当前国际范围的被害人援助活动大多是由非政府机构展开的,其提供的也大多是志愿者服务或者是非营利性的私人服务。因此,借鉴英、美、德、日、澳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救助经验,通过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以便在犯罪人赔偿无法实现的条件下为犯罪被害人提供帮助。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帮助通常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性质。_1

30、蔡国芹. 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权之论纲J. 法学论坛,2007,23(5):第42页. 机构性质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非政府机构。 机构组成人员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应由法律、医生等专业人员和其他有志于被害人保护的社会志愿者组成。 机构资金来源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的资金由其内部的资源委员会向国家社会及个人筹集,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机构服务内容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的物质帮助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支持、还应包括医疗服务、心理咨询与辅导、情感支持、法律服务及其他社会活动或日常生活上的帮助等。就我国而言,犯罪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提供信息、电话、陪同被害人出庭、转介绍服务、危机干预、面对面咨

31、询、团体咨询、被害人自助小组、被害人代理服务、对刑事司法人员进行有关被害人问题的培训、提高知名度引起公众注意等。 机构运行模式社会救助应以被害人自愿为前提,因此救助机构人员进入个案可以是经被害人的求助介入,也可以是经司法机构的推荐介入,介入时间不受限制。救助机构的救助方案可以通过机构独立进行,也可以与其他社会机构或司法系统合作进行,无论是从理论或实践上看,社会救助都应以尊重被害人的意愿为前提,救助方案、内容的选择、施行与终止,机构人员的介入与退出等具体事项都应在被害人的要求下进行。3心理救助心理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点之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实践中来说也是对犯罪被害人最有帮助的一种救助。不过,社

32、会救助的精神抚慰事实上还是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只是更侧重于心理咨询与辅导、情感支持等心理恢复上。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成立了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适时且全面性的协助,并自2004年于台北分会办理心理创伤门诊计划1。该计划内容细腻、制度和措施更趋于人性化,也更符合我国现实。因此,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心理创伤复健门诊服务计划为蓝本,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心理救助应包括危机处理、心理咨商与治疗、后续追踪辅导三个阶段,各阶段基于时间不同而提供不同的救助内容。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基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的情绪反应及其面临的众多待处理事务,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人

33、员和专业的心理咨商人员为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支持及协助;危机处理后,根据被害人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由专业人员(精神专科医生、有国家证照的咨商心理师等)进行个案的追踪辅导;建立档案,由义工或心理咨商师随时向已接受或未接受过咨商的被害人提供服务。其实社会救助阶段的物质帮助与精神抚慰通常是同时进行的,许多救助措施同时具有物质帮助与精神抚慰的性质。(三)国家救助1物质补偿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当犯罪人赔偿和社会救助缺位时,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被害人有权向国家寻求救助,国家有责任通过公权力为犯罪被害人提供强制性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在犯罪人赔偿不能实现基

34、础上弥补被害人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的最佳选择。事实上,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基于不能完全归责于国家的原因而由国家给生活处于困境的被害人以一定的补偿,本身还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所谓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物质补偿的制度2。世界各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大都通过立法进行,目前国际上关于补偿立法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单独的刑事被害补偿法,大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专门立法的模式;一种是附属于刑事诉讼法。就我国而言,尽管刑事诉讼与被害人补偿具有承继关系,但由于补偿决定不是在刑事判决中做出的,因此没有必要将补偿的具体内容列

35、入刑事诉讼法中,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专门的犯罪被害人补偿法。犯罪被害人补偿法应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原则、价值及具体内容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应在及时、迅速、适当的原则下有条件的进行。刑事被_1李松东.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制度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3):第70页.2 孙长春,陈淑智.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J.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第39页.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管理机构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问题有多种看法,但笔者认为,我国应设立独立于公检法的、具有专

36、门性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办公室。 补偿资金来源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可以来源于多个方面,大概包括财政专项拨款、对犯罪所判处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变卖后所得的钱款、接受的捐赠等。 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可以有金钱补偿、实物补偿、金钱和实物补偿及其他方式的补偿。 补偿的金额补偿的金额要从被害性质、状况、程度、损害大小、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犯罪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和被害人的生活状况等合加以考虑,并区分财产损失、生命健康损失和精神损害三种情况,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规定补偿的最高限额与最低限额,就全国范围内来说,补偿的最低限额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补偿的最高金额不能超过两万元(具体数额不应超过当地当年的人均

37、收入)。 补偿金的取得与发放方式补偿金须由符合条件的犯罪被害人经申请和严格审批后方能取得,补偿金可以由管理机构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实际上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还有很多细节性问题有待商榷,这里就不再做详细论述。2法律援助在国家救助阶段应该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即犯罪被害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切实享有与实现,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来说,在司法程序运行阶段,机构应向被害人提供案件信息、法律顾问或进行与犯罪被害人有关的其他工作(包括解释法院审判过程、陪同出庭、接送被害人、出庭作证通知等)。 检察院检察院移送至法院的有关调查材料中应包括“被害人被

38、害状态的陈述”(又称被害后果陈述)。被害后果陈述最早由美国首席缓刑官詹姆斯罗兰于1976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佛雷斯诺县使用,具体而言即被害人可以在量刑前向法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使刑事司法系统了解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所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被害后果陈述就是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怎样影响自己及其周围人的生活的描述,可以由被害人口头陈述,也可以书面陈述,还可以通过音像媒介陈述。 法院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法院应在中立者的角度,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同时法院可以在审判程序外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而发布“适用于其他有关人员的所谓的羁押令”、为保证判决的赔偿金能够尽可能履行的而对罪犯的财产进行保

39、全或其他为保护犯罪人的司法措施。实际上,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适合我国国情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应当是以国家救助为主体,社会救助、犯罪人赔偿为补充,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司法救助、医疗救援、慈善捐助、临时救济等制度相配合的法制化体系。结 语对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应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同时进行。事实上,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各种救助措施通常是交叉进行的,各种不同的救助措施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只是由于实施主体性质的不同才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措施。所以,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借助个人、社会、国家的一切可利用资源,给予被害人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救助,以最大限度的消除、平复或减轻犯罪行为对被

40、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参考文献1 郭建安. 犯罪被害人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2 周东平. 犯罪学新论M. 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3 麻国安. 被害人援助论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4(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 国际被害人学现状A. 5(美)马文E沃尔夫冈. 被害人学理论的基本概念:被害人的特性A. 6(美)吉尔伯特盖斯. 被害人学研究在被害人重返社会中的应用A. 7(美)爱久阿德A齐根哈根. 通过调节被害人的行为以控制犯罪A. 见:许章润,等译. 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C.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

41、学出版社,19928 李松东.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救助制度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3).9 石英. 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完善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0(2).10 汤啸天.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1 李纂通.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视角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5).12 蔡国芹. 刑事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权之论纲J. 法学论坛,2007,23(5).13 田思源. 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14 胡承武.

42、试论对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救济J.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6).15 孙长春,陈淑智. 犯罪被害人经济救济的新思维J.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0(1).16 徐凝. 要重视犯罪被害人的心理救助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3).17 董士昙. 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及其构建J. 东岳论丛,2005,26(4).18 赵国玲. 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和国内制度构建J. 人民检察,2006,(9).19 赵可.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J.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6).20 孙长春,陈淑智. 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J.

43、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21 邓晓霞. 正义的另种诠释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价值评析J. 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22 辛国清. 公力救济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之间J. 求索,2006,(3).23 赵迅 . 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分析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4).致 谢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XXX老师的许多帮助,为我指出了研究本文论题所要研读的主要文献和资料,使收集资料的范围得以缩小,并在写作过程中给予悉心指导,使得论文得以顺利得以完成,在此特对肖艳红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也得到了其他同学的帮助,为本文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在此也向他们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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