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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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评 篇一:202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评册作业参考答案 202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评册作业1参考答案 2021-04-28 20:48 呈请拘留汇报书 ×公刑字拘(2021)(:.xiaocaoFanwEn.cOM 小草:)×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汉字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政拘留10天。 犯罪嫌疑人李××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
2、村务农。 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其理由以下:2021年1月31日深夜, 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对李××采取了监控方法。关键证据有: 1、李××右手食指指纹和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住所,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AB型,和死者叶XX血型相同 。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涉嫌有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的犯罪事实,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要求,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指示
3、 ××县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XXX、XXX 二00七年×月×日、 XX县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刑诉字(202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县××乡××村,汉族,××中学高三学生,住××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同意,2021年5月2日由本局实施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局看管所。 犯罪嫌疑人朱××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本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侦查。现已侦查终止。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21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
4、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21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依然不改。2021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但她姐姐不愿带她,她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她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她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很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
5、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以下: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和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和现场指印亦相同。 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涉嫌有意杀人罪。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要求,特将本案移交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XX县公安局(印) 二00七年五月七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
6、县看管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202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评册作业2参考答案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21]第××号 被告人孙××,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市××工厂工人,住××市××路××号。曾因犯偷窃犯罪,1995年3月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有意杀人罪,于 2021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同意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管所。 被告人
7、孙××涉嫌有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止,于202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1日已通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9月21日已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曾数次向挚友李××透露“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加好”,“小孩最好哄,搞多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于
8、2021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它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以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
9、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前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判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以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验,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和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识别,肯定是她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
10、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实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判定结果证实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和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觉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眷和当日下午和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想。章××当日确带有小刀。7、司法判定汇报。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有意将她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要求,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该以有意杀人罪追究孙××的刑事责任。依
11、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要求,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0七年XX月X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管所。 2.预审卷宗3卷10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关键证据复印件一册 ×××有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XX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人,汉族,初汉字化,××市××企业勤杂工,住××市××企业宿舍平房3排13号; 因涉嫌有
12、意杀人罪,于2021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管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有意杀人罪,于202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判定人×××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止。 ××市人民检察指控,2021年2月,××企业发放2021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13、。2021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从木工房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先借故支开侯××。待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
14、骨折,脑组织外溢,,立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给予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组成有意杀人罪,提请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要求,对被告人刘××给予处罚。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提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1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先到企业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15、,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企业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和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立即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主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汇报,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
16、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立即死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法医判定结论和医生检验结果,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的户籍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给予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泄
17、私愤,有意将她人杀害,其行为已组成有意杀认罪,依法应予惩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刘××属激愤杀人,事出有因,提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要求,判决以下: 被告人刘××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18、 审判员×××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院印) 本件和原本查对无异 书记员XXX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企业退休干部,住××企业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19、止。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个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置衣物,关系一直很好。1999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在2021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21年10月23日晚和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
20、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觉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和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和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个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即使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不过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料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
21、用具。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下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置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21年10月23日晚和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
22、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发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料,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料,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要求,《中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判决以下: 一、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23、 三、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二分之一。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 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21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和原本查对无异 书记员××× 202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评册作业3参考答案 2021-04-28 20:54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
24、21]×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人民检察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汉字化,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管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 ××县,汉族,初汉字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管所。 辩护人王××,××
25、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X,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 ××县,汉族,小学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X×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管所。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8月29日作出(2021)×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包括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
26、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原审被告人李X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21年5月间,得悉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密谋抢劫,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2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进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和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摄影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
27、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X成报信,并将摄影机交给被告人鲁×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 篇二:中央电大平时作业2 一、 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 ⅩⅩ市ⅩⅩ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2021)第54号 被告人李Ⅹ秋,女,1979年3月出生,ⅩⅩ省ⅩⅩ市XX镇人,汉族,初汉字化,农 民,住ⅩⅩ市ⅩⅩ镇ⅩⅩ村。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同意被Ⅹ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 ⅩⅩ看管所。 被告人史Ⅹ山,男,1983年11月出生,ⅩⅩ省ⅩⅩ市XX镇人,汉族,小学文化,住 ⅩⅩ市ⅩⅩ镇
28、ⅩⅩ村。2021年6月因有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1年3月刑满释 放。2021年5月6日经本院同意被Ⅹ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ⅩⅩ看管所。 被害人蔡Ⅹ江,男,47岁,汉族,初汉字化,住ⅩⅩ市ⅩⅩ镇ⅩⅩ村,为Ⅹ镇Ⅹ鞋厂 副厂长。 本案由ⅩⅩ市公安局侦查终止,以被告人李Ⅹ秋、史Ⅹ山涉嫌有意杀人罪,依据刑诉 法第16条的要求,于2021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2卷10册,将 此案移交Ⅹ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通知被告人有权委 托辩护人,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通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
29、人,审 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蔡Ⅹ江,男,47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鞋厂当工人。 因工作主动,2021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上较富裕,蔡Ⅹ江和李X秋及其丈夫赵X贤同 村居住,并和赵X贤同在鞋厂当工人,常常到赵李家串门聊天,一来二去,蔡Ⅹ江和李X 秋二人于2021年秋天勾搭成奸。蔡Ⅹ江为了有更多的机会和李X秋在一起寻欢作乐,当了 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X贤当了营销经理,常常让赵X贤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 便她和李X秋通奸。蔡李的亲密往来引发了赵X贤的怀疑,即使没有抓到真凭实据,但还是 对李X秋提出了警告,要求蔡Ⅹ江和
30、李X秋断绝往来,李X秋怕和蔡Ⅹ江私通的事一旦被丈 夫抓实据,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提出和蔡Ⅹ江断绝往来,但蔡Ⅹ江不一样意,还是常常来纠缠 李X秋,甚至以暴力威胁让李X秋和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X秋对蔡Ⅹ江怀恨在心,决 定除掉蔡Ⅹ江。李X秋事先购置了安眠药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酬劳邀约邻 居史X山当帮手。2021年4月26日,李X秋趁丈夫出差之机实施了她的计划,19时许, 蔡 Ⅹ江应约来到李X秋的家中,李X秋进厨房到了一杯温开水,并将事先碾碎的6片安眠药和 两汤匙白砂糖一起放入杯中,给蔡Ⅹ江喝,蔡Ⅹ江喝完水后很快便熟睡不醒,李X秋便将躲 在屋
31、后的帮手史X山喊来,李X秋将事先从镇百货商店买来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 套在蔡Ⅹ江的颈部,和史X山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至蔡Ⅹ江机械性窒息死亡。 接着,李X秋将蔡Ⅹ江穿的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自己留下 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Ⅹ江的衣裤给了史X山,二人用李X秋的床单和一块塑料布 将蔡Ⅹ江的尸体包裹了起来,里面还放了几块砖头,然后用尼龙绳扎紧,等到23时许,李 X秋、史X山二人将蔡Ⅹ江的尸体包裹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X秋在前面领路,史X山推车 随即,一直推到X镇X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X江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
32、毁尸灭迹。 2021年4月30日,村民胡X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包裹捞上岸,打开一看发觉是一具男尸,遂 报案。 认定蔡李X秋和史X山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尸体检验汇报;血型检验汇报。 2、物证:作案工具尼龙绳、床单、塑料布 3、 证词:证人XX的证词 4、现场勘察笔录。 5、法医判定结论 6、李X秋和史X山相互印证的供述 依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 ⅩⅩ市公安局认为,李X秋和史X山二人合谋共同有意将 她人杀害,并抛尸灭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要求,情节严 重,社会危害性大,必需给予严惩。本院经审查认为
33、ⅩⅩ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该以 有意杀人罪追究李X秋和史X山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的要求,将被告人李X秋和史X山向你院提起公诉。 此致 ⅩⅩ市人民法院 Ⅹ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ⅩⅩ 书记员:ⅩⅩ 2021年5月15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关键证据复印件随案移交。 二、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ⅩⅩ中刑处字第37号 公诉机关Ⅹ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ⅩⅩ,男,ⅩⅩ省ⅩⅩ县人,26岁,19ⅩⅩ年*月*日出生,汉
34、族,初中毕业 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于2021年9月到ⅩⅩ市ⅩⅩ企业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企业宿 舍平房3排13号。 委托辩护人王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律师。 ⅩⅩ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21)42号起诉书向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ⅩⅩ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ⅩⅩ出庭支持公诉。证人ⅩⅩ*、判定人ⅩⅩ*参与了庭审。现已审 理终止。 ⅩⅩ市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ⅩⅩ企业发放2021年度奖金,刘ⅩⅩ因有偷摸行 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ⅩⅩ怀恨在新,蓄谋报复杀人。2021 年4月10日,刘ⅩⅩ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
35、先到企业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 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企业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ⅩⅩ在干活年,就上前和她 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立即归还,于是经朱ⅩⅩ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10日中午12时许,刘ⅩⅩ 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ⅩⅩ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1时30许,刘ⅩⅩ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 而经理秘书侯ⅩⅩ正在分将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许ⅩⅩ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 ⅩⅩ,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主
36、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汇报,请侯ⅩⅩ回避一下。 另找地方休息。侯ⅩⅩ走后,刘ⅩⅩ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 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 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 致使许ⅩⅩ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立即死亡。 刘ⅩⅩ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ⅩⅩ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觉已经有公安人 员堵截,随即转到ⅩⅩ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ⅩⅩ 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并
37、立刻给予刑事拘留。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从现场提取的物证照片;宣读了公安机关 《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汇报》;证人ⅩⅩ*、判定人ⅩⅩ*的 书面陈说和被告人刘ⅩⅩ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ⅩⅩ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不但不 能从轻处罚反而应该从重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组成有意 杀人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予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 2,法医判定结论 3,证人朱ⅩⅩ、侯ⅩⅩ的证词、作案工具和刘ⅩⅩ的供述等。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
38、据确实、充足。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ⅩⅩ企业发放2021年度奖金,刘ⅩⅩ因有偷摸行为 未拿到奖金,因此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ⅩⅩ怀恨在新,蓄谋报复杀人。2021年 4月10日,刘ⅩⅩ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先到企业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 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企业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ⅩⅩ在干活年,就上前和她闲聊。 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立即归还,于是经朱ⅩⅩ同意。 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10日中午12时许,刘ⅩⅩ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Ⅹ
39、 Ⅹ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1时30许,刘ⅩⅩ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 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ⅩⅩ正在分将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许 ⅩⅩ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ⅩⅩ,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主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 理汇报,请侯ⅩⅩ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ⅩⅩ走后,刘ⅩⅩ进入333办公室,先将 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 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 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ⅩⅩ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
40、颈部和胸 部的伤口流血不止,立即死亡。刘ⅩⅩ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ⅩⅩ市长途汽车站,企图 乘车逃回老家,发觉已经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ⅩⅩ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 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ⅩⅩ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并立刻给予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ⅩⅩ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要求,组成有意杀人罪。 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要求,判决以下: 被告人刘ⅩⅩ犯有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Ⅹ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ⅩⅩ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41、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ⅩⅩ 审判员 ⅩⅩ 审判员:ⅩⅩ 2021年6月10日 本件和原本查对无异 书记员 ⅩⅩ 篇三:2021年册答案 法律文书作业1 一、 呈请拘留汇报书 X公刑字拘(2021)X号: 被拘留人的基础情况:王某,男,23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21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总而言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要求,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妥否,请指示。 承接单位:X
42、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接人:许XX 2021年3月17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2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2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2021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依然不改。2021年4月10日因涉嫌有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管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但她姐姐不愿带她,她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她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
43、澡水,这时她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土堆旁,趁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这时,朱XX见她没有洗澡,很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XX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觉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
44、验,和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对比,朱XX指纹和现场指印亦相同。 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97条之要求,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要求,涉嫌有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交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管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作业2 一、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字2021第54号 被告人:李X秋,女,1979年3月生,汉族,初汉字化,XX市XX镇XX
45、村。农民。被告人: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市XX镇XX村,农民。2021年6月,因有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1年3月刑满释放。 二人因涉嫌有意杀人罪于2021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止,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有意杀人罪,于2021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蔡X江2021年秋天和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觉为由,提出和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前后购置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
46、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酬劳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 2021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和白砂糖的温水递和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讲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X镇X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以下: 1、报案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 3、法定判定结论。 4、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5、相关证人证言。 6、李X秋、史X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有
47、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32条,“有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组成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要求,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验员:XXX 书记员:XXX 2021年X月X日 附: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2、关键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XXX有意杀人案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中法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
48、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以后经人介绍于2021年4月到XX市XX企业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企业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企业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法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数次受到企业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21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21年7月又因偷拿企业职员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21年2月13日,XX市公安局以有意杀人罪对刘XX实施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管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
49、X检诉字(202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诉讼代理人XX,被害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判定人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止。 XX人民检察指控,2021年2月,XX企业发放2021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1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先到企业厨房想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50、;后又窜到企业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和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立即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企业(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主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汇报,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
51、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立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觉已经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刻给予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组成有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232条之要求,组成有意杀人罪。附有证人X
52、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察阶段的供述,法定判定书等关键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期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此对企业领导尤其是企业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21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求作案工具,先到企业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以后又窜到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和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立即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
53、2时许,刘XX混进企业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主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汇报,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 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
54、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立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法医判定和医生检验结果,对刘XX指纹的判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羊角锤、木工凿,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的事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证据确实、充足。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组成有意杀人罪。辩护人王XX提出的期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要求,判决以下: 被告人刘XX犯有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55、利终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XXX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 2021年4月10日 本件和原本查对无异 书记员XXX 法律文书作业3 一、 秦X浩抢劫、强奸,鲁X成、李X抢劫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汉字化,住XX市XX街X楼X号。因本案于2021年4月15日被拘留,现羁
56、押于XX市看管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出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汉字化。住XX市XX街XX工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拘押于XX市看管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法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
57、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推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止。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21年3月间,得悉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数次密谋行抢,意欲强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21年4月10日下 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趁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进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和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
58、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摄影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摄影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产摄影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判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说、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
59、,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要求,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一审相同。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国刑法》第23
60、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要求,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合适,审判程序正当。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要求,裁定以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许XX 审判员张XX 2021年6月12日 本件和原本查对无异。 书记员 XXX 二 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51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企业退休干部,住XX企业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人孙X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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