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交通事故保险协议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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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交通事故保险协议免责条款 篇一:免责协议免责协议依据中国协议法等法律要求的相关要求,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充足协商就汽车借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应双方共同尊守:第一条 车辆车况确定1、出借方,颜色为2、借方第二条 借用期限1、出借车方自_月_日使用,至年_月_日时收回。第三条 出借方不负担的权利和义务1、不负担出借车辆在出借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含相关部门的罚款等。2、不负担出借车辆于出借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第四条 借用方的权利和义务1、借车期间拥有所借车车辆的使用权。2、借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负担因为违章、肇事、违法、酒驾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

2、济损失。3、不得把所借的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借用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和参与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4、负担车辆借用期间的油料费用。在借用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因每日检验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借用方应立刻通知出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借方指定维修厂,借用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借用方负担。5、如需续借车辆,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出借方办理续借手续。6、根据借车协议的要求借用方应有全权责任。7、截至2021年月 日,出借车辆无违规,扣分,罚款或其它交通违规统计。借用方归还车辆时,也应确保无违规、扣分、罚款等交

3、通违规统计。借方负担出借期间全部交通违规处罚和罚款。8、借方确定出借车身无划痕、挡风玻璃完好、车灯正常,车轮完好。车况良好。借出放归还车辆时,也应确保车辆情况和出借时无异。如归还车辆时,出借方发觉有显著刮伤痕迹或车况问题,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方维修或支付相同费用。第五条 车辆保险1、出借方为出借的车辆办理了车辆全险。2、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觉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借用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它对应的费用。3、车辆在借用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借用方应立刻通知出借方,出借方立即应帮助借用方向保险企业报案及帮助出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借用方并支付所以产生的

4、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企业负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它原因造成保险企业拒赔的损失由借用方负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4、借用方在借用期间发生操作不妥或其它外部原因引发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借用方应向出借方提供同类型车辆一辆,确保原车辆维修期间,出借方正常交通使用。如属于保险责任免去范围的,由借用方负担全部的维修费用及相关费用。第七条 借用协议解除1、未经出借方许可借用方多用时间内,出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解除协议,并不负一切法律责任。2、在下述任何一个情况发生时,出借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借用方负担:(1)、借用方利用所借车辆从事违

5、法犯罪活动等。(2)、借用方将所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3)、从事其它有损出借方车辆正当权益的活动。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自出借方、借用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共两页一式两份,由出借方、借用方各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出借方(签字盖章): 出借方身份证号码:出借方电话号码:借用方(签字盖章): 借用方驾驶证号码:借用方电话号码:签署时间:篇二:保险免责稿件案件回放:(略)律师说法:这是一起保险协议纠纷案件。中国协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要求:“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含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要求:“当事人

6、应该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第二款要求:“当事人应该遵照老实信用标准,依据协议的性质、目标和交易习惯推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依据2021年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签订保险协议,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协议的内容。”该条第二款要求:“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协议被称为最大诚信协议,这是因为保险协议对诚信

7、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协议。对于投保人来说,在签署保险协议时,一定要依据保险协议的要求,如实将被保险人的职业、年纪、健康情况、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的关系等真实情况通知保险企业,并依据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假如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诈欺手段和保险企业签署保险协议,保险协议无效,并应负担对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在和投保人签署保险协议时,应该将投保条件、投保措施、保险条款的含义及解释、理赔的手续等相关保险事项如实通知投保人,方便投保人选择是否投保。众所周知,保险协议是一个特殊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对于经过保险企业严格论证、测算后制订的、含有大量专业术语的格式协议,一个一般的

8、投保人极难对此作出完全正确的了解和正确的判定。投保人在做出投保决定时,往往是基于对保险企业、保险代理人的信任,对于其它部分内容,大家通常不去了解或极难了解。正因为如此,为了表现公平标准和互利标准,维护保险的信誉,法律要求保险企业对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受益人利益的内容进行说明,尤其是对其免责条款,保险企业更应推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保险企业怎样做才能够称得上已经推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明确说明”应怎样了解的问题的回复:这里所要求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和投保人签署保险协议之前或签署保险协议之时,对于保险协议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

9、险单上提醒投保人注意外,还应该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据此,在本案中,做为被告的保险企业提供的其和原告惠先生签署的保险协议的投保单上并不是惠先生的亲自署名,而是在惠先生购车时汽车销售店工作人员所签。这就包括到一个问题,就是汽车销售店的工作人员署名的效力。假如汽车销售店工作人员的署名对惠先生发生效力,那么惠先生就要对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担责任,即就能够证实该对投保单上的免责条款,保险企业已经推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汽车销售店工作人员的署名对惠先生发生效力的前提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即汽车店销

10、售人员和惠先生)之间组成委托协议关系。而本案中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这种委托协议关系的成立。所以,保险企业只提供了并非原告惠先生本人署名的投保单,未能提供其它证据来证实其已经推行了明示通知义务,认定该免责条款已经生效缺乏法律依据,且又无其它证据证实其已经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惠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故该免责事项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是合理正当的。律师提醒:现在,汽车已经走进了千千万万家庭,而汽车保险的问题却让很多人感觉头疼。有了机动车不买保险难以上路,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里,有很多在一些情况下保险企业能够免责的要求。对这些免责条款,投保人或车主大全部如同雾里看花,不甚明白。我们知道,保险协议是最

11、大诚信协议,出于保护投保人的正当权益,法律对保险人要求了较为严格的说明义务,但在保险实务中,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推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首先是因为保险协议中大量使用专业术语,艰涩难懂,条款多而繁杂,通常人要在较短时间内掌握保险协议的全部内容,绝非易事。其次,保险销售程序不规范,保险代理人为尽可能多推销保险,往往“报喜不报忧”,在给投保人介绍时,只讲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而对免责条款等内容只字不提。甚至为省事,部分保险代理人更是直接替用户在投保单上签字,代买保险,投保人只能接触到保单,更别说听到对条款进行说明或明确说明了。正是种种乱象,造成保险协议纠纷越来越多。在众多保险协议纠纷中,保险企业最常引

12、用的是“免责条款”,所以,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保险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通常说来,“免责条款”关键包含下列内容:一、酒后驾车、飙车不赔,中国法律要求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且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很严厉。保险企业的商业第三者险明确将酒后驾车作为免赔责任,而交强险则要求能够由保险企业先垫付赔偿费用。在新版车险中,A款、B款的车险条款将“酒后丢车”列为盗抢险的免责条款。假如确定饮酒等行为造成车辆被盗的直接原因,那么保险企业将拒赔。二、第三者险不赔家人。第三者责任险负责赔偿因为交通事故给她人造成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在保险协议中,第一者是保险企业;第二者是被保险车辆方;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

13、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第三者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组员、被保险人的家庭组员。三、违法驾车不理赔。车险条款要求,保险只对合格、正当车辆生效。驾驶员没有对驾照进行年审,所开的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企业有权拒绝车主的索赔要求。其实除了驾驶员未年审外,无证驾驶、驾驶证被暂扣、驾驶证无效或不符等全部是属于违法驾车的行为,保险企业对这些行为全部是不负担赔偿责任的。四、扩大损失不赔。保险条款要求,遭受损失后,未经必须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企业不予赔偿。五、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当肇事车主在遭遇事故

14、后逃逸,保险企业是不会赔偿该车主理应负担的事故损失额的。六、私家车投的是家用车损险,假如出现事故时是在拉客营运,则不具有申请理赔的正当性。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基础限于汽车发生碰撞等事故时,造成车内人员闪躲不及而意外受伤,因为急刹车或人员下车时所发生意外受伤,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不作理赔的。(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焦文华 供稿)篇三:保险协议免责条款效力保险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探析摘要:本文关键论及保险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主张依据其特点把免责条款划分为法定免责条款和约定免责条款。对于法定免责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中已经有深入明确的要求,而且较之于旧保险法有了更高的合理性和可适用性。不过对于约

15、定免责条款的效力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笔者期望经过对保险协议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探讨,能引发更多有关制度建设的思索,以使保险协议的免责条款能更多的发挥其正面作用,而摆脱其本身所承载的霸王条款的桎梏。关键词:保险协议;法定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一提到免责条款,大家往往会想到阿蒂亚所说的它是一个”很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因为免责条款是协议中意在限制或免去一方协议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常被描述为用来免去协议当事人中强势一方所应负担的责任的霸王条款。然而保险协议中的保险人责任免去条款性质比较特殊,作用也很主要。它是保险协议中必不可少的条款,用来界定保险人负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含有预计风险、激励交易、确保交易的主动作用,但因为保险协议格式化的显著特征,使得保险人经常利用格式条款制订方的优势地位滥用保险人责任免去条款,使之背离正当性,从而造成投保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得实践中被保险人指责保险人利用责任免去条款规避自己应尽责任、损害投保方正当权益的争议案件频频发生。所以,保险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假如公平合理,它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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