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无效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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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无效的案例 篇一:无效协议案例 (2)一、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案例:宝鸡市东星砂石场赵巧巧和吴剑计划购装载机,供货商、保险企业联合数次对其资信调查后,2021年9月3日吴剑和西安松林企业签署一按揭贷款购装载机的“工矿产品购销协议”,2021年9月10日吴剑凭此协议和光大三桥支行签署了“按揭贷款协议”,经西安市公证处作了公证,并在公证处将所购装载机作了抵押物登记;2021年10月25日吴剑在光大三桥支行 “贷款凭证”上签字,光大三桥支行发放了14.88万元到给吴剑开的专题帐号内。以前。按西安松林企业安排,赵巧巧于2021年8月26日到宝鸡常汇企业交了11万元首

2、付款,立即吴剑打“收条”开回了装载机,上面写明了装载机的“四号一色”;2021年9月17日西安松林企业给吴剑开了带税的正式“发货票”24.75万元。附的产品检验证的“四号一色”和吴剑2021.8.26给宝鸡常汇企业打的“收条”上“四号一色”完全一致。按常理,赵巧巧、吴剑以按揭贷款购的装载机一切手续己完成。随即,曹新红以“帮忙”到西安给光大三桥支行还款为名,收了赵巧巧三次四个月“分期还款”2.75万元。2021年1月19日,忽然,宝鸡常汇企业经理曹新红带了六、七膘汉强行开走装载机时,称按揭贷款没有办成,限赵巧巧10天内交清其他欠款13万,不然休想要回装载机。“吃饭穿衣亮家当”,两个农民那能在10

3、天内拿击欠款13万元呢?赵巧巧、吴剑多方向宝鸡常汇企业讨要装载机未果。就到光大三桥支行去查询,让其大吃一惊。光大三桥支行给吴剑了一个“用户贷款结清通知单”,上明确写的是:“您已于2021年11月19日完 全还清完成”。到11月19日自己才还14000光。是谁还清了这笔14。88万元贷款呢?她们数次要求光大三桥支行查个纠竟,全部以“保密”为由而拒绝。赵巧巧、吴剑为查清到底是谁给自己提前“完全清还完成”贷款,讨回宝鸡常汇企业强行开走购装载机造成的损失,把光大三桥支行、西安松林企业等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光大三桥支行无法回复“谁”提前“完全清还完成”14.88万元贷款后,改口辩称,她们

4、发觉吴剑用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后,从吴剑帐上将贷款“扣回”。西安松林企业也站在光大三桥支行的一边,明确表态,和吴剑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协议” 和所开“发货票”是虚假的,是应宝鸡常汇企业要求给“帮忙”。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剑认为赵巧巧取得银行贷款为目标,和西安松林企业签署的虚假工矿产品购销协议,后又以此购销协议为基础和光大三桥支行签署贷款协议,并以虚构的买卖装载机为借款协议做抵押。因为虚假的工矿产品购销协议是不能发生对应权利和义务的无效协议,所以,建立在虚假协议基础上的贷款协议也因实质要件不真实而 无效。根据无效协议的处理原则,光大三桥支行收回贷款是妥当的,资金收回是银行资金全部权的正当回归。

5、因为吴剑贷款购装载机的事实是虚拟的,故建立在虚拟事实基础上的借款协议的终止,自然也不会对其造成损失。所以,吴剑有关赔偿损失的主张一样因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判决驳回了赵巧巧、吴剑的诉讼请求。赵巧巧、吴剑不服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即便是认定自已是用虚假的“工矿产 品购销协议”和虚假的装载机作抵押物,存在所谓”欺诈”行为,所订“按揭贷款协议”也不属“无效协议”,只能是“可撤销协议”,光大三桥支行可经过法律程序处理,不能“霸道”的不通知而单方撕毁协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未央区人民法院“无效协议”的认定,驳回了两上诉人的上诉。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6、益案情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在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的房屋。2021年,孙某因经商缺乏资金,和好友谢某商议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取得银行贷款。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今后孙某和代理人唐某和谢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今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个月替谢某偿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两年后孙某经营情况不错,计划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

7、但此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最终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已,依据买卖协议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定原买卖协议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据此,仲裁庭依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作出以下裁决:一、确定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和被申请人谢某于2021年8月30日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无效;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谢某返还人民币29万元;被申请人谢某应在收款同时向中国银行股份

8、有限企业上海市浦东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自被申请人谢某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名下。3. 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案情:2021年2月,九采罗彩棉产业有限企业(原告)作为委托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企业玉海园路支行(被告)作为受托方、案外人北京世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作为借款人签署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书,由原告提供220万元,被告以委托贷款方法贷款案外人,被告负担连带责任。该协议书上被告的印章为被告原责任人王建梁私刻。次月,王建梁致函原告,载明同意原告将220万元直接打入案外人帐户,此函上加盖王建

9、梁私刻的印章。后原告转账给案外人北京世涛。后,王建梁因协议诈骗、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判刑。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为王建梁私刻的印章并签署协议不是被告的行为,该委托贷款关系和担保关系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王建梁签署协议时为被告的责任人,即法定“代表人”,协议上也有其个人署名,故为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应该对其行为负担责任。被告和原告之间成立担保关系。但本案是案外人北京世涛利用此协议进行诈骗,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因此委托贷款书为无效,故担保协议也无效。本案中被告没有过失,故不负担责任。法院基础维持一审判决。4.

10、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情:2021年6月10日,房屋的开发商南宁锦明房地产实业企业(被告二)和南宁市阳光易居房屋经纪有限企业(案外人)签署协议,由案外人代理销售被告二的房屋,根据4000元每平方米销售。同日,案外人和南宁市兴宁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告一)签署房屋代销协议,被告一代销房屋。2021年6月10日,南宁市迪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企业(原告)和被告一签署代理协议,原告代理销售被告一的房屋,根据7000元每平方米销售并根据销售额提取佣金,原告后交纳被告确保金20万元。2021年7月,原告致函被告一要求延长销售代理时间。后原告诉至法院。广西南宁市永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一和原告签署协议,应该以被告二

11、的名义或得到案外人的明确授权,不然对被告二没有没有约束力。现被告一无证据证实其得到案外人和被告二的同意,违反了协议法第400条的要求,原告和被告一的协议无效。法院依据协议法52条第5项,判决被告一返还原告20万元。被告一不服上诉,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一不具有将商品房向外包销的主体资格;同一天上述三份协议的签署,使房屋的价格从4000元每平方米上升到7000元每平方米,被告一的包销行为实为国际明令严禁的哄抬房价的行为,也损害了由一般购房者的共同利益所表现出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维持原判。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案例: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 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

12、小王和工头签署协议。而工头却在协议中要求,工头每个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助,由小王自己处理劳动防护用具。假如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初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她们负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煤矿及工头全部认为她们不能负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而且每个月全部领取了危险补助,同时在协议上也明确要求,假如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煤矿及工头概不负责。以后,几经周折,在相关部门的帮助下,小王的家眷才得到了正当的赔偿。那么,煤矿及工头为何签有协议还要赔款呢?

13、 因为她们和小王签署的协议是一份 “生死协议”,其本身就是一份无效协议。中国劳动法明确要求,企业和工人之间签署的劳动协议,必需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想违反的“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煤矿及工头和小王签署的“生死协议”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无效的。所以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需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负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费。二、可撤销协议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案情:1996年2月13日,杨文龙(原告)在山西同力计算机联合企业商贸分企

14、业(被告)处购置DCA2 5X86型海洋牌电脑一台,价格13100元。原告9月发觉被告在宣传品上将DCA2列为SL400(486)系列,后找被告交涉未果。1996年12月9日,原告委托山西省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判定结论为“DCA2 5X86微机是以486微机的品质冒用586微机的品牌,属于486机型”;“ DCA2 5X86微机的品牌不属于PENTIUM586型微机,而属于486型微机”。原告后起诉至法院,称被告欺诈,应该双倍返还,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6000元。被告答辩称出售产品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不存在欺诈,国家对486型和586型没有统一标准,故判定结论不科学。审理中,法院委托国家电子计算

15、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电脑进行司法判定,结论称“5X86是海洋机的叫法,对于该机到底是486还是586,因为现在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无法做出结论”。太原市南城区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判决称:因为现在没有划分486还是586的标准,被告不组成欺诈,不过被告在开具的收据中电脑型号“DCA2 5X86”写成“DCA2 586”,这种工作中的失误造成原告对所购电脑的重大误解,故原告能够要求退货。经济和精神损失不予支持。太原市中级法院于1997年10月27日判决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12.5元外,维持一审认定的事实。2、在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案情:2021年5月,敦化市建筑安装总企业

16、(被告一)和敦化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被告二)经过招标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被告一承建被告二的工程项目。敦化市建筑安装总企业信师成项目经理部(原告)是被告一的下属单位,原告根据两被告的协议施工,两被告没有将该招标文件交付原告,也没有通知原告该招标文件的内容。工程验收完工后,原告和被告二于2021年4月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后原告将工程招标文件调出,才发觉两被告签署的第五项显失公平,该条款有欺诈行为。原告和被告二签署的协议对结算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第五项条款。吉林省敦化市法院查明:原告提出的要求撤销的第五项约定协议价款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协议价款确实定标准确定协议价款。两被告也没有

17、通知原告有关招标文件的内容。实际原告和被告二的结算价款为411万多元,根据二被告签署的施工协议约定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协议价款确实定标准确定协议价款进行结算,被告二还有85万多元没有给原告结算。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结算时原告误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价款进行结算,属于重大误解,不属于欺诈行为。该结算没有根据两被告约定结算,数额相差85万多元,数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法院判令撤销原告和被告二签署的该涉案工程结算协议书。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案情:2021年4月,迟立祥(原告)和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企

18、业(被告)签署购车协议,约定原告购置被告解放牌自卸车一辆,发动机号为50371254,价款23万余元,首付款9万余元,余款14万余元每个月支付3900元,原告缴纳履约确保金1万余元,产品合格证上发动机号50454337。同年5月,原告车辆出现故障至苏州维护,发觉该车实际上发动机号50454337,而不是协议约定、行驶证和机动车具体信息载明的发动机号50371254。被告查实曾将该车出售给她人,因发动机质量问题被退回,被告重新入户后更换了发动机出售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23万余元,赔偿损失33万余元。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有意隐瞒事实,对原告购车欺诈,原告有权要求撤销协议。原告

19、支付了首期购车款9万余元,确保金1万余元。因为本案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对因消费贷款引发的款额返还包括到另一个法律关系,且对于该款项实际发生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故不宜在本案处理,原告可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行主张。原告购车是用于货物运输,不是用于生活消费,故原告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原告返还被告车辆。诉讼费12828元,原告负担9621元,被告负担3207元。第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案例:2021年8月,刘某和张某两人合作经营了一家店铺,同年12月,刘某和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作,刘某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

20、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经营。解除合作后,刘某店铺经营的很红火,张某眼红,遂常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21年2月,张某和刘某再次签署一协议,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协议签署后,刘某反悔,不一样意给付张某5000元。两人就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案例:甲将房屋转让给乙,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甲和丙签署一份假的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第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的协议。案例:破产前将优质资产贱卖给串通好的第三人。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协

21、议。案例: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比如甲流期间高价卖口罩的行为。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协议篇二:有关一起协议无效案的案例分析有关一起协议无效案的案例分析学号: 1202110114 哲学1201班 杨佳玮摘要孙军(化名)生前和人寿保险企业签署了一份康宁终生人寿保险协议,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人要求该企业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月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人寿保险企业退还保险费12600元,同时驳回了小孙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案情介绍2021年5月,孙军和人寿保险企业签署了康宁终生保险协议,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孙

22、,保险金额为30000元,年交费3150元,缴费期为20年。投保单通知事项共17项,其中第10项是否常常或曾经吸烟,回复“否”,第11项,最近健康情况第3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连续超出一周有下列症状:疲惫、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平常有皮肤病,回复为“否”。协议签署后,孙军交纳了2021年、2021年、2021年的保险费合计12600元。孙军于2021年4月11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偿问题和人寿保险企业发生争吵,并将人寿保险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90000元。案情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协议是诚信协议,保险关系存在的基础标准是老实信用标准,投保人在签订和推行

23、保险协议时,应如实通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所做出的问询,并应如实通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相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据以提升保险费率的主要情况。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30天内体重下降15千克,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连续超出一周有下列症状:疲惫、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 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通知的协议义务,也违反了老实信用的标准,而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孙军和人寿保险企业所签署的保险协议属无效协议,人寿保险企业不应负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通知义务和保险

24、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企业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案情结果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并在投保前30天内体重下降15千克,而在投保单“最近六个月是否连续超出一周有下列症状:疲惫、体重下降等一栏中填写了“否”, 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通知的协议义务,也违反了老实信用的标准,而且足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所以,孙军和人寿保险企业所签署的保险协议属无效协议,人寿保险企业不应负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通知义务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

25、企业应退还其所缴纳的保险费12600元。相关法规 协议无效是指协议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协议当然不发生效力。 关键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六)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协议;内容不正当的协议;无效代理签订的协议。法律后果协议法有关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要求了两个条文。第58条要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该给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须返还

26、的,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全部有过失的,应该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第59条要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所以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全部或返还集体、第三人。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被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受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收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协议从对方当事人处接收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 者即使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收了财产,不过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有意违法行为,无违

27、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有意违法行为的一方 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该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 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该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该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全部从对方接收了给付的财产,则将 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全部返还给对方接收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收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假如双方当事人有意违法,则应该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2、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是在因无效协议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须返还时,根据所取得

28、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法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责任形式。3、赔偿损失依据协议法第58条之要求,当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后,假如因为一方或双方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有以下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含有过失。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要要件。(3)过失行为和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假如协议双方当事人全部有过失,依第58条 的要求,双方应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即适用过失的程度,如一方的过失为关键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失的性质如一方系有意, 另一方系过失,有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一方当

29、事人所以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失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 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该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协议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标准。4、非民事性后果协议被确定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协议法第59条详细要求了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马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个民法救助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助手段;通常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

30、后果。依民法通则若感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含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表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有意违反法律的严禁性规范的惩戒。协议无效和协议不成立的区分中国原经济协议法第6条要求:“经济协议依法成立,即含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全方面推行协议要求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和解除协议。”原 经济协议法的该条要求没有严格区分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问题。但经济协议成立和生效含有本质的不一样,协议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 种事实状态。协议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协议的态度和评价,反应了国家对协议关系的干预,协议不成立的

31、处理结果和协议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一样。协议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假如当事人已经作出了推行,则应该各自向对方返还已 接收的推行。协议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它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协议来说,不但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妥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发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协议成立和协议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部分已经成立的但不具有生效要件的协议,全部作为无效协议对待;对(原文来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范 文 网:)于很多仅仅是一些条款不具有或不明确的协议,经过解释的

32、方法或依据法律的补缺性要求努力促进协议成立,达成激励交易,降低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标。篇三:无效协议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三辑,总第45辑,第239249页:三兴体育用具有限企业诉丰格广告有限企业举行演唱会未立即申报被责令停办造成双方签署的冠名协议不能推行返还已付冠名费案案情:丰格广告有限企业(被告)原定于2021年10月在泉州市区举行王菲个人演唱会。同年9月14日,被告和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具有限企业(原告)签署“特步”之夜、王菲泉州演唱会总冠名协议书,约定: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提供总冠名广告宣传费256000元,被告提供为原告拥有独家冠名权等一系列广告宣传活动。同月15日,签署协议书,约定宣

33、传车的宣传费用6000元,付款方法为现金,在协议备注栏另注“另赠被告十八双特步牌风火鞋”。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支付236000元,并赠予被告18双风火鞋,另向被告购置演唱会门票,被告出具两张收款收据,记载金额为15190元。同时,被告共投入121457元在媒体上公布演唱会广告,内容标题为“特步之夜酷感天后菲常魅力王菲2021泉州超级震撼大型演唱会”。因时逢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发生,该演唱会所以不得泉州市公安局同意而未能准期举行。该局于2021年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做有关取消或推迟举行王菲个人演唱会的汇报,称因为受美国“911”恐怖活动的影响,现在不宜举行这种大型的商业演出活动,为安全起见,本局

34、标准上不一样意举行王菲个人演唱会。另查,被告筹备该次演唱会还未按要求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原告起诉称被告因未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而被公安机关责令停办,泉州市文化局也数次责令被告“停止一切商业宣传”。原告于10月12日要求被告出具公安局批复文件时,被告始通报上述情况。因为双方的协议已经实际不含有推行的可能,因造成协议无法推行的过失责任在被告,故被告应返还236000元,演唱会门票74370元及赠予的18双鞋。被告答辩称其已经按约定为原告提供了很多服务项目,花费十多万元。因为受不可抗力影响,演唱会得不到公安部门同意而未能举行。被告同意解除协议,扣除宣传费用后反悔剩下款项,演唱会门票依购票发票可退

35、15190元,鞋为原告赠予,故原告无权要求退还。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签署冠名协议,违反了文化部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要求,双方作为该活动的主办单位,都有过失。对被告投入的广告费,因其制作的广告符合协议的约定,可按广告的实际收益百分比由原告负担60%的份额。原告虽持有94张门票,但不能证实为实际支付,应根据收款收据认定购票款为15190元。原告赠和被告的18双鞋并不附有协议义务,其以协议目标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被告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于2021年5月16日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15190元及冠名费163126元。 原告不服上诉称原告仅仅是冠名单位,被告

36、才是该活动的实际主办单位,且被告为专业的广告企业,理应知悉举行演出活动应办理的审批手续并有报批的义务,其未尽该报批义务,是造成协议无效的原因,对此应负担全部过失责任。被告答辩称双方对协议无效均没有过失,原告负担60%的份额已偏低。 泉州市中级法院查明:原告提供门票的票面金额为76820元,其中打折票十张,计打折款2450元,原告实际支付门票款74370元。 泉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有关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要求的相关要求,被告作为实际主办单位及专业的广告企业,有义务在签署和演出相关的协议前,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被告未尽该法定义务,是造成本案冠名协议无效的关键原因,应负担关键过失责任。原告签署协议时,未审查被告缔约资格和举行活动的正当性,未尽缔约之谨慎注意义务,对协议无效也有一定的过失。对于被告在筹备演唱会期间的投入,因为宣传时还标有众多协办单位,依据双方对协议无效的过失程度并兼顾公平,原告负担20%的责任。被告对于门票主张未开具收款收据的门票属于赠票,但相关的协议及协议均无相关赠票的约定。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被告支付原告门票款74370元及冠名费211708.6元。本案例“责任xx按”认为本案适用协议无效似乎有争议,本案情更符合“情势变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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