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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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房屋租赁协议范本 出租方:身份证号:承租方:身份证号:依据中国协议法及南宁市相关房产管理的要求,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房屋出租房屋座落于XX市路号小区号房,面积为平方米,出租房屋内属出租人全部的设施、物品暂由承租人使用保管,租赁期满和出租房屋一起收回(设施、物品清单详见本协议第八条)。第二条租赁期限和权利义务1、租赁期为_年,出租方从_年_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年_月_日收回。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相同条件下承租方享受优先权,但承租方若续租应在协议期满前30日提出,逾期不提出,出租方有权转让她

2、人。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能够终止协议、收回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出租方:a.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她人的;b.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c、承租人私自更改承租房屋结构和装修的;d、承租人毁坏出租房屋及房屋内设施、物品的;e、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的。3、如承租方到期未续签租赁协议又逾期不搬迁的,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采取一切正当有效方法,出租方所以所受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1、租赁房屋租金每个月为人民币元,承租方须于协议签署当日一次性向出租方支付一年租金元。2、如承租方续签协议,承租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十五日即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清下一年租

3、金(月租金另定),不然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刻收回出租房屋。3、承租方交纳租金时,出租方应出具收条,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可在付清税费后取得发票。第四条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第五条承租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和在租赁期间,政府部门需征收的费用,承租方自行按时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支付,如逾期支付,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担,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后果严重的,出租方还有权立刻解除协议。第六条承租方应自行负担费用,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第七条承租方任何时候非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均不许可私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自行装修。第八条出租房屋内

4、的设施、物品清单及使用义务1、2、截止年月日,水表底度为度,电表底度为度。承租方应在房屋交付之日同时对房屋质量及房屋内设施、物品进行确定,双方对本协议一经签字,即视为承租方已经确定完好及验收,以上设施及物品已随出租房屋一并交由承租方保管使用,承租方应尽保管维护之义务,租赁期满保持原状归还出租方,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担费用维修至完好,若不能恢复原状则由承租方照原价赔偿。承租方应在交纳第一次租金时向出租方交纳押金5000元,租赁期满,承租方依据书面确定书保持原状完好返还出租物的,押金退还承租方。如有损害,应先从押金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付足。第九条协议终止如双方不再续签时,承租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

5、日把租赁房屋钥匙、房内设施物品交还出租方,经出租方验收无误后,方可将属于其个人物品带离,协议期满超出三日不搬离其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第十条违约责任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立即如数补交外,还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出租方并有权选择立刻解除协议;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给承租方使用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3、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a至e各条款要求的,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所以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出租方一切相关损失;4、租赁期间,如承租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提前解除协议,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5000元。

6、第十一条免责条件租赁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负担责任第十二条争议的处理方法本协议在推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有变动,按中国协议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共同协商,能够签署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出租方:承租方电话:电话:地址:地址:年月日年月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7、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将房屋出租(包含室内设施、设备就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三条本措施适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受全部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能够依法出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根据本措施将承租房屋转租。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权属证实或权属有争议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三)属于违法建筑的;(四)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效的;(五)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些人同意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

8、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已依法实施拆迁的;(九)不符合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的;(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严禁出租的。第六条南宁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税务、财政、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参加房屋租赁管理相关的工作。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七条房屋租赁应该遵照自愿、公平、老实信用标准。第二章租赁协议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应该签署书面租赁协议。第九条房屋租赁协议应该具有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情况;(三)租赁用途;(

9、四)租赁期限;(五)租赁金额及交付方法;(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协议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及处理争议的方法;(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第十条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出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第十一条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房屋出售的,应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置权。承租人放弃购置的,房屋全部权转移后,房屋受让人应该继续推行原租赁协议,原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房屋全部权人将其出租房屋抵押的,应该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将租赁情况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租赁期满,出租人需继续出租的必需经抵押权人同意。第十三条已依法公告

10、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在公告前已签署租赁协议的,拆迁公告要求期限内能够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出租,但租赁协议期限不得超出拆迁公告要求期限。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公告时没有设定租赁关系的,不得出租。第十四条经市计划部门同意建设的暂时建筑符合条件出租的,其租赁期限,不得超出被同意的暂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间,法人或其它组织作为当事人一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推行原租赁协议;出租人死亡的,其正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该继续推行原租赁协议;承租人死亡的,和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能够继续承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或租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房屋租赁期满,租赁

11、协议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重新签署租赁协议,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许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一)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或协议约定能够变更或解除协议条款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协议不能继续推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协议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能够免去责任的以外,应该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章租赁登记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该自签署或变更租赁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立案。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和单位自管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员的,不适用前款要求。第十九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该提交下列证件;(

12、一)租赁双方登记立案申请书;(二)房屋全部权证实文件;1、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共有权证;2、还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正当用地文件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及附图;3、正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收件收据等证实文书;4、经市房产管理局鉴证的购房协议或买卖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协议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购房证实、购房发票等;5、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赔偿协议和房屋交付使用的证实;6、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其它房产权属证实。(三)房屋租赁协议;(四)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其它组织资格证实;委托人的委托证实;(五)出租共有房屋应该提交其它有些人同意出租的证实;出租委托代

13、管房屋,应该提交房屋全部权人授权出租的证实;出租已抵押的房屋,应该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实;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应该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实。第二十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二)现场勘察;(三)租赁协议登记立案;(四)发放房屋租赁证。市房产管理局应该自受理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要求的,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本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回复申请人。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正当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正当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

14、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证实施年审制度,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二)根据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它费用;(三)依法缴纳税费;(四)按要求和公安部门签署治安责任确保书,负担治安责任;(五)按要求和计划生育部门签署计划生育责任书,帮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六)不得对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进行干扰和妨碍;(七)根据协议约定的责任,检验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八)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造成

15、承租人损失的,应该给合适赔偿;出租人未根据约定立即修缮房屋,经承租人书面通知仍不修缮房屋的,或房屋紧急险情影响房屋安全或正常使用的,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出租人违反前款第(七)项要求,给承租人或她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房屋承租人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根据协议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二)根据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进行装修或增设她物,应该取得出租人的同意,经相关部门同意,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三)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要求;(四)遵守计划生育相关法规;(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

16、并负担造成污染治理的责任。承租人违反前款要求,给出租人或她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能够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二)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私自拆改房屋及其隶属设备的;(三)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她人或私自调换使用的;(四)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拖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五)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房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六条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能够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未

17、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二)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的;(三)未根据协议约定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的;(四)干扰、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七条租赁房屋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未和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搬出的,属非法侵占,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负担赔偿责任。第五章转租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取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能够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她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协议。第二十九条出租人能够和转租人协商约定转租收益的归属或分配百分比,转租人应该就转租行为依

18、法缴纳税费。第三十条房屋转租,应该签订转租协议,办理登记立案手续。转租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出原租赁协议要求的终止日期。第三十一条转租协议生效后,转租人享受并负担转租协议要求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应该推行原租赁协议要求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方和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转租期间,原租赁协议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协议也随之对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给处罚:(一)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要求,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立案手续的,租赁行为无效。除责令暂停房屋租赁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外,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

19、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对公民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第三十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权徇私、贪腐收贿的,由所在机关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以营利为目标,房屋全部权人将以行政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她项权利登记,并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三十七条涉外房屋租赁,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适用本措施。第三十八条本措施详细利用问题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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