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R44欧洲标准最新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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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对机动车和机动车上配套或使用的设备和部件采用统一的技术规定,在这些规定基础上形成相互认可的批准条件. (第2次修订,包括于1995年1月6日颁布实施的修改条例)附录3:第44号规章第二次修订关于机动车上儿童乘坐的约束装置的批准条件的统一规定(“儿童约束系统”)联合国发行日:28/2/04102 / 107第44号规章关于机动车辆上婴儿乘坐的约束装置标准的统一规定(“儿童约束系统”)目录规范 页码1。范围2定义33。 批准申请54 标签55 审批76. 一般要求97。 特别说明158。 试验说明5/229.类型批准和生产资格认证的试验报告321 对儿童约束系统批准的修改和扩展21. 生产资格

2、3312。 产品一致性和常规测试3313。对生产不合格的惩处334。 明确中止生产331. 说明346. 负责进行批准测试的技术服务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名称与地址317 过渡条款6附录137说明信息37附录29批准标签的安放位置39附录34耐粉尘试验的装置40附录441腐蚀测试1附录52磨损和轻微滑移测试42附录65载重滑车的说明45附录6附件14附录6附件52止动装置2附录附件55载重滑车上固定点的分布和使用5附录758载重滑车测试中速度与时间的函数曲线8附录7附件159载重滑车测试中速度与时间的函数曲线(前撞)9附录7附件260载重滑车测试中速度与时间的函数曲线(后撞)6附录86假人的说明1附

3、录附件19个月以及3、6、10岁的假人的说明62附录8-附件269新生儿假人的说明69附录附件718个月假人的说明71附录976障碍性前撞测试76附录77后撞测试过程7附录178连接CRS到半通用类车辆中所需要的附加固定点78附录178座椅78附录1379标准安全带79附录1482组别批准方案(流程图IO902:200)附录14解释性说明84附录168对产品一致性的控制86附录1789能量吸收材料的测试89附录1带有靠背的座椅受到头部冲击区域的要求和背向前的座椅的侧保护的最小尺寸90附录991对直接安装在儿童系带上的调节器状态的描述9附录29典型的拔扣强度测试装置92附录13动态冲击测试装置3

4、附录2295下肢的测试5. 范围1 本规范用于三轮以上机动车上安装的儿童约束系统,而不用于折叠(翻转) 或侧面向上的座椅.2.定义本规范采用以下定义2.1 儿童约束系统(CS)指包括带子(或软性部件)和安全拔扣、调节装置、连接件、某些情况的附加装置(例如便携床、提篮、附加座椅和/或防冲击板)、能固定在机动车辆上的组合件。它应设计成能在车辆发生碰撞或刹车时,通过限制乘员的移动来减少乘员受到伤害的风险。“IFI”指把儿童约束系统连接到具有两个专用接口的车辆上的装置,它相当于儿童约束系统上用来限制其移动的刚性固定件.2.。1。 儿童约束系统分为五个重量组:2.。1。 0组:适用于体重小于10kg的儿

5、童;.1。 0+组:适用于体重小于1 k的儿童;2。1。1。3 组:适用于体重为9kg到8kg的儿童;2.。1。4. 组:适用于体重为kg到5k的儿童;2。1。1. 组:适用于体重为22kg到3 kg的儿童;2.1。1.6。 ISOF儿童约束系统分为个等级,见规章No。16附录7附件。 A O/F:全高度面向前儿童CRS BISO/:稍低高度面向前儿童CRS 1-ISO/2X:更低高度面向前儿童RC-ISO3:全尺寸背向前儿童CR -SO/2:稍小尺寸背向前儿童RS ISO/R1:背向前婴儿CRSIOL1:左边向前C(提篮式)G /L2:右边向前CRS(提篮式)重量级SOFI级别组:低于10k

6、gFIS/L1GIO/2EISO/R10+组:低于3kgCSO/3ISO/RSO/1组:918kgASO/F3ISO/F2BISO/F2XCIO/R3DI/22.1.2. 儿童约束系统分为四类:2.1.2.1. “通用”类用于.1.1、1.3.1和6.3。规定的情况,适合绝大多数车辆座椅,特别是通过规章No16评估的车辆;2.1.2.2. “限用”类用于6。.和6.。3.中规定的,由儿童安全座椅制造商或车辆生产商指定的专用车辆;2.1.2.3. “半通用”类用于。和6.13.中指定的情况;2.1.2.4. “专用”类用于:2.1.2.4.1. 6.1.2和6。1。3.2中指定的专用车型或2.1

7、.2.4.2. “内装式安全座椅。2.1.3. 儿童约束系统上的儿童束带分为两级:整体级指儿童束带独立于与车辆直接相连的装置;非整体级指儿童束带依赖于与车辆直接相连的装置;2.1.3.1. “非整体束带”指一种例如增压垫之类的装置,当它与汽车安全带连接时能通过固定儿童的身体或者儿童安全座椅形成一个完整的儿童约束系统。2.1.3.2. “增高垫”指可与汽车安全带一起使用的一个固定垫.2.2. “儿童安全座椅”是结合了供儿童乘坐的座椅的儿童限制系统。2.3. “束带”指包括安全拔扣、调节器、连接件和织带的儿童约束装置。2.4. “座椅”是儿童约束装置的组成部件,用于儿童的乘坐。2.4.1. “便携

8、床”指用于将儿童以仰卧或俯卧的姿势安放并约束的装置,同时儿童的脊椎与车辆的中纵面垂直。它可以设计成在发生碰撞时,使约束力分散到儿童的头部和身体(而四肢除外);2.4.2. “提篮束带”指用于将提篮约束在车辆上的装置;2.4.3. “提篮”指可用于将儿童以面向后半卧的姿势安放并约束的装置。它可以设计成在发生正面碰撞时,使约束力分散到儿童的头部和身体(而四肢除外)。2.5. “座椅支承指儿童约束系统中用于将座椅升降的装置。2.6. “儿童支承”指儿童约束系统中用于将儿童升降的装置。2.7. “防冲挡板”指固定在儿童前面的装置。它可以设计成当发生正面碰撞时,使大部分约束力分散到儿童躯体长度方向上。2

9、.8. “带”指传递力的柔性部件;2.8.1. “腰带指以完整带子(或一部分)的形式通过儿童盆骨区域的前面,并约束该区域的带子;2.8.2. “肩带”指限制儿童上部身躯的安全带的部分;2.8.3. “裆带”指连接到婴儿束带和腰带上的一根带子(或是分离的带子,其由根或多根织带构成),固定后它通过婴儿的两大腿之间。它的设计可以防止正常使用时婴儿滑到腰带下和在撞击中腰带从婴儿盆骨上脱落;2.8.4. “儿童束带”指仅用于限制儿童身体的束带,它是安全带的组成部分;2.8.5. “儿童束带连接带指连接儿童束带和车体结构的带子,它可以是车辆座椅约束装置的一部分;2.8.6. “吊带”(haress blt

10、)指包括腰带、肩带、裆带在内的组合件;2.8.7. “Y型带”指由引导儿童两腿间和肩膀上的带子组成的组合带;2.8.8. “导向带指可以控制汽车座椅安全带在某个适应婴儿的位置的带子,它具有上下调节肩带来定位并锁定乘客肩部的装置.导向带并不用来承担大部分动态负荷.2.9. “拔扣指能使婴儿被束带或汽车安全带约束住和迅速松开的释放装置.拔扣可以与调节器连接在一起;2.9.1. “封闭型拔扣释放按钮”,一种拔扣释放按钮,但它不能用一个直径为m的圆球来释放拔扣;2.9.2. “非封闭型拔扣释放按钮”,一种拔扣释放按钮,但它必须用一个直径为4mm的圆球来释放拔扣.2.10. “调节器指可以调节R(或其连

11、接装置)使之适合乘员的体型或/和汽车配置的装置.它可以是拔扣、卷收器或者儿童座椅的任一组成部分。2.10.1. “快速调节器”指可以单手用一个简单的动作即可操作的调节装置;2.10.2. “直接固定在CR上的调节器”指用来调节直接固定在R上的完整级吊带的调节装置,从而避免乘员被调节器的系带直接接触。2.11. “固定件”,CRS的一部分,指能把儿童牢固地固定在汽车部件或汽车座椅上的固定装置。2.11.1. “支撑腿”,固定在C上,在CRS和汽车结构间产生压力,用来缓冲减速时对座椅的作用力,它通常是可调的。2.12. “缓冲件,与束带和R其他装置一起或者独自吸收碰撞时产生的能量的装置。2.13.

12、 “卷收器指用于贮存部分或全部儿童束带的设备。它包括以下装置:2.13.1. “自锁式卷收器能拉出所需长度的束带,当拔扣锁紧时,可自动调节带子的长度以适合乘员的体型,此时若没有乘员的干预,则能防止束带再次被拉出的卷收器。2.13.2. “紧急锁止式卷收器”,在汽车正常行驶状态下,并不限制乘员的自由活动。此装置具有自动调节束带长度以适合乘员的体型功能,若发生紧急情况,它通过以下方式执行锁定:。1。.降低车速、从卷收器里拉出束带或者其他自动装置(单功能型);或者2.13。2以上功能的综合(多功能型).2.14. “固定件指车体结构或座椅结构中用于固定儿童安全座椅的部件;2.14.1. “附加固定件

13、”指车体上或车辆座椅上用来固定儿童安全座椅的部件,它是通过规章o14批准的固定件的附加件。它包括附录6中描述的载重滑车的底面和使用支撑腿时具有特殊功能的机构。2.14.2. “ISOFIX低固定件”指一个横截面为圆(d=6mm)的横杆,用来把具有ISOFI结构的CRS固定在车体或座椅上。2.14.3. “FIX固定系统”指由两个符合规章No14要求的OX低固定件组成的,用来把具有SOFIX结构的CRS连接到止动装置上的系统。2.14.4. “抗翻转装置”(a) ISOFIX通用CRS抗翻转装置由ISFIX上系链组成。(b) ISOFIX半通用R抗翻转装置由SFIX上系链、汽车仪表板或支撑腿组成

14、,用来减少发生正面碰撞时座椅的旋转.(c) 对于ISOF(半)通用CR来说,汽车座椅自身并不含有抗翻转装置。2.14.5. “IFIX上固定点固定装置”指符合规章o.14要求的装置,例如杆,位于设定的区域,用于连接IOF上面的固定点并把ISFIX所受的约束力转移到车体上去。2.15. “面向前”指面对车辆正常行驶方向.2.16. “背向前”指面对车辆正常行驶相反的方向。2.17. “斜躺位置”指允许儿童倾斜的座椅的特定位置。2.18. “躺/平躺/俯卧”指当婴儿在CES中休息时,在该位置至少婴儿的头部和身体(不包括四肢)位于水平面上。2.19. “儿童座椅类别”指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区别的安全座椅

15、:2.19.1. 不同类型和重量级的安全座椅在使用时的位置和方向(.1和216定义的);2.19.2. 儿童安全座椅的几何形状;2.19.3. 座椅、坐垫和防撞挡板的尺寸、重量和颜色;2.19.4. 系带的材料、织法、尺寸和颜色;2.19.5. 刚性部件(拔扣、固定件等等)2.20. “汽车座椅”指是或者不是车体的组成部分,带有饰件可供一个成人安坐的机构.它分为:2.20。1。“汽车排座”指长座椅或单独的但需并排的座椅(例如将其固定后,一个座椅的前固定点与另一个座椅的前或后固定点对齐,或通过这些固定点排成一条线),每个座椅可坐一个或数个成人;220.2.“汽车长座”指带有饰件可坐两位以上成人的

16、结构;。20。“汽车前座指车厢中位于最前面的排座,例如,没有其他座椅在前面;24.“汽车后座”指位于另一组座位后的朝前固定座椅。2。20。5.“ISX方位”指可以进行以下设备的安装的系统:(a)此规范中定义的通用SIX面向前CRS或者; (b)此规范中定义的半通用ISOFIX面向前或者; (c)此规范中定义的半通用ISOF背向前CRS或者; (d)此规范中定义的半通用ISOFI横放RS或者;(e)此规范中定义的特殊ISFICRS。21。 “调节系统”指可将汽车座椅或其部件调节到适合成年乘员体型的完整设备,它可以实现:2.21。 纵向移动,和/或2。21。2垂直移动,和/或2。3 角度调整。2。

17、22 “汽车座椅固定件”指把成人座椅整体固定在车辆结构上的系统,它包括车辆结构的相关部件。3。 “座椅类别”指成人座椅,它在以下主要方面应无区别:2.23.1。 座椅结构的形状、尺寸和材料;2。2。. 座椅的锁定调节和锁定系统的类型和尺寸;2。23. 座椅上的成人安全带固定点、座椅固定点和车辆相关部件的类型和尺寸.。4 “移动系统”指能使成人座椅或其部件产生角度位移或长度位移,而无固定中间位置的装置,以利于乘员的进出及货物的装卸。25. “锁定系统”指可以确保成人座椅及其部件保持在其使用位置上的装置。2.26. “锁断装置”指防止成人安全带的一部分相对于另一部分产生移动的装置。它可能作用于安全

18、带的肩带或腰带或者同时.它包括以下两种:2.26.1. “A类装置”指当用成人安全带直接来约束儿童时,防止儿童通过腰带把安全带从卷收器中拉出的装置。2.26.2. “B类装置”指当用成人安全带来约束CRS时,使张力保持在成人安全带的腰带上的装置。此装置用来防止安全带通过此装置从卷收器中拉出,以避免释放张力导致约束处于非理想状态。2.27. “专用约束系统”指对因为在体能或智能上有缺陷而有特殊需求的的儿童设计的约束系统,这种装置可特别允许对儿童的任何部位另加约束,但它必须至少包括一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基本约束方式。2.28. “ISOFIX固定件指符合此规章632要求的两个连接件中的一个,从ISO

19、IX儿童约束系统中伸出的,与ISOFI低固定件一起发挥作用的装置。2.29. “SFI儿童约束系统指必须与符合规章N。1要求的IOFIX 固定件连接使用的儿 童约束系统。2.30. “椅湾”(sat bight)指靠近汽车座椅的坐垫和靠背交点的区域. 2.31. “汽车座椅设备(VF)”指R制造商用来决定SOFIX儿童约束系统尺寸和ISOI固定件位置的设备.2。1.6.定义了此设备的尺寸等级,规章No.16附录2附件17第1到6行中规定了其尺寸大小。2.32. “ISOF上固定点连接器”指连接到FIX上固定点固定装置上的装置.2.33. “ISFI上固定点钩”指通常用系带连接到SOFI上固定点

20、固定装置上的ISOFI上固定点连接器,如规章No.14第3段所述。2.34. “SOF上固定点带”指连接有调节装置、释放装置和ISFIX上固定点连接器的带子(或同类物)用以将IOIX儿童约束装置和ISFX上固定点固定装置连接起来。2.35. “ISOFIX上固定点附件”指把IOX上固定点带固定到ISOFI儿童约束装置的装置。2.36. “释放装置”指释放保持ISOFI上固定点带压力的装置的系统。2.37. “成人安全带导向装置”指使安全带处在正确的路线并可以自由移动的装置。2.38. “典型批准测试指确定某种C能够符合要求的批准试验.2.39. “生产认证测试”指确定R制造商是否能够生产符合标

21、准的CS的试验。2.40. “常规测试”指抽取一定量的产品来测试其合格品的程度的测试.3. 批准申请3.1. RS的批准申请应由商标持有者或其授权代表递交,并应符合附录4中规定的批准方案类型。32 CRS每种型号的批准申请书应附有:21。CS的技术说明、详细说明系带和其他所用的材料、各个零件的图纸、卷收器及其重要件的安装说明和对毒性(6.5)可燃性(61.6。)的声明。图纸必须标明批准号附加标示拟放在批准标志四周的位置。说明中应提及递交用以批准测试的样品的颜色;3.2。2. 四个CS样品;32.3. CR中所用每种系带0长的样品;.。4. 根据进行测试的技术部门的要求另外提供样品;。.5. 符

22、合第14章规定的包装的细节说明;. 对于提篮式CR,如果提篮的安全带可与许多类型的提篮式CRS组合使用,则生产商应提供后者的清单。3。. 当经批准成人安全带用于固定C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所用成人安全带的类型,例如固定式腰带。3。4。权威机构在做出批准之前,应核实保证生产出跟测试样品一致的产品的有效控制措施是否存在。4 标签.1. 符合3。2和3。2的送测样品应清晰持久地加上制造厂商的名称缩写或商标。4.2. CRS的每个塑料件(如本体、防冲挡板、增压垫等),除带或绳外,都应清晰持久地标明生产日期。4。3。 如果CRS与安全带组合使用,则应在持久标签上明确安全带的正确路径.如果CRS由安全带来固定

23、,则安全带的正确路径应通过颜色标识清楚地标注在产品上。当CS以面向前安装时,路径标志所用颜色应为红色,背向前则为蓝色。在介绍使用方法的标签上应用同种颜色。 对安全带的肩带和腰带的分开路径应有明显的区别.通过颜色标识、文字、形状等加以区分。 在任何一个安全带路径标志中,CRS相对于汽车的方位一定要明确标明.不显示汽车座椅的标识是不可取的。 本节指定的标志当CRS固定在汽车上时应能可见。对于0组R,当儿童乘坐时标志也应可见。4.4.背向前式CRS应有永久标有以下标签.此标签位于R里接近儿童头部的内表面的可见位置(包括儿童头部的侧面)(图中显示的文字信息为最小规格)。 该标签应以销售地所在国家的语言

24、显示。 标签的最小尺寸:620mm 标签的四周被缝在布套表面并且(或者)标签背面全部被粘贴在布套表面。其他使标签不易脱落或模糊的附着方式也是可取的。旗形标签是尤其被禁止的。 如果有C的部件或制造商供应的附件可能会使标签模糊,则需要附加另外的标签。不管CRS用于任何配置和任何情况下,警示标签都必须是永久可见的。4.5. 当CS可用于向前和向后安装时,应具有以下文字:“注意当儿童体重超过以前,不得将其面向前(参见说明书)4.6. 当CRS有其他的绑带方式时,则其他的受力点(CRS与安全带的连接处)必须被永久标识.该标志要符合以上面向前和背向前安装时的标示规范。4.7. 当C有其他的绑带方式时,则4

25、。3中要求的标签中应指出说明书中有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绑带方式。4.8. ISIX标签如果产品具有ISFX固定装置,则必须确保安装者能永久看到以下信息:国际标准的SOFIX标识对于不同等级的产品用合适的字体书写。此标识至少包括一个直径为13mm的圆圈和一个图片,并且图片和圆圈的背景色应有鲜明的对比。图片应有对比鲜明的色彩或者明显的突起使其显而易见。 以下信息可以用图表和/或者文字表述:a) 安装前的重要相关步骤。例如,必须解释拉出ISOFI接口的方法。b) 必须解释指示器的位置、作用和说明.c) 上固定件的位置和路线(如果需要的话),或者其他客户需要的限制座椅运动的方式,必须由下列一种合适的标志来

26、说明。d) 客户所需要的步骤包括ISO接口和上固定件的调整,或者其他限制座椅运动的方法必须标明。e) 必须确保安装者能永久看到标签。f) 客户说明书中的参考文献需要标明出处时用以下标志。5。 审批5.1. 符合3.2.和3。.规定的送测样品的各个方面必须符合本章6到8节所规定的要求才能得到批准证书。5.2. 对每个批准的型号应赋予一个批准号.前两位数(目前04代表1995年9月12日起生效的04修订版)说明标准的版本,包括在批准之时对本规范所做最新主要技术的修改.同一合同方不能赋予同一批准号给另一种类型的.5.3. 对RS的批准、扩展批准或拒绝批准的通知应按照本标准附录的格式寄给申请方。5.4

27、. 除第4章所述标志外,经本规章批准的所有CS必须标有以下标志:5。4。1. 国际批准标志,它包括:54。1.1国别号前加一个被圆圈包围起来的“E;5。4。1.批准号。5.4. 附加符号:5。4。21不同类型 的“通用”、“限制”、“半通用”或“专用车辆的字样。5.4.2.已设计的CRS的重量范围,即:01k;013g;9-1 kg;155 kg;236 k;1 k;9-5 ;36 g;025k;-36kg;-36 kg.5.4.2.3 当CRS含有裆带时,带有“Y”形符号。.。4.“专用约束系统”标示符号“S”5.5. 本规范的附录2给出了标准的标签安放位置。5. 5。所提出的细节应以标签或

28、标志的方式固定,并且能够永久保持显而易见.5.7 56.所提出的标签可由获得审批的机构或其所授权的生产商使用.-1代表德国、法国、3意大利、4荷兰、瑞典、6比利时、7匈牙利、8捷克、西班牙、1南斯拉夫、1英国、12奥地利、13卢森堡、14瑞士、15(空缺)、6挪威、芬兰、18丹麦、19罗马尼亚、20波兰、21葡萄牙、22俄罗斯联邦、3希腊、2爱尔兰、25克罗地亚、2斯洛文尼亚、2斯洛伐克、28白俄罗斯、29爱沙尼亚、30(空缺)、3波斯尼亚和黑赛哥威那、32拉脱维亚、(空缺)、34保加利亚、35(空缺)、36立陶宛、3土耳其、38(空缺)、9阿塞拜疆、40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4(空缺)、

29、42欧洲共同体(经会员国批准使用标识的国家)、43日本、4(空缺)、5澳大利亚、46乌克兰、47南非、新西兰、49塞浦路斯、马耳他、51韩国、5、5、4、55(空缺)、56.门第内哥罗。其后的数字将按顺序赋予有关通过汽车和零部件统一技术协议审批,或同意加入此协议的其他国家,所赋予的数字由联合国秘书长向协议的缔约方公布.6. 一般要求6。1. 在汽车上的位置和固定6。11. “通用、 “半通用和“限制”类S允许依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安装在汽车前排座和后排座上。2. “专用”类CRS允许依照制造商的说明书安装在汽车的所有座位上,也可装在行李舱内。对于背向前式CS,设计必须保证S在使用时能够支承儿童的头

30、部.它是这样确定的:视线和垂直于靠背的直线相交,交点的位置在头靠半径起始点4mm以下。61.3. 根据CR所属类别来决定它被固定在车体上还是汽车座椅上。组 别通用半通用限制专用CSSOFISCRSIOFIXCCRSISOFIXSCSISOFIXCS0便携床ANAANAA背向前AAAAAAA0+背向前NAAANAA背向前NAANAA面向前(完整级)AAAANAAA面向前(非完整级)NNANNANANAA面向前(非完整级见6.12)ANNAANAAA背向前AAANNAA面向前(完整级)ANAANANAAA面向前(非完整级)ANAANANAA背向前NAAAANAAA面向前(完整级)ANANAANA面

31、向前(非完整级)ANAANANAA不同类别RS的安装方式(A:可行 :不可行)IOFIX通用CS指面向前式、配有ISOX和上固定件的R.SOFX半通用CR指:配有支撑腿的面向前式CRS或者配有支撑腿或者上固定带(配置有ISOFIX固定系统的车辆上所使用的)或上固定件(如果需要)的背向前式CR或者由车辆仪表盘支撑的背向前R(配置有SFI固定系统的车辆的前排座上所使用的),侧向是CRS,如果有需要,配有抗翻转装置(配置有ISOFIX固定系统的车辆上所使用的)和上固定件.3. “通用”和“限制类S,通过符合(相当于)规章o1的要求的成人安全带(有或者没有卷收器),固定在符合(相当于)规章No.1的要

32、求的插座里.6.1.3。2.IOFX“通用”CRS,通过ISOIX和符合本规章要求的IOX上固定点固定带,连接到IOFI固定系统和符合规章No14要求的IOFX上固定件上.33 “半通用”S,通过规章No14描述的低固定件和符合本规章附录11要求的附加固定件。.1.3.4. ISOFI“半通用”CRS,通过符合本规章要求的ISOX和ISOIX上固定点带或支撑腿或汽车仪表板,连接到SOX固定系统和符合规章N。14要求的ISOFI上固定件上。6。1。5. “专用CRS,通过汽车或RS制造商设计的固定件完成安装.6。1。6 对于儿童束带或儿童约束连接带利用了已安装在成人安全带上的固定件的情况,技术部

33、门应该检查: 有效的安全带固定件是否按规章No.14得到批准; 设备的有效操作不受其他设备影响; 成人和附加系统的拔扣不得互换. 对于CRS利用杆形物或附加装置连接到经过规章.14批准的固定件,其有效固定位置超出规章No14定义范围的情况,应满足以下几点: 这类设备只能作为半通用或专用类加以批准; 技术服务部门应对杆形物或连接件实施本规章附录11的要求; 动态测试应包括杆形物,负载应同时施加到杆形物的中间位置。如果杆形物可调,应将它调至最长位置; 任何成人固定件(杆形物通过其固定)的有效位置和操作不应被破坏。6。.3.7。带有支撑腿的CR只能作为“半通用”或“专用”类批准,并且要满足本规章附录

34、11的要求。CRS制造商要考虑每一辆汽车中支撑腿正确发挥作用的要求,并提供这些信息。6。1。4。 增压垫必须用成人安全带(如81。4。)或其他方式固定。6。.RS制造厂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申明,产品所用材料和被约束儿童所能触及到的材料的毒性符合ECE玩具安全法案第部分(1982。)。可按技术服务机构的指令对申明进行合格测试。本节不用于组和组的CRS.。1。6. CRS制造厂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申明,产品所用材料的可燃性符合EE对车辆结构的的相关章节.(R。3)(RSP.29/78/Rev.1,0节)。可按技术服务机构的指令对申明进行合格测试。61。7. 对于由汽车仪表板支承的背向前式CRS,要得到本规

35、范的批准,仪表板必须有足够的刚性。6。1。8. 对于“通用”CR(除了ISOFIX通用CS),在动态试验台C与成人安全带间的主要负载承接点距离r轴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这点也适用于所有调节装置。附加的可供选择的安全带路径也是可行的。当其存在时,按照14节的要求制造商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特别指出这点。当用附加的可供选择的安全带路径进行测试时,CRS要符合本规章的所有要求,本节除外。6.1 如果成人安全带被用于固定“通用”类CRS,则本规章附录13规定了在动态测试中安全带最长长度。 为检验是否符合本规定,应用符合附录规定长度的安全带把CRS固定在试验台上。不安装假人,除非系带的设计会使安装假人后要

36、增加安全带的用量。将CRS安装到位,如安装有标准卷收器,离开施力点的安全带应无张力。使用带有卷收器的安全带时,应符合留在卷轴中的带长至少有150mm的条件。-获得相关EN标准的地址为:CNE,2 u Brererod,.P ,B 1000 布鲁塞尔,比利时。6。0. 0组和0+组的CRS不能用于面向前。6.111. 0组和0组的CS,除了2.4。1.中定义的便携床,应属于整体级CRS.6。.12。组CRS应属于整体级CRS,除非其配有2。7.中所定义的防冲挡板.6.2. 配置6.2.1. 系带的配置应该是:6.2.11. 系带在系统任何有要求的位置应有防护:对“专用系带”,不使用附加约束装置时

37、,主要约束装置则在能任何有要求的位置施加防护。6.2.。 儿童应该能够快速的安放和抱走.对于用吊带或Y型带约束(没有卷收器)的R,每个肩带和腰带在2。.。规定的程序中能做相对运动. 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系带总成可设计成有两个或多个连接件。对“专用系带”应意识到附加的约束装置将限制安放和抱走儿童的速度,但附加装置应设计成能尽快地释放。6.2。1.3。 如果可以改变CRS的倾角,这个改变应该不需要手工再次调整系带。用一次手动来调整RS的倾角。2.4 0、0+和组的CRS应保证儿童的安放,即使当儿童睡着时,也能提供所要求的防护。2.1。5 为了防止由于受到撞击或烦躁不安引起的儿童从底部滑出,所有结合完

38、整级吊带系统面向前的组RS要有裆带。此时,裆带的最长位置(如果可调的话),应不能将腰带调整到9到15g假人的盆骨上方。.2. 对于组、组和组,所有使用“腰带的约束装置必须有效引导“腰带”,以保证其传递的力通过盆骨。2。3 所有的系带在正常使用时不能引起乘员的不适或发生危险。颈部附近两肩带之间的距离至少为相应假人颈部的宽度。62。 吊带不得使儿童身体的薄弱部位(腹部、胯部等)受到过量的力.其设计应在发生碰撞时使压力不会施加到儿童头顶上.6。2.4。1. Y型带只能用于背向前和侧面向前的CRS(提篮)。2.5. 系带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6251. 使车辆中的儿童或其他乘员遭受锐边或突出部位的危险和

39、伤害减到最低(按规章N.21的规定);6。.。不得有损坏车辆座椅或乘客衣物的尖角或突出物。.3不得挤压儿童身体的薄弱部位(腹部、腿部等)。625。4。 应保证刚性件与系带的接触点没有会磨损系带的尖角。2。. 分开制造能使零件固定和卸除时尽可能避免不正确的安装和使用引起的危险。“专用系带可以有附加的系紧装置,它们应设计成能避免不正确的安装带来的危险,其释放和操作方式对紧急情况下的营救者来说是显而易见的。6。7. 当CRS适用于组、组和组与组组合并带有靠背时,靠背的内部高度应按附录1的示图测定,应不小于500mm。2。8. 只有自锁卷收器和紧急锁紧卷收器能被采用。6.2。 当座椅也可以扩展到组儿童

40、使用时,必须保证当儿童安顿好之后,儿童不能轻易松开约束其盆骨的装置;因此必须满足7.2.节(锁定释放装置)的要求;用来满足此要求的装置必须永久地连接在CRS上.6。2.10。对不止一个重量组和/或多名儿童使用而设计的儿童座椅,“通用类的儿童座椅必须满足 它获得批准的6。11. 配有卷收器的儿童座椅 对于配有卷收器的儿童座椅,卷收器应该满足72.3的要求。62。12.就增压垫而言,成人安全带的织带和插舌可以轻易穿过的固定点必须被检测,这特别适用于为轿车前排座位设计的增压垫,其可能含有长的半刚性支撑物.固定拔扣不得穿过增压垫的固定点,或允许安全带不同于实验时载重滑车的安全带。.13. 如果儿童系带

41、是为多名儿童设计的,每个约束系统对力的传递和调节应是完全独立的。6.2。14。 设计要使包括充气件在内的儿童座椅不会因为使用条件(压力、温度、湿度)而对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产生影响。 ISOFIX的要求63.1 一般要求.1. 尺寸 SOIX儿童安全座椅的最大长宽高和其安装尺寸(包括连接件)必须根据本规范2.1.中所定义的车辆座椅设备(VSF)为ISOFIX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商定义. 6.3.12重量 通用和半通用类的0、0+、组的ISOI安全座椅的重量不能超过1kg。6.3.2. ISO固定装置6.3.2.1. 类型 ISFX固定装置可以形如图0(a)的例子,也可以是其他的适合的设计(对调整装置

42、有要求的刚性机械),这通常由IOI安全座椅制造商决定。图0(a) 尺寸(mm)6.3.2.2. 尺寸用来衔接ATC的SOFX固定装置的尺寸不能超过图0(b)所示.6.3.2.3. 部分锁紧指示IOFIX系统的两个固定装置应该有完全锁定指示。指示可以是听觉、触觉或视觉或其中的两种或全部。视觉上的指示必须在任何光线条件下都是可见的。6.3.3. FI的上固定带的要求6.3.3.1. 上固定点连接装置上固定点连接装置应该是形如图0(c)的钩子,或与图0()相似的装置。图0(b)图0(c):IOX上固定件(钩形)的尺寸(m)6.3.3.2. IOFX上固定带的特征 SFIX上固定带6.3.3.2.1.

43、 IOFIX上固定带的长度 ISOFIX上固定带的长度至少应为00mm。6.3.3.2.2. 不松弛指示ISOFIX上固定带或ISOFIX儿童座椅应配有装置能够指示织带上没有任何松弛现象.该装置可以是调节和释放装置的一部分。6.3.3.2.3. 尺寸 ISOFIX上固定钩的尺寸如图0(c)所示。6。3.4. 调节规定 SOX连接件或ISOX儿童座椅本身应该可调以满足规范1中所描述的SFI固定位置的范围。6。4。 标签的控制6.1。技术服务机构要核实标签符合规章4的要求。65 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的控制。5.1。 技术服务机构要核实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符合15节的要求。7。 特别说明7.1。 适用于约束

44、系统总成的规定7。.1 抗腐蚀要求7。1。 完整的安全座椅或其易于腐蚀的零件应该通过8.1.。节所述的腐蚀测试。.12。经8。1.1。1.和.1。1.2所述的测试后,被测件应没有可能损害安全座椅相应功能的迹象和明显腐蚀现象能够被检测者(不借助于其他工具)看到.7。2 能量吸收7.12。.按本规章附录17中的方法试验时,带有靠背的安全座椅应该有内表面(附录18中定义的)。此规定也适用于头部冲撞位置的冲击保护区域。712.2。 如果安全座椅带有可调高度的头靠,同时成人安全带和系带的高度直接由头靠控制,那么损坏附录8中所定义区域的能量吸收材料是不必要的,这个区域与假人的头部是不接触的,例如头靠后部。

45、7.1。3。 倾翻71。3。1。S应该依照81.2.的规定进行测试;假人不能从装置上脱落,并且当座椅的上部朝下时假人的头部相对于测试座椅的垂直方向的位移不能超过30m.7.1。.动态测试。14。1。 概述。RS要符合8.3。规定的动态测试的要求。7。1.。1.“通用类”、“限制类”、“半通用类”儿童座椅要按8。1.1.的要求,以第节所描述的方式安装在测试载重滑车上进行测试.7.1。4。1。2 对“专用类儿童座椅,应按儿童座椅适用的每个车型进行测试,负责测试的技术服务部门可减少车型数量,如果它在741.2。3所列方面没有明显差别的话。可通过下列的一种方式对儿童座椅进行测试:。1.。1.2。1按。

46、1。3.3.的规定,在一辆整车上;7。.4。12。按81。3的规定,在测试载重滑车的车体外壳内;或71。1。2。3在代表车辆结构和冲击表面的车体外壳的足够零件上。如果儿童座椅欲用于后排座,这应包括前排座椅的后背、后排座、底板、B和C柱及车顶。如果儿童座椅欲用于前排座,这应包括仪表盘、A柱、挡风玻璃、装在底板或操作台上的杆或按钮、前排座、底盘和车顶。此外,如果安装的儿童座椅用于同成人安全带的组合,零件应包括适当的成人安全带.负责测试的技术服务部门可允许去掉多余的项目。测试按。1。1.2。的规定进行。7.1.1. 动态测试应在没有加载的儿童座椅上进行。7。1.。4。 在动态测试的过程中,使儿童保持

47、在座位上的儿童座椅的任何部分都不能断裂,拔扣或锁定装置或位移装置都不能发生脱扣现象。7.1.4.1。5.对于“非整体级”,所用的座椅安全带应为标准安全带,其固定架见本规章附录13的规定。这条不适用于“专用车”的审批,这类车应使用车辆的实际安全带。7.4。1。 如果“专用车的儿童座椅安装在最后排面向后的成人座椅位置上(例如行李区),则必须按8。1.3.3。的规定,在整车上用最大的假人来进行测试。如果制造商希望的话,其他的测试(包括产品合格测试)可以按81。3。2。来完成。7.1。4.1。 对于“专用约束系统”,本规章规定的每种动态测试对每一质量组均应进行两次:先采用主要的系带装置,再是所有的约束

48、装置。在这些测试中,必须特别遵守.2.3和62.。中提出的要求。71.1。在动态测试的过程中,用于安装儿童座椅的标准安全带不得从测试所用的导向装置或锁止装置中脱开。71。1.9。带支撑腿的儿童座椅应按如下方法测试: ()对于“半通用类”,面向前的撞击测试中,儿童座椅的支撑腿应分别调至最长与最短状态来进行,并与载重滑车的地平面相一致.面向后的撞击测试,由技术服务机构选择最躺的状态来进行。测试中,支撑腿应用附录6附件3图2中描述的载重滑车的平面作为支撑面。如果最短的支撑腿与最高的地平面之间有空隙的话,应调节支撑腿使之接触位于C点下40m地平面.如果最长的支撑腿与最低的地平面之间有空隙的话,应调节支

49、撑腿使之接触位于Cr点下0mm的最低的地平面.如果支撑腿带有可调的中间档位,为了保证支撑腿接触到地平面,应调节支撑腿至另一档位。 (b)如果支撑腿用于不平行的平面,技术服务机构应选择最坏的情况来进行测试. (c)对于“专用车辆类”,支撑腿应按儿童座椅制造商的说明来调节。.1.4。1。.如果儿童座椅带有ISOFIX 固定系统和抗翻转装置,应进行动态测试:7.1。101。对于A级和级的SOIX CRS:7。1。.110.1.使用抗翻转装置,并且7.1。41。12。不使用抗翻转装置。本要求不适用于以固定的不可调节的支撑腿作为抗翻转装置的情况。714。1.10.2。对于其他级别的IF RS要使用抗翻转

50、装置。7。1。4。2。 胸部加速度37。4。1。 合成的胸部加速度不得超过5g,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3ms。7。1.42。1 从腹部到头部加速度的垂直分量不得超过30g,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3s。1.4。腹部穿透性4/7。43。1 在附录8附件中5.3条进行验证的过程中,约束装置的任何部分都不能引起腹部模型粘土被穿透的明显迹象。.1.44. 假人位移7。.。4。 “通用”、“限用”和“半通用”类的儿童座椅:7.14.1。 面向前的儿童座椅:假人的头部不得伸出BA和DA面,见图1(除了用于P10假人的增高垫,其距DA面的距离为840m)。判断时刻为30ms或假人达到停顿状态的时刻,以二者中先发生的时

51、刻为准。3/ 胸部加速度的限制不适用于“新生儿”假人,因为其不能被测定。4/ “新生儿”假人没有腹部插入物,因此只能使用主观分析判断。图1 面向前测试装置的布置(尺寸:)7。.。1.面向后儿童座椅7.4。1。2。 由仪表盘支撑的儿童座椅:假人的头部不得伸出AB、AD和DC平面,见图2.判断时刻为300ms或假人达到停顿状态的时刻,以二者中先发生的时刻为准.图2 面向后测试装置的布置(尺寸:mm)71.4.122 由仪表盘支撑的0组儿童座椅和移动睡床:假人的头部不得伸出、AD和D平面,见图。判断时刻为00ms或假人达到停顿状态的时刻,以二者中先发生的时刻为准。图3 非仪表盘支撑的0组儿童座椅 的

52、测试装置的布置 (尺寸:m)的测试装置的布置(尺寸:mm)71。4.4.2。3 不由仪表盘支撑的非0组儿童座椅: 假人的头部不得伸出FD、FG和E平面,见图4。判断时刻为300ms或假人达到停顿状态的时刻,以二者中先发生的时刻为准. 当儿童座椅与直径为mm的钢管相接触且所有性能都符合时,则应用最重的假人模型,对这类儿童座椅应进行一次另外的动态测试(正面冲击),并不使用直径10m的钢管;这项试验的要求时除向前位移外,所有项目都应合格.图4 非仪表盘支撑的组以外儿童座椅 的面向后测试装置的布置(尺寸:m)7.1.4.4.2. “专用车辆”类儿童座椅:在一辆整车或一个车体外壳中进行测试时,头部不得与

53、车辆的任何部位接触,头部冲击的速度应小于24km/h,且接触部分应符合规章o.1附录4提出的能量吸收试验的要求.在用整车测试后,不使用工具就应能将假人从儿童座椅中取出。7.1.5. 耐温性7.1.5.1. 拔扣组件、卷收器、调节器和锁断装置易于受到温度的影响,要按下面8.8所述进行温度试验.7.1.5.2. 按照8.81。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试验之后,经检测人员肉眼观察,不得有可能消弱儿童座椅原有特性的迹象。7.2. 适用于约束系统组成部件的规定7.2.1. 拔扣7.2.1.1. 拔扣的设计要排除任何误操作的可能性.这意味着,拔扣不肯处于一种部分锁住的状态;在拔扣进行锁止时,必须排除拔扣部件互换

54、的可能性;只有当所有零件都连接好之后,才能锁住拔扣。拔扣与儿童接触的任何部位的宽度不小于72。4。1。1。规定的织带的最小宽度。本条不适用于已经CE1或现行等效标准批准的安全带.对于“专用约束系统”,在主要的约束方式下,拔扣必须符合。1.到。219的要求。7.2.1.2. 不管拔扣的位置如何,即使在没有拉力的情况下,拔扣也必须保持锁止状态。拔扣应易于操作和手持。通过对按钮或类似的装置施加压力就应把拔扣打开。压力施加的表面在按钮初始运动方向的垂直平面内的投影面积为:对封闭式拔扣按钮,面积不小于4。5,宽度不小于15m;对非封闭式拔扣按钮,面积不小于2。c,宽度不小于10m。宽度应是形成所描述区域

55、的两个尺寸中较小的那个尺寸,其测量方向应垂直于释放按钮的运动方向.7.2.1.3. 拔扣的释放面应为红色。拔扣的其他部分不得为红色.7.2.1.4. 在拔扣上进行单一的操作就应能把儿童从约束系统中脱离出来。对于0组和+组的儿童约束系统,如果这个儿童约束系统最多打开两个拔扣就能把系统取出,允许连同装置(如提篮或便携床)一同移走儿童。7。2.4。1连接肩带之间的胸夹可不必遵守7.2.规定的单一操作要求。7.2.1.5. 对于II组和III组的儿童座椅,拔扣应设置在儿童乘坐者伸手可及的地方。另外,对所有组别的儿童座椅的拔扣设置使,其用途和操作方式都应在紧急情况下易于被救助者看到.7.2.1.6. 打

56、开拔扣,就应能把儿童从“座椅、“座椅支撑和“防护板”中移出,如果装置中包括裆带,应能通过对同一拔扣的操作同时释放裆带。7.2.1.7. 拔扣应能承受.28.。给出的温度试验和耐久性试验要求,并且,在按8.1。3规定的动态测试进行之前,应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受505次的开闭循环试验。7.2.1.8. 拔扣应能承受以下试验:7.2.1.8.1. 加载试验7.2.1.8.1.1. 使用已经进行过.1。3.规定的动态测试的儿童座椅进行该试验.7.2.1.8.1.2. 在8.2.11.规定的试验中要求打开拔扣的力不超过80。7.2.1.8.2. 空载试验7.2.1.8.2.1. 使用事先没有加载的拔扣进

57、行此试验.在8。.1。规定的试验中用于打开拔扣的力应为4N80N.7.2.1.9. 强度7.2.1.9.1. 在按照8。2。.3.2.进行的试验的过程中,拔扣的任何部分或邻近的织带或调节器不应断裂或分离。7.2.1.9.2. 用于0组和0+组的约束系统的拔扣应能承受400N的拉力。7.2.1.9.3. 用于组和II组的约束系统的拔扣应能承受10 000N的拉力。7.2.1.9.4. 如果能够提供有效的报告说明该试验是多余的,那么可以免除拔扣强度试验。7.2.2. 调节装置7.2.2.1. 调节装置的调整范围必须足够大,使得该儿童座椅使用范围内的所有重量级的假人都可得到合适的调节,并且能够很好地安装在所有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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