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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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2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3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4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52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自律61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一、概念及特点一、概念及特点概念: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投概念: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交易等各个环节中,为当资、开发、销售、交易等各个环节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房地产咨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经营活动,是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活

2、动的总称。特点:特点:1、人员特定、人员特定 2、委托服务、委托服务 3、服务有偿、服务有偿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房地产咨询人员房地产咨询人员-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房地产估价人员房地产估价人员-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理从业

3、资格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承办业务管理承办业务管理应由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应由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义承揽业务,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人

4、员若与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中介服务人员若与委托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中介服务行为管理中介服务行为管理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或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法律法规禁止

5、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费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并给缴费人开据发票。中介服务费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并给缴费人开据发票。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1、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咨询收费口头咨询费口头咨询费-按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按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书面咨询书面咨询-按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收取。按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收取。国家指导参考价:普通咨询报告国家指导参考价:普通咨询

6、报告1000-3000元元 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0.5%2、房地产估价收费、房地产估价收费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取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取3、房地产经纪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议定一次性收取由双方议定一次性收取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由双方协商,但最高不超过成

7、交价的由双方协商,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3%4、以上为国家制定的最高限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以上为国家制定的最高限标准,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高一些,最高不能超过上述标准的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高一些,最高不能超过上述标准的30%第二节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房地产估价行业是目前我国估价领域惟一对机构和房地产估价行业是目前我国估价领域惟一对机构和职业人员均实行行政许可的行业。职业人员均实行行政许可的行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自号,自2005年年12月月

8、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一、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1、概念、概念指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指行政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特点、特点行政许可具有强制力、公定力、确定力行政许可具有强制力、公定力、确定力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房地产估价机构1、概念、概念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2、组织形式、组织形式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自然人出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自然人出资,主要由房地产估

9、价师个人发起主要由房地产估价师个人发起设立。设立。合伙制合伙制-由由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发起设立。合伙人按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发起设立。合伙人按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机构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有限责任制-由由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房地产估价机构

10、资质等级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1、分级、分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监督。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设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设

11、1年的暂定期。年的暂定期。2、等级标准、等级标准-通用标准通用标准机构名称:要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机构名称:要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法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法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份或出资额比例:不低于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份或出资额比例:不低于60%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制度: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制度: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估价报告质量: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质量:随机抽查的1份房

12、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行为: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行为: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无禁止的行为年无禁止的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v(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质证书;v(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v(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v(四)

13、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v(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告;v(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v(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v(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1级级v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年以上;v注册资本金:有

14、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人数:有人数: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

15、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2级级v时间: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时间: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年以上;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v人数:有人数: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业绩

16、: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级级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7、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v人数:有人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业绩: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价师,股东或者合

18、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v(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v(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19、(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v(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v(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

20、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v(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程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程序-1级资质核准程序级资质核准程序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

21、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材料。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

22、出决定。日内作出决定。-2、3级资质核准程序级资质核准程序v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

23、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资质证书和有效期、资质证书和有效期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v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作废后,申请补办。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年。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资质核准延续程序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资质有

24、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年。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年。5

25、、资质核准内容变更、资质核准内容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资质撤回、注销、资质撤回、注销v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

26、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v(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v(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v(三)房地产

27、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法被吊销的;v(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1、分级、分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28、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监督。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设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设1年的暂定期。年的暂定期。2、等级标准、等级标准-通用标准通用标准机构名称:要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机构名称:要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法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法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份或出资额比例

29、:不低于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份或出资额比例:不低于60%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经营场所: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制度: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制度: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估价报告质量: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质量: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行为: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行为: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无禁止的行为年无禁止的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v(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30、法转让资质证书;质证书;v(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v(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v(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v(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告;v(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v(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31、v(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1级级v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年以上;v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名以上

32、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人数:有人数: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积25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2级级v时间: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时间: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估价活动

33、连续4年以上;年以上;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v人数:有人数: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业绩: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合伙企业的合

34、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级级v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v人数:有人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业绩: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业绩: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方米以上或者

35、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万平方米以上;v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v(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6、(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v(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v(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七

3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v(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v(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v 申

38、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程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的程序-1级资质核准程序级资质核准程序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材料。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

39、请之日起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v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日内作出决定。-2、3级资质核准程序级资质核准程序v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40、确定。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v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资质证书和有效期、资质证书和有效期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v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

41、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作废后,申请补办。v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年。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资质核准延续程序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42、年。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年。5、资质核准内容变更、资质核准内容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

43、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6、资质撤回、注销、资质撤回、注销v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v(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v(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v(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法被吊销的;v(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1、分支机构监管、分支

45、机构监管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v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一)名称采用(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

46、)司(分所)”的形式;的形式;v(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v(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v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注册

47、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v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v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

48、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关备案。2、业务范围、业务范围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v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估价业务。v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v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

49、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3、合并与分立、合并与分立v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v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

50、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五、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1、分支机构监管、分支机构监管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51、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v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v(一)名称采用(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司(分所)”的形式;的形式;v(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

52、价师;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v(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v(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v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v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新设

53、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v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关备案。2、业务范围、业务范围v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

54、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v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估价业务。v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v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

55、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3、合并与分立、合并与分立v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v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

56、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4、业务监管、业务监管-业务承揽业务承揽v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价业务。v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

57、有利害关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系的,应当回避。v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业务转让业务转让v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v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

58、估价报告。-资料获取资料获取 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报告出具报告出具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档案保管档案保管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房地产估价报告

59、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5、行政监督与处罚、行政监督与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管辖监督管辖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60、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措施:v(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v(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

61、等估价相关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v(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布。-监督措施监督措施v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

62、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v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v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v(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63、机构资质许可的;v(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v(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v(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v(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v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64、。应当予以撤销。v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法律责任法律责任v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

65、不得再次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v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

66、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v 应该回避未回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应该回避未回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万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 违规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给予警告,责违规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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