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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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龙宇煤化工有限公司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动火安全管理,统一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管理程序,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确保装置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公司领导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各界区动火分级(一)特级动火区1、甲醇厂甲醇罐区、二甲醚罐区、气化厂液化气罐区、空分厂液氧储罐区(包括液氧泵)、热电厂柴油罐区;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管道(包括合成气、液化气、氧气、柴油、甲醇、二甲醚、火炬及酸性气体);3、甲醇、二甲醚充装站台、甲醇火车装卸站;4、气化框架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设备设施、甲

2、醇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设备设施。(二)一级动火区1、甲醇厂硫回收及包装、贮运;2、二甲醚装置区危险场所;3、甲醇装置区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和气化框架上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4、气化14系统、磨煤系统。(三)二级动火区 1、循环水、脱盐水、净水站及污水处理站;2、热电、发电、干煤棚、筛分楼、转运站、灰库、卸煤槽及栈桥;3、空分压缩厂房、二氧化碳压缩厂房、气化17系统、石灰石库;4、总降站、配电站、仪电修厂房、机修厂房 、备品备件库房、材料库房;5、主控楼;6、厂前区建筑、设施及场所。二、管理原则(一)总的原则1、对使用易燃、易爆物料及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

3、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2、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对策,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二)具体实施原则1、坚持谁作业(或组织施工)、谁负责办理票证的原则。2、动火作业遵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按各生产装置、管辖区域分别实施。3、凡在一个区域内有交叉管理的管线、设施上动火作业的,仍按照属地动火管理程序进行,但动火前必须经管线、设施归属地的当班班长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作业。4、电仪厂在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装置、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经属地管理的单位当班班长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5、在厂区前及生产区内未明确具体管理单位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安全

4、环保部负责实施管理。 6、动火作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三、动火安全管理(一)公司内除批准的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地区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二) 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1、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小于三十六米。2、生产正常放空或生产事故时,可燃气体、液体不能扩散到的地域。3、周围附近不得有水封、阴井、阴沟、扩散池等易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及地下隐蔽工程。4、空气流通但又经常有急风扫地的地点。5、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6、道路通畅,照明良好。7、室内动火区,门窗必需向外开,通风良好,出入门及通道应畅通。与生产厂房不得有门、窗、孔、洞相通,与

5、一切危险源隔绝。8、设有“固定动火区”明显标志,并注明其范围。9、固定动火区的划定,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环保部审查,报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三)从事下列工作,均属于动火作业1、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灯、电炉、熬炼用火、生火炉等。2、一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如:铁器工具敲击,凿墙眼、凿水泥构件、喷镀塑料焊接、使用砂轮等。3、以非防爆型电器设备、灯具、刀闸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高压试验工作等。4、能产生强烈辐射的工作,如:处理高温物料熔化金属使用烙铁等。5、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安装皮带传动装置、高压气体喷射等。(四)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

6、火作业三级。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 二级动火作业(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生产装置或系统内的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五)动火作

7、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统称作业证)(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4)凡处于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

8、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8)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9、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基本安全防火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 (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通过调度通知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 动火作业前,生产厂应通知公司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六)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 m。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

11、过 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七)职责要求1、 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

12、意事项。(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2、动火人(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3、监火人(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动火单位负责人(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

13、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八)动火安

14、全作业证的管理1、作业证的区分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进行办理。(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厂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环保部各持

15、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 年。 3、作业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厂主要负责人审批。(4)非正常工作时间特级动火审批程序按正常工作时间执行,一级动火由公司值班领导代批。 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 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四、处罚1、凡不办票或不做动火分析、不落实安全措施就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给予有关责任人500-1500元罚款,并在当月“双基”考核中对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单位进行1-3分处罚。2、凡已按规定办理动火票,而措施落实不到位或不规范填写票证的,将根据情况对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五、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以前有关的该作业管理规定作废,具体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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