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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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措施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订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要求。下文是XX搜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要求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订本要求。第二条中国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和外国人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中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要求的,按条约、协定实施。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施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施

2、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施签发人制度。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内陆

3、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二)B类渔区:中国和相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它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它中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四)D类渔区:公海。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同意后,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

4、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出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送农业部立案。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要求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的审批权主管机关同意,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该提供下列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实复印件。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县级以上

5、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实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实原件。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实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实原件。申请制造到她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和外方的合作协议或相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实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远

6、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实复印件;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申请购置到她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和外方的合作协议或相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实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跨省购置中国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

7、指标证实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实原件。(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实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申请更新改造到她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和外方的合作协议或相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实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

8、理证实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实原件。(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实复印件;3.进口理由;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申请进口到她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该提供和外方的合作协议或相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实原件和复印件。(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该同时依据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

9、捞渔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实复印件;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实。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出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五)其它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农业部应该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10、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要求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要求情况外,其它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第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过淘汰旧捕捞渔船处理,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出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

11、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实,按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报批。农业部依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时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整。中国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给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中国管辖海域作业。第十四条申请

12、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的使用期不超出18个月。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要求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同意:(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出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域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法引进渔船在中国管辖水域作业;(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四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在中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该经主管机关同意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据要求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

13、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收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验。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适用于许可在中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适用于许可中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尤其要求的,须同时遵守相关要求。(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四)专题(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含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六)外

14、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中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该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施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它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出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法。拖网、张网不得和其它作业类型兼作,其

15、它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它捕捞作业方法。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一)到公海作业的;(二)到中国和相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

1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四)因养殖或其它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关键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农业部应该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要求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第二十条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

17、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实,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同意。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相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第二十一条除本要求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的情况外,其它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前款要求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送农业部立案。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以下:(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

18、区和内陆水域。(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并授权。第二十三条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和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该提供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实复印件;(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

19、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的说明资料;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法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原件;(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同意文件;(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申请专题(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一)海洋

20、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负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据要求应该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实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五条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该同时贴附和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第二十六条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

21、持渔业船舶全部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船名变更;(二)船籍港变更;(三)渔船全部权共有些人之间变更;(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第二十八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要求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船作业方法变更;(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全部人变更。海洋捕捞渔船买卖,和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要求第十条要求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发证机关同意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该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

22、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30天内向原发证机关汇报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相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负担。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第三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第三十二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

23、年。其它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依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出3年。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施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十二个月审验一次。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三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一)含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许可内容一致;(三)按要求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施

24、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五)按要求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六)其它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更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第三十五条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和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它方法非法取得的,和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

25、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全部人,申请人在其申请取得同意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签发人制度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施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正当性负责。第三十八条签发人实施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逐层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农业部负

26、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第三十九条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私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相关签发人给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负担对应责任。越权、违规签发或私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要求相关专门用语的定义以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和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

27、多个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还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渔船:中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渔业船舶。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远洋渔船:在公海或她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她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含有中国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她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

28、值、网具或其它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制造渔船:新建造,包含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更新改造渔船:经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法、主尺度或总吨位。购置渔船:从中国买入渔船。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域买入渔船,包含以多个方法引进渔船。第四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同意书由农业部要求样式并统一印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要求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法。第四十三条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方法由农业部另行要求。第四十四条中国渔船到她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同意。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五条本要求颁布之前的相关要求和本要求不符的,以本要求为准。第四十六条本要求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公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方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公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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