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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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生 产 法 规,安全生产法规一、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章程等法律文 件的总称。,法规,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制定。 是由国务院制定。省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制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行政法 规,法制,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它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各种形式的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制度是指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办事的规程。律和制度二者有密切联系,制度必须以法律作保障,法律需要一定的制度作保证。,安全生产法规 二、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的安全

2、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1、安全生产法规的定义,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安全生产法规二、安全生产法规,3、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 一定的強制性。一切有关的企业、机关和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定的规范性。规范政府部门、企业、相关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 一定的科学性。 一定的稳定性。安全生产法规所规定的条文是规范化、法律化、定型化的不能随意更改,更不能朝令夕改。,安全生产法规三

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国务院颁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国家部、委、办、局颁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章 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按层次划分,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安全生产技术法规 职业卫生技术法规,按安全生产內容划分,安全生产法规四、安全生产标准体系,1、国家标准体系,1)技术标准: 基础标准 产品标准 检测检验标准 安全与环保标准,2)国民经济标准: 国家国民经济标准 企业经济标准,安全生产法规 四、安全生产标准体系,2、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安全与环保标准极大多数为强制性标准,3、根据标准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

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4、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内容可分为:,安全技术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生产法规五、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1、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宪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法规 五、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2、专门的安全生产法,3、其他法律中有关安

5、全生产条文,刑法 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消防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民法通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乡镇企业法、工业企业法、工会法、电力法 、 建筑法等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安全生产法规五、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4、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在历届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有185个。经我国人大批准的仅有23个,如建筑业安全健康公约(第167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155号)预防重大事故公约(第174号)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176号)等,安全生产法规五、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5、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1)、三

6、大规程、五项规定,三大规程于1956年颁布,是指: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已由91年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代替),三大规程,五项规定于1963年颁布,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 ;安全生产教育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项规定,安全生产法规 五、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内容,1)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302号令)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344号令) 3)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1年352号令)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 5)安全

7、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93号令)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93号令)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文件,5、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6、国家部、委、办、局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章,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为主,主要有:,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第49号令)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号令)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贸13号令)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 6)安全

8、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20号令) 7)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11月22日),6、国家部、委、办、局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章,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为主,主要有: 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06369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总局13号令2007年7月12日) 1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局8号令) 11)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安监总局2006年12月8日) 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总局1号令),7、浙江省人大和政府

9、颁布法规主要有: 1)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 2)浙江省实施矿山法办法 3)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4)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 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6)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7)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強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三、安全生产法简介,安全生产法简介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九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当日由江泽民主席签署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制定法是社会主义市场

10、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制定法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 制定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迫 切需要 制定法是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我国国际威望的迫切需要,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和立法宗旨,1)、立法经过,早在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起草,历时6年艰苦工作,于1987年5月报国务院,但由于有关部门意见分岐,未能报送人大审议,由劳动部继续修改;,于1994年,由劳动部再次起草制定安全生产法上报国务院审议,但仍有一些部门意见不统一,主要表现在法的名称上;,1998年开始,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开始,由国家经贸委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

11、理,继续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1999年12月报国务院,2000年底,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又改为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将该法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2001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2001年12月2428日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第一次审议;,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2002年4月2428日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第二次审议;,2002年6月2429日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第三次审议,终于在6月29日以118票同意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多数通过。,2)、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12、障人民群众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3、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制度,法律地位即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是最基本的法律,也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 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各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七项基本制度、一条基本方針: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

13、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基本制度,一条基本方針: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其内函是: 1、安全生产方针揭示了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即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含义。 2、安全生产方针为我们指出了安全与生产辨证统一的关系;即安全与生产是互想联系、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任何一方不能孤立地存在,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 3、安全生产方针强调了做好安全工作必须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安全工作的重点,是安全第一的基础,只有做好预防工

14、作,才能实现安全第一,4、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特 点,法的名称 主要负责人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社区安全监督 具体法律规定来自安全生产实际 法律责任详实、严格、适用,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具体条文共有九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大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源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所应遵

15、守的行为作专门的规范。其保障规范如图示:,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组织 保障制度,项目建设 安全保障,设备、设施 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安 全管理保障,人员组织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制度保障,三同时审查,安全评价,设计制造保障,使用过程保障,检测检验保障,危险源监控,危险品管理,危险作业监护,安全检查制度,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一个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重视程度及其全生产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要: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6、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生产安全事故。,一、安全组织制度保障,2、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保障 (19条) 安全组织保障的基本形式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坚决克服精简机构时撤并安全管理机构,精简人员时精简安全管理人员的不良倾向。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做了专门规范。 (1)、对矿山、建筑

17、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管其生产规模如何,都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2)、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要以生产规模大小作为划分设置的依据,凡是从业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百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对于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本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困难,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如中介机构或取得注册的安全主任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职业化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8、。,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障(20、21、23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的重要保障措施,它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以人 为本理念的具体现,也是我国较早建立的一项安全 生产基本制度。其具体做法有: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以对员工安全态度及 行为准则、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能及典型安全事例 开展教育培训。,(2)、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

19、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性质不同,要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熟悉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熟悉生产经营所属行业及所在地方的有关规章和标准: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工艺持点及所存在的危险隐患: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技术: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包括电气安全、机械设备安全、防火防爆安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等知识。,(3)、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20、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有:三级教育(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调岗、转岗教育,复工教育,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进行专门培训教育。,(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根据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

21、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等及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可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培训。培训内容和要求,可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18、39、43条)必须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前提。由于目前安全资金投入不足,起码的安全条件难以保证,至使生产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差,导致事故屡屡发生。安全生产法根据这一实际状况,规定:必须投入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投入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依据单位性质来定:一般来说股份制、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国有企业由厂长或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

22、济由投资人予以保证。,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为了保证从业人员能够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接受安全生产培训,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24条)总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建设项目安全保障,1、“三同时”审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

23、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方面的论证-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3)、施工单位按设计图施工结束后,建设项目竣工时必须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验收,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25条)对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是一种安全预评价,它实际上就在建设项目前期,应用安全评价的原理和方法对工程项目的危险性、

24、危害性进行预测性评价。,2、 安 全 评 价,生产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状况是否安全可靠,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做好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要确保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可靠,主要采取: (29、30、31、32条)对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检测、报废、更新,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对危险设备、设施及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三、设备、设施和场所的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

25、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源的控制和危险作业的监护。同时,还应做好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安全生产问题的协调。,四、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保障,1、安全生产检查(17.四)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 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进行查证,以便确定隐患、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可以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根据不同检查的目的,确定不同的检

26、查内容。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2、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32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常常会接触一些危险性大、容易引发伤害事故的物品。如有: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对这些物品必须严加控制和管理,国家对这类物品实行审批监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审批并实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物品的类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的安全标识、安全选址、安全生产、安全储存、安全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处置等作出明确的规定。,3

27、、严格禁止“三合一”建筑物(34条) “三合一”建筑物是指员工宿舍、生产车间、危险物品仓库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一般要求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疏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标志,这些要求是生产经营单位的重要安全保障之一,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格履行。,4、危险源

28、的安全监控管理(33条) 对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控。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二是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四是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五是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可以从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管理制度的控制三方面进行。具体措施有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做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建立危险源的档案、设置危险源安全标志等措施。,5、危险作业的安全监护(

29、35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容易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危险作业如爆破、吊装等作业。根据其具有临时性、不固定性和危险性。而且危险作业往往劳动条件差,场地复杂,立体交叉作业,高空作业,安全可靠性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现场作业监护管理,努力实现作业程序规范化、设备与工具使用规范化、作业组织设计规范化、施工现场规范化并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做好危险作业安全监护。,6、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有两个以上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个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在同一作业区内有两个以上平等的法律主体,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直接以行政管理方式去影响另一方。因此安全生产

30、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方式来协调两个平等法律主体的关系。 (40条) 生产建设项目在发包、承包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签定安全协议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41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7、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37条) 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

31、全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人身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折合现金发放,不得提供价廉质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应当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从业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履行确保安全生产的义务是做好安全生产的根本出发点,又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经营单位要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主要有:,(

32、1)劳动合同保障权(44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4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从业人员的知情权,从而避免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知识的缺乏而导致的伤害。 (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46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33、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46条)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避险权(47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6)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48条)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34、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具体赔付标准在民法通则中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中必须要做到: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9条) (2)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50条) (3)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 (51条),安全生产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方

35、面的监督: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是监察机关的监督;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基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监督; 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有力的监督措施和监督体制是安全生产法制得以落实的基本手段和保证。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概括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事故应急救援 为了尽一切可能降低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生产经营单位要预先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其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的

36、应急救援预案 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 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指挥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实行救援的目标和潜在危险源的危险性评估、救援物资、装备、人员落实、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工程抢险、现场医疗急救及社会支援和援助方案等内容。,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

37、援组织。以上企业若规模较小时,可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是外单位兼职人员。以上单位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应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对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使用。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应经常性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转。,(3)安全事故的抢险 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则。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作,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

38、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和调查。事故调查中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处理的意见,对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调查处理。,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约束力的体现,任何一部法律,它不仅规范人们应该怎么做,而且还要

39、规定如果不这么做就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从业人员等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强制约束力。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其责任人、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分别追究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六章 法律责任,四、近期颁发安全生产法规,近期颁布安全生产法规 刑法 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93号令) 安

40、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6 年11月22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7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6369号,(一)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简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简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7月28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面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符合现阶段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內容 条例有六章五十九条 笫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

41、保障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1、依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 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和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2、为此,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构成了我省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基层基础。,2、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今后,全省各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有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监督管理所(站)等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委托一定的行政处罚权。,3、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条例第十七

43、条规定了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五十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 条例全文59条,直接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超过31条。条例对生产经营

44、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如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10条要求; 第十四条规定主要负责人负有8项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要求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11项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10项职责; 这些条款的设定充分注重具体和可操作性,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其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

45、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5、特别设置了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监管措施: 一是 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二是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三是 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四是 有安全生产

46、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6、对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实施特种监管 我省是机械冲压设备使用大省,冲压设备的断指事故常有发生。从我省产业结构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要求的实际来看,要有效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必须强制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实施综合监管措施。为规范冲压设备的安全使用,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机械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二是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必须定期检验、检测。 不符合前款规定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7、条例新设定了几条罚则 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

47、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新设定了几条罚则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违反本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未实行“三同时”;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明确对安全违法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 要让“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形成全社会的共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监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

48、以曝光,并且记入信用“黑”记录,这些措施,往往胜过简单的罚款,会起到积极的惩戒作用。 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二)刑法 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

49、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

50、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

51、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52、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

53、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处理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 1、

5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

55、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56、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五、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规章,(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2005年总局20号令) 2005年1月12日颁布,同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共有八章三十九条。 主要内容: 对安全培训的原则、培训机构分级、条件、资格申请程序、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 及罚则作出具体规定。,1、安全培训的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2、培培训机构分级和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 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

57、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1)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

58、其他条件。,2)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县、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应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3、资格申请程序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

59、、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符合条件的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并说明理由。,4、安全培训管理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60、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5、培训考核发证 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6、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

61、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5年12月28日总局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共有六章三十五条。 主要内容有: 培训对象、培训目的、培训内容、课时要求、培训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及安全培训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1、培训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62、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培训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3、培训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3、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培训内容 2)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分为三级培训: (1)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64、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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