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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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1.目的为满足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管理要求,确保公司员工具有岗位所需的能力、经验、意识和知识,胜任其所承担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职业健康安全的对象、种类、内容、考核及培训教育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的控制。3.职责3.1人力资源部门3.1.1负责确定本单位岗位能力要求,提供中层以上干部、工段长、职能组长、变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班组长、重要危险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岗位人员及应急反应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教育的名单。3.1.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3.1.3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所需的技能考核,确定本单位员工与危

2、险源和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教育培训需求,配合落实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教育培训内容。3.4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的教育培训需求,并负责本部门培训的实施。4.工作程序4.1确定岗位工作能力4.1.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修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确定其对工作可能影响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的人员和从事可能产生重要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适当的教育、培训和(或)经历要求。4.1.2通过培训使员工满足岗位工作能力的要求。4.2员工培训教育种类4.2.1所有对其工作可能影响工作场所内职业健康安全的人员和从事可能产生重要环境影响的工作人员都应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环境保护意识和

3、具备完成任务的能力。4.2.2培训教育种类4.2.2.1新进公司人员三级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含农民工、临时工、劳务工、以下简称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4.2.2.2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4.2.2.3班组长以上干部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4.2.2.4 技术、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4.2.2.5全员教育及其他教育。4.2.2.6变换工种教育和“四新”教育(实施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新设备、新材料);4.2.2.7复工教育:4.2.2.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审教育(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教育);4.2.2.9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主要

4、为有毒有害场所接触人员、危险化学品接触人员、重要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岗位操作人员);4.3教育内容 4.3.1新进人员三级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4.3.1.1一级(厂级)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新入公司的员工报到后,由教育培训部门、安全环保处专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及技能、职业健康安全的职责、常见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有关事故案例等,使其受到初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4.3.1.2二级(部门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对未进行厂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新员工,部门一律不得接收。对进入部门

5、的新员工,由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对其进行所在部门的生产特点和工艺性质、规章制度、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指标、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及技能、职业健康安全职责、部门危险源及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等教育,使新员工对所在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有所了解;4.3.1.3三级(班组级)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对进入车间(室)或班组的新员工,由班组负责人进行有关班组概况、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岗位职业健康安全职责、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含环境要求)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教育;4.3.1.4新进人员的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完成后,由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分别在新进人员入场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卡上签名后,方可领取劳防用品上岗。相关资

6、料由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存档,并由教育培训部门备案。4.3.2企业不定期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包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方针、目标和指标、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职责、管理要求及应急响应方面的作用和职责;防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值班和推行现代安全管理方法等。4.3.3企业每年组织各部门开展班组长以上干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企业适用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指标、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及技能、职业健康安全职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应急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和职责等。4.3.4企业每年组织对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主要

7、内容包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指标、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等。4.3.5全员教育及其他教育4.3.5.1企业每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提供厂报、广播、黑板报以及电化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资料和宣传平台,各部门要利用这些教育资料和宣传平台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员工要认真参与,以增强遵章守纪、保障安全的自觉性。4.3.5.2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征得安全环保处同意,并由安全环保处归口向教育培训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经市安监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三年由安全环保处归口请安监局培训机构

8、进行复训。4.3.6 变换工种教育和“四新”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教育。复工教育由员工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班组两级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教育,主要培训内容同4.3.1.2与4.3.1.3。教育结束后,相关记录由所在部门存档,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4.3.6.1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时,由员工所在部门行政主管及时通知填写人力资源部门 的“人员改变工种申请表”,人力资源部门一经同意,应通知安全环保处,安全环保处应督促该部门安全(教育)员进行二级教育,并由教育与被教育者在相关记录上签证,入册。次月初将相关记录的复印件送安全环保处备案。4.3.6.2变换工种的员工应按规定在指定专师的指导下,

9、跟班学习(熟悉)新工种的操作技能。跟班期间由专师全面承担安全责任。4.3.6.3各部门在实施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该部门的安全(教育)员应组织与督促技术人员对其有关人员作相应的知识宣讲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登记入册。次月向安全环保处备案。4.3.7复工教育4.3.7.1由于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者,上岗前必须经二级安全教育。4.3.7.2员工复工(工伤、休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复工通知单,经员工所在部门安全(教育)员和所在班组组长分别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复工通知单上签证后才能上岗。次月初,部门安全(教育)员将复印件送达安全环保处备案登记。4.3.8特种作业人员

10、教育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按照企业下发的员工培训计划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上级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作业,已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每二年(或四年)参加一次复审培训。未接受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禁止从事特种作业。4.3.8.1将从事特种作业的新人员(须年满18周岁),由部门行政主管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和卫生保健部门体检合格后,向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环保处备案。4.3.8.2从事特种作业的学徒工(或熟练工),应满师转正并经安全技术考核取得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进行独立操作。4.3.8.3安全环保处按有关要求归口组

11、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并向上教育培训部门申请费用与备案。4.3.8.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必须由市安监局、质检局认可的考核站承担。经考核合格发给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证上岗。4.3.8.5培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学习期(至少一个月)后再申请补考(补考费用自理)。二次补考不合格者则取消资格,由部门另行安排工作。4.3.8.6生产设备操作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和教育培训部门织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4.3.9企业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场所接触人员、危险化学品接触人员、重要危险源岗位操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主要培训内容同5.3.2。4.3.9.1从事有毒有害作

12、业的人员,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安全由教育培训部门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授课考试,资料由教育部门归档。通过教育使上述人员了解并掌握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及自救、互救的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成绩由人力资源部登记入册。4.3.9.2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期间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分批进行职业健康的复训教育,并登记入册和定期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并可按规定享受脱岗疗养。4.3.9.3有毒有害(含粉尘)作业的部门主要领导和工艺人员,每两年由安全环保处安排有关法规、标准、危害程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卫生教育,并登记入册和存档、并由教育部门备案。4.4培训教育形式

13、和方法4.4.1员工自学:教育培训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教材下发各部门,组织员工自学,教育培训部门对自学情况进行测评。4.4.2集中培训:教育培训部门二级培训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员工,进行集中培训。4.4.3利用各种会议或讲座,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4.4.4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进行技能演习、演练。4.4.5利用广播、报纸、板报、宣传牌等宣传职业健康安全知识。5.4.6通过现场会或竞赛等形式,培训教育职业健康安全知识。4.5 培训需求的确定与实施4.5.1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和各岗位工作能力的要求,安全环保处每年提出企业的(一级)员工职业健康安全培训需求计划,报教育培

14、训部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每年度员工培训需求,上报教育培训部门,培训需求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4.5.2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按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的安排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人力资源部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将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教育培训部门备案。5.教育年限和学时5.1新进人员厂级教育为12小时;车间级教育为8小时;班组级教育为4小时。5.2中层与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次培训时间为24小时,再培训学时为8小时。5.3工段长、职能组长、班组长教育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初次培训时间为8小时,再培训学时为8小时。5.4全员教育每年一次,学时为4小时。5.5特种作业人员、专兼职安全干部培训教育学时,按培训机构规定执行。5.6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学时,一般为4小时,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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