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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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安置补偿协议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提示:若乙方为自然人,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及身份证号码。)根据 (审批机关)批准的 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工程选址报告等文件,按照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表达意愿的基础上经

2、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征用、占用林地(下统称征(占)用林地)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1. 征(占)用林地的数量和基本状况1.1 征(占)用林地的位置: 。1.2 征(占)用林地的权属: ;林地办有所有权证书或林权证书的,证号为: 。1.3 征(占)用林地的的面积: ,征(占)用林地的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征占用林地区域图。1.4 征(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情况:详见附件二征(占)用林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表。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林地均指上述林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提示:征用

3、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按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用为国家所有,然后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占用存在期限,到期或者占用条件不具备了还要归还。由于征用和占用含义不同,在一个合同中界定,填写合同的人应予注意。2. 占用林地的期限甲方根据本合同占用乙方林地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计算;占用期满,甲方将占用的林地归还乙方。甲方需要延长前述占地期限的,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提示:中华人民共和

4、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3. 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用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征(占)用乙方林地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如下:3.1 林地补偿费3.1.1 郁闭成林林地,按征(占)用时该林地上林木蓄积量价值的 倍(提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至倍)计算,计 元;3.1.2 天然幼龄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视林木生长状况,按郁闭成林林地

5、的 %(提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30至60)计算,计 元;3.1.3 人工幼龄林地,按征(占)用林地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倍计算,共计 元;3.1.4 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盛产期年产量价值的倍计算,共计 元;3.1.5 特种用途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倍计算,共计 元;3.1.6 防护林林地,按郁闭成林林地的倍计算,共计 元;3.1.7 苗圃地,按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共计 元;3.1.8 宜林地、未成林林地的补偿,按郁闭成林林地的30计算,共计 元。提示: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规定,征(占)用省辖市或者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开远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以根据本

6、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各项规定标准的.倍。3.2 林木补偿费3.2.1 用材林,对于人工幼龄林每株按造林总成本的倍进行计算,共计 元;天然幼龄林每株按人工幼龄林的30计算,共计 元;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占用、征用林地时,该林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80计算,共计 元;成熟林以及过熟林,则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30计算,共计 元。3.2.2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倍进行计算,共计 元。3.2.3 经济林,按当地前年同种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共计 元。3.2.4 珍贵树种,按树种木材价值的10倍计算,共计 元。3.2.5 苗圃地苗木,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的售价计

7、算,共计 元。3.3 安置补助费占用国有林地的,按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共计 元;征用集体林地的,按前年平均年产值的倍计算,共计 元。(提示:经双商协商也可以用安置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就业等其他方式代替交纳安置补助费。)3.4 征(占)用林地上有值班房、浇灌等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双方按本合同附件二征(占)用林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表列明的数量,按下列 的约定进行补偿:3.4.1 按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评估价 元进行补偿;3.4.2 双方协商,按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建造或购置价款,按使用年限扣除折旧后,将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协议作价 元进行补偿。3.4.3 其他方式,具体为 。提示:如征用林

8、地的补偿情况复杂,为便于洽谈和实施,也可考虑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包干补偿:甲方向乙方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用,乙方同意甲方以包干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甲方征用林地每亩 元,甲方共计征用林地 亩,林地补偿费金额共计 元。具体包括(1)林地补偿费;(2)林木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4)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费用。甲方除按上述约定支付补偿费用外,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补偿费用。4. 征(占)用林地各类补偿费用的支付甲方在下列情形均具备之日起 日内,支付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4.1 征(占)用林地已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审批手续;4.2 本合同正

9、式签订;4.3 乙方将林地权属证书交由甲方保管。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款后,该林地上附着的一切林木、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和被征用林地的所有权者不得对其进行处置,并不得种植新的林木,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自行承担。5. 双方权利和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负责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的审批手续。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有权接管征用的林地,取得征(占)用林地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征用林地的各类补偿费。5.2 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征(占)用林地的权属明晰且

10、无争议。 本合同签订时,约定征用的征(占)用林地没有出租、出借、抵押、自行开发或者与第三人合作开发和经营的情形。5.2.3 乙方必须支持和配合甲方征(占)用林地的工作,对于第三人干扰、阻碍或破坏甲方征(占)用林地工作的,乙方有义务进行说服教育和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征(占)用林地工作的顺利进行。5.2.4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他人不得在征(占)用林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约定的林地。5.2.5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征(占)用林地的各类补偿款项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款项。6.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履行期

11、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 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6.2.3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政府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受阻时,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本合同第项约定事项发生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因此终止或解除的,终止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7. 违约责任7.1 在乙方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拒不按本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

12、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每逾期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提示:的依据见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7.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所约定的义务,由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共计 元;赔偿违约金后,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7.3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 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通知及送达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双方在本合同上填写的地址。9.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

13、联系电话为: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9.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10. 合同生效及其他10.1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10.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0.4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5 其他约定事项: 。附件一:征占用林地区域图附件二:征(占)用林地林地地上附着物登记表(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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