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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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关键词: 国际刑法;国内刑法;国际犯罪 内容提要: 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国际刑法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合作的规定、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等,应当成为国内立法体现国际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在企业界在内的有关私人实体之间的合作;促进制定各种旨在维护公共和有关私人实体廉洁性的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职业,特别是律师、公证人、税务顾问和会计师的行为准则;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公共当局实行的招标程序以及公共当局为商业活动所提供的补贴和许可证作不正当利用;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法人作不正当利用,这类

2、措施可包括:建立关于法人的建立、管理和筹资中所涉法人和自然人的公共记录;宣布有可能通过法院命令或任何适宜手段,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剥夺被判定犯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人担任在其管辖范围内成立的法人的主管的资格;建立关于被剥夺担任法入主管资格的人的国家记录;与其他缔约国主管当局交流本款项目和目所述记录中所载的资料。3缔约国应努力促进被判犯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人重新融入社会。4缔约国应努力定期评价现有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管理办法,以发现其中易被有组织犯罪集团作不正当利用之处。5缔约国应努力提高公众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存在、原因和严重性及其所构成的威胁的认识。可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信息,其中应

3、包括促进公众参与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的措施。”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章用了10个条文专门就腐败犯罪的“预防措施”作出了规定。loCaLhoST 这些有关预防措施的规定,是在总结世界各国打击和预防国际犯罪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探讨国际犯罪规律性的共识中取其精华而形成的。尽管这些预防措施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或多或少地都有所体现,但在国际刑法国内立法的过程中,对于这些预防措施的规定,还是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系统地加以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这些预防措施在打击和预防国际犯罪中的作用。 三、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及其基本途径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模式不同,在国内立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的方式

4、和途径也会有所不同。从中国法律制度和立法的实际情况看,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可以通过以下4个途径得以实现: 制定单行法律 对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中的重要而集中的内容,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单行刑事法律的方式,将其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为中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提供可以遵循的国内法律依据。例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就是根据中国履行条约义务和开展引渡合作的现实需要,在总结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中国的引渡法包括4章52个条文,明确规定了引渡法制定的目的及其适用范围,引渡的原

5、则与途径,具体规定了外国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国内有关国家机关对引渡请求的审查和执行的具体程序,也规定了中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主体及其程序。这些规定集中反映了中国与国外签订的引渡条约以及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引渡问题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为中国刑事司法系统对外开展引渡合作提供了明确具体的国内法律依据。 除了引渡之外,在国际刑法公约中出现频率比较高而且对国际刑事合作十分重要的另一个问题是刑事司法协助。对于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些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定,一些国家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中国过去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根据中

6、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这个规定只是明确规定了“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但是对于如何开展,则没有规定进一步的程序规则。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设专章作了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协助,是设专章予以规定还是制定专门的单行刑事法律予以规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在国际刑事合作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不仅是履行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和联合打击国际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在惩治包含涉

7、外因素的国内犯罪中与有关国家开展刑事合作的重要途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到的内容广泛、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涉及到的部门也比较多,有必要像引渡立法那样,通过制定单行刑事法律的方式,对其专门加以规定。 补充修改法律 就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大部分内容而言,它应当成为国内刑法的一部分,而且应当通过国内立法融入国内刑法之中,以便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按照统一的法律原则来适用法律。对于国内刑事法律中尚未规定的以及国际刑法公约中新出现的国际犯罪以及惩治国际犯罪的刑事措施,在国内立法方面,可以通过补充修改已有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定。例如,关于毒品犯罪,中国刑法已经对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其内容涵盖了有关国际公

8、约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因而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国内立法。但是,对于腐败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中国刑法虽然也有规定,但已有的规定不能完全涵盖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内容,1因而就有必要通过补充修改刑法的方式,如颁布刑法修正案,修改中国刑法中有关腐败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实现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以便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更好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有效地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 进行立法解释 在中国,立法解释是立法的方式之一。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9、员会解释: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4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解释是在法律已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者含义较窄的情况下,由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解释或者扩张解释,以便明确法律条文的含义,或者使原有法律条文可以适用于新情况的一种准立法的方式。立法解释相对于制定新的法律,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当然,立法解释要受到法律原则、解释权限和解释对象本身的涵盖面等方面的限制。 对于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某些内容,如果国内法律已有规定,只是规定得不够明确或者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时,可以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

10、,明确其可能涵盖的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于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某些内容,如果国内法律中已有的规定按照严格的字面解释难以涵盖的,也可以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对已有的规定进行扩张解释,使之包括国际刑法公约中的相关内容,从而有效地实现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当然,通过立法解释方式来解决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问题,其范围和功能是有限的。对于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新内容和重要内容,往往需要通过正式立法的途径来规定,立法解释只是补充性的解决方式。 进行司法解释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种解释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也具有拘束力。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

11、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定,其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按照这个决定,中国最高司法机关独立或联合就法律适用中的许多问题作出了大量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在弥补立法不足或不便方面,同样可以发挥作用。对于国际刑法公约规定的某些内容,在国内法律已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精神,就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进行解释,以便满足司法机关在履行国际义务、开展刑事司

12、法合作方面的国内法律依据问题。例如,关于国际刑事合作中对“双重犯罪”的理解问题,关于具体案件中刑事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关于具体的刑事合作程序中的主体问题,关于司法审查的内容和程序问题等,都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有关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和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使之明确化。当然,司法解释本身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既不能违背被解释的法律的原意,也不能过分地扩张,不能用司法解释代替立法。尽管如此,司法解释在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对接方面,仍然可以有所作为,不失为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的一种方式。 【注释】 1有的学者认为,国际公约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和我国国内立法目前的相关规定之间“不可避免并且相当突出”,我国

13、国内立法中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与国际公约中的要求之间的差距是完善国内立法的外在动因,同时,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也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和参考的目标。赵秉志,卢建平国际刑法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38356) 【参考文献】 1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92格哈德韦勒国际刑法原理王世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91923jose luis de la cuesta,resolutions of the congres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nal law,editions eres 2009,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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