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教育-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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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法教育案例分析,案例一:夺子之讼,提问:孩子应该判给亲身父母抚养,还是判给养父母抚养?,A.亲生父母,B.养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中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规定: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被养人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这里的送养人是指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作为送养人的和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两种。,案例二:脱离关系,提问:李露能否通过这种形式解除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A.能,B.不能,根据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2、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案例三:遗产,提问:杨忠是否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A.能,B.不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案例三:奇怪的遗嘱,提问:如果徐军没有遵守遗嘱的约定,是否还能继承妻子的遗产?,A.能,B.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 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一般认为比财产权层次要高,需要特别保护。 思考题:徐军的妻子是否有别的方法来保护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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