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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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货人收货人对磋商期间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负赔偿责任 XX年7月17日,涉案47只40英尺集装箱被装上地中海航运企业(以下简称地中海航运)所属班轮地中海克里蒂娜4r航次从美国长滩驶往中国上海。地中海航运签出的mscula490980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和签发日期均为XX年6月30日。货物于XX年7月30日抵达目标港。到港前后,地中海航运经过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企业上海办事处向提单上的通知人即中国纺织物资(集团)总企业(以下简称中纺物资)数次发出通知,要求查对单证并立即提货。中纺物资是涉案货物的实际进口方、提单记载的通知人。中纺物资在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取得正本提单后查明了涉案承运人倒签提单的

2、事实。XX年10月19日,中纺物资委托律师和地中海航运交涉。今后,地中海航运委托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企业上海办事处和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发函回复,要求提供有力证据,并承诺进行调查。依据中纺物资XX年12月7日的函记载,11月25日、12月2日双方律师在上海和北京有过两次接触,中纺物资三次向地中海航运提出索赔要求和处理方案,其中包含了涉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的问题。XX年12月下旬,双方函件往来频繁,对最终的提货事宜进行协商。XX年12月30日,瑞士地中海航运(香港)企业上海办事处通知中纺物资,有关涉案货物,“按贵司代理律师和夏礼文律师事务所协商后达成的共识,请速持已背书的正本提单前往上海联合国

3、际船舶代理有限企业联络相关进口业务和换取提货单”。XX年1月中旬,中纺物资提货,1月15日至1月21日,陆续归还涉案47只集装箱。地中海航运在船舶代理人的业务场所张贴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干货箱(一般集装箱)40英尺1-10天无偿;11-20天10美元/天;21-40天20美元/天;超出41天40美元/天。超高箱40英尺1-7天无偿;8-15天14美元/天;16-40天25美元/天;超出41天50美元/天。XX年9月7日,地中海航运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纺物资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332206美元及对应的利息损失。裁判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涉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系地中海航运倒

4、签提单引发,中纺物资以信用证付款赎单的方法取得了装船时间倒签的提单后,为避免扩大损失,曾和地中海航运重复磋商,就倒签提单事实、责任由谁负担、怎样确定和处理损失等争议和地中海航运数次函件往来,直到XX年1月双方才达成共识,办理了提货手续。由此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不应由中纺物资负担。据此判决对地中海航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地中海航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上海高院认为,在中纺物资得悉地中海航运倒签提单后,就倒签提单的侵权损害赔偿和提货事宜,双方委托律师经过函件进行了数次磋商,双方律师往来的这些函件不论是英文件还是汉字件,均能证实双方有过磋商这一事实。因为双方

5、没有对函件中的一些详细内容发生争议,所以,上述律师往来函件没有翻译成汉字的必须,中纺物资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没有瑕疵,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地中海航运递交的汉字翻译件,也能够证实双方经过往来函件进行磋商的事实。上海高院经审查确定,原判认定地中海航运倒签提单、中纺物资在得悉地中海航运倒签提单后,为索赔事宜和地中海航运数次磋商,最终双方于XX年12月30日达成先提货、赔偿问题留待后来处理的共识等事实清楚,应予确定。上海高院认为,本案系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在承运人倒签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是否仍含有立即提取货物的义务,双方为赔偿和提货问题经过长达多个月的磋商,由此造成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6、是否应由收货人负担。在通常情况下,收货人受让提单后,其即受让了托运人和承运人间业已建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协议,并受该运输协议的约束,负有立即提取货物和立即归还集装箱等义务。不过,收货人作为提单法律关系的一方,其权利、义务受提单记载的约束,前提是提单的记载必需真实、正当,不能违反收货人取得提单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地中海航运作为承运人,其应该知道签发真实、正当的提单是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对其的强制义务,在明知涉案货物于XX年7月17日装船的情况下,却签发了XX年6月30日货物已装船的提单,实施了倒签提单行为。货物装船日期在提单交易中至关主要,它不但包括海运协议、买卖协议的正确推行,包括信用证的要求,还包

7、括风险责任的转移。本案收货人中纺物资和案外人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中明确约定,货物至迟应于XX年6月30日装船。承运人地中海航运实施的倒签提单行为,掩盖了境外卖方逾期交货的事实,表面上的单证相符使得收货人中纺物资丧失了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和解除买卖合约的权利,对收货人组成恶意欺诈,侵害了收货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协议中依法享受的债权,也违反了收货人获取提单权利的真实意愿,故承运人应向收货人负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的收货人受让提单后,发觉提单倒签这一欺诈事实,其有权接收提单并提取货物,如所以遭受损失,还能够向承运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其也能够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欺诈事实发生的一年内,依法行使撤销权,即撤销在不得已

8、情形下,经过受让提单而和承运人建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拒绝提取货物,并就其所遭受的相关损失向承运人索赔。如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人本应和托运人协商怎样重新处理涉案货物。但本案中,承运人和收货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经数次磋商,最终达成了提货共识,即使收货人损害赔偿要求及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这两大问题仍悬而未决,留待后来经过诉讼寻求处理方案,但双方为降低损失的扩大所作出的努力依然值得肯定。依据法律要求,当事人因预防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或遭受的利益损失,应由违约方或实施侵权行为的过失方负担。本案集装箱之因此超期使用,并非收货人懈怠提货或有意拖延还箱所致,而是承运人倒签提单并和收货人就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和提货事宜进行长时间的磋商造成,对此,收货人没有过失,承运人地中海航运要求其负担涉案集装箱的滞箱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中纺物资不应负担涉案集装箱滞箱费正确。地中海航运有关即便在倒签提单的情形下,收货人仍负有没有条件立即提取货物的义务、其因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涉案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向地中海航运负担违约责任等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XX年8月2日,上海高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要求,判决以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地中海航运企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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