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可再生能源法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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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理工大学学生USRP活动论文论文题目:中美可再生能源法律比较研究学 生: 任江超(10074199)班 级: 计算机7级 指导教师: 莫神星 中美可再生能源法律比较研究任江超 10074199指导老师:莫神星摘要:能源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能否持续快速发展的保障。而能源安全的重点就是可再生能源。对于起步较晚的中国,美国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律和各种实践经验。所以我们要想快速发展我们自己的可再生能源并且少走弯路,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律的研究借鉴就显得尤为重要。美国自70年代至今出台了众多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和政策,中国也出台自己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我们通过对美国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比

2、较就可以找到我们自身的问题和可以借鉴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关键词:中美;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律;比较 可再生能源是可以永续利用的能源资源,如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等,不存在资源枯竭问题。当前,国际石油价格一再飙升,全球气候变暖,中美作为能源消费大国面临巨大的能源供给和气候变暖的压力,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中美二国及为关切的问题。1.美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美国是日前世界上的第一大石油消费国,约占世界石油消耗总量的42%,尽管人口只占世界总人口的5%。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不仅对本国能源问题十分重视,对世界能源的生产、运输与消费,也在进行控制,以便达到本国政治经济利益最大化。

3、8同时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在世界上处于领先的地位,所以对于在可再生领域刚刚起步的我们中国,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与法律的仔细研究和借鉴对我们开发普及可再生能源有着重大意义。1.1美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简介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起步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当时美国环境保护运动发展迅速,空气和水的质量问题得到社会普遍关注,正是在这个议题下,促进煤的清洁燃烧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作为确保水质和空气质量的制度措施,在1970年清洁空气法和1972年清洁水法中得到规定。1974-1975年发生能源危机、阿拉伯石油出口国禁运事件,1979-1981

4、年再次发生能源危机,这些事件催生出1978国家能源法为核心的一系列能源立法。以及1991年海湾战争的第二年通过的1992国家能源政策法以及小布什政府通过的2005国家能源政策法和2007年国家能源安全法、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1地方政府为配合联邦政府相关法案的执行,所制定的政策措施主要有:“绿色电价”项目、电网收购政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系统效益收费政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系统效益收费政策、税收优惠政策。2 目前来说,我们常常提到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电、风能等等。可再生能源无污染,并且最重要的是可再生,相比于百年内即将枯竭的化石燃料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5、但问题是可再生能源前期开发研究成本很高,如果没有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是不可能全面推广的。而美国政府不仅从法律层面上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政策法律的支持还给予了可再生能源巨大的资金支持,可以说单是资金投入就是其他国家难以能比的。1.2美国可再生能源主要法律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主要以1978国家能源法、1992国家能源政策法和2005国家能源政策法、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为基本框架。 1.2.11978国家能源法:分阶段取消对天然气价格的控制; 鼓励以煤代替石油和天然气; 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者减税; 改革用电收费标准; 鼓励其它节能措施。这些立法主要针对传统能源的。1 1

6、.2.21992年国家能源政策法:重申美国要制定一套全面的国家能源政策, 以期“渐进和持续地以低成本、高效益和对有益环境保护的方式提高美国的能源安全”。3该法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最重要的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立法。该法对非公用事业发电商开放输电网, 鼓励新投资者进入电力市场, 鼓励监管机构进行夸州资源整合和规划。此外, 该法对在1994 1999年之间投入发电的风能涡轮机和生物能源发电厂给予为期10年的税收减免。这一税收减免政策极大促进了可再生能源, 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该法规定的税收减免期限最初仅限于1994 1999年之间, 到期后国会不得不几次延展其适用期限, 最近一次的延

7、展由2005国家能源政策法规定。其次, 这种税收减免期限的不确定导致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产生了同样不稳定的涨落期, 税收减免期限初被延展, 行业发展势头高涨, 但当期限届满, 行业发展劲头大落。第三, 由于这种税收减免政策最初仅仅限于风能和生物能源, 结果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形成障碍, 直到立法将这一政策适用范围扩展, 这一局面才得以改善。1 1.2.32005国家能源政策法: (1)该法扩展了可再生能源生产税收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 除了风能和生物能源, 地热能、小规模发电机组、垃圾填埋气和垃圾燃烧设施也纳入适用范围。( 2)该法授权政府机构、合作制电力企业等组织可以发行“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用来融

8、资购置可再生能源设施。( 3)为了推动新兴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该法还规定到2013年美国政府电力消费至少要有7. 5%的份额源自可再生能源。( 4)在建筑行业方面, 该法规定在2015年前要降低联邦建筑能耗的20%, 因此为包括学校和医院在内的公共建筑提供资金, 实施能源效率计划。在2005- 2008年之间节能住宅的建设企业得享一定税收减免, 商业住宅购买者也同样获得税收减免待遇, 对于安装太阳能设施的私人住宅所有人, 同样可以对其购买的太阳能设施享有税收减免。( 5)该法制订了可再生燃料标准制度。根据该标准, 汽油中必须加入特定数目可再生燃料且每年将递增, 美国可再生燃料消费量将从2006

9、年40亿加仑/年(占汽油总量约2. 8% )增加到2012年75亿加仑/年( 2300万吨) , 此后将保持2012年可再生燃料与全部汽油的比例。按照要求, 美国近50%的汽油将需要调和乙醇, 典型调入量为10% 5 。12005年通过的这部法律可谓经历坎坷,经过了四年的搁浅才在05年8月通过。并且通过也是以微弱的优势票通过。通过很艰难,也毕竟有它不为人所接受的原因。据了解,是因为这部法律将石化能源和核能的应用放在了首要位置,对人们所关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和气候后题并没有给出实质性的有效方案。所以这也正是它为人诟病的地方。尽管这样,这部新的能源法所制定的目标很宏伟,其政策支持力度也很大。这是

10、美国1 0多年来,首次全面制定国家能源战略,对美国长远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安全,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1.2.4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2007年美国通过了能源独立和安全法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汽车工业的能耗标准美国现行的标准是1985年规定的公司平均燃料经济性指标,轿车的最低能耗标准为每加仑27.5mile(1mile=1.6093km),运动型多功能车、轻型卡车为每加仑22.2mile。根据该法案,到2020年,美国汽车工业必须使汽车油耗比目前降低40%,达到平均每加仑35mile的水平。这是自1975年以来美国国会首次通过立法提高汽车油耗标准。(2)推广可再生能源,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

11、赖新能源法案规定,至2022年美国年产可再生燃料将达到360108gal,这将是现有乙醇燃料产量的5倍,且其中大部分将是高级生物燃料。据称,生物燃料的使用将取代现有20%的汽车燃料,这将减少美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3)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制订更为严格的能效标准新能源法案同时对家电、政府建筑规定了新的能效要求,决定从2012年起采用能效高的荧光灯泡和发光二极管取代白炽灯。据美国能源政策两党联合委员会估计,到2020年,仅新能源标准的启用和生物能源的推广这两项,每天将减少280104bbl石油消费;到2030年,预计将减少500104bbl石油消费,同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会降低4%。71.2.520

12、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的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其主要内容为:(1)首次对企业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作出限制:这个法案提出了比奥巴马总统当初倡议的更为激进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在2005年排放量的基础上,到2020年减排17%(奥巴马的提议是14%),到2030年减排42%,2050年减排83%。法案一旦生效,将会涵盖美国85%的行业和领域,基本上包括所有的电力企业和每年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超过2.5104t的主要工业企业,这将比欧盟现行的气候变化法案的覆盖面还要广泛。(2)要求逐步提高来自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电力供应:该法案要求所有的电力公司都应在202

13、0年时以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改进的方式满足其电力供应量的20%,其中15%需要来自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5%来自能效的提高。此外。该法案还为住宅、家用电器及相关工业规定了应达到的能源效率标准。(3)对排放指标、分配额度作出了规定,并引入排放配额交易制度:该法案对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额度作如下规定:85%的排放配额将免费发放,只有15%的配额将被出售。其中,各电力公司将得到30%的免费配额,但它们同时承担保护消费者免受电价上升影响的义务。钢铁、水泥、玻璃及其他能源强度高的行业得到15%的免费配额,地方性的天然气输配公司将得到9%,电动车和其他技术先进的汽车制造商将得到3%,炼油业将得到2%。此外

14、,许多正在筹建的煤电厂将被免去减排的义务。71.3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持研究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之快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州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研究发展的巨大的财政投入支持,也是我们最应该借鉴的地方,所以我在下文对这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1.3.1联邦政策:给予可再生能源研究每年30亿美元的研究经费;同样在工艺研究上也给予大量资金支持。在项目最初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美国政府一般给予100的资金补助;在基础研发和工业性试验阶段,由于所需资金数量较大,产品的市场前景不明朗,资金补助的比例仍然维持在5 080的高水平;即使在生产工艺

15、研究和产品定型阶段,为有效降低技术研发投资的风险,补助比例一般也不低于50。这种做法有效保证了技术研发的持续性,形成了较为充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储备,这是发达国家技术创新走在世界前列的重要原因。41.3.2州政府政策:主要有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系统效益收费、电网强制收购等政策。(1)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允许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企业在销售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同时,获得相应的绿色证书,该证书可以在专门的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上出售,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这样就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企业增加额外的收入,从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不需要为可再生能源提供额外的补贴,不会造成政府的财政负担。到目前为

16、止,美国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州已达到20个,占美国各州总数的40。(2)系统效益收费:顾名思义是根据电力系统效益(即电力收入)加收一定的费用。通过这项措施所筹集的资金,主要通过电力装机容量定额补助、电费补贴或低息贷款等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的技术研发、产业建设、市场推广以及宣传教育和低收入家庭的补助等提供资助。目前,美国已有14个州实行了系统效益收费政策,每年可征集到的资金达5亿美元,预计20052015年10年间可达到50亿美元。(3)电网强制收购政策:要求电力公司对于技术、规模和地点各不相同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所生产的电量,必须按照不同的电价水平进行收购,从而保证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都能获得

17、比较合理的投资收益。总体来看,美国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和节能工作的开展,将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以及促进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放在国家能源政策重要位置,从而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的进步,为降低美国能源的对外依存度,增强国家能源安全,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1.4小结美国成熟完备具较强操作性的能源立法使它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迅速发展。据预测,未来20年,美国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将逐年上升。2005美国风电新增装机容量240万kW,总装机容量达到915万kW,排在德国和西班牙之后位于世界第3位。由于美国政府多年来对风电的积极支持和和投入大量资金,开展了风力技

18、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大量技术研发资金投入,使得风电技术日趋成熟,风电机组可靠性不断提高,发电成本显著降低。预计到2015年,美国的风电装机容量将会大幅度增长,并超过德国和西班牙。2000年,美国光伏发电总容量达到2.01亿kW,排在日本和德国之后,居世界第三位。预计到2015年,美国光伏发电成本将大幅降低,届时,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的竞争力将会大大增强。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这证明美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和各项政策措施是有效的,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的。当然缺陷是有的,但我们不能否认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上是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的。2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

19、,具有大规模开发的资源条件和技术潜力,可以为未来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大有可为。中国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供给能力,改善能源结构,实现能源多样化,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2.1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我国于2005年2月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后,国务院及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实施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从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及其配套的有关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骄人成绩,但是也应当看到,不论是可再生能源法本身还是配套的政策,均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尚没有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健全、机制统一的体系。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可再生能源的发

20、展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和政策予以调整,规章和政策缺乏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在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可再生能源法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渐步入法制轨道,成为国家规范和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2.2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介绍可再生能源法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国家、企业、个人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特别是政府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所负有的职责,如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如对资源的普查、制订规划、产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推广和应用、价格管理和费用分摊、经济激励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我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

21、了基本的法律和制度依据,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从小规模、零星开发利用到规模化、整体推进的一个分水岭,同时也为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可再生能源法出台速度快、产业支持度高、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许多制度与政策措施需要国务院各部门进行充分协调才能落实,再加上全国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和产业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可再生能源法难以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规定,最终决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只能是一个框架性立法,其有效实施还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实施后,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

22、求,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可再生能源法的缺陷:立法零散,效力低;对不同技术品种属性强调不足;地方立法的不足;内容太过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配套政策尚不健全;有待其他立法的配合。52.3美国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对中国借鉴中国与美国可再生能源相比及找到能够学习借鉴的地方。根据我国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美国的相关立法经验我们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础、在可再生能源各种技术的分类立法和地方立法为主干、以其他相关立法和政策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律体系。以此为目标,我国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予以完善:第一,需要重视地方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可再生能源的立

23、法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地方立法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从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赋存和利用规划来看,各地差异很大。例如我国在西北部地区着意打造“风电三峡”,在东南沿海地区发展潮汐发电、在西南地区大力发展水力发电等。因而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并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落实,应当是我国未来可再生能源政策法律体系完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二,加强分类立法。美国早期之所以重视可再生能源分类立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推动各类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与美国相比较已经开展得比较晚了,而且与美国走的是不同的道路,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

24、,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水平最终取决于我国是否有自行开发利用的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虽然近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喜人,但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仍然凤毛麟角。加之各类技术的差异比较大,技术发展状况又不平衡,有的技术已经成熟,有的技术处于起步阶段;有的技术市场成熟度比较高,能够进行充分竞争,有的尚没有形成市场,无法展开竞争;有的技术需要国家进行大力扶持,有的需要进行部分扶持,有的不需要扶持,等等。因而在重视综合立法的同时,加强分类立法不可忽视。6第三,更加重视财政激励政策。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与各级政府在财政税收上的支持是离不开的,所以政府应该破釜沉舟采取财政激励政策,给

25、予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以及投入商用各个阶段都给予足够的财政支持。在这一点上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各项财政政策有很好的借鉴意义。例如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系统效益收费、电网强制收购等措施极大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在美国的发展,当然对我们有用符合国情的我们也可以直接拿来用。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可再生能源、对能源安全方面的信息交流等这些都可以成为中美能源合作的重要内容。3. 中美在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合作国在能源方面与我国有着长期的合作,并且签署了多部法律文件。早在1978 年10月,美国能源部长施莱辛格访问中国时,就对美国参与中国能源建设进行了交流。1979 年1 月,与美国签署了中美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26、,此后以该协定为基础,在能源效率等领域签署了多个合作议定书及谅解备忘录。之后中美油气能源方面的合作越来越多。1985 年,我国与美国签订了中美化石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1994 年签署了洁净煤技术合作附件,2005 年4 月中美化石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续签,延长5 年。1998 年起中美双方轮流主办中美石油天然气论坛,到2006 年9 月11 日已成功举办了七届。2004 年5 月23 日,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第九届国际能源论坛时,我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与美国能源部长斯潘塞亚伯拉罕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能源对话,促进在能源领域的相互了解。2005 年6 月在华盛顿中美举

27、行了首次能源政策对话,对话内容包括石油天然气、核能、清洁能源、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2006 年9 月13 日,中美两国举行了第二次能源政策对话。2005 年8 月,中美首次举行了战略对话,能源合作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2006 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理查德卢格向国会递交了2006 年能源外交和安全法案,建议美国与中国、印度共同建立应对石油危机的机制。在企业层面,我国至今已经与美国石油公司进行了57 个陆地或海上的油气资源勘探项目。黄湘萍、蔡恒: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及对我国的影响,中国电力教育,2009年08期。4. 结语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无论在上个世纪还是这个世纪都将是

28、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关键因素。相比日益枯竭的化石能源来说,可再生能源不仅拥有安全清洁高效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够保证我们的能源安全,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从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向世界展示了不可思议的经济发展速度,让中国制造响彻全球。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我们同样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所以在未来,我们不仅要重视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应该更加注重的是经济的健康循环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无疑要把发展可再生能源放在重中之重。不过我相信勤劳聪慧的中国人民一定能够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再次创造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快速奇迹。参考文献1 侯佳儒.美国可再生能源

29、立法及其启示.郑州大学学报.2009.112 洪峡.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8年2月.第23卷.第2期.3 赵宏图.关于中美能源合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国际关系,2006,(1).4 周篁.美国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情况考察.中国能源.第28卷.第十二期。5 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6 林承铎.中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二期。7 王北星.美国的能源战略及其启示.中外能源,2010年第06期。8黄湘萍、蔡恒.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及对我国的影响. 能源.第十二期。9宋玉春.2005年美国能源政策法案分析,J.现代化工,2006,(3).10查道烔.中美能源合作:挑战与机遇并存,J.国际石油经济,2005,(11).11黄湘萍、蔡恒:美国能源法律与政策及对我国的影响,中国电力教育,2009年08期。 12 Dianne Rahm. SUSTAINABLE ENERGY AND THE STATES: ESSAYS ON POLITICS, MARKETS AND LEADERSH IP, M cFarland & Com pany, Inc, Publishers,July, 6,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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