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管理知识讲座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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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管理知识讲座提纲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我们一切的生活、生产、收益都离不开土地。这一点,相信在座的各位比我的感触更深。农业生产、粮食安全需要土地,居住生活、房地产开发需要土地,工业生产、招商引资还需要土地。然而,一方面,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它是无法通过生产来扩大总量,随着人口的增多,土地需求日益增加,人地矛盾会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土地的位置是固定的,地区之间无法移动和调剂使用,而且我国可利用土地所占比例很低,进一步加大了人地矛盾。近年来,为保护土地,我国实行了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把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耕地总量18亿亩红线不得突破。从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看,基层尤其是农

2、村土地管理处于土地管理的第一线、最前沿,作为乡镇、村一级,既是土地的管理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肩负着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双重责任,因此,只有了解政策,把握政策,才能真正地用好政策。今天我要讲的内容主要有土地权属、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违法违规责任四大部分。首先我与大家共同了解一下土地权属: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一、土地所有权。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

3、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4、。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2、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土地所有权之间的转换是单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征收或者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一般不能变为集体土地。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部分处分的权利。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租赁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

5、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使用集体度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包括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主要指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事业单位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空中权、地下权、土地租赁权、土地借用权、耕作权、土地抵押权等。在实际生活中最常发生的是土地抵押权。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

6、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承包土地是以承包合同为要件,一般不颁发土地使用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做到“三个不得”: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五、土地权

7、属争议。有了土地权属,就必然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它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地方涉及比较多的土地权属争议有:宅基地纠纷、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民集体之间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协调、行政处理和诉讼。(1) 协商。双方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公正合理、自觉自愿”的原则进行平等协商,解决权属争议。(2) 调解。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调解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解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解

8、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3) 行政处理。调解不成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或在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理决定就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4) 诉讼。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为受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30日。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充分结合争议产生的原因,考虑争议土地的历史状况及经历的变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妥善处理争议。权属争议的产生多数是由于历史

9、遗留问题造成的。从历史上看,土地权属大变动时期,也就是遗留问题最多的时期。可以将建国后的土地权属变动时期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第二阶段,从1962年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颁布。这个时期土地权属的特点是,用地以协议方式为主,一般不经批准。第三阶段,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10、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发布。此阶段的特点是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严重。农村中不少干部群众,存在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单位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还有的违反宪法规定,买卖、租赁和擅自转让土地。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上述通知,对乱占耕地、滥用土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清理。因此,在争议解决中,可以针对具体的历史情况,将土地改革法、六十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等历史性文件和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章,作为认定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事实及合法性的依

11、据。我县近年来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多集中在村集体与乡镇供销社、粮所等破产改制单位之间的争议。下面,我们再谈一下耕地保护:我国国土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仅为11.65亩左右,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3。截至2009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31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为1.40亩,只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37%左右,约为加拿大的1/18,俄罗斯的1/10,美国的1/8,印度的1/2。我县人均耕地面积亩,具体到我们镇,条件稍好一些,人均耕地亩。一、耕地保护制度。我们国家的耕地保护制度主要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土地用

12、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

13、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征收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十分严格,具体是说来就是“五不准”:1、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2、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件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3、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4、不

14、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下一步应该会逐步实施。在这里,我们要着重讲一下土地开发整理。镇土地后备资源丰富,近年来先后实施了一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增减了有效耕地面积,提高了耕地质量。在座的不少同志可能对此并不陌生。所谓土地整理,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对田、水、林、路、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条件,增加可

15、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包括:调整土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平整土地,改良土壤;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复垦废弃土地;划定地界,确定权属;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这两年我县开展的基本以基本农田整理为主。二、耕地保护责任。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省、市、县、乡都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上级政府每年都会组织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进行考核。丁庄镇政府应该也与各村

16、签订了相关责任书,将保护任务落实到了各村。村委会作为耕地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责任非常重大,大家一定要清楚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就可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我们再说一下建设用地管理。一、集体建设用地的主要形式和使用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

17、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只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三类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主体,必须是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乡(镇)村企业用地的使用主体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对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

18、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国家是严令禁止的。二、农村宅基地管理。这里主要讲一下法律法规相关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省政府规定,“农村住宅建设应通过旧村改造、空闲地调整方式解决,新增宅基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购买农村土地用于

19、住宅建设。”三、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是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项加强土地管理的重大决策,对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持续利用,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和作用。所谓的增加挂钩,就是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现在,根据有关规定,对增减挂钩节约出的土地、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以及应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要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留足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另外,不低于40%的指标应安排用于经营性用地,以进一步提高置换土地的收益率。但必须注意的是,严谨借增减挂钩、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乱占、滥用耕地和基本农

21、田,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下面我们再谈一下土地违法违规责任。讲到土地违法违规责任呢,首先要区分什么是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在前面我们已经讲了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现在讲一下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一、非法占地。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2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

23、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最近一段时间,我县开展了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和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一些违法违规项目都停工、拆除并进行了复耕,大家可能也有所了解,那么什么是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从2000年首次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第9次连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了,卫片执法检查,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简称卫片),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有效地预防、发现和查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就是应用遥感数据,定

24、期或不定期地监测同一区域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前后地类、范围、位置及面积等。通过对比卫片监测图斑监测时段前后的遥感影像,发现并勾绘出的土地变化范围。目前,国土资源部制作并发放的卫星遥感监测图斑分辨率为0.5米,只要违法用地面积达到2.25平方米,都在监控之下,对于卫片监测城市而言,只要存在违法用地,都将被卫片“天眼”“透视”留下“案底”,违法用地基本上是“一网打尽”,所有违法用地宗数和违法用地面积暴露无遗。自2000年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以来,执法检查范围在逐步扩大,执法检查手段在不断创新,从66个城市,扩大到172个城市,直至2009年度实行卫片执法检查全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2859个县

25、,监测图斑面广、量大,用全国遥感监测“一张图”与监管平台衔接,直接上图入库,真正实现了无缝隙土地执法检查。我县被列入了重点检查地区。对卫片执法检查,大家要记住2个15:一个是15号令。即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首次明确了要对地方政府实施问责。第二个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要超过15%。如果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的比例超过15%的,就要问责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省政府规定必须控制在10%以内,否则将会冻结当地的用地审批。因此,一旦处理不到位,将会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和政治代价。此次卫片检查的监测时段为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必须要坚决拆除、复耕,确保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的比例下降到10%以内。同时,对2010年新的违法违规用地,也要积极整改,为明年的卫片执法检查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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