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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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市麦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和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922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第三条 麦积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承担各自的职能责任,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持久运行

2、。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区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网络。区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区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国网天水市麦积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一)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中连片的供水主体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对工程行使管理权,受益乡镇组建乡镇用水者协会,供水管理站与乡镇用水

3、者协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工程由供水站管理,村级管网的运行和维护由用水者协会(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由农户所有,并负责管护。 产权归属划定为:水源工程、泵站工程、电力设备、高位水池、供水干支管(以供水干支管道与村级管网“T”接点为界)的所有配水工程,产权隶属国家所有。村级管网(以村级供水管道与入户工程“T”接点为界)产权归村级集体所有,入户工程(以巷道支管“T”接点到用水户的水龙头)属群众自筹资金购置的,其产权属用水户所有。(二)以国家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乡镇组建乡镇用水者协会,用水者协会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水费收缴,区供水工程管理站进行业务

4、指导,所在乡镇负责监管。 (三)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村级用水者协会(或村委会)管理,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水费收缴,区供水工程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所在乡镇负责监管。(四)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窖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第三章 运行机制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签订目标责任书。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区水务局与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签订。跨村集中供水工程村级管网和入户部分及其它单村供水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由所在乡镇与用水者协会或村委会签订。第六条 区水务局为全区农村饮水

5、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工作。运行管理实行区水务局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供水站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体制。按照“政府主导、法人管理、财政补贴、自负盈亏、群众监督”的机制运行。 第七条 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各乡镇、各供水站饮水安全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下设乡镇基层供水站(以下简称供水站)。供水站职责为: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网以上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区域内水费收缴。管网工程维护经费由供水站在水费中计提,不得向用水户收取维修资金。第九条 各有关乡镇

6、成立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筹建和管理乡镇用水者协会。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包村乡镇干部和村干部组成。其职责为协助区供水工程管理站、供水站做好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工作。第十条 各行政村或自然村成立村民用水者协会,村民用水者协会职责为:负责村级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并监督供水站、水管员的工作,反映上报群众对供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运行管理及维护经费不足的,资金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根据供水区域范围和用水用户情况,由用水者协会按片区、行政村、自然村或用水户分布情况,通过公开选聘的办法、聘用村级水管员,并报供水站审定备案。村级水管员负责区

7、域内的水费收缴、管网维护和水质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供水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区水务局统一选聘调配。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由区水务局及相关部门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确定,实行全员聘任制,并对全部人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岗位的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第十三条 供水站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供水站对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供水站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书持证上岗。笫十四条 供水站实行月统计报表制度,每单月月底前向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报送上两月统计报表。区水务局对区村镇供水

8、工程管理站及各乡镇基层供水站实行年度考核。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 区水务局要加强供水水源统一管理,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区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第十六条 供水站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水设施和水质化验,做好泵站运行记录和物资管理。第十七条 供水站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 1995),明确工程管理权属,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其范围标准为:(一)水源工程:地表水以取水口外边线为界,管理范围为上游1000m, 下游200m

9、,左右两侧50m。保护范围为上游10km,下游5km,左右两侧各为500m。地下水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m以内为管理范围,半径500-1000m为保护范围。(二)管道:管理范围为管道线向外2m,保护范围3m,以顶部埋设的界桩为标志。(三)高位蓄水池和调蓄池的管理范围为自围墙外边线以外3m。(四)变压器及变台的管理范围以基础四周1m划定。(五)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支柱及附属设施可划定2m的保护范围。(六)管理所管理房以实际征地范围为准,管理范围为线外2m,保护范围3m,高位水池、减压调蓄池管理范围为线外2m,保护范围3m。上述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距离,均为水平距离。标准中所给的有关管理范

10、围的数值,是指工程本身占地之外的划界宽度,同时有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时,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计起。对有关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未涉及到的,可参照甘肃省强制性地方标准DB62/446-1995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供水站应当在取水点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保护告示。第十九条 供水站在工程建设期间,应按年取水量大小向区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单位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事故较大时,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

11、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一条 供水站应建立水质日常检验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稍水进行水质检验,向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站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确保饮水安全;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

12、晰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 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界牌、界桩等标志。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确因需要的必须事先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互相协商解决,未经管理单位同意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村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由建设单位向供水站提出申请,按照甘肃省水利

13、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六条 区水务局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站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由区水务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费、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及“级差不同、水价不同”的原则提出核算报告,报区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用水情况及物价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申请变更或调整,供水站不得私自调整水价。第二十八条 供水站应当按每月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为减轻供水成本,保障供水站正常运行,原

14、则上对用水户采取月计量水费和保底水费相结合的办法,即用户以每月 2M为保底用水量,超过 2M按实际用水量计收,商业、建筑业等用水进行分类定价,企事业单位及经营性用水按水表计量以月征收。第二十九条 水费实行以供水站为单位独立核算,使用范围为供水站的电费、维修费、运行维护费、办公费及工作人员工资,按比例计提维修费和折旧费及更新改造费用。供水站必须按照区水务局审批同意后的年度水费开支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年终提交该年度水费收支情况报告。第三十条 供水站每季度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工程大修费、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年各类收支情况进行公

15、示。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因特殊原因停止用水,应向供水站或用水者协会报停供水,报停供水时间内不向用水户收取水费。但必须向村级用水者协会交纳维管费。第三十二条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在各类管网上取水,应当征得供水站同意,并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建筑用水、经营性用水须提前向供水站申请计划,经供水站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私设取水口,私自改变供水设施,一经发现,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供水站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的,可以随时进行校验,对不校验计量设施又不按规定交纳水费的,供水站有权停止供水。第三十四条 入户供水工程设施损坏的,用水户应立即报告用水者协会或供水站进行停水维修,

16、材料费自理,不得私自拆装。如不及时报告或私自拆装有关配件,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五条 用水者协会或供水站应当对用水户用水情况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用水户有跑、冒、滴、漏等浪费水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对屡教不改者,停止供水。第三十六条 新增用水户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水者协会加注意见,报供水站审核同意后,由供水站按规定收取费用,进行安装、供水。第六章 优惠政策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水质监测费由区财政给予补助。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

17、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电价。第三十九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区财政适当予以补贴,每年年初区水务局将财政补贴额度报区政府审批。第七章 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供水站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工程原貌,并可停止供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的;(二)拒不交纳水费的;(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

18、的;(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七)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的;(八)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第四十一条 供水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区水务局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的;(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六)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 供水站违反本办法规定,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并赔偿用水户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4年3月16日原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北道区农村水厂管理办法(北政发200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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