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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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关于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保障我中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我中心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的规定结合2016 年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及我中心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范围)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 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按病种分为四类, 根据 2016年【门特服务协议】的规定,我中心

2、可开展门诊特殊疾 病治疗业务的病种有: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共计四种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第三条 (起付标准)(一)我中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 起付标准为160 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 金起付标准为 100;(二)年满100 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不计起付标准;(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不 再逐次降低。第四条 (申办程序)门诊特殊疾病申办实行归口管理,由经授权的(附件 2: 天 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人员一览表)相关医 生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并负责治

3、疗方案和随访方案的确定。(一)初次申办。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 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凡初 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条件的患者,由患者主治医师对病人身 份证和医保卡进行身份核实并签字确认,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相关 材料(检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等) 制订治疗及随访方案,并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同意后完 整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即治疗方案),医保科审核所有 申报资料并签章后备案存档。(二)复诊对已经申办门诊特殊疾病的复诊病人,由主治医师拟定治疗 方案,需调整治疗方案的申请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未做调整治疗方案可

4、直接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医保科进行 申报资料审核并签章后备案存档。(三)变更治疗方案 需经主治医师更改治疗方案并提出申请,经授权责任人审核 签字,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打印变更申请表签章后备案存 档。第五条 (注意事项)(一)一个审核期内,不得新增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二)院外检查及购药,不予报销。(三)审核期内,应做好对患者的政策解释工作,患者在办 理门诊特殊疾病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妥善处理,对于不能 处理的问题,应主动向门诊特殊疾病领导小组提出,由中心向局 上请示妥善处理,不得推诿。(四)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 只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

5、本医疗保险 按同类药品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五)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 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五)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确因病 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得与住 院费用重复。(六)延长开药时间。参保人员如外出探亲、出差需延长开药时间,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主治医生根据参保人员具体病情,提出延长开药的时间的意见,在处方上注明原因备查。第六条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我中心应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药品 目录一致),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含物价编码及检查、治疗次 数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

6、诊特殊疾病诊疗项目 和药品必须符合附件的规定。第七条 (管理原则)(一)门特医师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的确定和审批必须 遵循“循证、有效、安全、方便、经济”的原则,以成劳社办【2008】467 号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都市 医疗服务价格(试行)(2016 年版)以及各种疾病的临床路径及 诊疗常规为依据。(二)授权复审责任人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方案进行审 核,对不符合上述治疗原则的方案有权进行修改、调整。(三)医务科对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方案进行最后审查,对门特 医师及初审责任人的治疗方案、诊疗行为进行监督。对不严格执 行上述原则的门特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将按照门诊慢性特殊疾病

7、 管理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本院申报、审核及开展门诊 特殊疾病业务资格。(四)应管理部门要求,医院已将门诊特殊疾病申办人名单及其 医师资格证号码、执业证号码以及执业地等信息上报市医保局备 案。因其他原因需新增申办人或发生申办人员变更,需由医生本 人提出书面申请、责任人审签同意、医务科复审授权。(五)医保科负责本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登记备案及执行情 况的监督,及时协调与上级医保部门的关系,收集反馈意见并定 期向医务科提供书面情况汇总,由医务科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诊治管理)(一)诊治方案管理1、城职、城居:严格按照成劳社办【2008】467 号成都市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8、办法的通知精神进行门诊特殊 疾病的相关检查和开药。处方用量最长不超过15 天,治疗同一种 疾病的用药不超过3 种等。(二)处方管理2、门诊特殊疾病用药必须单独开具处方。3、医生在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计划和开具用药处方时, 必须规范书写,使用药品通用名。(三)随访管理1、原则上慢性疾病由门特医师进行随访管理,并对治疗方 案进行修订。2、随访过程中应及时完善相关随访检查项目,对检查结果 进行认真分析,根据病情和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对门诊 调整治疗方案有困难或风险的病人应建议住院治疗。3、门诊医师有权对病情稳定的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观察,并根据已确定的治疗检查方案开具门诊特殊疾病处方和检查申

9、请。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应及时请相关专科会诊调整方案或收住 入院进一步治疗。第九条 (违规处罚)对违反基本医疗协议和本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 果的医生和责任人,将按照协议相关条款和天彭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医保工作管理办法及省、市“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相 关规定处理。对因违反诊疗原则或诊疗操作规范导致病人投诉者,按天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处理。第十条解释机关)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医保科。附件 我中心四种二类疾病的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发性高血压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二)糖尿病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三)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四)脑后遗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抗凝、降脂改善 脑功能缺损等);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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