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张哲检测报告单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43834648 上传时间:2022-08-2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1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法学]张哲检测报告单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法学]张哲检测报告单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法学]张哲检测报告单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资源描述:

《[法学]张哲检测报告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张哲检测报告单(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窗体顶端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打印保存:ADBD2008R_2011052411064808902542201106091230030875220737 检测文献 正文张哲 作者 张哲 检测范围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 检测日期 2011-06-09 文字复制比: 51% 重合字数: 4389 文献总字数: 8607 正文张哲 总文字复制比:51%(4389)总字数:8607 1 论行政比例原则李荣珍;王进; - 法治论坛- 2007-09-15 14% 是否引证:

2、否 2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蒋转明 - 湖南大学硕士论文- 2007-11-10 14% 是否引证:否 3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及其司法运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的法律分析湛中乐 - 行政法学研究- 2003-03-10 13% 是否引证:否 4 比例原则的起源、含义及其发展席作立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11-15 12% 是否引证:是 5 行政判例制度研究赵静波 - 吉林大学博士论文- 2008-10-01 11% 是否引证:否 6 法源意义上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研究沈春晖; - 公法研究- 2008-06-15 10% 是否引证:否 7 行政诉讼中违

3、反法定程序审查标准之探究陈静 - 浙江工商大学硕士论文- 2009-12-01 8% 是否引证:否 8 行政法比例原则研究王涛 - 黑龙江大学硕士论文- 2007-05-15 8% 是否引证:否 9 谈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引进张群; -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7-25 8% 是否引证:否 10 论比例原则王名扬,冯俊波 - 时代法学- 2005-08-30 7% 是否引证:是 11 试论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之运用陈静; -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10-11-20 7% 是否引证:否 12 论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梁晶 - 四川大学硕士论文- 2005-04-0

4、6 7% 是否引证:否 13 比例原则在违章建筑处理中的运用王达; - 人民司法- 2007-05-05 6% 是否引证:否 14 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应予变更王松;秦鹏; - 人民司法- 2010-09-20 6% 是否引证:否 15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张彭飞 - 郑州大学硕士论文- 2005-05-01 6% 是否引证:否 16 公法上比例原则研究姜昕 - 吉林大学博士论文- 2005-06-01 5% 是否引证:否 17 行政关停企业法律思考刘文华 - 苏州大学硕士论文- 2008-09-01 4% 是否引证:否 18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方丽丹; - 法制与社会- 2007-1

5、0-10 3% 是否引证:否 引言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为了规范、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创立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应该以对公民和社会最小的损害和最大的利益来实现其行政目标。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陈新民认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和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一样,以帝王条款般的姿态,成为公法学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近些年来,随着自由裁量权的日益扩张,行政比例原则在现实中的运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受到了相当大的重视。我国处罚法中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个法条有的时候被

6、认为是一种变相的行政比例原则,但是无论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还是为了实现法治国家,在我国能够尽早的确立行政比例原则很有必要性。一、行政比例原则的具体涵义行政比例原则是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和基本权利的基本要求或实质精神出发,解决依法治国原则在我国运用中出现的大量实际问题。行政比例原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一)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指的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拥有多种选择,但是只能够选择其中一种能够达到行政执法机关想要的行政目的的方法。从定义上来看,其中的“适当“指的就是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之间的适合性、对应性。适当性原则强调的是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的适当性,对于适当性的审查和

7、判断应采取“最低标准”,也即“所采用的方法只要不是客观上或根本上不适合便是可以允许的”。最低标准是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最先提出的。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立法、行政三种权利处于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为了防止这一制衡关系仅仅体现在形式上,国家就有必要保持他们各自的相对独立性,使彼此的权力不能越界,不能过分地涉入其他方的事务。所以,当法院在对行政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时,就应该采取一种最低限度的审查标准,以避免法院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替代了行政人员的主观判断,这样一来就能够防止司法专制。(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温和方式原则,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面对很多选择时,能够选择对公民、社会造成最小伤

8、害的方法。必要性原则反对的是非理性的、给相对人带来没有必要的损害或负担很大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是为了行政目标的实现,而不是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在保证目标得以实现或者最大程度地实现的前提下,对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这是必要性原则所蕴含的核心思想。在必要性原则下,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两个具体的行为准则,一是促使行政目标最大程度的实现。二是在前面前提下,尽量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失或者达到最大程度的增益。必要性原则蕴含着深深的人本精神,饱含着浓浓的人文情怀,是为民行政的最好体现。这种关怀不仅以普通人作为惠及对象,而且就连那些因违法而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也有权利享有

9、这一关怀。这是法治精神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必要性原则是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子原则,也是最实用的。(三)狭义比例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禁止过分原则,指的就是在执法的时候,面对多种选择,必须选择最能够达到行政目的的方法,这就要求权衡个人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得失利弊。或者说,”所采取的行为所引起的不利益应较行为所欲防阻之利益为低”。很明显,狭义比例原则强调的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该有一种成本意识,应该着眼于全社会来算计行政行为的得与失,经济上的不合理、存在着巨大浪费的行政行为都是没有效益的、不理性的、不成比例的,在本质上都是不合法的。狭义比例原则就像一个天平,一边放

10、着行政行为所能实现的利益,另一边放着相对人与社会的利益损失,如果后者过分“重”于前者,那么此行政行为就不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如果对个人的自由损害超过了所能到达的社会利益,那就是违反了狭义比例原则。此项原则限制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醒执法机关把握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上述的三项原则并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紧密相连的,违反了其中任一一项原则,就有可能违反另一项原则,而违反任意一项原则,则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所以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把三项原则结合起来考虑,平衡好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引导执法者作出正确的执法行为。行政比例原则是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根据宪法的基础理论引申出来的,并不是法律法规中

11、明确规定的一个法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从依法治国原则和基本权利的基本要求或实质精神出发,解决法治国原则运用中的大量实际问题,使成文法制度不能够避免的法律漏洞得到弥补,缺陷得以克服,从而使法治国原则更具有普遍意义,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更深刻更广发的应用。二、行政比例原则的发展情况(一)国外行政比例原则的发展情况比例原则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215年大宪章(Magna Charta)的规定人民不得因为轻罪而受到重罚。但真正出现在公法领域是在19世纪,最初产生于警察法内。1802年德国学者贝格(Von Berg)出版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已经明白地提及,警察的权力只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行,这是广义比例原则

12、出现的起源。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麦耶教授(Otto Mayer)认为必要性原则根源在于自然法之中,即基于自然法的要求,对人权的侵犯,不得过度。德国学者耶林内克在1913年出版的法律、法律适用及目的性衡量巨着中,对警察权的行使提出了几项原则,包括:不可以有侵害性、过度性和不可以违反妥当性等。以后比例原则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张。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理念及基本人权的本质的最基本法律原则。每个人权的本质都可包含这个内在的原则,是一个法秩序的最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原则由自身产生的最高规范。比例原则在实务中最早也是被用于警察行政当中。早在普鲁士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德国帝国法院的判例

13、中,就出现过比例原则的使用。二战以后,比例原则被引入到公法的其它领域,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公法原则。其中,“骨髓抽查案”就是一个代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曾在1963年的“骨髓抽查案”中,通过判决提出过比例原则,本案中,一个公司经理屡次拒绝合适填写商业部所要求的有关企业信息。他退回表格,并加上一些不着边际、无理取闹的评论。商业部据此对他施加500马克的罚款,但他拒绝支付。在收集罚款的过程中,地区法官怀疑这位经理的中枢神经出了毛病,因而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81条,命令他通过抽取骨髓的医疗检查以决定其精神状态。上诉法院维持这一判定。经理提出宪政申诉,宣称法院决定侵犯了基本法第103条的听证权利和第2条第2

14、款所保障的人身安全。宪政法院推翻了普通法院的判决。就是这类判决中非常典型的一个,该案涉及的问题是,是否允许因为一个轻微的罪过,抽取当事人的脑脊髓以确定其意识能力。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上允许这样做,但是联邦宪法法院对此却做出了否定性的判决。原因就是,这么微小的罪过,不能够采取这么强烈的措施,这样会导致手段和目的之间比例不平衡。比例原则的要求就是国家所采用的手段和国家要达到的目的必须是平衡的。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尔在论述比例原则时说“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度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行政比例原则就其功

15、能是体现了平衡的正义,即用平衡目的与手段来体现法的正义。原则上说比例原则所包含的原则成分在许多法律领域,尤其在有法律限定条款的及立法者留有空间的范围均能发挥其平衡与保护作用。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荷兰、西班牙也对行政比例原则作了研究或规定。日本行政法学者室井力认为“:所谓比例原则,是要求在应达成的目的与为此所采取的手段(措施)之间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的原因。”荷兰行政法通则第3、4条对比例原则的规定是“1.在某个法律未做限制性规定,或者对该权利的行使未做限制性规定时,行政机关制作命令仍然应当考虑相关的利益;2.某个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

16、令的目的相当。”葡萄牙1996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定了11项基本原则,其第3项原则为“平等及适度原则”,适度原则究其具体涵义就是德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英美法系中,与比例原则对应的是合理性原则。早在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就确立了合理性原则的先例。与比例原则不同的是,在英美法中,合理性原则基本上被限定在控制行政裁量权的领域内。此外,合理性原则的考量,始终是以行政主体的主管判断为核心的,这与强调客观手段与主观目的相协调的比例原则,尚有较大不同。(二)我国行政比例原则的发展情况行政比例原则传入大中华地区,最早是在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比例原则的研究比较深入,不仅出现了许多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着

17、作,而且,在实证法中也作了尝试,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第七条:“行政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一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二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 三 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台湾地区“警械使用条例”第五条规定:“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应基于急迫需要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应事先警告。但因情况危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体现了行政比例原则的精神。而在我国大陆对行政比例原则的研究却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仅表现在在我国行政法规中基本上没有明文规定比例原则,而且在我国众多的行政法教材中也没有将行政比例原则明确为我国行

18、政法应坚持的原则,更不必说在其他公法领域规定和运用比例原则的内容了。这说明我们对行政比例原则的研究和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综上可以看出,行政比例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真正出现在德国警察法内,经过德国学者不断研究,行政比例原则逐渐发展成熟,由于行政比例原则的重要性,行政比例原则向日本、荷兰等国传输,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对行政比例原则加以引用,在我国大陆地区,行政比例原则尚处于传入时期。我国是否要全面引入行政比例原则与我国行政法中传统的合理性原则的关系,是我国学界当前关注的一个课题。 三、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的运用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就有所体现,虽然在我国的学术界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9、但是在立法中还是受到了一些影响,而且在许多行政性法律规范中也开始出现了行政比例原则的因素开始出现。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最近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

20、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这些都是行政比例原则在法律规范中的体现。我国曾经出现过行政比例原则的相关案例,这是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和司法中的具体体现。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后将楼房卖于同利公司, 12月7日,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994年6月24日,两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楼房。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

21、,汇丰公司开始组织施工。市规划局在处罚决定责令汇丰公司:1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 000元。2拆除地面8至9层,并罚款182 400元。汇丰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具体判决内容为:1. 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2. 维持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3. 变更哈

22、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为: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3/2支撑柱;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4支撑柱;第七至九层电梯间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对该违法建筑罚款398 480元。市规划局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非关注诉讼结果,而是法院判决的法律推理和理由说明。通过上述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中并未充分意识和运用到行政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深刻的认识到行政比例原则对行政机关执法及司法机关审案的重要性 。行政比例原则能够有利于个案

23、正义,由于法律条文不能够照顾到具体个案的特别情况,社会生活中会发生个案相对人受到行政机关的差别待遇或行政恣意专断。行政比例原则则是在个案中限制了自由裁量权,保障了相对人权益,是实现个案正义的有效途径。行政比例原则还有利于保护公民利益,在我国,长久以来一直强调集体本位,漠视个体拥有的独立价值和利益,单纯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认为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地优越于个人利益,随着市场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片面强调公共利益不符合时代发展,相反,应该大力保护个人利益,当然,并不等于完全否定和排斥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比例原则作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器,能妥善处理公益、私益之间的紧张对抗关系,在取舍

24、过程中提供实用的标准。最后,行政比例原则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提高行政裁量的可预测性。 法律在对社会生活的各种调解中,必然广泛存在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所以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必然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探讨如何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比例原则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手段,其对行政自由裁量能形成有效的制约,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哈尔滨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哈尔滨规划局案当中,涉及了行政比例原则的一些重要问题,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规划局所做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又要兼顾保证相对人的权益,应以到达行

25、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到最小的损害。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实际上就是行政比例原则的直接表述,虽然简短,却极具价值。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尚未见到行政比例原则的的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就意味着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不过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与具体的个案相结合时,其重要性愈加凸显。四、我国发展比例原则的建议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

26、虽然没有出现行政比例原则的概念,但是行政比例原则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特殊的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一直存在于我国的行政立法中。行政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针对裁量行为,都可以作为法院审查的标准。同时,二者都在追求着一种实质的正义,甚至在个案上会得出相同的结果。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并不适合我国的法治传统及现实的法治环境,合理性原则在确定性及可操作性方面的不足决定了它难以适用于具有成文法传统的我国。总的来说,行政比例原则的优点似乎更明显,行政比例原则更具有确定性、更具有可操作性,与追求法治人权的现代思潮更为接近。我国的法律更加偏向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更看重实体公正的行政比例原则,而且行政比例原则在实务中

27、更加具有优势。第一,在我国行政法领域,虽然合理性原则应当承担起此责任,但是在如何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方面,合理性原则似乎难以达到这种平衡。对于行政比例原则来说,此问题可轻而易举地解决。因为行政比例原则的第二个子原则必要性原则,针对的就是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来达到其想要的公共利益;第三个子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以人权为最高价值追求,如果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很大,则要放弃这种手段。可见,行政比例原则是判断人权界限的一个很好的标准。第二,行政比例原则能更好的限制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行政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标准客观,能使行政机关细微的来考量行政裁量权是否被滥用。目前行政机关的滥用裁量权

28、有很大一部分是利用合理性原则的不易操作性。行政比例原则在标准更为客观化的情况下,更易发现某些行为是否滥用裁量权。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利用行政比例原则审查行政行为时,是从合法与非法方面处理问题。如果自由裁量行为违反比例原则,那么行政机关即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样可促使行政机关更为关注行政行为的质量,在进行行政裁量时更为认真、谨慎。所以,我国完善行政比例原则是有必要的。如何在我国完善行政比例原则,对于中国的法治发展来说,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比例原则思想是一条很好的途径。但是首先碰到的就是选择什么方式借鉴,在借鉴实践中有哪些途径与注意点。我们国家自然倾向于自主性借鉴这一种方式。假如行政比例原则被借鉴

29、,那么它将在新的环境中根植。社会学家把这种根植看作为社会的过程,法学家则把这种根植看作为立法过程,它实际是一个中外法律融合与互补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看,对行政比例原则的解释已与被借鉴国的司法与法学无关,我国必须根据当前的政治与经济条件重起炉灶。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比例原则也有其局限性。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借鉴的方式与途径之外,还必须明了对这种根植过程影响最深刻的东西。我们在借鉴与根植过程中也必须注意司法体系与思维方式的相应变化。 长期以来,行政比例原则在我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方面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落后,法治观念薄弱所造成;另一方面与我国行政法方面研究德国、日本行政法的理论还不够有关。随着我国建设法

30、治国家要求的提出,立法、行政、司法中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的存在,行政、司法及整个社会环境对正义诉求的提高,完善行政比例原则就越来越有必要了。完善行政比例原则能够在我国构筑更为公平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好地保障人权,进一步提高行政质量。而且我国传统思想并不排斥行政比例原则,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在宪法中的确立,为行政比例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行政比例原则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环境。在我国现今的立法中,存在体现行政比例原则因素的法律条文。所以将行政比例原则引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将是可行的。如何在我国完善行政比例原则,有一种方法则是我们可以在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将行政比例原则纳入,这样行政比例原

31、则可以发挥出司法审查准则的功能。例如我国正酝酿的行政程序法完全可以将行政比例原则作为一般原则而纳入,以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时的依据修订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时,也应当将行政比例原则有意识地补充进去。这是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完善行政比例原则最简明、最直接的途径。第二种是可以在修改我国现行的相关单行法的时候,规定行政比例原则。第三种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司法解释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利比较大,有时甚至出现“法官造法”的现象,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发展行政比例原则,使其在行政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间接地影响行政机关。上述的途径并不矛盾,可以共同存在和发展。结束语行政

32、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我们还应该通过行政目的和行政手段之间的衡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权利,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行政比例原则从理念上是对于正义的需求,它在价值取向上与时代发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也符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参考文献:1姜听:比例原则研究一个宪政的角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胡建森:论公法原则,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4王名扬、席作立:论比例原则,时代法学,2005年第4期。5许玉镇:试论比例原则在

33、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6潘战雄: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执法中的体现,资治文摘,2009年01期。7席作立:比例原则的起源、含义及其发展,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8李燕:论比例原则,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9冯宝中:从权力制约角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中国农机监理,2010年01期。10彭云业,张德新: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山西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11 Jody Freeman,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45 UCLA L.

34、Rev.1(1998).致谢在此论文撰写过程中,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尚永昕老师的指导与督促,同时感谢他的谅解与包容。没有尚永昕老师的帮助也就没有今天的这篇论文。感谢我的班主任夏育文老师,谢谢他在这四年中为我们全班所做的一切,他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精神很让我感动,再次向他表示由衷的感谢。在这四年的学期中结识的各位生活和学习上的挚友让我得到了人生最大的一笔财富。在此,也对他们表示衷心感谢。感谢院领导和法学院其他老师,是你们给我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术氛围,使我能够自由自在的在法学的海洋里徜徉,汲取知识。同时老师们的个人魅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对我法学素养的提高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向各学术界的前辈们致敬!打印保存 窗体底端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