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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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复习第一篇国际经济法一、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学说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种分支,它所调节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节范畴。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节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法的部门”。国际经济法不单纯是“经济的国际法”,它还涉及调节跨国经济交往的其她法律规范,如国际商法、国际私法以及有关的国内法等。二、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

2、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种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三、国际经济法的调节对象:(1)国际经济法是调节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即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互相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2)国际经济法是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在国际领域中结成的互相关系,具体来说,国际经济关系是指在国际投资、国际货品买卖及服务和技术交易、国际融资和税收等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3)国际经济法调节的是跨国经济关系。不仅具有跨国私人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本的横向经济关系,并且具有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

3、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是一种既具有国际法规范又具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既涉及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也涉及国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经济公约。国际经济公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及以国际法为准并拟定其互相经济关系中权力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合同,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重要是多边的国际公约,特别是创设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或确认或变化原有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造法性公约。(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须具有两个因素:一是物质因素,既有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觉得有法律拘束力。此外,国际惯例涉及两种

4、:一是调节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二是调节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国际经贸惯例觉得不少国际公约或国内法所肯定或承认。(3)联大规范性决策。(4)国内立法。(5)其她辅助性渊源,判例和学说。“作为拟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五、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公元前1688年(2)近现代国际法律规范的发展,16881945(3)现代新旧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与发展,1945年至今(注:1944年7月布林顿森林会议)六、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体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

5、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此外,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家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所有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足的永久主权,涉及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2)公平互利原则。国家间不分大小强弱、人口多寡、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在政治法律上都是享有平等地位,在经济上真正互惠。(3)国际合伙以谋发展原则,提出对发展中国家的协作和支持,给发展中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提供优质贷款等。(4)有约必守原则(5)自由贸易原则七、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力和承当义务的法律人格。涉及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八、自然

6、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波及的重要问题:1、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1)必须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涉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3)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所属国家不同,能力大小的界定也不同。(4)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所决定的,但对于特殊权利能力,根据国际私法,则须视不同的法律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等准据法拟定。2、自然人身份与地位的法律合用:(1)国籍的积极冲突:一种自然人拥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解决原则:a多重国籍中一种是内属国籍,以内国国籍优先。B都是外国国籍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C获得在先原则d惯常居所或

7、住所(2)悲观冲突:以其人住所所在地国国籍为准,不能拟定住所时,以居所地国籍为准。(3)外国人法律地位: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依内国法律及有关公约决定的。具体立法上的体现涉及内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优惠待遇原则、不歧视待遇原则。九、法人:法人是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社会组织。1、法人的国籍与地位:(1)成立地说:法人具有登记国(或批准地)的国籍。(2)住所地说:分为管理中心地说和营业中心地说(3)控制说: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的国籍。(4)复合原则说: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成立地

8、结合起来拟定法人国籍。2、外国法人:一般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干在内国作为一种法人存在,才干被觉得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重要有:(1)一般许可制: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英美。(2)特别许可制:须依法定程序经审核批准,中国、原苏联、奥地利(3)互相承认制: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公约,互相承认对措施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不必通过特别承认或办理有关手续。十、国家:1、国家与国家之间:(1)国家之间通过缔结公约的形式参与国际经济交往,并形成彼此的约束。(2)国家参与管理国际经济活动(纵向管理)(3)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特定的经济活动(参与身份),即国家以特殊民事法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与国

9、际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一国的国民缔结多种经济合同。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一般指一种国家不受另一种国家管辖。重要内容是,(1)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批准,不得在她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2)执行豁免:未经一国批准,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3)绝对豁免:不管国家从事的是公法上的行为还是私法上的行为,除非该国放弃豁免,都予以豁免。(4)限制豁免:只对外国公法上的行为予以豁免,对私法的行为则不予以豁免。3、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1)国家豁免行为不分领域内、领域外。(2)国家行为原则规定发生在领域内的国家行为,她国无权干

10、涉。(3)使用国家行为原则,只限于外国政府的公法行为,而不是商业行为。4、商业行为的判断原则:(1)性质原则说: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与否构成商业行为,只需表面更为严格的审查该行为与否属于私法上的行为(2)目的原则说:如果根据性质原则,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拟定为非商业性质或政府性的,则无需继续审查,如审查的成果觉得国家与外国私人的行为属于商业交易行为,则需进一步审查国家行为的目的与否波及政府的公共目的。十一、跨国公司: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性: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构成的公司。特性(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互相联系。2、存在形式:分类(1)通过契约形式

11、存在,例如特许经营(2)公司的形式:a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是总公司的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B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持有所有或多数股份的公司。国外的子公司是由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c跨国合并(3)联营(4)投资控股(5)其她3、国籍法地位:国内法人4、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问题(1)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只能由其子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负责,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虽然是由自己的批示或行为导致的,也不负任何责任。(2)各国的态度与对策:a有限责任原则,在

12、内部关系上,股东的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则以公司的所有资产承当责任,这样,法人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分离,并且一种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别的法人。B整体责任说:母公司把总公司作为其代理人,让母公司负责任,即把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一种公司实体来追究责任。C特殊状况下的直接责任:(1)以老式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解开法人的面纱。老式有限责任的某些例外涉及代理、法律形式的滥用,公司的投资局限性、善意等等。(2)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责任,依状况不同各有区别:a以控制合同或利润转移合同等互相联系的状况下,母公司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B

13、对于事实公司集团来说,容许母公司干涉子公司事务,但必须对每个个别的和拟定的损害予以补偿。C一体化状况,母公司须对子公司的所有债务负直接责任。十二、国际经济组织1、特性:1)重要参与者是国家2)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3)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4)与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的授予。5)法律能力涉及缔约、获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6)其特权与豁免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理解)2、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IFC、世界贸易组织WTO,其宗旨P48-51第二篇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1.有关国际货品买卖方面,重要是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及1980年联合国制

14、定的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公约(CISG)2.公约合用范畴:(1)缔约国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品买卖。(2)由国际司法规则导致合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品买卖。公约列举拉不合用公约的货品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她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重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她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品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她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合用合同的签订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波及:a.合同的效力,但波及合同的成立b.货品所有权的问题不波及,但波及风险转移c.产品责任问题不波及,但波及产品

15、责任问题。3.国际商法:调节国际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多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术语: E组 EXM(EX Works 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交货给买方,(交货义务);承当卖方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房:承当交货后的风险费用;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买方无力办理时不使用此术语。 F组: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a.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b.自费办理出口结关

16、手续c.自费向买方提供与货品有关的单证买房:a.自费办理货品运送和保险手续的费用b.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注意:FAS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装货地点船边为界线。FOB以装运港货品与否越过船舷为界线。FCA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地点为界线。 FAS.FOB 合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可合用于任何运送方式 C组: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 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17、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自费办理货品运送手续并交纳运费,在CIF、CIP中自费办理投保费用并交纳运费;CFR、CIF中承当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的风险和费用;CPT、CIP中承当货交承运人此前的风险费用;自费办理货品出口及结关手续;提供单证买方:在CFR、CPT中自费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在CFR CIF 中承当货品在装运港超过船舷后来的风险与费用;在CPT、CIP中,承当货品提交承运人后来的风险费用;自费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D组5.要约: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签订合同的建议。6.要约要件:a.向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定的人发出b.内容十分明确肯定c.承诺约束的意思表达 1】

18、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制止要约生效的行为。由于要约在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告知先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告知必须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步送达受要约人。2】撤销:要约分为可撤销的要约和不可撤销的要约。对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的问题。依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未成立合同之前,也就是受要约人没有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的告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接受告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在下列两种状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她方式表达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

19、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因素重要有如下几种状况:要约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做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3】失效要约因受要约人的回绝而失效。回绝要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确回绝,即受要约人表达不接受要约的任何条件。另一种是反要约。这是指受要约人表达接受要约,但在接受告知中对要约的内容做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以致实质性地变化了要约的条件。这种实质性变化要约内容的接受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如果原要约人不接受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那么,受要约人提出的反要约事实上就是对要约的回绝

20、。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制止要约生效的行为。由于要约在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尚未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要约的告知先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即可撤回要约。即要约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告知必须于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步送达受要约人。7.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达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达。8.承诺要件:a.由受要约人作出b接受的意思必须以法定的方式c必须对发价的内容完全批准d接受必须在发价规定期限或合理的期限内作出。9.特殊规则(承诺的特殊构成要件)附条件承诺的效力(反要约效力)(1)实质性变更拉发价的条件:货品的价格,付款,货品的数量质量,交付的地点时间,当事人补偿责

21、任的范畴,争议的解决措施等(2)非实质性,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基本上采用“最后一枪”理论,即已最后一次接受内容的所在的更改为准)。10.承诺生效时间: 投邮生效原则,送达生效原则(CISG采用),理解生效原则11.卖方义务:交货义务(准时 按地);交单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12.买方义务:支付价金义务;收取货品13.违背合同的补救措施卖方违约: 实际履行;减少价金;宣布合同无效;损害补偿卖方违约: 实际履行;损害补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1】宣布合同无效:使用条件-主线性违约(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主线违背合同b买房不再卖方予以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c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22、2】规定宽限期:合用条件-a一般违约b再宽限期内不采用其她措施c可在宽限期内祈求损害补偿d违约方声明不履行或在宽限期内不履行义务应当补偿。3】先期违约的补救措施: 主线性预期违约明显看出(如告知,转卖,破产),对方可规定解除合同。 一般预期违约-条件是履行能力和信用存在危机,应先中断合同,让对方提供担保。若提供则合同继续,若不提供则解除合同。14.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交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的单证。 15.提单作用:(1)海上运送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品的证明(3)是承运人据已交货的物权凭证 。16.种类:

23、(1)以货品与否装船:已装船提单、收货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与否有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昂首: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提示提单 (4)按运送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送单据 (5)按收费时间:运费付至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6)租船提单17承运人义务:(1)适航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航;船员配备适航;船舶要适合货品的安全运送和保管(2)管货义务:合适、谨慎的装卸、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顾、卸载所有货品(3)签发提单18.托运人义务:(1)对的提供有关货品状况资料,保证义务(2)告知义务。危货义务19.海牙规则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适航义务适

24、航内容:适航-船舶 适员-船长船员适航 适货-船舱时间:限于开航前、开航时(承运人对旅客的责任期间是从登船时到离船止,全程适航)限度:合适谨慎 (船舶潜在缺陷免责)管货义务承运人应合适谨慎地装载、操作、搬移、积载(堆放)、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货品行驶合理航线的义务(不得作不合理绕航)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舷-舷:岸上吊杆作业装卸 钩-钩:船上吊杆作业装前卸后:当事人可商定责任3)承运人免责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驾船、管船的过错免责)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错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船长、船员的失火免责,除非故意纵火)简称海牙

25、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航义务管货义务不得不合理绕航承运人对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导致的损失负补偿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收到交承运人的免责 “航行过错”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取消了“航行过错”免责迟延交付责任无无未在商定期间交付无,未在合理时间补偿: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运费总额承运人的补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每件10,000金法郎,每公斤30金法郎,以高者为准每件835SDR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货品无舱面货 活牲口无有舱面货 活牲口索赔时效提货时发现:当时损坏不明显:3日内联合检查:无需提交提货时发现:次日;损坏不明显:15日内迟延交货:60日联合检查:

26、无需提交20.损失类型:所有损失(分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单独费用)21.实际全损:指货品所有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 条件:(1)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完全灭失或损毁(2)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完全失去原形体或功能(3)被保险人无法挽回的丧失保险作用22.推定全损:货品损失后受损后对货品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条件:(1)觉得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2)为避免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3)货品受损后,修复、整顿、清运费用超过其达到目的地的价值23.共同海损:指海上运送中船舶货品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拉共同安全,故

27、意和合理的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加共同安全的危险(2)牺牲或费用必须是故意的人为的(3)作出的牺牲和产出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采用的措施必须是有效地。24、单独海损:是指货品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25.代位:指货品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补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26.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状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品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祈求获得所有保险金额。 条件:(1)必须是推定全损(2)必须在法定期间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3)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接受才干生效。委付与代位的区别:

28、(1)委付只合用于推定全损;代位合用于所有和部分损失(2)委付是物权性转移;代位是债权性转移(3)委付中,保险人也许获得不小于补偿金额的利益;代位中,保险人只能获得相称于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27.国际海上运送保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vs相应伦敦:C B A 险第三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概述:1国籍投资与环境:国际投资(直接投资)的概念:指伴有公司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公司,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国际投资的类型: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投资法)和间接投资(金融法)。投资环境: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2投资环境法:概念:是指调节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

29、律规范的总和。特性:(1)国际投资法调节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节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调节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涉及国内方面的关系,又涉及国际方面的关系。体系:(一)国内立法: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合营公司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二)国际公约:(1)双边公约(2)多边公约:区域性多边公约和世界性多边公约。(三)其他法律渊源: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策、国际惯例。作用:1保护国际投资 2鼓励国际投资 3管理外国投资主体:个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3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若干法律问题:a外国投资者待遇 b特许合

30、同(是国际合同还是国内法契约) c国有化及其补偿(国家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化/所有补偿和合适补偿) d投资争议解决及其弥补主义(卡尔沃主义:向谁提出救济)国际直接投资公司的法律形式:独资/合伙(合同为根据)/合资(出资比例为限)/国际合伙开发与建设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制:东道国资本输出国外国投资法制:保护、限制、管理。保护投资和国际法制:双边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国际ICSIG)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合同(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特别是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附:解决国家与她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的管辖权

31、争端当事人的适格:一方必须是缔约国政府(东道国),另一方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外国投资者);但如果双方均批准的,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争端性质必须是因直接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当事人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批准提交ICSID解决,并且不得单方面撤销其批准;排除司法救济:除非另有阐明,当事人选择仲裁后即视为批准排除其她任何救济措施,涉及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中心”(ICSID)的调解和仲裁程序向中心秘书长申请并由秘书长审核后决定与否进行登记,回绝登记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调解员或仲裁人应为奇数,且多数应为当事国或者当事人属国以外的国民;法律合用: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双

32、方合同的法律来解决争端;当事人未合同选择法律的,合用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涉及其冲突规范)以及可合用的国际法规范。在双方批准时,也可以根据公平和蔼意原则进行所谓“和谐仲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目的对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进行保险,如果该投资被东道国(发展中国家)征收或浮现了其她保险范畴内的损失的,该机构将对私人投保者予以补偿。目的是增进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私人直接投资,以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承保险种货币汇兑险:即东道国限制将其货币兑换成可自由合用货币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种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政府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背与投保人(即外国投资者)签

33、订的合同,且投保人面临东道国司法回绝。战争和内乱险:保东道国境内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而给投资者导致的损失。其她特定的政治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联合申请,经MIGA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承保条件合格的投资者:投资者必须是具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际的自然人;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重要营业点的法人;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种或几种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只要东道国批准,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则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经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合格投资者也可以是东道国的自然人、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以及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民所有的法人。合格的东道国:即该投资必须

34、投向发展中国家(境内)。投向发达国家的不承保。合格的投资:投资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发展性(对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所奉献或者与东道国的发展目的和重点一致)以及合法性;在时间上规定是新投资;种类上,股权投资,和股东为该投资公司发放或担保的中长期贷款是重要考虑的承保对象,此外还涉及MIGA董事会拟定其她形式的直接投资。但任何状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多边投资担保的范畴内。投保政治风险还需得到东道国的批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合同(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也是一种重要的非关税措施。投资措施是一国调节外国在其境内投资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统称。投资措施有时会对国际贸易的自由

35、导致扭曲或限制。基本原理:通过投资措施变化公司的采购方向和产品的出口方向,从而间接对国际贸易的自由产生扭曲作用。TRIMs合同限制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两种违背国民待遇的措施本地含量规定:规定公司购买或使用最低限度的国内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贸易平衡规定:规定公司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本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有关的水平。三种违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措施普遍限制公司用于本地生产所需或与本地生产有关的产品的进口;限制公司进口需要使用的外汇;限制公司出口或供出口产品的销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合用特点框架性(缺少具体义务和规则);不合用于为履行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即不是在商业基本

36、上提供的、又不与任何一种或多种服务提供者相竞争的服务。服务贸易类型跨境交付服务产品的流动;境外消费消费者流动;商业存在设立本地机构;自然人存在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各成员方的义务一般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立即要做到)即规定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与任何其她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任何其她国家相似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豁免,如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一次性的过渡期豁免。具体承诺的义务:市场准入、国民待遇WTO成员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的义务没有统一规定和规定,与否予以市场准入,与否给与国民待遇,取决于每一成员在谈判阶段的承诺表来拟定。第四篇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1、概念:国

37、际金融法是调节国家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目的:减少和防备金融交易风险,维护国际金融交易安全与稳定。渊源:(1)各国有关金融跨国交易的法律 (2)国际间和地区间有关金融支付、金融信用及多种金融投机交易的公约 (3)重要金融中心国家和地区有关金融市场的法律及本地法院的司法判例、司法解释(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有关国际金融的国内法)作用:(1)加强金融风险的防备 (2)增进经济的发展,解决金融融通上的法律问题 (3)增进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4)避免国际金融犯罪 (5)解决国际贸易支付上的问题5、国际金融组织:(1)主体:在国际金融事务中具有从事国际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能力和承当国际金融业务义务

38、的当事人。 (2)分类:国家及有关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组织 跨国银行和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法人及少数自然人6、国际货币制度: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金汇兑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系 特别提款权、牙买加制度、国际金融新秩序PS布雷顿森林体系:(1)基本内容:建立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 (2)要点:美元与黄金挂钩;其她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 (3)目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与信贷中实行固定的汇率制度二、国际借贷合同概念:指发生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这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债权债务关系。特性:(1)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不同国家(2)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3)以借贷合同为基本3、分类(1)以贷款人的地位和性质

39、:政府贷款合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合同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 (2)贷款期限:短期贷款合同 中期贷款合同 长期贷款合同 (3)组织方式:独家银行贷款合同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 (4)贷款用途:国际项目贷款合同 现汇贷款合同4、借款担保保证:相对于积极地担保抵押、留置,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还本付息前,借款人不得财产上设立物权。5、共同条款:(1)陈述(声明)和保证 (2)先决条件条款(限制合同生效和提款) (3)商定事项(悲观担保) (4)适约救济6、国际银团(当事人间关系)(1)概念:数家银行联合构成银行团,按揭贷合同所规定地同一条件,共同向借贷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借贷方式。(2)特性:贷款人

40、多;法律关系复杂;款数额巨大;为中长期贷款(3)方式:直接式银行贷款 a:定义:在牵头银行组织下,各贷款银行或其代理人直接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工作由各贷款银行在借贷合同上制定的代理银行统一管理的贷款方式。 b:牵头银行:组织者;组团过程中充当借款人的代理人,借贷一旦成立,与借贷人之间的代理关系随之终结。 c:各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分别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银行各自独立的承当贷款业务,仅就各自承诺的贷款份额负责,不存在连带关系。 d:代理银行是贷款合同的具体执行者和平常管理者,是银团的组织人。间接式银行贷款a:定义:由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该银行将

41、参与贷款权转售给其她乐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而无需经借款人批准)的贷款方式。b:转让方式:转贷款:以借款方式将参与贷款权授予其她银行特点:牵头银行与借款人有直接合同关系,参与银行与借款人无直接合同关系,牵头银行与参与银行之间以贷款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更新:三方达到一项合同,商定牵头银行在贷款合同下的部分贷款义务改由参与行来承当。让与:牵头银行将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的部分贷款义务连同其收益一起转让给其她银行。非公开代理:在签订合同前,牵头银行已邀请到乐意作为参与银行的银行,这些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前授权牵头银行为代理人同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但不披露其身份。7、国际项目贷款(合同构造)(1)概

42、念:为指定项目安排的无追索性或有限追索性贷款。(2)特点:项目导向性 主体多元化 风险大,成本高 期限长(3)主体:主办方、投资方、银行、金融公司、买方(4)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构造 两元构造:主投资合同;担保合同 三元构造:借贷合同;担保合同;长期购买合同 四元构造:投资者为银行涉及借贷合同、先期购买合同、提货或付款活动、担保合同(5)法律问题追索权 无追索权项目贷款:贷款人向主办人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除此之外,主办人和其她人不向贷款人提供任何信用担保。 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43、:贷款人为减少风险,除规定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外,还规定又该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多种担保。 两者区别:与否有第三方提供担保三、国际证券法制度国际证券: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某种国际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可以代表、证明或设立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分类:国际股票、国际债券有关法律问题:发行方式:a:公募发行:面向社会大众发行,可在证交所上市公开买卖b:私募发行:私下向特定数量的投资人发行国际证券发行的当事人:涉及证券发行人、经理人、证券经理集团、证券包销集团 销售集团、律师。管理机构、证券投资者、信托、财务代理人 有关合同及重要条款四、国际股

44、票概念:国际股票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股票分类:本国公司在境内发行、供境外投资者或其她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B股)本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N股)外国公司在境外发行、供本国投资者或境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国际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是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原则的基本上,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管理人员资格、资本构造、资金投向、投资价值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国内)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是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定规定,将应公开的所有信息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注册并,对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国内

45、目前采用核准制的股票发行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发审委委员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推荐证监会聘任。国内股票发行条件p369国际股票发行的注册豁免:发行豁免注册的投资对象大都是不需要或无资格获得证券法的保护。国际股票的信息披露制度概念:又称信息公示制度,指证券发行人在发行与流通的诸多环节中依法将其经营财务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足、完整、及时、精确的公开,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参照的制度。基本内容、形式、原则初次发行披露,持续信息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定原则:易得性、完整(充足性)、及时性、真实性法律责任与救济目的:保证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控,维护投资者的利

46、益,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有重要意义。国内对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国际股票的上市条件及交易规则p385-387内幕交易:(1)概念:掌握内幕消息的人,运用内幕消息进行的以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的证券交易行为。(2)构成要件:内幕人员:公司内幕人员;市场内幕人员;接受内情人员行为:熟悉证券内幕交易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她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公司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她人买卖该证券内容:必须被公开、真实主观要件:主观上故意(3)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如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

47、倍以上5倍如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或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行政责任国际股票收购制度概念:指收购人通过在证交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种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交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她合法途径控制一种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限度,导致其获得或也许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方式:a:要约收购;b:合同收c:参照合同收购办理的股票、行政划转、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收购方式要约收购:(1)概念:投资者向目的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发出公开购买股份的要约来获取目的公司控制权的市场交易行为。(2)预先收购:投资者在持有5%的股份后,负有披露义务。(3)

48、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时,继续收购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4)要约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90%时无需被收购公司股东的表决批准,只要要约收购人的董事会批准即可。(5)收购完毕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交所终结上市。3、国际债券(1)概念:一国政府、金融机构为筹措和融通资金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为面值的债券。(2)分类:按面值货币与发行地关系:a:外国债券(国外发行,外币计价) b:欧洲债券(国外发行,以第三国货币计价或不以发行地货币计价)按发行者身份: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四、国际支付与结算制度1、票据(1)概念:

49、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她人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和持票人有价证券。 (2)特性:是流通证券 是无因证券 是要式证券(3)票据行为(汇票为例):出票、背书、提示、承兑和付款、追索、拒付(4)种类:汇票、本票、支票最大区别:出票人与持票人的关系(5)汇票: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6)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7)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8)涉外票据的合用原

50、则:p4102、支付方式(1)汇付:概念:国际贸易的3买方按国际合同商定的金额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卖方方式:信托、票汇、电汇 当事人:付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图示: (2)托收概念:托收是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方式: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当事人: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收票人托收法律:统一托收规则 URC图示:(3)信用证概念: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人(收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种类:a:光票、跟单 b:可撤销、不可撤销 c:可保兑、不可保兑 d:即期付款、远期付款、迟期付款 e:可转让、不可转让、可

51、分割 f:循环 g:备用特点:a: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b:是自足的文献 c:是单纯的单据业务信用证中当事人之间波及的法律关系:a:信用证下基本合同的法律关系b:基本交易下多种极其复杂的担保关系c:信用证下的法律关系d:信用证项下汇票带来的关系信用证欺诈问题欺诈情形a: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供虚假的单据b:受益人歹意部交付货品或交互的货品无价值c: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她第三方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基本交易例外a:开证行的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的进行了付款b:开证行或其指定授权人已对信用证下的票据进行了善意的承兑c:保兑行善意的履行了付款义务d:议付行善意的进行了议付审单规则:单单相符;单

52、证相符 软条款;拼写及打印错误;合理时间审单;许诺单据不符点要事先征求开征担保人书面批准UC600 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五 国际金融监管(1)巴尔塞委员会(2)国内资产负债比例规定p420(3)国内外汇管理制度p437第五篇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一、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主张的征税权。二、类型:1属地管辖权(有限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生产经营所得常设机构原则:指一种公司进行其所有或部分生产经营的固定场合。特性:1营业地的存在。2营业地的“固定性”。3公司的营业活动通过该固定的营业地进行。营业所得(营业所得地原则):是指一种人在某个固定场合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所得。涉及营业收入和制造业利润。劳务

53、所得(独立:固定基地原则。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获得的所得/非独立:一般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指雇员或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其她报酬等)悲观利润所得:股息和利息。财产所得(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国一方有优先征税的权利,但不是独占征税权) 2属人管辖权(无限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国籍)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人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a住所原则: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与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 长处:居住场合具有永久性、固定性。b居所原则:指一种人在某个时期内常常居住的场

54、合,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 长处:能在更大限度上反映个人与其实际工作活动地之间的联系。 缺陷:一种人的常常居住的场合,往往缺少某种客观统一的辨认标志。 c居住时间原则:以一种人在征税国境内居留与否达到和超过一定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原则,并不考虑个人在境内与否拥有财产或者住宅等因素。(不同国家税法对居住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有的规定半年,有的规定一年。中国规定为一年)(2)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a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原则: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 b总机构所在地原则(中国):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平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 c 法人的注册成立地(

55、美国):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哪一国依法成立而定。三、公民(国籍)税收管辖权:征税国根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际这样的身份从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四、双重征税问题及其避免措施 1 国际反复征税的法律意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似或类似的税收。2国际反复征税的经济意义(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似或类似性质的税收。3产生因素: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的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成果。4导致的后果(危害):a从法律角度讲,背负了沉重的双中税收义务承当,

56、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这些基本的税法原则。 b从经济角度上看,使跨国纳税人处在不利的竞争地位,阻碍正常的合伙与发展。 c对外经济政法无法实行,优惠政策无法贯彻。5体现形式:(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6避免措施:a抵免法(最常用):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 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容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分为全额抵免(住所国容许本国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所有用来抵冲其在居住国应纳税额)和限额抵免(

57、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来源国交纳的税款,但最多可以扣下该笔外国收入在本国应交纳的税款额)(大多数国家)。b免税法(豁免法):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容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措施。c扣除法: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容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地国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措施。d减税法: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合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予以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和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7、税收饶让抵免:一国

58、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应纳所得税税款中得到减免的部分,视同其已经缴纳,并容许其用得到外国减免的税款来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五、税收协定定义:有关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旨在协调彼此间税收权益分派关系和实现国际税务行政协助的书面合同。特性:a协定构造规范化:联合国范本和OECD范本。 b合用规则的特殊性:纳税人直接援引协定对抗缔约国政府一方。 c解释规则的特殊性 d解决争议和解释分歧的特殊程序。 e税收协定的悲观性:1不能创设式扩大征税权2不能干预税法3不能限制优惠的税收待遇范本:OECD/UN(常设机构原则)内容:1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和消除国际反复征税的措施、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59、2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a国籍无差别b常设机构无差别c费用扣除无差别d资本构成无差别 3反滥用条款:a国际逃税:跨国纳税人采用某种违背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当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b国际避税:纳税人运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当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重要方式:(1)转移定价(2)设立直接导管公司(3)设立脚踏石导管公司第六篇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国际经济争议的种类:a不同国家国民间争议 b国家与外国国民间争议 c 国家间争议解决措施:1司法措施:(1)国际司法(2) 国内司法:a管辖权问题:法院管辖权的拟定措施:1属人管辖原则2地区管辖原则3合同管辖原则4专属管辖原则b诉讼程序问题:平行诉讼:两国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均可对相似案件行使管辖权。c法律合用问题(程序法/实体法)d判决执行问题 e国内涉外经济争端的解决:国内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1属于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1)在国内境内的不动产和在国内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2)在国内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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