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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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公路桥涵大、 中修工程 可参照执行。第 1.0.2 条桥涵施工必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 本规范及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第 1.0.3 条桥涵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 设备,以加速实现公路桥涵施工现代化。第 1.0.4 条桥涵施工应节约用地,少占农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防止环境污染。 第 1.0.5 条凡属隐蔽工程,必须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表)。第 1.0.6 条 桥涵工程竣工后,应对临时工程、临时辅助设施、 临时用地和弃土等及 时进行处理,做到工

2、完场清。第 1.0.7 条 桥涵工程必须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生 产教育,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章施工准备和施工测量第一节 施工准备第 2.1.1 条施工单位承接桥涵任务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设计文件、图纸、资料进行 研究和现场核对,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第 2.1.2 条研究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时,应首先查明是否齐全、清楚,图纸本身及相 互之间有无错误和矛盾,如发现图纸和资料欠缺、错误、矛盾等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 予以补全、更正。较复杂的中桥、大桥和特大桥,一般可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可提出修改意见供建设单位考虑。第 2.1.3 条

3、桥涵开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任务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编 制依据、工期要求、工程特点、主要工程、材料和机具数量、施工方法、施工力量布置、工 程进度要求、完成工作量计划和临时设施的初步规划等。第 2.1.4 条大桥、特大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施工方案单独编制,其内容应 比施工方案明确、详尽。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特点、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施工进度、 工程数量、完成工程量计划、机料设备及劳力计划、施工现场布置平面图、施工图纸、施工 安全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第 2.1.5 条一般中、小桥涵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应配合路基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可 以适当简化。第 2.1.6 条实施性施

4、工组织设计中规划的临时设施,应包括生产房屋、生活房屋、施工 便桥、工程现场内外交通道路、工地供电和供水设备及其他小型临时设施等,宜在桥梁正式 开工前完成。第 2.1.7 条 在施工前应充分发扬民主,对施工方案, 技术措施和保证工程质量、施 工安全等认真进行研究和深入细致地讨论,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施工。第 2.1.8 条 施工中可能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第二节 施工测量第 2.2.1 条桥涵施工准备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1. 对建设单位所交付的桥涵中线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水准基点桩等及其测量资料进 行检查、核对,若发现桩志不足、不稳妥、被移动或测

5、量精度不符合要求时,应按本节要求 进行补测、加固、移设或重新测校,并通知建设单位。2. 补充施工需要的桥涵中线桩;3. 测定墩、台中线和基础桩的位置;4. 测定桥涵锥坡、翼墙及导流构造物位置;5. 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6. 在施工过程中,测定并检查施工部分的位置和标高;7. 其他施工测量。为防止差错,施工单位自行测定的重要标志,必须至少由二组相互检查核对,并作则测 量和检查核对记录。第 2.2.2 条桥涵施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均应稳固可靠,保留至工程结束。 第 2.2.3 条大桥、特大桥的主要控制标志(或其护桩),均应测定其坐标,编号绘于桩志总图上,并注明各有关桩志坐标、相互间的距离

6、、角度、高程等,以免弄错和便于寻找。 第 2.2.4 条 桥涵中线位置、桩间距离的检查校核及墩台位置放样,当有良好的丈量条件时,均应直接丈量或用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测量。丈量距离时,应对尺长、温度、拉力、 垂度和倾斜度进行改正计算(改正计算公式见附录 2-1)。第 2.2.5 条 采用三角网法测算桥轴线桩间距离时,三角网的精度,应符合表 2.2.5 的规定。第 2.2.6 条 三角网的基线不应少于 2 条,依据当地条件,可设于河流的一岸或两岸。 基线一端应与桥轴线连接,并尽量近于垂直,当桥轴线长超过 500m 时,应尽可能两岸均设 基线。基线一般采用直线形,其长度一般不小于桥轴长度的0.7 倍

7、,困难地段不得小于 0.5 倍。设计单位布设的基线桩应予以利用;三角网所有角度宜布设在30120之间,困难 情况下不应小于 25。第 2.2.7 条 桥轴线直接丈量的回数、基线丈量的回数和用测距仪测量的回数、 三角 网水平角观测的回数,应按表 2.2.7 规定执行。桥位三角网精度表 2.2.5等级234567桥轴线桩间 距离(m)500020015000100120005011000201500200测角中误差 ()1.01.82.55.010.020.0桥轴线相对 中误差1/1300001/700001/400001/200001/100001/5000基线相对中误差1/2600001/14

8、00001/800001/400001/200001/10000三角形最大 闭合差()3.57.09.015.030.060.0注:相对中误差即精度计算方法,见附录 2-2;对精度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桥轴线和基线精度应按设计要求或另行规定。2 2ds6第 2.2.8 条 三角网平差一般按角度以条件观测平差为主。平差计算结束后, 应验算 下列精度:一、三角网测角中误差m =( vv)r(2.2.8-1)式中m三角网中的测角误差,应不超过表 2.2.5 的规定;( vv )角度改正值的平方和;r全部条件方程数目。测回数表 2.2.7等级丈量测回数 桥轴线 基线测距仪测回数 桥轴线 基 线方向观测法

9、测回数 J J J1 2 6234567321(3)(2)(1)(1)432(4)(3)(2)(1)4322212654321212964212964212964注:J 、J 、J 分别为经纬仪型号;1 2 6 丈量测回数栏括弧内测回数系指普通钢尺,余指铟钢基线尺; 丈量一个往返为一个测回;测距仪往返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 测回超过 2 次的, 应在不同时间分别观测;测角盘左、盘右各测一次为一个测回,各次的算术平均数值为观测 结果。 测量结果达不到表 2.2.5 的精度要求时,应检查原因,采取措施。二、桥轴线边长相对中误差m m m = + d s 0.4343 10 1p(228-2)式中md

10、dmss桥轴线相对中误差,应不超过表 2.2.5 的规定;基线相对中误差;lp平差后求得的桥轴线权倒数。第 2.2.9 条 当有直接丈量条件时,应尽可能以直接丈量法复核、 以三角网法求出桥 位桩间的距离;当直接丈量的桥位桩间的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 用三角网法求出的距离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测距仪测出的桥轴线距离与三角网法求出 的距离均符合精度要求时,采用其算术平均值,可用测距仪进行墩、台施工定位测量。第 2.2.10 条 无水河滩的墩、台和基础桩的纵横向中线位置,可采用钢尺和经纬仪测 定并在其方向线上以木桩固定。第 2.2.11 条 大、中桥的水中墩、台和基础的位置,

11、应以型号为 J 或 J 的 3 台经纬仪2 1从 3 个方向(其中一个方向为桥轴中线或顺桥向基础桩轴线)交会得出(如图2.2.11)。交 会的误差三角形在桥轴中线上的距离 C C ,对墩底放样不宜超过 25cm ,对墩顶放样不宜超2 3过 15mm。再由 C 向桥轴线上作垂线 C C,C 点即作为墩、 台或基础中心。交角及应事先1 1计算并核对。如有检验过的电磁波测距仪时,可将测距置于点测定墩、台中心位置。 第 2.2.12 条 曲线上的桥梁施工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参照公路曲线测定方法处理。 第 2.2.13 条 桥梁翼墙、锥坡和调治构造物,应尽量争取在无水时测量放样。锥坡和调治构造物的平面多

12、为曲线形,可根据设计的曲线方程以坐标法或其他方法测定。第 2.2.14 条 涵洞测量放样时,应注意核对涵洞纵横轴线的地形剖面图是否与设计图 相符,应注意涵洞长度、涵底标高的正确性。对斜交涵洞、曲线上和陡坡上的涵洞,应考虑 交角、加宽、超高和纵坡对涵洞具体位置、尺寸的影响,并注意锥坡、翼墙、一字墙和涵洞 墙身顶部和上、下游调治构造物的位置、方向、长度、高度、坡度,使之符合技术要求。第 2.2.15 条 特大、大、中桥施工时设立的临时水准点,应根据设计单位测定的水准 点测出,其高程偏差(h)不得超过;Dh =20 L(mm) (2.2.15-1)对单跨40m 的型刚构、连续梁、斜张桥等的偏差(h)

13、不得超过:Dh =10 L 1(mm) (2.2.15-2)在山丘区,当平均每 km 单程测站多于 25 站时,高程偏差( Dh )不得超过:Dh =4 n 2式中 水准点间距离以 km 计; n水准点间单程测站数。(mm) (2.2.15-3)高程偏差在允许值以内时,取平均值为测段间高差;超过允许偏差时应重测。第 2.2.16 条 有水河流水面宽度在 150m 以上时,两岸水准点的高程应采用跨河水准测 量方法校测。跨河水准测量应在阴天、早晨(或傍晚)、无风(或弱风)时进行,跨河水准 测量方法可参照国家水准测量规范进行,观测的测回数、组数及允许偏差按三、四等跨 河水准测量的规定执行。第 2.2

14、.17 条 施工过程中,应测定并经常检查桥涵结构浇砌和安装部分的位置和标高, 并作出测量记录和结论,如超过允许偏差时 ,应分析原因,并予以补救和改正。各结构部 分的允许偏差见有关各章。第三章明 挖 地 基第一节 基坑第 3.1.1 条 基坑大小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 有渗水土质的基坑坑底开挖尺寸,应 根据基坑排水设计(包括排水沟、集水坑、排水管网等)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 一般基底应比设计平面尺寸各边增宽 50100cm。第 3.1.2 条 基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 施工经验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 定。1.基坑深度在 5m 以内、施工期较短、基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上、土的湿度正常

15、(接近最 佳含水量)、土层构造均匀时,基坑坑壁坡度可参考表 3.1.2;坑壁土类砂类土碎、卵石类土 亚砂土亚粘土,粘土 极软岩软质岩硬质岩基坡顶缘无荷载 1:11:0.751:0.671:0.331:0.251:01:0基坑坑壁坡度 抗壁坡度基坡顶缘有静载 1:1.251:11:0.751:0.51:0.331:0.11:0表 3.1.2基坑顶缘有动载 1:1.51:1.251:11:0.751:0.671:0.251:0注:挖基经过不同土层时,边坡可分层决定,并酌设平台; 在山坡上开挖基坡,如地质不良时,应注意防止坍滑; 坑壁土类按照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划分; 单轴

16、极限强度(Mpa)5,530,30 时,分别定为极软、软质、硬质岩。 2.基坑深度大于 5m 时,应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或加设平台;3. 如土的湿度可能引起坑壁坍塌时,坑壁坡度应缓于该湿度下土的天然坡度;4. 没有地面水,但地下水位的基坑底以上时,地下水位以上部分可以放坡开挖;地下水 位以下部分,若土质易坍塌或水位在基坑底以上较深时,应加固坑壁开挖。第 3.1.3 条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基坑顶有动载时,坑顶与动载 间至小应留有 1m 宽的护道,如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载过大,宜增宽护道或采取加 固措施。第 3.1.4 条基坑壁坡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放坡开挖场地受到限

17、制,或放坡开挖 工程量大、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时,可按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的加固坑壁措施:如挡板支撑、 钢木结合支撑、混凝土护壁(喷射混凝土护壁、现浇混凝土护壁)、钢板桩围堰、钢筋混凝 土板桩围堰、锚杆支护及地下连续壁等。第二节 围 堰一 一般规定第 3.2.1 条围堰尺寸要求:1. 堰顶高度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5070cm;2. 围堰外形应考虑河流断面被压缩后,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对围堰、河床的集中冲刷及影 响通航、导流等因素;3. 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4. 围堰断面 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防止滑动、倾覆)的要求。第 3.2.2 条 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尽量减少渗漏,

18、以减轻排水工作。二 土围堰第 3.2.3 条 水深 1.5m 以内、流速 0.5m/s 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 可筑土围 堰。第 3.2.4 条 堰顶宽一般为 12m,堰外边坡一般为 1:21:3,堰内边坡一般为 1:1 1:1.5,坡脚与基坑边缘距离根据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而定,但不得小于 1m。第 3.2.5 条 筑堰的土宜用粘性土或砂夹粘土,填土出水面后应进行夯实。第 3.2.6 条 在筑堰前应将堰底河床上的树根、石块、杂物等清除; 自上游开始填筑 至下游合拢。第 3.2.7 条 因筑堰引起流速增大使堰外坡面有受冲刷危险时, 可在外坡面用草皮、 柴排、片石或草袋等加以防护。三 土袋围

19、堰第 3.2.8 条 水深 3.0m 以内、流速 1.5m/s 以内、河床土质渗水性较小时, 可筑土袋 围堰。第 3.2.9 条 堰顶宽一般为 12m,有粘土心墙时为 22.5m,堰外边坡为 1:0.51:1, 堰内边坡一般为 1:0.21:0.5,坡脚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同第 3.2.4 条。第 3.2.10 条 堰底处理及填筑方向同第 3.2.6 条。第 3.2.11 条 堆码在水中的土袋,其上下层和内外层应相互错缝,尽量堆码密实整齐; 可能时由潜水工配合堆码,并整理坡脚。四 钢板桩围堰第 3.2.12 条 钢板桩围堰适用于砂类土、粘性土、碎石土及风化岩等河床的深水基础。 第 3.2.13 条

20、 钢板桩机械性能和尺寸应符合要求。经过整修或焊接后的钢板桩,应用同类型钢板桩进行锁口通过试验检查。第 3.2.14 条 钢板桩堆存、搬运、起吊时,应防止由于自重而引起的变形及锁口损坏。 第 3.2.15 条 钢板桩的接长应以等强度焊缝接长。第 3.2.16 条 当设备许可时,宜在打桩前将 23 块钢板拼为一组,组拼后应用坚固的 夹具夹牢。第 3.2.17 条 插打钢板桩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 插打前一般应在锁口内涂以黄油、锯末等混合物,组拼桩时用油灰和棉花捻缝, 以防漏水;2. 插打顺序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一般自上游分两头插向下游合拢。3. 插打钢板桩,一般应先将全部钢板桩逐根或逐组插打到稳

21、定深度,然后依次打 入至设计深度;在能保证钢板桩垂直沉入条件下,每根或每组钢板桩也可一次打到设 计深度;4. 在插打钢板桩时,如起重设备高度不够,允许改变吊点位置,但该点位置不得 低于桩顶以下 1/3 桩的长度;5. 插打钢板桩必须备有可靠的导向设备,以保证钢板桩的正确位置;6. 钢板桩可用锤击、振动、射水等方法下沉;但在粘土中不宜使用射水下沉办法; 7.采用单动汽锤、柴油机锤或坠锤打桩时,应设桩帽,以分布冲击力和保护桩头; 8.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9.开始沉入几根或几组钢板桩后,应随即检查其平面位置是否正确,桩身是否垂 直;如发现倾斜(不论是前后倾斜或左右倾斜)应

22、立即纠正或拔起重插;钢板桩倾斜 无法纠正时,可打入特制的楔形钢板桩,防止钢板桩继续倾斜,但楔形桩的上下宽度差,不得超过桩长的 2%;10. 在同一围堰内,使用不同类型的钢板桩时, 宜将两种不同类型钢板桩的各半 块拼焊成一块异型钢板桩,以便连接;11. 在潮汐地区或在河流水位涨落甚急地区的围堰,应采取适当措施, 防止围堰 内水位高于堰外。第 3.2.18 条 拔除钢板桩前,宜向围堰内灌水,使堰内外水位相等。拔桩时应从下游 附近易于拔除的一根或一组钢板桩开始。宜采取射水或锤击等松动措施,并尽可能采用震动 拔桩法。五 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第 3.2.19 条钢筋混凝土板桩适用于粘性土、砂类土、碎石土河

23、床,除用于基坑挡土防 水以外,可不拔除而作为建筑物结构的一部分,或作为水中墩台基础的防护结构物,亦可拔 除周转使用。第 3.2.20 条钢筋混凝土板桩断面一般可为矩形,宽 5060cm,厚 1030cm;钢筋混凝 土板桩桩尖角角度视土质的坚硬程度而定。沉入坚实砂砾层的板桩桩尖,应增设加劲钢筋或 钢板,制作时宜采用刚度较高的模板以防变形。榫口接缝应顺直、密合;其余制作要点可参 照第四章关于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第 3.2.21 条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锤击、加压或同时配合射水(空心桩可利用中心射 水,实心桩可桩外射水)下沉,但采用锤击时,板桩桩头和桩尖应有加强措施,并须用桩帽 来传递锤击的冲击力。第

24、 3.2.22 条 为使板桩围堰合拢及企口密缝,插打板桩时,应由上游开始按顺序进行, 直至下游合拢。在下沉板桩时,应注意观察板桩的竖直度,如发现偏差,应立即纠正或拔出 重插。六 竹(铅丝)笼围堰第 3.2.23 条 竹(铅丝)笼围堰适用于流速较大而水深在 1.54.0m 的情况。 竹笼围 堰体积较大,需用竹子材料甚多,只宜在盛产竹子地区使用。第 3.2.24 条 竹(铅丝)笼围堰制作应坚固,防止笼内填土袋、石块时被胀坏或被水 流冲坏,可使用钢筋串连、螺栓连接,铁丝捆扎等方法加固。第 3.2.25 条 根据水深、流速、基坑大小及防渗要求,可采用单层(内填土袋)或双 层竹(铅丝)笼围堰,在围堰外侧

25、堆土袋或在两层之间填土防止渗漏。竹(铅丝)笼宽度一 般为水深的 1.01.5 倍。第 3.2.26 条 竹(铅丝)笼可用浮运吊装或滑移就位,填石(土袋)下沉。在堰底外 围堆土袋,以防堰底渗漏。七 套箱围堰第 3.2.27 条 套箱围堰适用于埋置不深的水中基础,也可用以修建桩基承台。 第 3.2.28 条 无底套箱用木板、钢板或钢丝网水泥制成,内部设木钢材料支撑。根据工地起吊、移运能力和现场实际情况,套箱可制成整体或装配式,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套箱 接缝渗漏。第 3.2.29 条 下沉套箱之前,应清除河床表面障碍物,若套箱设置在岩层上时,应整 平岩面;如果基岩岩面倾斜,可先用钻探探清倾斜角度或根据

26、潜水工探测资料,将套箱底部 作成与岩面相同的倾斜度,以增加套箱的稳定并减少渗漏。第 3.3.30 条 用套箱法修建承台时,宜在基桩沉入完毕后,整平河底下沉套箱,清除桩顶覆盖土至要求高度,灌注水下混凝土封底,抽干水,建筑承台。用套箱法修建承台底面 在水中的桩基承台时,宜先将套箱固定在基桩、支架或吊船上,再安装套箱底板,填塞桩和 预留孔之间的缝隙,然后在套箱内灌注水下混凝土封底,抽干水,建筑承台。第三节挖基和排水一 一般规定第 3.3.1 条 挖基施工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或少雨季节进行。 开工前应按计划准备好劳 力、材料、机具,开工后应连续不断地快速施工。第 3.3.2 条 基础轴线、边线位置及标高,

27、应准确测定, 经校核无误后方可挖基。 第 3.3.3 条 在墩台或其它建筑物附近开挖基坑时,应有适当的防护措施。二 挖 基第 3.3.4 条根据施工期限、设备条件、工地环境及地质情况,基坑可以使用机械或人工 开挖,但无论采哪一种方法施工,基底均应避免超挖,已经超挖或松动部分,应将松动部分 清除。第 3.3.5 条任何土质基坑,挖至标高后不得长时间暴露、扰动或浸泡,而削弱其承载能 力。一般土质基坑,挖至接近基底标高时,应保留 1020cm 一层,在基础施工前以人工突 击挖除,迅速检验,随即进行基础施工。第 3.3.6 条弃土堆置地点不得妨碍开挖基坑及其他作业,或影响坑壁稳定。第 3.3.7 条排

28、水挖基有困难或具有水中挖基的设备时,可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采用下 列挖基的方法:1. 水力吸泥机适用于砂类土及砾卵石类土,不受水深限制,其出土效率可随水压、水量 的增加而提高;2. 空气吸泥机适用于水深 5m 以上的砂类土或夹有少量碎卵石的基坑,浅水基坑不宜采 用;在粘土层使用时,应与射水配合进行,以破坏粘土结构;吸泥时应同时向基坑内注水, 使基坑内水位高于河水位约 1m,以防止流砂或涌泥;3. 挖掘机水中挖基适用于各种土质,但开挖时不要破坏基坑边坡的稳定,可采用反铲挖 掘和吊机配抓泥斗挖掘,一般工效甚高。三 排 水第 3.3.8 条 集水坑与集水沟排水,除粉细砂土质的基坑外均可采用。集水沟沟

29、底应低 于基坑底面;集水坑深度应大于吸水龙头的高度,用竹(荆)筐围护,防止龙头堵塞。需要 的抽水设备能力,一般应大于总渗水量 1.52.0 倍,水泵宜大小搭配且以电动为佳。抽水 机应根据基坑深度及吸程大小分别安装在适当处所。第 3.3.9 条 井点法排水适用于粉、细砂或地下水位较高、挖基较深、坑壁不易稳定和 用普通排水方法难以解决的基坑,可根据土层的渗透系数、要求降低地下水位的深度及工程 特点,选择适宜的井点类型和所需设备。各种井点法的适用范围参见表 3.3.9。各种井点法的适用范围表 3.3.9号序1234井点法类别轻型井点法 喷射井点法 射流泵井点法 电渗井点法土层渗透系数(m/d)0.1

30、800.1500.1500.10.002降低水位深度 (m)69820105656管井井点法 深井泵法2020010803515井点法排水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降低成层土中地下水位时,应尽可能将滤水管埋设在透水性较好的土层中; 2.在水位降低的范围内设置水位观测孔,其数量视工程情况而定;3. 应对整个井点系统加强维护和检查,保证不间断地进行抽水;4. 应考虑到水位降低区域构筑物受其影响而可能产生的沉降,并应做好沉降观测, 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第四节 基底处理特殊地基一 基底处理第 3.4.1 条岩层基底:1. 在未风化的岩层上建筑基础时,应先将岩面上松碎石块、淤泥、苔藓等清除后洗净岩 面;2

31、. 若岩层倾斜,应将岩层面凿平或凿成台阶,使承重面与重力线垂直;3. 在风化岩层上建筑基础时,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圬工的 同时将基坑底填满、封闭。第 3.4.2 条对于碎石类或砂类土层基底,应将其承重面修理平整。当坑底渗水不能彻底排干时,应将水引至基础外排水沟;在水稳定性较好的土质中,可 在基底上铺一层 2530cm 厚的片石或碎石,然后在其上砌筑基础。第 3.4.3 条粘土层基底,应将其低洼处加以铲平,修整妥善后,应于最短时间内砌筑基 础,不得暴露或浸水过久。二 软弱地基土层的处理第 3.4.4 条软土及弱地基为沉积的软弱饱和粘土层,承压力小、沉降量大,需要进行处 理

32、时,可根据软土层的厚度和物理力学性质、承载力大小、施工期限、施工机具和材料供应 等因素,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取换填土、砂砾垫层、袋装砂井、塑板桩、生石灰桩、真 空预压或粉体喷射搅拌等处理方法。第 3.4.5 条换填土:软弱土层深度在 2m 以内时,可将其全部挖除,换以力学性质较好 的砂类土或中、粗砂,并分层夯实,夯实度应达到最佳密实度的 90%95%。第 3.4.6 条砂砾垫层:单独使用的砂垫层厚度应按下卧软土层的允许承压力决定。砂砾 垫层材料可采用中砂、粗砂、砾砂或碎(卵)石,其中粘土含量不应大于 3%5%,砾料粒 径以小于 10cm 为宜;填筑砂砾时应分层夯实。第 3.4.7 条袋装砂井

33、和排水塑料板适用于软土较厚的地基,主要起排水固结作用。 袋装砂井直径一般为 7cm,深度和间距按照设计要求。砂袋用聚丙烯编织而成,装灌风干的中、粗砂,装砂量应适度,防止砂袋鼓破漏砂。砂井可用震动沉桩机先将钢套管沉入至 设计深度,然后将砂袋从套管顶插入至管底后即将套管拨出,砂袋留在软土中。排水塑料板 宽度为 10cm,厚度 0.30.4cm,长度和插入间距按照设计要求,用插板机或砂井打设机插 入软土中。砂井和塑料板沉插的技术要求为:1. 沉插位置按照设计规定,允许偏差不应大于 2 倍井径或塑料板宽度;2. 沉(插)入土中应竖直,倾斜度不应大于 3;3. 入土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4.砂袋或塑料板

34、上端伸入砂垫层中,露出砂垫层表面长度不得大于设计规定。第 3.4.8 条 生石灰桩:一般桩径为 20cm,间距为 80cm,深度按设计规定。 桩的造孔 施工方法与袋装砂井同,孔中灌以生石灰块,其粒径约为 15cm,使具有一定级配。灰块 最大尺寸不得超过桩径的 1/3,防止卡管。桩顶用粘土封闭夯实, 以免地表水浸泡石灰柱。 生石灰吸水发热、膨胀,使软土脱水挤实,起到固结地基的作用。第 3.4.9 条 真空预压法:本法是代替砂垫层堆载预压法(为配合袋装砂井法或排水 塑料板法)的一项新技术,施工时应在砂垫层上铺以比地基稍大的 3 层塑料薄膜,使膜下 形成 70kpa 的负压(相当堆载预压强度 70k

35、pa),负压使软土沉降值达到设计要求后,软土 地基加固处理即完成。第 3.4.10 条 粉体喷射搅拌法:本法是在软土地基中加入粉体改良材料如水泥、生石 灰、水硬固化材料等,与原桩位的土用搅拌机进行强制性的搅拌混合,使原桩位的土与改良 材料进行化学反应,以提高土的稳定性和强度指标。改良材料是用压缩空气经搅拌机叶片底 部输送到叶片旋转的空间中,在叶片旋转时与原桩位的土进行搅拌混合,而从改良材料中分 离出来的空气则沿着搅拌轴与土之间的间隙向地面排出。本法加固处理的桩径依搅拌机叶片直径而定,一般为 80100cm; 深度为 10 30m。三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第 3.4.11 条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应

36、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否则,应有专门的防洪、 排水设施,保证基坑不受浸泡;地基处理完后,应即砌筑基础,并避免圬工养护水浸泡基坑。第 3.4.12 条基础筑出地面后,基坑应及时用不透水土或原土分层回填夯实至稍高于附 近地面,以利排水。第 3.4.13 条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不得用砂砾垫层或砂桩等方法(因黄土地基不容许 有渗漏),可采取重锤夯实,换填灰土分层夯实,土桩挤密及土的硅化等方法处理。第 3.4.14 条重锤夯实法: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湿陷性黄土。重锤夯实能增加土的密 实度,减小或消除地基土的湿陷变形。重锤夯实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 当重锤夯击振动对邻近的建筑物产生不能容许的影响时,不得采

37、用重锤夯实;2. 重锤夯实前,应在待处理地基附近先行试夯,选定夯锤质量、底面直径和落距,以便 确定最后下沉量、相应的最少夯击遍数和总下沉量,并试验确定土的最佳含水量;最后下沉 量一般可采用 12cm;注:最后下沉量系指夯锤最后 2 击平均每击土面的沉落值。3. 起吊重锤能力应大于锤重力的 3 倍,能脱落吊钩时,起重能力可大于锤重力的 1.5 倍。4. 夯锤质量不宜小于 1.5t,落距一般为 2.54.5m,锤重力与底面积的关系, 应符合 锤重力在底面上的单位静压力为 1520kpa;5. 应在接近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夯实;6. 坑内夯打,一般采用先周边后中间,一夯挨一夯地顺序进行,在一次循环中

38、同一夯位 应连夯两次,下一循环的夯位应与前一循环错开 1/2 锤底直径;7. 夯实工作完成后,应将基坑表面松土清除,并拍实整平至设计标高;8. 在夯打过程中,应及时作好施工记录;9. 重锤夯实完工后,应进行质量检验,检查施工记录,除应符合试夯最后下沉量的规定 要求外,同时还要求完成基坑底面的总下沉量不小于试夯的总下沉量的 90%; 夯实后干容 重不小于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 0.015N/cm3,检查后如不合格, 应进行补夯,直至合格为止。第 3.4.15 条 换填灰土垫层法:本法系挖除基底下湿陷性黄土,换填以石灰土或水泥 土。挖换基底尺寸应符合本章第 3.4.5 条规定。 一般可利用挖基土(渗

39、水性土不得使用)晾干、碾碎(碾碎后最大粒径不得大于 15mm),然后掺合熟石灰(其最大粒径不大于 5mm), 灰土配合比一般采用 2:8 或 3:7(体积比),均匀拌和后, 分层摊铺、夯实。要求夯实后的 灰土干容重不小于 0.016N/cm3。换填水泥土时,其水泥用量应为土量的 4%8%。第 3.4.16 条 土桩深层挤实法:适用于加固 515m 深度的湿陷性黄土地基。本法系在 基底标高以上 0.51.0m 处打入直径为 30cm 左右、 桩尖为活动瓣式的钢管桩(先周边后中 间施打),桩距约为桩径的 3 倍,桩打至加固设计深度以下 1.0m 后, 向管内填夯接近最佳 含水量和渗水小的粘性土或石

40、灰土,然后将钢管分节拔出,同时将管内土向下挤压并加夯击, 拔一节夯填一节直至基底标高。地基土桩加固完后,再将坑底地土挖至基底的设计标高。四多年冻土地基第 3.4.17 条 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就地浇筑桩基础,其施工要点与非冻土地区的 基本相同,可参照本规范第五章和第十三章有关规定处理。第 3.4.18 条 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明挖基础,其多年平均地温等于或高于-3时, 应于冬季施工;多年平均地温低于-3时,可在其它季节施工,但应避开高温季节,并应按 下列规定处理:1. 严禁地表水流入基坑;2. 及时排除季节冻层内的地下水和冻土本身融化水;3. 必须搭设遮阳棚和防雨棚;4. 施工前做好充分准

41、备,组织快速施工;作好的基础应立即回填封闭,不宜间歇,必须 间歇时,应以草袋、棉絮等加以覆盖,防止热量侵入。第 3.4.19 条 基底下卧层为融沉性多年冻土并按保持冻结的原则设计的基础,除应按 前条规定处理外,还应于基底铺设粗砂垫层等隔热层;基础表面应设防水层;附近河床表面 应尽量保持原来地貌和植被;基坑用粘土分层夯实回填,并均须于汛期到来被浸水前施工完 毕。第 3.4.20 条 基础位于冻胀土中时,基础混凝土应整块浇筑,施工缝不可避免时,应 按本规范 10.6.6 条处理。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采用砌体时,砌体表面应光洁、勾缝严密, 在地下水浸泡前砌体砂浆应达到设计标号。第 3.4.21 条 基

42、底的多年冻土,设计要求部分融化或全部融化时,一般宜在夏季自然 融化后施工或挖除冻土回填非冻胀性的土壤。第 3.4.22 条 按容许融化设计的大、中桥和埋深不大的小桥、涵洞基础采用明挖基础 时,若地下水发育、水位高并且缺乏大型抽水设备、地表水流的改道或防护有困难、地基为 厚层融沉土或需开挖冰层等情况时,可采取天然冷气冻结法施工。第 3.4.23 条 按容许融化的原则设计埋置在季节冻层以下的基础,在冬季施工时,也 应缩短基底暴露时间,防止冻层继续加深,以减小基础建成后的冻胀和融沉。第 3.4.24 条 基坑开挖边坡,视气温、地温以及土的类别而定;在冬季施工时,边坡 一般可采用 1:0.11:0.2

43、。第 3.4.25 条 基础圬工宜采用抗冻砂浆砌筑或浇筑低温早强混凝土,必要时可适当提 高砂浆或混凝土标号。五 泉眼及溶洞处理第 3.4.26 条 基底地基及基础圬工不得受水浸泡,故基底的泉眼应加处理,可采取下 列方法:1.堵眼:将有螺口的钢管紧紧打入泉眼,盖上螺帽并拧紧,阻止泉水流出;或向泉眼内压注速凝的水泥砂浆,再打入木塞堵眼;2.引流排水:堵眼有困难时,可采用管子塞入泉眼,将水引流至集水坑排出或在基底下 设盲沟引流到集水坑排出,待基础圬工完成后,向盲沟压注水泥砂浆堵塞;采用引流排水时, 应注意防止砂土流失,引起基底沉陷。第 3.4.27 条 溶洞处理:应按照设计规定处理。设计无规定时,对

44、露出的大溶洞可采 用混凝土掺片石灌填或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加盖处理。小溶洞宜采用压水泥砂浆或小石子混凝 土压灌处理。第五节 基底检验第 3.5.1 条基坑开挖并处理完毕,应首先由施工人员自检并报请检验,确认合格后填写 地基检验表(见 JTJ071-85 附表 7.16)。经检验签证的地基检验表由施工单位保存作为竣工 交验资料;未经签证,不得砌筑基础。第 3.5.2 条基底检验内容:1. 检查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大小、基底标高;2. 检查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3. 检查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4. 检查施工日志及有关试验资料等。第 3.5.3 条基底平面位置和标高允许偏

45、差规定如下:1. 平面周线位置:20cm2. 基底标高:土质5cm石质5cm-20cm第 3.5.4 条按桥涵大小、地基土质复杂(如溶洞、断层、软弱夹层、易溶岩等)情况及 结构对地基无特殊要求,一般采用以下不同检查方法:1. 小桥涵的地基检验:一般采用直观或触探方法,必要时可进行土质试验;2. 大、中桥和地基土质复杂、结构对地基有特殊要求的地基检验,一般采用触探和钻探 (钻深至少 4m)取样作土工试验,或按设计的特殊要求进行荷载试验。第四章沉入桩基础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桩位应根据已测定基础的纵横中心线量出,并标志、固定。测定基桩轴线应 填写记录。在陆地或静水区,基桩轴线定位允许偏

46、差:1. 每根基桩的纵横轴线位置:2cm;2. 单排桩的每根基桩轴线位置:1cm。在流速较大的深水河流中,基桩轴线定位允许偏差,在设计容许范围内,可适当增大。 第 4.1.2 条桩基轴线的定位点,应设置在不受沉桩影响处。在施工过程中对桩基轴线应作系统的、经常的检查。定位点需要移动时,应先检查其正确性,并作好测量记录。 各桩位置的正确性,应在沉桩过程中随时检查。第 4.1.3 条沉桩前应处理空中和地面上下障碍物,在打桩机移动的路线上,应进行平整, 如地面松软,应进行处理。第 4.1.4 条沉入桩的施工方法及其适用土类:1.锤击沉桩:一般适用于松散、中密砂土、粘性土。桩锤有坠锤、单动汽锤、双动汽锤

47、、 柴油机锤、柴油机锤、液压锤等,可根据土质情况选用性能适合的桩锤;2. 振动沉桩:一般适用于砂土、硬塑及软塑的粘性土和中密及较松的碎石土;3. 射水沉桩:在密实砂土、碎石土的土层中,用锤击法或振动法沉桩有困难时,可用射 水法配合进行;4. 静力压桩:在标准贯入度 N20 的软粘性土中,可用特制的液压或机力千斤顶或卷扬 机设备等沉入各种类型桩;5. 钻孔埋置桩:按照第五章方法钻孔,然后将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圆形有底空心桩埋入, 并在桩周压注水泥砂浆固结而成,适用于粘性土、砂土、碎石土中埋置的大直径圆形空心桩。第 4.1.5 条选择沉桩方法应依据桩重、桩型、设计荷载、地质情况、设备条件及对附近 建筑

48、物产生的影响等条件而定。附近有重要建筑物(如铁路干线、高层建筑、堤防工程等) 时,不宜用射水沉桩或振动沉桩。在城市附近采用锤击或振动沉桩方法时,应采取减小噪音 和振动影响的措施。第 4.1.6 条沉桩前应具备下列资料:1. 桩基处的地质及水文地质钻探资料及有关判断沉桩可能性和分析资料(包括邻近地区 已有的沉桩资料),在地质复杂地区,每一墩台位置均匀应有钻孔资料;2. 桩基础及基桩设计资料;3. 使用沉桩设备的技术资料;4. 试桩资料;5. 有条件进行静力触探的触探资料;6. 有利于沉桩工作进行的其他资料。第二节试桩与基桩承载力第 4.2.1 条除一般的中、小桥沉桩工程,有可靠的依据和实践的经验

49、可不进行试桩外, 其他沉桩工程在施工前应先沉试桩,以确定沉桩工艺和检验桩的承载力。第 4.2.2 条试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可按下列方法确定:1.承压桩采用承压静载试验得到的极限荷载除以设计规定的安全系数后,作为单桩容许承压 力。若结构上要求限制桩顶沉降值的基桩,可在静载试验曲线中,按设计要求的允许沉降值 (应适当考虑长期荷载的效应)取其对应的荷载作为单桩容许承压力。承压静载试验方法见附录 4-1(四)。 采用可靠的动力振动波方法估算单桩容许承载力。 根据锤击沉桩的贯入度,选用适当的动力公式计算单桩容许承压力。锤击沉桩动力公式见(附录 4-2)。2.承拔桩和承推桩采用静拔试验和承推试验确定单桩容许

50、承拔力和承推力。承拔静载试验和承推静试验方法见附录 4-1(五)和附录 4-1(六)。第 4.2.3 条 特大桥和地质复杂的大、中桥, 应采用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容许承载 力;一般的大、中桥的试桩,原则上宜采用静载试验法,在条件适合时,可采用可靠动力振 动波方法;锤击沉入的中、小桥试桩,在缺乏第 4.2.2 条 1(1)和 1(2)的试验条件时,可结 合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动力公式计算单桩容许承载力。确定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如不能满足 设计要求时,应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 4.2.4 条 施工中如对基桩桩身质量或承载力发生疑问时, 应选用可靠的无破损检 验(动力振动波)方法进行检验。第三节 桩的制

51、作一 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制作第 4.3.1 条制作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模板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第八章有关规 定。空心桩的内模可采用充气胶囊、钢管、钢丝网管、硬橡胶管或活动木芯模等,其技术要 求应符合第八章第三节有关规定。第 4.3.2 条制作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钢筋或预应力钢材的技术要求,除应 符合本规范第九章、第十一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 钢筋混凝土桩内的纵向主钢筋如须接头时,应采用对焊;2. 螺旋筋或箍筋必须箍紧纵钢筋,与纵钢筋交接处应用点焊焊接或用铁丝扎结牢固; 3.预应力混凝土桩的纵向主筋采用冷拉钢筋且需要焊接时,应在冷拉前采用闪光接触对焊焊接,

52、其具体要求见附录 9-3;4. 使用法兰盘连接的混凝土桩,法兰盘应对准位置焊接在钢筋或预应力钢筋上;先张法 预应力混凝土桩的法兰盘应先焊接在预应力钢盘上,然后进行张拉;5. 桩的钢筋骨架(包括预应力钢筋骨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桩的钢筋骨架允许偏差表 4.3.2项目允许偏差(cm)纵钢筋间距 螺旋筋或箍筋间距 纵钢筋与模板净距 桩顶钢筋网片位置 纵钢筋底尖端的位置510555第 4.3.3 条 预应力混凝土桩的预应力钢筋冷拉加工和张拉技术要求, 除应符合本规 范第十一章有关规定,还应注意下列事项:1. 采用粗钢筋作预应力钢筋时,应先进冷拉加工,冷拉率应由试验确定,当试验冷拉率

53、 小于规定的下限值时,采用下限值,同时控制冷拉率不得小于规定的上限值;当采用双控方 法时,其冷拉率不应超过规定限值;2. 冷拉后的钢筋应按延伸率大小分组堆放、分别编号;3. 长线张拉台座上的预应力钢筋骨架,如不能及时浇筑混凝土时,应将已张拉好的预应 力钢筋放松到张拉力的 70,待能浇筑混凝土前,再张拉到 100% 的张拉力。第 4.3.4 条桩的混凝土材料、拌制和浇筑,除应按照第十章有关规定处理,还应注意以 下事项:1. 每根或每节桩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得中断,不得留施工缝;对整桩或底节桩浇筑 方向宜自桩上端向桩尖进行;桩身外露部分应在水泥初凝前整平;2. 现场用重叠法浇筑混凝土桩时,应按照

54、第十章第七节有关规定处理;3. 浇筑混凝土时,混凝土试件要求应符合第十章有关规定;4. 桩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的桩上标明编号、灌制日期和吊点位置,并填写制桩记录 (附录 4-3)。第 4.3.5 条钢筋混筋土管桩和钻孔埋置式钢筋混凝土圆形空心桩的制作技术要求,可参 照第六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处理。第 4.3.6 条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预制桩的制作除应符合表 4.3.6 规定 的允许偏差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桩的表面应平整、无蜂窝,若因特殊情况出现表面蜂窝时,蜂窝深度不得超过15mm, 每面蜂窝面积不得超过该面总面积的 1;项次12345横截面钢筋混凝土桩和预应力混凝土桩的允许偏

55、差 偏差名称及说明长度横截面边长空心桩空心(管芯)直径 空心(管芯或管桩)中心与桩中心桩尖对桩纵轴线表 4.3.6允许偏差50mm5mm10mm20mm10mm6桩纵轴的弯曲矢高桩长的并不大于0.1%20mm789桩顶顶面与桩纵轴线倾斜偏差为桩顶横截面边长 (或直径、对角线)的桩顶外伸钢筋长度接桩处接头平面与桩轴平面垂直度1%及3mm20mm0.5%2. 有棱角的桩,棱角碰损深度应在 10mm 以内,其总长不得大于 50cm;3. 桩顶与桩尖均不得有蜂窝和碰损,桩身不得有钢筋露出;4. 桩身收缩裂缝宽度不得大于 0.2mm;横向裂缝长度,方桩不得超过边长 1/2,管桩及 多角形桩不得超过直径或

56、对角线的 1/2;纵向裂缝长度, 方桩不得超过边长的 2 倍;预应 力混凝土桩不得有裂缝;5. 采用法兰盘接头的桩,法兰盘的制造精度及与混凝土桩的连接质量要求均应参照第六 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处理;6. 预制桩出场前有应进行检验,出场时应具备出场合格检验记录。第 4.3.7 条 桩的移动、堆放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第十四章第二节有关规定。二 钢管桩制作第 4.3.8 条 制作钢管桩所用的材料和工艺技术要求, 除应按本规范第十五章有关规 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第 4.3.9 条 卷管及拼接1.钢板放样下料时,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切割、磨削、刨边和焊接收缩等加工余量; 2.钢板卷制前宜进行刨边,所制

57、管节其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9-1 的规定;管节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表 4.3.9-1偏 差 名 称允 许 偏 差备注外周长管端椭圆度管端平整度 管端平面倾斜0.5%周长,且不大于 10mm 0.5%d,且不大于 5mm(d 为管径)2mm2mm测量外周长 椭圆度指管端两互相垂直的直径之差3. 工厂拼接管节,应在专门台架上进行;台架应平整、稳定,管节对口应保持在同一轴 线上;多管节拼接应尽量减少积累误差;4. 管节对口拼接时,相邻管节的管径差应符合表 4.3.9-2 规定;相邻管径允许偏差表 4.3.9-2管径 d(mm)相邻管节的管径差 (mm)测量方法70070023用两管节外周

58、长之差表示,应2 mm用两管节外周长之差表示,应3 mm5.管节对口拼接时,如管端椭圆度较大,可采用辅助工具(如夹具、楔子等)校正,相 邻管节对口的板边高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板厚10mm 时,不超过 1mm;1020mm 时,不超过 2mm;20mm 时,不超过/10,且不大于 3mm;6. 钢管桩一般在工厂整根制作或分节制作后在现场焊接,钢管桩分节长度应根据施工具 体条件而定,一般不宜大于 15m;7. 钢管桩成品的纵轴线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桩长的 0.1%,并不得大于 30mm。 第 4.3.10 条 焊接:除应符合第十五章钢桥焊接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管节对口拼接检查合

59、格后,应进行定位点焊,点焊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和工艺均应与正式施焊的相同;点焊处如有缺陷应及时铲除,不得将其留在正式焊缝中;2. 焊接前,应将焊接缝上下 30mm 范围内铁锈、油污、水气和杂物清除干净;3. 管节拼接所用的辅助工具(如夹具等)不应妨碍管节焊接时的自由伸缩;4. 焊接定位点和施焊应对称进行;5. 钢管桩应采用多层焊,焊完每层焊缝后应及时清除焊渣,并作外观检查;每层焊接头 应错开;6. 钢管桩露天焊接时应考虑由于阳光辐射所造成的桩身弯曲,必要时可采取搭棚遮阳等 措施;7. 工作地点温度在510间焊接时,应将焊缝上下或两侧各 10cm 处预热;当 气温低于-10时不宜焊接; 预热温度的控

60、制宜按照本规范第十五章有关规定处理;8. 焊缝处外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0 的规定。焊缝外观允许偏差 缺陷名称咬边深度 对接加强层高度 对接加强层宽度 表面裂缝和未熔合 弧坑表面气孔和夹渣表 4.3.10允许偏差0.5mm2 mm3 mm不允许不允许第 4.3.11 条 防腐蚀钢管必须进行防腐蚀处理。防腐蚀措施一般采用在外壁涂抹防腐蚀材料(如油漆等)或 其他防腐蚀覆盖层;增加管壁厚度以抵消腐蚀对管壁的削弱或选用耐腐蚀钢种等。防腐蚀措 施的选择,应根据桥梁的重要性、使用年限、当地腐蚀环境、结构部位、施工可能性、防腐 蚀效果及防腐蚀材料来源等,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第 4.3.12 条当采用涂抹防腐蚀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 钢管桩的内腔与外界空间密封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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