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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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王继忠 席建林 王荣芝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各地相继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场所设施完备、人员素质较高、管理信息化的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在当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中心在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交易中心自成立之初,一直存在的机构性质模糊、功能不全、职责不清的问题,制约着交易中心的发展。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明确交易中心的性质、确定交易中心的职能,已经成为交易中心科学、全面、和谐发展的不可回避问题。一、关于交易中心的机构性质交易中心的机构性质,

2、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提出交易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治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在最初设立交易中心时,因多数由招标办负责组建,加上机构编制限制,以及其他方面的考虑,机构性质基本上是事业、企业参半。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不仅要求“政企分离”、“政事分离”、“事企分离”,还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大量消减,因此交易中心机构性质的定位不仅直接影响其进一步发展,还涉及到其生存问题。(一)交易中心应该是“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第一,交易中心自成立之初,就是政府为了遏制“炒卖工程信息”,统一项目信息

3、渠道,治理规避招标,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招投标管理,从源头防止腐败产生,而设立的一个“公开透明”的监督场所;第二,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以政府为主,交易中心一方面作为政府服务社会的载体,另一方面又作为政府对其投资工程交易的监督管理平台,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社会公共投资的利益。第三,从交易中心现状看,大多数交易中心都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隶属主管部门,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一定管理职能,是政府信用的有机组成。(二)交易中心现阶段难以归为“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上,宏观有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办统一执法模式的确立,具体环节有招标办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如果将交易中心定位为“管理执法”,

4、将在工程交易环节存在多头执法。在机构经费上,第一,目前多数“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都是财政拨款或行政性收费。现在交易中心收费为“经营”性收费(交易服务费),即使是事业单位性质的交易中心也是按照企业性收费,因此在机构改革时,难以将其归为“管理执法类”;第二,现阶段正处于交易中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交易中心无论从场所设施的硬件建设还是内部软件建设,都需要大量投入。如果取消交易中心收费,完全由财政按照人头拨款,由于各地财政状况不一,尤其是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的工资都难以保证,很难再对交易中心有足够投入,交易中心建设将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尽管有的交易中心带有管理职能,但为交易中心持续稳定发展,顺利通过

5、政府机构改革,不主张将交易中心定性为“管理执法”类事业单位。(三)交易中心不适合归为“生产经营”类单位,也不应当是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类单位改革就是转为企业。企业最大特点是谋求经济效益,而交易中心是按照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运行,谋取社会效益;第二按照收费“非赢利”原则,收费严格依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并且财政收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交易中心作为政府服务平台的延伸,代表政府的形象,是政府信用的具体体现,有的地区规定“市、县原则上只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如果定性为企业,将为垄断企业,这与当前我国的现行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不符。二、关于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交易中心成立

6、初期主要是为工程招投标提供场所,为驻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管理部门提供办公设施(即“一条龙”办公),以及公开工程信息。三部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下发后,交易中心的功能和作用转化为“服务型”。部分地区立法明确规定了交易中心的四项服务功能,即:“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等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与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有关的其他服务”。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和行政审批的集中办公,原来以“一条龙”办公

7、为龙头的场所概念已经弱化,交易中心开始由单一的“有形”向有形的场所和无形的网络并存方向发展。(一)交易中心的“监督平台”作用。交易中心应该是一个特殊的监督场所,同时这个“公开透明”的场所又有着特殊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场所监督对市场主体以及驻场执法主体的约束监制,是交易中心发展的方向之一。交易中心建立初期是为将分散的市场集约化,便于监督,防止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规避招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为从源头上防止建筑工程商业腐败的发生提供了可视的交易场所。近年,各交易中心相继在“公开透明”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工程信息到中标公示,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

8、等内容最大限度的在网络上公开;大多数交易中心还在开标室、评标室等场所内安装监控设备,对交易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这些功能的改善大大提高了交易中心对进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进场执法人员监督行为的场所监督作用。(二)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作用。交易中心作为工程交易的“平台”,应当在社会生产要素市场资源分配上发挥重要作用。首先为节约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利用网络手段搭建统一的交易平台,方便市场主体交易、方便监管部门监督,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的大市场;其次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使进场交易的承发包双方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资源,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在为包括劳务、专业分保

9、、材料设备等相关要素提供广泛的服务的同时,要建立完善“信息信用”机制,开拓网上交易“平台”。(三)交易中心的“信息平台”作用。交易中心应当围绕工程交易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做工作,要将“交易信息”与信息中心的“政务信息”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网络优势,沉淀信息资源,完善各类信息,为市场主体搭建尽可能详尽的信息易用平台。(四)交易中心的“信用平台”作用。交易中心作为政府服务方面的平台,其消息发布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政府信用。政府信用和金融信用是维系社会信用的基石,交易中心作为代表政府发布工程信息的唯一场所,其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交易中心要对发布的每一条信息负责,尤其是工程项目信息,在没有确认其真实前不得发布

10、。交易中心公布信息要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如在公布招标公告时要将相关的规划许可、资金状况的原件公示。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信息信用体系,充分利用网络手段搜集整理工程前期、交易过程以及履约中的各种信息,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提供一手数据,为市场主体交易提供信用保证。三、关于交易中心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平台”、“交易平台”、“信息平台”和“信用平台”等“四个平台”的服务作用,构筑行政权利公开、信息对称及全部交易环节“公开透明”的建筑市场“可视平台”,建立统一、开放、和谐、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制度体系,降低建设工程交易成本,提高承发包交易效率,通过提高承发包交易环节的效能,降低社

11、会交易平均成本,增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建筑业可持续性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要实现交易中心“场内”和“场外”的联动。在交易中心场内,要努力协调好驻场部门的关系,一方面交易中心要为驻场部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方便驻场部门开展自己的业务工作,另一方面驻场部门也要服从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将自己的工作看成是整个交易中心工作的一部分,共同为工程建设承发包各方提供相关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在交易中心场外,一要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信息;二是未依法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三是积极协调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对于那些规避招标、逃避政府监管的项目,除依

12、法进行处罚。只有实现交易中心的内有监督、外有检查的“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才能形成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二)交易中心和招标办应该是相互促进,不断完善的关系。交易中心和招标办的工作都是紧紧围绕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这一共同的对象展开的。交易中心成立初因是招投标监管场所的需要,是招投标监管催生了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在为招投标提供相关服务中不断发展、完善、成熟,形成一套独立的体系(以建设部有形建筑市场示范文本下发为标志点),同时,交易中心的建立和发展,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场所,也不断地促进了招投标的改革与发展。在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现状下,没有工程进场招投标,交易中心就会有

13、场无市;招标办要是脱离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监管,将事倍功半,尤其是当前治理“虚假招标”,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平台和信息是根治“虚假招标”的基础条件。因此,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积极转变监督方式,明确重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大对“虚假招标”的查办力度,为招投标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交易中心应当在降低工程交易成本上下功夫,要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信息要及时、准确、真实,保障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信息对称;从“进场”到“出场”,每一个环节都要实现标准化,提高办事效率;拓展服务范围,为更多的市场主体提供更规范的服务。准确定位与信息中心和招标办的关系,统一协调交易中心、招标办

14、在工程项目交易过程中的工作内容,形成交易环节的闭合管理;交易中心的工作应为招标办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提供服务,招标办应支持交易中心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三)正确处理与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关系。政府设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民服务,旨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是政府对其所属办事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的一个场所,从场所监督作用上看,两者有着共同点,因此将原来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一些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是将交易中心全部纳入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交易中心有着本质区别。第一,在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既有政府投资的工程,也有非

15、政府投资的工程,且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有众多的服务对象,交易时间较长,在办理时限多数上只有最短时限,没有最长时限,很难以行政许可的标准进行衡量;第二,建设工程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强调的是“交易过程”,其真正的交易结果要在工程竣工后实现,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强调的是审批事项的结果,不关心办理的过程,两者不具备合并的基础条件;第三,交易中心作为隶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单位,即使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也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应直接要求交易中心进驻。通过对已进驻政府服务中心的市了解,进驻政府服务中心对交易中心的职能没有改善,并未如我们期望的“通过

16、进驻政府服务中心形成各行业统一的大市场”,有的市由于政府服务中心条件有限,进驻后交易中心的场所设施水平比原来有所下降。正确处理与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关系是交易中心发展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行政审批是环节,交易中心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不属行政审批,而是市场交易行为,两者不同性质,原则上交易中心不宜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市政府如果强行要求进驻,建设部门应当把握好这个原则,即交易中心的隶属关系、工作内容、收费方式等都不变,只利用审批中心的场地、设施开展工作,即要“入场”又要防止被“消化”。 作者单位:王继忠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席建林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王荣芝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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