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上传人:豆*** 文档编号:143255321 上传时间:2022-08-25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13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资源描述: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7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近年来,我国先后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持续加强,诊断服务的可及性和诊断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

2、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有关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尘设施“三同时”,确保新建设项目粉尘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粉尘防护用品。强化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

3、识。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建材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艺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建立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加大尘肺病事件的查处力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

4、、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并为离开本单位的农民工提供档案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优化检查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并可根据

5、需要,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尘肺病和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并将疑似尘肺病报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三、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劳动者有粉尘接触史且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符合尘肺病特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尘肺病相关临床诊断。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加强有关部门协调,提高效率,尽快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各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

6、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简化诊断程序,缩短诊断时间,切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诊断的实际困难。对诊断有争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要按照“方便治疗、疗效可靠、价格合理、服务周到”的原则,优化尘肺病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有关科技行政部门要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加大科研攻关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尘肺病救治工作,提高尘肺病治疗技术水平。四、有效保障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

7、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五、切实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

8、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各地要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上述保障制度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六、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9、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通过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体协商、职代会等途径,反映农民工尘肺病防治诉求,推动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突出问题。加强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农民工相对聚集的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活动。七、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本地健康城市的创建工作,加强领导协调,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

10、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各级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材料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

11、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健康相关权益。尘肺病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沉积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不可治愈且病情逐年加重。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

12、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且呈现地区性、行业聚集性等特点。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且发病工龄缩短的趋势。存在尘肺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小型企业为主,且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尘肺病具有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尘肺病仍将呈持续高发态势。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

13、农民工罹患尘肺病后往往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出台本意见,旨在提升对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关注,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健康权益。二、参与意见起草的都有哪些部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尘肺病农民工医疗保障和生活救助等问题。本意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三、当前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改善生产环境,不提供必要的或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14、档案。二是农民工尘肺病诊断难度较大。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尘肺病诊断的基础,由于这些资料的提供、判定难度大,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提供相关资料比较困难,跨地区收集材料时间更长、难度更大。三是已出现尘肺病健康损害,但由于缺乏必要诊断资料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农民工医疗和生活保障差。由于部分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诊断为尘肺病,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四、意见依据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针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意见的原则和思路是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合法权益、突出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加强制度创新、注重政策衔接。五、意见提出哪些工作要求和政策完善建

15、议?(一)强调尘肺病源头治理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粉尘监测、评价、劳动者告知、职业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率低的问题,强化用人单位为接触粉尘危害的农民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责任。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采取优化流程,加强质控,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应检尽检”。(二)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

16、制订具体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做到方便农民工尘肺病诊断,做到“应诊尽诊”。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三)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明确了用人单位无法落实相关保障费用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要先行支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考虑到尘肺病农民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往往家庭生活困难,结合近年来社

17、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的发展,要求各地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使尘肺病农民工能享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要求各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四)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针对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发挥工会组织督促、协调、维权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强调将接触尘肺病危害的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代表农民工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

18、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要求各地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健康城市的创建工作中,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要求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19、,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

20、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二) 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

21、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三) 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四) 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五) 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

22、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

23、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

24、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第

25、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

26、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

27、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第二十八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

28、规定执行。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实施作业否定性分析选择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采取工程措施并确认能否完全消除危害能否否是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确定识别范围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使用培训购置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求根据伤害部位选择相应防护用品是是否对人体造成伤害及其危害程度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是否已知附件2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危害因素分类要求颗粒物一般粉尘,如煤尘、水泥尘、木粉尘你、云母尘、滑石尘及其他粉尘。过滤效率至少满足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规定的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石棉可更换式防颗粒物半面罩或全面罩,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

29、6规定的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矽尘、金属粉尘(如铅尘、镉尘)、砷尘、烟(如焊接烟、铸造烟)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放射性颗粒物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 规定的KN10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致癌性油性颗粒物(如焦炉烟、沥青烟等)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 KP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化学物质窒息气体隔绝式正压呼吸器无机气体、有机蒸气防毒面具面罩类型: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半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不大于100倍,使用送风或自吸过滤全面罩;工作场所毒物浓度超标大于100倍,使用隔绝式或送风过滤式全面罩酸、碱

30、性溶液、蒸气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手套、防酸碱服、防酸碱鞋噪声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80dBLEX,8h85 dB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附件3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序号毒物名称英文名称MAC (mg/

31、m3)PC-TWA (mg/m3)1苯benzene-62甲醛formaldehyde0.5-3铬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chromic and compounds(chromium trioxide,chromate,dichromate)-0.054氯乙烯vinyl chloride-105焦炉逸散物coke oven emissions-0.16镍与难溶性镍化合物nickel and insoluble compounds-17可溶性镍化合物soluble nickel compounds-0.58铍及其化合物beryllium and compounds-0.00059

32、砷及其无机化合物arsenic and inorganic compounds-0.0110砷化(三)氢;胂arsine0.03-11(四)羰基镍nickel carbonyli0.002-12氯甲基醚chloromethyl methyl ether0.005-13镉及其化合物cadmium and compounds-0.0114石棉总尘/纤维asbestos-0.8 0.8f/ml 注:根据最新发布的高毒物品目录和确定人类致癌物质随时调整。附件 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岗位/工种作业者数量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危险、有害因素浓度/强度配备的防护用品种类防护用品型号/级别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呼吸器过滤元件更换周期附件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单位/车间:序号岗位/工种员工姓名防护用品名称型号数量领用人签字备注发放人: 日期: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