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产评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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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资产评估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2-13来源:字体: 大中小【本文摘要】.各直管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 号)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 (财企 2001803 号),8 月 24 日至 9 月 22 日,我委对 2006 年 17 月直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抽查。抽查情况表明,大部分直管企业能够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的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审批和备案,但是有少部分企业在评估管理制度建设、评估项目备案的审核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评估管理制

2、度建设。直管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的制度和流程,规范本公司及所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业务。要切实落实产权管理业务专管员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管理业务,专管员确定后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国资委备案。二、规范评估机构的选聘(一)企业要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和信誉,根据不同的经济行为,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得聘用我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禁入或处罚中的机构。企业在与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等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时,不得要求其中某一机构必须使用其他机构的结果。(二)直管企业应对各备案项目的评估机构做出

3、评价,建立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记录,使评估机构的选聘实现优胜劣汰。对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勤勉尽责、评估报告质量高的评估机构可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对于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遵守国有企业相关政策法规、不能出具规范的评估报告的机构,不再聘用。三、强化评估项目管理(一)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及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我委或直管企业备案,超过期限不予受理。(二)企业应根据经济行为的性质与中介机构协商,合理选定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选择与相应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现日期接近的月末、季度末或者年末作为评估基准日

4、,保证评估结果有效性,减少或避免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三)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相关情况,恰当选择评估基本方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一般不应将成本法作为唯一方法。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评估方法、数据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四)评估机构应从法律、法规、政策方面,从行业、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及产权拥有者或使用者对无形资产控制程度等方面分析无形资产的存在性,从技术优势、产业化程度、目前获利能力及未来发展趋势角度分析无形资产的外在价值和潜

5、在价值。特别是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质等能不单独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应当根据评估原理和评估准则,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充分分析其对企业获利能力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给予适当反映。(五)直管企业负责资产评估管理的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应恪守职责,严格认真审核评估报告。对以下事项,在审核时应给予特别关注:1、委托评估的资产与评估目的是否匹配,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剥离和核销文件、国土局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是否一致;2、涉及到土地、房产处置确权问题的,是否按现有规定履行处置确权、备案手续;3、对于引用的其他中介机构结论的,评估机构是否已对引用行为声明负责,

6、并揭示其可靠性对整个评估结论构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4、对评估中查明并已做相应评估处理的资产盘亏、盘盈、毁损、报废、资金挂账、呆坏账以及无需支付的负债等情形,如因资产占有方未经有批准权限的部门的批准而对上述资产进行会计处理的,是否已在评估报告中提示资产占有方应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会计处理或做其它相关陈述;5、评估基准日后重大事项是否揭示评估基准日之后至评估报告出具日发生的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四、规范使用评估报告企业应根据评估目的规范使用评估报告,在使用评估报告时, 应关注以下事项:(一)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委或直管企业备案后方生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二)企业在使

7、用评估报告时,如果发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发生变化,原评估结论不能作为经济行为实现的依据,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做相应调整。(三)企业在使用评估报告时,要特别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特别事项说明、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披露及其他或有事项等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四)评估目的在基准日后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同时还应注意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目的实现日之间的数据调整情况。如果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如果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无法

8、改变基准日的情况下,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评估机构应予以分析、判断并充分披露说明,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各直管企业要高度重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今后,我委将把本通知要求的各项内容将列入资产评估抽查的检查项目,如在抽查中发现不按要求操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如有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二 OO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指引2011-12-13来源:字体: 大中小【本文摘要】.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工作,促进提高评估报告质量,维

9、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相关政策以及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国资局)、市国资局直接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以下统称审核评价单位)对纳入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适用本指引。第三条(工作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合规性与合理性兼顾。第四条(审核依据)审核评价单位依据下列管理政策、行业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 号);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10、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6274 号);3、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 2009941 号);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6、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7、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基本准则;8、各项资产评估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9、其他管理政策和行业规范。第五条(审核内容)审核评价单位根据资产评估管理政策和行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评估技术过程及结果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其中,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报告是否写明本次资产评估是为了满足委托方的何种需求,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类型,且简要说明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评

11、估目的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保持一致。(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报告是否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且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进行说明;评估范围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业务约定书保持一致;企业价值评估中,是否说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审计情况。(三)价值类型。评估报告是否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是否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审核时关注价值类型选取的合理性。(四)评估基准日。 评估报告是否简要说明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情况和考虑因素;评估基准日是否尽量接近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五)评估依据。评估报告是否全面列举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

12、取价等依据。审核时关注评估依据的时效性、客观性、匹配性、系统性。(六)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报告是否说明评估总体思路以及选用的评估方法,并分析说明选用评估方法的理由;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分别说明每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重点关注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七)评估工作过程。评估报告是否说明评估机构自接受委托到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包括接受委托、资产清查核实、评定估算、汇总分析、内部审核、出具报告等过程。(八)评估假设。评估报告是否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重点关注评估假设条件设定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并合乎逻辑。(九

13、)评估结论。评估报告是否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通常情况下,评估结论是确定的数值,且与评估明细表一致;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需说明不同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重点关注评估结论的分析和确定是否合理。(十)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是否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 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以及评估基准日后 (至评估报告出具日) 发生的重大事项。评估报告是否说明对特别事项(含期后事项,下同)的处理方式、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十一)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是否明示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评估报告使

14、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十二)评估报告日和签字盖章。评估报告是否载明评估报告出具日。评估报告是否由 2 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十三)附件。评估报告附件是否完整,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评估业务约定书等重要附件不可缺少。附件内容是否与评估项目、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相关联。评估报告附件相关内容是否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一致。(十四)企业对评估事项的说明。评估报告是否在评估说明部分提供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说明是否由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共同编写,由相应负

15、责人签字,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说明是否包括以下内容: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概况;关于经济行为的说明;关于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说明;关于评估基准日的说明;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说明;资产负债情况、未来经营和收益预测说明;资料清单等。(十五)资产清查核实。评估报告是否具体说明评估人员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的情况,包括清查核实的内容、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与特点、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资产清查核实的过程和方法、清查结论等。重点关注:清查核实的内容是否全面;影响资产清查的事项是否揭示;资产清查核实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评估规范;清查结论中对企业账面记录瑕疵、产权瑕疵、有无无形资产等情况是否说明

16、清楚。(十六)评估技术过程。评估说明中是否阐述评估技术过程。评估思路是否清晰;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理;评估方法使用过程中,模型、公式等表述是否正确,技术参数选取是否合理,影响价值的主要因素是否考虑周全。1、审核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重点关注:各单项资产、负债的评估方法选择是否适当、参数取值是否合理;各单项资产、负债的评估是否符合评估规范要求。2、审核采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重点关注:是否对企业财务报表历史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与调整,数据分析是否准确,调整依据是否充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负债划分是否合理且符合企业实际, 溢余资产的确定是否合理,经营性

17、资产、负债以及溢余资产的评估处理是否适当;是否根据收益口径不同选取不同的预测模型,收益口径的选取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收益预测过程中是否做到相关因素考虑周全、依据充分、计算准确;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与收益口径是否配比,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取值是否依据充分、计算准确,风险报酬率确定要素是否考虑周全。3、审核采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重点关注:选取的比较案例与被评估企业是否具有可比性;对参考企业财务报表是否进行了适当的分析、调整,调整后报表与被评估企业报表是否具有可比性;价值比率选取是否适当。(十七)评估明细表。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编制评估明细表。审核评估

18、明细表时应关注:评估明细表内容与格式应符合规范要求;汇总表与明细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所列示数据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前后是否保持一致;对增减变化异常的项目,分析是否合理。第六条(评估报告常见问题)评估报告常见以下问题,审核评价单位应重点关注:(一)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不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规定要求。(二)评估范围和对象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不匹配。(三)评估方法应用错误。(四)评估依据不充分、不准确。如:应收款项在未取得核销文件的情况下评估为零。(五)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较远,评估报告申报核准或备案距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不足 3 个月。(六)评估中计算错误、汇总方式及

19、汇总结果错误。(七)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中相同内容的数据不一致。(八)评估报告正文披露的有关方法、程序等与评估说明中的具体表述不一致或相矛盾。(九)评估报告的内容与企业出具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中相同部分的表述不一致。(十)涉及到土地、房产处置确权的,未按规定履行处置确权、备案手续。(十一)涉及引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的,未按规定声明对引用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十二)被评估资产无产权证明或存在产权瑕疵。(十三)重大事项披露不完整,影响评估结论的期后事项不披露或披露不完整。(十四)附件不完整。第七条(质量评价)审核评价单位根据审核情况对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对审核、修

20、改完善至核准备案的过程进行记录。第八条(分项评价)对评估报告首次进行审核时,审核评价单位将评估报告与第五条的审核内容逐项对比,按照附件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评价表(以下称审核评价表)中的审核评价项目和内容对评估报告逐项评价。第九条(综合评价)在逐项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审核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对评估报告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极差四个等级。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符合评估准则规范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思路清晰,评估依据充分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取值比较规范、恰当,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予以了充分关注,质量控制较好。符合上述情形的评估报告可评价为较好。评估报告

21、格式和内容比较规范,履行了主要评估程序,取得了主要评估依据,评估思路基本清晰,评估方法和评估取值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方面,质量控制欠严格,总体上能把握主要问题,无大的缺陷或质量问题,但存在一些小欠缺或问题。符合上述情形的评估报告可评价为一般。评估报告和内容完整规范性存有较多问题,所履行的评估程序和获得的依据不能证明和支撑评估结论,评估方法和评估取值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对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重大事项未予以关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评估报告可评价为较差。评估报告格式和内容规范性极差造成评估报告无法使用,总体评估思路混乱、评估方法错误、评估项目遗漏等属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主观原因造成

22、评估结论严重不实。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评估报告可评价为极差。第十条(审核评价结果应用之一)审核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审核评价单位应及时与评估机构进行沟通,督促评估机构纠正差错,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后方可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审核评价结果运用之二)审核评价单位应将评估报告审核评价表作为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所需提交或存档的材料之一。市国资局在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所填审核评价表与评估报告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将向有关企业反馈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对直管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所填审核评价表与评估报

23、告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收回该直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权,并责成进行整改,整改情况报市国资局,市国资局局视有关情况再重新授予该直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权。第十二条(审核评价结果运用之三)对于综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评估报告,审核评价单位应对评估机构负责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警示性约谈,委托方以后应聘请执业质量好的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对于综合评价结果为极差的评估报告,委托方应另行聘请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且两年内不得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第十三条(审核评价结果运用之四)市国资局定期对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在市属国有企业范围进行通报,为市属国有企

24、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参考依据。第十四条(解释单位)本指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2011-12-13来源:字体: 大中小【本文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国资局) 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出资企

25、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第五条 市国资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局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

26、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六条 直接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对报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四)向市国资局报告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五)履行市国资局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四)以非货币资

27、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二)资产置换;(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市国资局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企业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市国资局批准, 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二)产权、资产在企业内部全资企业 (

28、含股权合并计算后为全资的企业 )之间变动的。(三)市国资局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资产评估工作程序第十条 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济合同等;(二)企业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三)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四)涉及土地和房产评估的项目,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置手续。第十一条 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 “谁处置资产,谁委托评估 ” 的原则确定;(二

29、)涉及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单位委托;(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单项土地房产等特殊情况的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三)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五)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和资产

30、评估业务,不得聘请同一家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业务;(六)不得选聘近三年有违法、违规记录的评估机构,不得选聘市国资局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委托主体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主体支付。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一)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企业,指导企业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四)资产评估机构以初稿形

31、式将有关评估的基本内容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五)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六)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主体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沟通:(一)委托评估的项目背景、资产状况、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报告内容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二)对委托主体在资产评估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重项、漏项等的处理情况;(三)评估的初步结论;(四)委托主体应当出具的有关资产权属、划拨、核销及特殊财产处理的批文等证明资料;(五)评估结果与审计结果的衔接问题。第四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

32、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局核准:(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二)直接出资企业股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三)市国资局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经济行为获得批准后,将经济行为的实施方案、批准文件、资产评估工作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局备案,市国资局在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二)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将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局核准;(三)市国资局收到核准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评估项目进行论证,对符合要求的核准项目,在

33、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市国资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审核:(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评估目的是否与批准的经济行为相一致;(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和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适当;(七)委托主体或被评估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八

34、)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十)市国资局认为需要核准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之外的资产评估项目, 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经济行为由市国资局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国资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直接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持有国有产权(股权)比例最大国有出资人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任一方办理备案手续。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单位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35、行:(一)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届满叁个月前按规定程序报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备案;(二)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局、直接出资企业主要从下列方面对需要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审核:(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否符合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五)委托主体或被评估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

36、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七)备案管理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 申报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房产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资产重组方案、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四)审计报告;(五)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承诺函;(六)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房产处置批准文件及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收文回执;(七)企业法人注册登

37、记资料;(八)公开选聘评估机构的资料;(九)评估报告公示中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十)市国资局派出的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十一)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后, 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备案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原核准文件或备案表收回。第五章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资产评估目的规范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资产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

38、和经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交易、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九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 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第三十条 企业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时, 要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和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假设条件和限定条件发生变化, 原评估结论不能作为相应经济行为的作价参考依据,企业应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或做相应调整。第六章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局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管理。 资产评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专家评审会论证

39、:(一)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需进行核准的;(二)在评估过程中或公示后存在较大争议的;(三)市国资局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局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下列人员组成:(一)相关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业人员;(三)评估行业的专业人员;(四)会计、审计、法律、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人员。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局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 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五至七名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与会专家对评估报告发表意见,评审会负责人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相关程序由市国资局另行制订。第三十五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市国资局或直接出资企业对

40、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的主要依据。第三十六条 召开专家评审会所发生的费用, 由市国资局在国有资产监管经费中列支。第七章 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一)经营者员工持股改制;(二)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资产、权益转让;(三)市国资局认为需要公示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一)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二)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三)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四)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帐面值、审计值、评估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九条 资产评估项目委托主体在申

41、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前, 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评估报告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评估报告应作为公示的备查文件。第四十条 公示方式是将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在被评估企业的公共场所张贴和以书面形式送达企业的财务总监、工会、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公示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和备案的附送资料。第四十一条 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公示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第四十二条 直接出资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每月开始的十日内,直接出资企业应当将上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按照市国资

42、局制定的表格汇总上报。第四十三条 直接出资企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直接出资企业和被抽查项目的企业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抽查工作。第四十五条 抽查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经济行为的合规性;(二)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的合规性;(三)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标准的合规性;(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合规性;(五)被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的一致性;(六)企业提供的产权权属、财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七)资产清查、审计情况;(八)资产帐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

43、九)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情况;(十)现场勘查活动及评估现场工作记录;(十一)评估工作底稿;(十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依据的合理性;(十三)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十四)市国资局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 市国资局根据抽查情况通报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提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局可以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限期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一)违反本规定,在评估操作上存在重大失误,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二)经专家评审会审

44、核,发现由于评估机构原因导致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三)备案和抽查过程中,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经核实属评估机构原因造成的;(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章 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职责第四十八条委托主体及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已具备;(二)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方式选聘评估机构;(三)保证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无重评、漏评,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确,出具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四)保证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对

45、有关重大事项揭示充分;(五)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不干预评估工作。企业应对前款第(三)、(四)项内容予以书面承诺。第四十九条 委托主体在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 应当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对资产评估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及履行下列职责:(一)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受任何人为干预;(二)认真对涉及评估的各类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核实,保证实际评估的资产与委托评估的资产相一致,不重不漏;(三)选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参照可靠的数据和资料,周全考虑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保证评估价值公允、准确;(四)如期完成评估报告,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完整、有效;(五)

46、积极配合资产评估的核准、备案、公示和抽查工作;(六)不得泄露委托主体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五十条 委托主体应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下述事项进行确认:(一)确认评估报告;(二)确认评估目的和与之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三)确认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合理;(四)确认影响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已考虑周全;(五)确认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适当;(六)确认评估的价值合理。第九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依纪依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之外,市国资局还将视情况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

47、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二)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四)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五)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发生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不得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已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的,市国资局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未完成的评估工作应当终止。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市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提请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责任人批评、免职、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

48、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第五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本规定, 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局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已办理的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同时提请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机构和个人, 相关单位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资产评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 制定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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