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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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制作人:王杰制作人:王杰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2 在学习留置权丝的效力之前,先看下面这个在学习留置权丝的效力之前,先看下面这个 案例:案例:某市邓某和该某市邓某和该市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于农历腊月市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于农历腊月2020日签订了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邓某和货运公司一块去湖北省洪湖市拉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主要约定:邓某和货运公司一块去湖北省洪湖市拉鲜鱼鲜鱼5000050000斤,在腊月斤,在腊月2424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5000元赔偿损元赔偿损失,若在腊月失,若在腊月28

2、28日前未运回鲜鱼,则按日前未运回鲜鱼,则按5000050000斤的单价斤的单价4 4元计算赔偿金元计算赔偿金200000200000元。运费元。运费60006000元,由邓某在签订合同的同日支付元,由邓某在签订合同的同日支付20002000元,余下元,余下4000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该市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余下运费,货运公司元运费待鲜鱼运回该市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余下运费,货运公司可以及时变卖鲜鱼中价值相当于可以及时变卖鲜鱼中价值相当于40004000元的部分,余下鲜鱼则应交给邓某。元的部分,余下鲜鱼则应交给邓某。合同签订后,邓某随即支付运费合同签订后,邓某随即支付运费20002000元

3、。邓某和货运公司所派的两辆货元。邓某和货运公司所派的两辆货运车一块去到湖北省洪湖市拉鲜鱼,腊月运车一块去到湖北省洪湖市拉鲜鱼,腊月2323日夜,货运公司将邓某的日夜,货运公司将邓某的5000050000斤鲜鱼从湖北升洪湖市拉回。腊月斤鲜鱼从湖北升洪湖市拉回。腊月2424日早晨。邓某要求卸鲜鱼时,日早晨。邓某要求卸鲜鱼时,货运公司要求邓某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余下运费货运公司要求邓某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余下运费40004000元,邓某以暂时无元,邓某以暂时无款支付为由拒付,并要求货运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款支付为由拒付,并要求货运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4000元的鲜鱼,双方元的鲜鱼,双方未能形成一致意

4、见。货运公司卸给邓某未能形成一致意见。货运公司卸给邓某4500045000斤鲜鱼后,便留置了斤鲜鱼后,便留置了50005000斤斤鲜鱼,并要求邓某在腊月鲜鱼,并要求邓某在腊月2727日前将所欠的日前将所欠的40004000元运费付清,但邓某在腊元运费付清,但邓某在腊月月2727日前未付所欠的日前未付所欠的40004000元运费。由于天气气温较高,货运公司未妥善元运费。由于天气气温较高,货运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变卖,致使流置的保管,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变卖,致使流置的50005000斤鲜鱼有斤鲜鱼有40%40%腐烂变臭。腐烂变臭。2727日晚,邓某将所欠运费日晚,邓某将所欠运费400

5、04000元付给货运公司,将所留置部分鲜鱼元付给货运公司,将所留置部分鲜鱼30003000斤拉走。邓某要求货运公司赔偿斤拉走。邓某要求货运公司赔偿20002000斤鲜鱼的损失,货运公司拒绝赔偿,斤鲜鱼的损失,货运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形成纠纷。邓某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邓某双方形成纠纷。邓某诉至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邓某和货运公司均认可腊月和货运公司均认可腊月2828日邓某的鲜鱼价格平均为日邓某的鲜鱼价格平均为2.52.5元元/斤,但货运公斤,但货运公司认为邓某有过错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司认为邓某有过错而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中,就体现了留置权的效力问题,究竟货

6、运公司该不该承担赔这个案例中,就体现了留置权的效力问题,究竟货运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的话,又该承担多少呢偿责任?如果承担的话,又该承担多少呢?3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四、留置权的双重效力四、留置权的双重效力五、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五、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注:注:“留置权留置权”详见详见物权法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至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至第二百四十条4 留置权的效力概述留置权的效力概述留置权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表现在:留置

7、权对所留置权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表现在:留置权对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物的效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留置权对被留置人的效力、留置权的对抗效力。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留置权对被留置人的效力、留置权的对抗效力。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的支配力终止。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因为法律规定或当人对留置物具有的支配力终止。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因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之原因而消灭。留置权消灭后,债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事人约定之原因而消灭。留置权消灭后,债权人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8、的,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之原因致使留置物返还不能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因可归责于债权人之原因致使留置物返还不能的,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5 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一、留置权效力的范围 1 1、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的全部法定范围:、留置权所担保之债权的全部法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注:注:“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9、。当事人另有约定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按照约定。”和和“担保法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 2、债权人可得留置的财产范围是、债权人可得留置的财产范围是该留置财产以能满足债权人的该留置财产以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为限,超过部分应返还债务人。债权清偿为限,超过部分应返还债务人。注:注:1 1、该留置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当包括动产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该留置财产

10、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当包括动产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位物。2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3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6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留置权人的权利(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 1留置财产占有权留置财产占有权,即受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数额相

11、,即受偿前继续占有债务人财产(数额相当)的权利当)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该权利可用于对抗一般人、债务人或其他关系

12、人(所有权人)的债权请该权利可用于对抗一般人、债务人或其他关系人(所有权人)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

13、力不及于从物。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2 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即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即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享有该权利时必须先抵偿该留置物的费用,即享有该权利时必须先抵偿该留置物的费用,即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7 3 3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对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14、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第一种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

15、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经留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第二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享有该权利必须是因该留置物在留

16、置期所产生享有该权利必须是因该留置物在留置期所产生的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注:注:1 1、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含保管目的的使用权和债务人同意的使用、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含保管目的的使用权和债务人同意的使用权。权。2 2、该项权利详见、该项权利详见物权法物权法二百三十四条至二百三十五条。二百三十四条至二百三十五条。4 4折价或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折价或变卖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的费用。8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

17、间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

18、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法院拍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该权利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在双方约定或应当给于的宽限期止之后。双方应该权利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在双方约定或应当给于的宽限期止之后。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而当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而合

19、同中未约定的,留置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如提前处分留置合同中未约定的,留置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如提前处分留置物的,应当赔偿损失。物的,应当赔偿损失。注:该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优先受偿。详见注:该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债权优先受偿。详见物权法物权法二二百三十六条至二百三十九条。百三十六条至二百三十九条。9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留置物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20、民事赔偿责任。偿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证责任。留置权人

21、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注:注:担保法担保法第第8686条规定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在留置权

22、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原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

23、担保。10 3.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注:注:物权法物权法第第230230条规定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

2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第231231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第232232条规定条规定“法律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第第240240条规定条规定“留置权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

25、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灭。”11 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一)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力 1 1、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留置物返还请求权。2 2、就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权利。、就留置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权利。3 3、留置物所有人提供相当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提供相当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行使该权利,须得留置权人的同意。留置物所有人行使该权利,须得留置权人的同意。注意:我国注意: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第第8

26、888条条“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二)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二)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 1 1、支付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花费的费用。、支付留置权人保管留置物花费的费用。2 2、因留置物隐蔽瑕疵致留置权人损害时,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留置物隐蔽瑕疵致留置权人损害时,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12 四、留置权的双重效力四、留置权的双重效力注: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注: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1 1、债权性留置权、债权性留置权债权性留

27、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2 2、物权性留置权、物权性留置权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

28、,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的保障方式。13 五、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五、留置权的实现与消灭 1 1、留置权的实现概述、留置权的实现概述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给付应付款项时,依照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给付应付款项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清偿的行为。依据担保物不可分原则,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就留置物的全部担保物不可分原则,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

29、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即留置权实行的范围及于留置物的从物和留置物所生孳息,行使留置权,即留置权实行的范围及于留置物的从物和留置物所生孳息,但从物须也为债权人所占有。留置权所担保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原但从物须也为债权人所占有。留置权所担保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债务人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留置财产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留置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得请求债务人补足,超过应受偿范围的,失。留置物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得请求债务人补足,超过应受偿范围的,应将剩余部分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实现留置权前须留有一定期间并通知债应将剩余

30、部分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实现留置权前须留有一定期间并通知债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在此期间内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获得被留置财产务人,以使债务人能够在此期间内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以获得被留置财产的返还。此期间一般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依行业或地区习惯确的返还。此期间一般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依行业或地区习惯确定,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相应习惯时,应依民法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定,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相应习惯时,应依民法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按瑞士民法学者对其立法的解释,债权人未经通知而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按瑞士民法学者对其立法的解释,债权人未经通知而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的实现并不因而无效,但债权

31、人应负损害赔偿的义务。权的实现并不因而无效,但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的义务。2 2、留置权实现的条件、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我国我国担保法担保法我国第我国第8787条规定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债务

32、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14 据此可知,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据此可知,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A A、须确定留置财、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B B、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务。C C、须债务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且另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须债务人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且另外又没有提供担保的。3 3、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留置权的实现方式留置权实现的方式实质

33、上是支处分留置物,实行其变价的方法。留置权实现的方式实质上是支处分留置物,实行其变价的方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如下两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如下两种:A A、折价。折价。B B、出卖。出卖。4 4、留置权的消灭概述、留置权的消灭概述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为一种法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可分为如下三种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消

34、灭的原因可分为如下三种:A A、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一是标的物的灭失或被征用、征收一是标的物的灭失或被征用、征收 ;二是混同;二是混同 ;三是抛弃;三是抛弃)。)。B B、担、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一是被担保债权的消灭一是被担保债权的消灭 ;二是担保物权的实二是担保物权的实现现)。)。C C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这类消灭原因是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的,这类消灭原因是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的,是留置权特有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担保的另行提出、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是留置权特有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担保的另行提出、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和债权清偿期延缓三种和债

35、权清偿期延缓三种 )。5 5、留置权的消灭方式、留置权的消灭方式A A、担保的另行提出、担保的另行提出(须另行提供担保须另行提供担保 ;须另提的担保为留置权人接;须另提的担保为留置权人接受受 )。)。B B、留置物占有的丧失留置物占有的丧失(留置权占有的丧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权人留置权占有的丧失,既包括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前者如留置权自己意愿的丧失,也包括非基于留置权人自己意愿的丧失。前者如留置权人自愿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人自愿放弃对留置物的占有,后者如留置物的占有被侵夺。此处的留置物此处的留置物占有的丧失是指后一种情形占有的

36、丧失是指后一种情形)。)。15 C C、债权清偿期的延缓、债权清偿期的延缓(由于留置权于其成立同时行使,以促使债务人履(由于留置权于其成立同时行使,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而留置权的成立又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要件。若留置行其义务,而留置权的成立又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要件。若留置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权人同意延缓债权的清偿期,则留置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从而也就欠缺留置权成立的能认为债务人超过约定的期限不履行义务,从而也就欠缺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在债权清偿期延缓时,留置权消灭。)要件,因此,在债权清

37、偿期延缓时,留置权消灭。)16 解析: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留置权人货运公司留置邓某的鲜鱼的价值与所欠运费解析: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留置权人货运公司留置邓某的鲜鱼的价值与所欠运费40004000元的关系和留置权人货运公司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元的关系和留置权人货运公司应当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下列法律问题: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下列法律问题:1 1、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邓某、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邓某与货运公司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的权与货运公司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明确,

38、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因此,该货物运输合同为有效合同。利和义务约定明确,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因此,该货物运输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每天按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每天按50005000元赔偿损失,若在腊月元赔偿损失,若在腊月2828日前未日前未运回鲜鱼,则按运回鲜鱼,则按5000050000斤的单价斤的单价4 4元计算赔偿金元计算赔偿金200000200000元的预定无效,笔者认为,该案元的预定无效,笔者认为,该案中标的物鲜鱼的特殊性、时间的特殊性,不易将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所约定大的违约金、中标的物鲜鱼的特殊性、时间的特殊性,不易将合同中双方当事

39、人所约定大的违约金、赔偿金认定为无效。赔偿金认定为无效。2 2、货运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货运公司按货物运输合同的约、货运公司依法享有留置权。货运公司按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将邓某的鲜鱼定,将邓某的鲜鱼50005000斤从湖北省洪湖市运至该市,履行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而斤从湖北省洪湖市运至该市,履行了货物运输合同的义务,而邓某却为将欠下的邓某却为将欠下的40004000元运费付给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将依据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留元运费付给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将依据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留置邓某的鲜鱼,当属依法享有留置权。置邓某的鲜鱼,当属依法享有留置权。3 3、货运公司行使留置权时,应当与、货运公司行使留置

40、权时,应当与40004000元元运费相当。我国运费相当。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第八十五条明第八十五条明 确规定:确规定:“留置的财产可分为物的,留置留置的财产可分为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此项规定,是由留置财产的目的所决定的,留置此项规定,是由留置财产的目的所决定的,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只要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债权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权,只要留置物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债权得到实现,因此,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否则,会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得到实现,因此,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否则,会对债务人的合法

41、权益造成伤害。在本案中,邓某和货运公司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为鲜鱼,鲜鱼是可分物,在本案中,邓某和货运公司所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物为鲜鱼,鲜鱼是可分物,经分割变卖不会损害其经济用途或失去其价值,货运公司可以留置相当于经分割变卖不会损害其经济用途或失去其价值,货运公司可以留置相当于40004000元运费元运费的鲜鱼,并变卖得到债权实现,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也已明确约定。但货运公司却留的鲜鱼,并变卖得到债权实现,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此也已明确约定。但货运公司却留置了置了50005000斤鲜鱼,远远超过邓某所欠的斤鲜鱼,远远超过邓某所欠的40004000元运费,与元运费,与担保法担保法第八十五条

42、规定相第八十五条规定相违背。违背。4 4、货运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货运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担保法第八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十六条明确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样,同样,物权法物权法也做出了同样规定。也做出了同样规定。在本案中,货运公司留置邓某的在本案中,货运公司留置邓某的50005000斤鲜鱼围巾妥善保管义务,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斤鲜鱼围巾妥善保管义务,也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变卖所留置的变卖所留置的50005000斤鲜鱼以抵偿邓某所欠下的斤鲜鱼以抵偿邓某所欠下的40004000元运费,致使有元运费,致使有40%40%的鲜鱼腐烂变的鲜鱼腐烂变质。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质。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认可20022002年腊月年腊月2828日鲜鱼价格平均为每斤日鲜鱼价格平均为每斤2.52.5元,货运公元,货运公司的过错致使邓某鲜鱼损失司的过错致使邓某鲜鱼损失20002000斤,计款斤,计款50005000元,货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元,货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7 THE END,THANKS!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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