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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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崔家寨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坚持从严管理、依法治矿,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和规范操作理念,提高安全技术素质,确保我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结合开滦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总安字20093号)和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通用部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第1条 每一职工都有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的权利,凡因举报管理人员“三违”而对举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第2条 殴打各类检查人员

2、的。第3条 发现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气焊工作人员出示证明除外)。第4条 特殊工种或要害工作岗位(瓦检员、各类司机、把钩工)空岗或脱岗的。第5条 在井下无视安全随意拆卸矿灯的。第6条 未经申请批准或联系擅自停风、停电、停水,严重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第7条 特殊工种人员工作时,不使用规定专用操作工具、器具、仪表的。第8条 造成工亡事故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构成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9条 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勒令停产整顿限期没有完成整改的。第10条 现场跟班班队长对发生重大事故汇报不及时延误抢救时间的。第11条 对国家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及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

3、号文所认定的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排查或排查出未制定措施及时落实的。第12条 发生重大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无故不到现场指挥抢救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第13条 特殊要害岗位上睡觉的。第14条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凡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要求建立的其他制度、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好的。第15条 各级管理人员都要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安全法律法规、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生产现场及各工作岗位,一经举报或检查发现违章指挥生产的。第16条 各单位无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

4、施或规程、措施与施工现场不符又不及时修改补充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擅自安排施工的。第17条 安监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第18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的。第19条 一般工种岗位脱岗的列入第三款。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第20条 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不按矿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单位安全会议)的及不参加矿安全、通防调度例会的。第21条 对上级安全指令、条例、文件及会议精神不积极组织传达贯彻和付诸实施的。第22条 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人员,单位正职及主管技术

5、员在入井前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和规章制度教育以及未经考试合格上岗的。第23条 对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未按要求时间进行整改、落实的。第24条 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的。第25条 各级管理人员凡查处“三违”不按有关规定处罚的。第26条 各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监人员检查行走的路线,事前未提出任何具体整改意见走后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第27条 安监人员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及解决期限的。第28条 对组织的各类检查拒不参加或无故迟到的。第29条 安监人员下达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拒不签字或不按时整改反馈的。第30条 谩骂各级检

6、查人员的。第31条 “三违”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撒谎瞒报的。第32条 单位正职在新工人入井前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无老师傅带领以及不满三个月而让新工人单独上岗作业的。第33条 单位不按规定组织人员培训,每出现一人次缺员、顶替的。第34条 单位值班领导不组织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擅自离岗的。第35条 单位职工及带班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私自入井的。第36条 每一入井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井口安监人员(或把钩工)的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无理取闹和扰乱井口秩序的。第37条 井口房内或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的。第38条 入井人员不随身佩带矿灯和自救器的。 第39条 戴电子手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第40条 班组长

7、不与本班工人同下同上的。第41条 乘坐罐笼或人车不排队,不听从井口把钩工或安监人员的指挥有意扰乱秩序的。第42条 不持证上岗或岗证不符的。第43条 在岗位上脱靴、脱帽、关闭矿灯的。第44条 工作期间精神不振,随意坐、躺、靠的。第45条 井下各工作地点设置靠板、卧铺的。第46条 在井上下随意乱写、乱画有碍精神文明的;物料码放不整齐、不挂牌管理的;机器设备、备件、材料乱扔乱放的。第47条 一般工种岗位睡岗的。四、对其他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责任者,酌情给予50-100元的罚款第二章 开 掘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

8、第48条 临时支护不跟头(包括锚喷巷临时封闭)空顶作业的。第49条 掘进上山,耙岩机固定不牢未安装卡轨器和固定绳索的。第50条 综掘机启动前未提前发出报警信号的或发出报警信号后铲板和截割头附近有人工作或停留的。第51条 耙岩机司机工作时,前头和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工作、行走或停留的。第52条 综掘机没有按规定安装照明、急停、信号或未保持完好的。第53条 开掘巷道贯通、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以及过煤层松软、顶板破碎等特殊地段,未制定临时措施的,或不按措施要求施工的。第54条 独巷内前头施工后路整修同时平行作业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

9、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55条 掘进开口施工前,不检查和加固开口附近10m内巷道支护的。第56条 施工现场无“三图一书”(巷道断面图、避灾路线图、施工作业图、爆破说明书)或不齐全的。第57条 掘进不按给定的中腰线施工或随意挪动中腰线的。第58条 巷道出现片帮不处理、出现顶空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第59条 掘进巷道机头与机尾不搭接的运输溜子机尾不打机尾柱子的,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未加防护罩的,皮带卸载臂下未加防护装置的。 第60条 掘进后路出现挂网脱落或网兜等情况影响安全仍继续施工而不停头整修的。第61条 不“敲帮问顶”、找净巷道浮矸、伞檐就盲目作业的。第62条 不按作业规程爆破

10、说明书规定参数随意打眼和装炮,造成超挖的。第63条 永久支护(包括正规支架、锚杆、锚喷等)距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第64条 棚距、间、排距超宽,柱根不在实底或垫浮矸活煤的。 第65条 上下山掘进不按规程规定开凿躲避洞、把钩峒的。第66条 光爆锚喷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施工的。第67条 锚杆、锚索角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构件不全、托板不密贴煤岩壁或外露长度超过规定以及安装不合格的。 第68条 喷射砼前不找净顶邦浮矸危岩直接喷射的。第69条 砼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或标号达不到设计强度要求的。第70条 喷体厚度不够或基础不喷丢底根的。 第71条 使用耙岩机装载的开掘工作面,耙岩机距头超过20米

11、仍不移机的。第72条 掘进后路不及时清理,有淤泥积水、活煤杂物以及材料设备不按要求分类挂牌码放整齐的。第73条 锚喷巷道移机后三天内两帮及底根仍不及时成巷的。第74条 掘进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不汇报的。第75条 打锚杆不按规定要求数量使用树脂药卷的。 第76条 综掘机前有人工作时,综掘机截割头未落地的,不提前后退并切断电源的,未打开隔离开关的。第77条 综掘机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台的。第78条 各类掘进机械人走不停电,手把未打零位的。第三章 回 采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第79条 当班队长(技术员)、班

12、长随意改变工作面支护形式或支架规格的。第80条 空顶作业的。第81条 工作面顶梁、支柱或其它辅助材料配备不足尚不具备生产条件强行生产的。第82条 综采工作面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处理,不接顶造成倒架的。第83条 采煤机开机前没有事先发出信号,司机没有进行安全确认,机道和滚筒前后5米有人逗留的。第84条 采煤机割煤时,拉倒支架的。第85条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没有切断电源,打开启动器隔离开关的。第86条 工作面在初采、回撤、过断层、过老空、留煤假顶或冒顶区及托伪顶开采等特殊情况时,没有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

13、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87条 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保持安全出口,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米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高度不得低于1.6米(综采1.8米),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超前处理和超前支护距离及支护形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第88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找净浮煤、浮矸盲目作业的。第89条 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发现隐患及险情时,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排除的。第90条 工作面采高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非正常情况有措施批准除外)。第91条 工作面擅自丢顶煤、底煤、活煤的。第92条 工作面特

14、殊支架(双楔顶梁、木垛、密集、丛柱、戗棚等)不按规程使用或架设不合格的。第93条 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的。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超过规定的。第94条 工作面支护用品没有按规程要求进行编号管理的。第95条 支柱打在浮煤、浮矸上的。第96条 使用失效支柱或顶梁(漏液、缺损、开焊等)的。第97条 放炮崩倒的支架或支柱不及时扶好的。第98条 机道有片帮危险或煤壁伞檐大于规定,不处理继续作业的。第99条 超前采煤机改支柱或追机打支柱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第100条 支柱打设歪扭、不迎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值的。第101条 支柱手把体方向没有朝斜上方的。第102条 支

15、柱不按规定栓柱头、穿铁鞋的。第103条 顶板破碎时,不掏梁窝超前挂梁的。第104条 采面上下尾巷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第105条 回柱与割煤平行错距小于20米的。第106条 放顶时,板梁、搪材不回收复用的。第107条 综采工作面割煤和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移架的。第108条 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不平行,前梁接顶不严密出现顶空、上仰或下栽超过7度的。第109条 相邻支架高低差和架间空隙超过200mm或出现咬架、压架、爬架的。第110条 移架后,操作手柄没有打到零位关闭载止阀门的。第111条 处理倒架、歪架以及更换支架,拆修顶梁、支柱、座箱及大型部件时没有制订措施,领导没有进行

16、现场指挥的。第112条 机采工作面需要放炮时,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没有保护措施的。第113条 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不齐全,水压水量不符合要求,无水开割煤机的。第114条 采煤机牵引链两端须固定牢靠并经常检查,张紧程度适当并无别劲,凡造成断链的。第115条 采煤机与工作面运输机联锁控制装置不灵敏可靠,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停机的。第116条 采煤机无故割顶、割底的。第117条 倾角超过15度以上机采工作面,未使用防滑装置的。第118条 采煤机机身下有支柱、顶梁、工字钢、长木头或直径超过300mm大碴块通过的责任者。第119条 工作面和顺槽运输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好戗点柱、压点柱的。第120条 工作面移溜子

17、必须追机作业,从两头向中间移溜子的。第121条 移溜子与采煤机距离小于15米的和溜子弯曲段不足15米的。第122条 使用顺槽溜子拉工作面机头的。第123条 顺槽小绞车使用单体支柱打压戗点柱的(拉机头机尾慢速车除外)。第124条 使用溜子运送物料时,严防物料顶人,违犯运料、掏料工作顺序的。第125条 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工作前应先碰车试运转,未经试运转直接开车的。第126条 顺槽破碎机入口处,没有设有安全防护栏的。第127条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的或现场无检测手段的。第128条 乳化泵站压力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低于18Mpa,使用综采支架的低于30 Mpa的。第129条 泵站压力表失灵仍

18、继续开泵作业的。第130条 泵站输出高压管路快速接头不使用U型卡或管路漏液、跑液的。第131条 工作面无备用乳化泵的。第132条 乳化泵站设备本身及附近15米范围内不清洁卫生的。第133条 工作面两巷材料、设备、备配件不分类挂牌码放整齐或距轨道间距不足0.5米、行人侧宽度不足0.7米的。第134条 凡拉水煤不采取措施的。第135条 凡故意将喷浆、矸石块装入皮带的。第136条 巷道内积水多,造成行人困难的。第137条 工作面班后不认真执行安全质量评估的。第四章 巷道维修一、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第138条

19、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和危及行人安全仍强行生产的。第139条 修复旧巷、盲巷或通风不良地点,首先要通风,通风后,未经瓦斯员检查有害气体便盲目进入作业的。第140条 返修大片口、处理大冒顶或清理煤仓、修补仓壁以及报废巷道拆除支架等,未制定专门施工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兑现的。 第141条 在架线巷道内整修时,事先未与调度室、运输队联系好,架空线没停电工作的。第142条 在倾斜巷道内整修时,不停止正常提升运输交叉平行作业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143条 独头巷内整修,不按施工顺序由外

20、向里整修的。第144条 独头巷内整修,放两个整修茬同时施工的。第145条 替换或拆除旧支架时,未完工即终止作业的。第146条 整修茬收工前,必须将茬口部分帮顶背实封严,凡出现空帮空顶影响行人安全的。第147条 收工之前,没有将活碴、杂物清理干净,物料码放不整齐,通风、运输、水沟不畅通的。第五章 机 电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第148条 检修高低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操作程序,带电作业的。第149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工作的。第150条 明火操作者

21、。第151条 井下用电阻丝取暖的。第152条 停送电没有专人负责,不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开关手把在切断电源时没有闭锁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第153条 如需带电测试时,高压带电部分与操作部位之间安全距离不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规定,没有设置绝缘隔板进行隔离,没有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第154条 非专职工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第155条 电气设备出现失爆责任者及机械设备发现漏电的责任者。第156条 发现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第157条 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瓦斯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

22、或有意制造失灵的。第158条 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保护器、实际整定值超过额定整定值以及短接电机综合保护的。第158条 井下电焊、气割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第159条 未同有关部门联系,随意私拉线路的责任者。第160条 防爆设备未经验收、无防爆合格证、无MA标志入井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161条 检修或试验高压电气设备时,不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的。第162条 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电气设备及其拖动的机器外露传动部分,无保护罩或遮档的。第163条 备用电气开关不堵挡板

23、眼的。第164条 非工作和管理人员随意进入配电峒室的。第165条 配电峒室内的设备缺完好牌、标志牌、停送电牌、高压危险牌及供电线路牌板等的。第166条 配电峒室内绝缘操作台、照明、消防用沙箱、沙袋、灭火器具及防火门等有一项不合格的。第167条 配电峒室内的易燃物、杂物或设备上不清洁卫生、有灰尘的。第168条 发现漏电继电器不按规定作检漏跳闸试验的或无记录的。第169条 电气设备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有一处不合格的。第170条 高低压电缆(包括通讯电缆、遥测线)落地压埋的;吊挂不合格或用铁丝吊挂的。第171条 在用动力电缆盘圈超过五圈的(机组电缆和煤电钻电缆除外)。第172条 用铁丝、铜丝、其它

24、材料代替保险熔断丝的。第173条 低压开关闭锁装置失灵或缺闭锁杆的。第174条 带电搬迁安装电气设备的。第175条 不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或不定期检查的。第176条 流动设备每发现一台件不上架的,五小设备不上板的。第177条 机电设备超期使用或带病运转不及时更换的。第178条 维护保养不善或超负荷运转,烧毁电机的。第179条 各机电设备使用安装地点有活煤杂物堆积或被压埋的。第180条 机电设备管理,完好率月检达不到92.4.0.8规定标准的。第181条 设备完好率达不到95%的。第182条 机械设备发现漏气、漏风、漏油、漏水的。第183条 设备无包机牌、完好牌、电缆拐角及接线盒一端无导示牌的。第

25、184条 无供电线路图或线路图与实际不符的。 第185条 机电硐室、机房各种管理制度、试验记录不齐全的。第186条 矿灯不能正常连续使用11小时,矿灯不完好入井的。第187条 岗位工未按操作规程作业的。第188条 使用中的各种保护、电缆、接地极等电器设施,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并留有记录的。第189条 机电设备管理不符合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 第六章 运输提升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第190条 操作时精力不集中发生断绳跑罐或过卷事故的。第191条 凡斜坡蹬钩扒罐、大巷扒罐、坐皮带机、蹬运输溜子者。第192条 发生追尾、

26、撞车事故的责任者。第193条 造成过卷、过放、断绳跑罐、物料坠井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第194条 造成淤机头、胶带撕裂或断带事故严重影响生产的。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第195条 超挂罐、放飞车的。第196条 人车未停稳时随意上下人车的、乘车时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的、在两车箱之间搭乘的。第197条 不使用保险绳的;绞车运行期间把钩工离岗的。第198条 钢丝绳出现断丝、磨损超过规定或绳卡子少螺丝固定不牢而强行使用的。第199条 火工品运送违反规程规定的。第200条 用罐撞风门或造成撞人事故的

27、。第201条 司机在驾驶室外操作或将头及身体其他部位探出室外行车的;非跟车人员乘坐机车的。第202条 司机离开驾驶室时,没有切断电源,取下手把,拧紧制动闸,并没打开车灯的。第203条 大型提升绞车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后备保护必须齐全可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204条 斜巷运输不认真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的。 第205条 小绞车使用不执行“人走停电”制度的。第206条 小绞车绳跑偏或排绳乱不及时处理的。第207条 运输巷道两侧宽度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

28、符合规程规定(特殊情况应有措施)的。第208条 斜坡运输的各种安全设施没挂牌管理的。第209条 斜坡运输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的。第210条 斜巷轨道运输平坡头处没安装阻车器,或没保持常闭状态的。第211条 斜坡中间偏口、坡头、坡底未按规定安装及使用语音报警装置的。第212条 斜坡运输安全设施不全、不坚持使用或有问题不及时修复处理的。第213条 发现物料戗茬或超重、超宽、超高、偏载严重、强行运输的。第214条 斜巷多偏口运输乱发信号的;把钩工不按规定要求打信号、不执行回头铃制度的。第215条 不挂红灯或未使用红灯盒的。第216条 小绞车安装位置、车房、固定方式以及四周安全间隙和司机躲避峒等,不

29、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的;小绞车各部件不齐全完好,不符合规程及规范要求的。第217条 司机工作前不认真检查绞车压点柱、戗柱、底座螺丝(地锚螺丝)以及闸皮肖子、信号、钢丝绳磨损断丝情况等,盲目操作或有问题未处理好就开车的。第218条 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第219条 电机车通过风门、巷道岔口、弯道或道岔以及行人密集的地段不减速,不提前发警铃的。第220条 电机车制动闸、警铃、洒沙装置、连接装置、载波电话等,必须齐全有效,缺项或不合格强行驾驶的。第221条 机车制动距离,空车超过20米,重车超过40米的。第222条 司机不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弃车提前升坑的。第223条 未经许可,私自在大巷机车

30、道上人力推放物料罐的。第224条 人力推车时,间隔距离不够、放飞罐或在过道岔、弯道、交叉口、风门以及前方有人而不放慢速度提前发出警号的。第225条 架空线架设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226条 主要运输大巷、主提升绞车道的轨道及道岔铺设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第227条 回电轨道连接处未焊连接线、架线轨道与不回电轨道接头间未设置绝缘装置或绝缘装置不起作用的。第228条 运输大巷没有保持清洁,发现有杂物、淤泥积水、水沟堵塞或盖板不全的。第229条 运输大巷缺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及路标的。第230条 胶带输送机运输没按规定设置保护装置的。第231条 行人过道跨越皮带处未设置行人过桥的。第232条 皮

31、带发现跑偏、掉托滚、底皮带磨煤不及时处理的。第233条 发现用皮带机运送工具设备或支柱、大件的。用溜子、绞车等拉大件设备无安全措施的。第234条 发现机车房没有各种检查记录、岗位责任制、交接班记录以及管理制度牌板的。第235条 1.6米以上绞车没有执行每班有正、副司机,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第236条 处理罐车落道没有使用专用工具,硬拉上道。处理斜坡车辆掉道时,车辆下方没有打可靠的阻车装置的,在倾斜巷道内随意停放矿车的。第七章 一通三防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第237条 通风设施损坏或两道风门被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32、。第238条 无故停风10分钟以上的责任者。第239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10分钟以内不能正常启动的责任者。第240条 不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第241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风停电的责任者。第242条 私自破坏和闯入栅栏或密闭的当事者。第243条 对擅自移动、损坏或采用非法手段使瓦斯报警断电仪失灵、失控者。第244条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空班、假检、漏检的。不按规定交接班者。第245条 瓦斯员工作不认真,瓦斯超限不及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不汇报的。第246条 排放密闭盲巷瓦斯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第247条 瓦斯超限后仍继续作业的。第248条 由他人填写所管地区瓦斯牌板或代替他人填写者。

33、第249条 火区启封没有制定专门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就实施的。第250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对发现火灾不积极抢救和及时汇报,造成事故扩大、延误抢救时间的责任者。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251条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规定的串联通风的。第252条 每发现一处通风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第253条 局部通风机不得出现循环风。第254条 掘进巷道应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或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第25

34、5条 主要通风机没有执行月检、季检或没有记录的。不及时填写运转记录,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的。第256条 无故损坏通风设施(风门、风墙、风筒、风帐、栅栏)的责任者。第257条 风机专责负责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工作,其他人员随意开停的。第258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时,该机供风的独头巷内人员没有立即全部撤出的。第259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风机安装位置不合理的。第260条 局部通风机停风时,瓦斯员、班组长不及时往外撤人,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的。第261条 风筒管理不善,吊挂不平直,凡出现不环环吊挂、接口不严、破口漏风、不反压边的.第262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或

35、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263条 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责任者。第264条 破坏各种管路、防尘隔爆设施的。第265条 通风设施损坏、腐烂不及时修复,风门不能自动关闭的。第266条 盲巷不按规定时间及时密闭的。第267条 新建通风设施位置不合理,误上风门、误去风门的责任者。第268条 瓦斯报警断电仪和监测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数量安装的。第269条 瓦斯监测仪及辅助设备失灵,不及时修理的。第270条 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瓦斯浓度管理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271条 下井前对瓦斯检定器不进行认真检查,造成仪器误差超过规定者。第272条 瓦斯检查工作记录项目填写不全、不对口者

36、.第273条 瓦斯员不按规定向值班人员汇报的。第274条 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第275条 不按时上报瓦斯、煤尘报表的。第276条 瓦斯检定器必须定期校验准确,光谱清晰,每查出一台不合格下井的。第277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未采用湿式打眼的;2、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的;3、放炮时不使用喷雾装置喷雾洒水的;4、采掘机无水开机的;5、无净化水幕或不能使用的;6、无隔爆设施的;7、转载点无喷头或不能使用的;8、不冲刷巷道有煤尘堆积的;9、防尘洒水管路不健全或管路漏水严重水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第278条 巷道冲洗、刷白质量

37、不符合要求或无记录的。第279条 各种防尘、供水管路、防火管路安装敷设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吊挂不平直,跑水漏气的.第280条 监测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第281条 注氮压力、注量、含氮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无记录的。第282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没有回撤清理完毕并予以封闭的责任者。第283条 火区和采空区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不按规定检查和填写记录的。第284条 没有按照规程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备足消防器材的责任者。第285条 监测装置没有按时调校,精度超差或调校末使用工作气样的。第286条 没按规定设置防治自燃发火观测站的。第287条 风门前后各

38、5m内,发现有杂物、积水或淤泥的。第288条 临时密闭按要求设置栅栏、警标、检查牌,发现一处不设置的。第八章 火药与放炮管理一、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第289条 放明炮、糊炮的责任者。第290条 丢失雷管,丢失火药,私藏或在井下地点隐埋火工品者。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第291条 放炮不设警戒、躲炮距离不够、一次装药分次拉炮、用金属网或溜槽、铁道等作回路等各种形式的违章放炮的责任者。第292条 将炸药和雷管混放在一起,背炮没有

39、使用专用炮箱的。第293条 火工品与发爆器、检定器混放在一起的。第294条 掘进巷道贯通,没有按照制定的掘进贯通措施施工,放炮没有检查对方巷道的通风、瓦斯情况,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没有放警戒的责任者;警戒人员不负责任,脱岗或将人员放入放炮区的。第295条 放炮员要严格执行放炮有关规定,遇有空顶、出水征兆、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不采取措施而装药放炮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296条 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警戒牌、警戒绳、警戒哨不齐全的。第297条 处

40、理瞎炮必须严格按规程执行,当班出现的瞎炮必须当班处理完毕,如确因某种原因和条件限制当班处理不了的瞎炮,且没有同接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的责任者。第298条 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和软炮泥,并必须填满,使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者。第299条 放炮不响时,瞬发雷管没有等5分钟,毫秒管没有等15分钟,就进入工作面检查原因的放炮员。第300条 放炮母线没有单独悬挂巷道一侧;或与电缆及导体接触;不放炮时,没有扭结成短路的放炮员。第301条 火工品管理必须做到帐、物、卡三对口,凡放炮员没有认真填写记录,无记录或帐、卡、物不对口者。第302条 严格炸药、雷管领、退制度,背炮人员要按规定运送火药,严禁进入变电所

41、内或靠在金属导体上。当班剩余炸药、雷管必须如数及时交回火药库,否则,对放炮员和背炮人员进行处理。第303条 放炮员没有亲自做引药及母线与脚线的联接工作,或没有最后撤离炮区,执行回头看制度的责任者。第304条 用放炮方法处理煤仓堵塞时,没有制定专门措施经矿长批准,没有按措施操作的。第305条 放炮母线出现裸露及不绝缘现象;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第306条 火药箱与雷管箱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第307条 工作面放炮崩大块无措施随意放炮的第九章 生产技术与管理一、 对有下列严重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或开除留察处分。第308条 地测人员泄密,擅自将图纸、

42、资料提供他人,损公肥私或有索贿受贿行为的。第309条 凡重大项目,矿井改扩建、采(盘)区设计、综合机械化采煤、启封火区等,未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开工的。第310条 施工地区,停工或复工时,应及时与技术科主管设计和测量人员取得联系,擅自停工、复工的。第311条 擅自变更工作面停采线位置的责任者。二、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性质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降级处分或开除留察处分。第312条 防探水工作没有严格执行规程“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地测部门没有严格控制允许掘进距离,超越探水警戒线掘进的。第313条 各级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认

43、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法规及条例进行设计与施工的。第314条 各生产施工项目,无计划、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或措施而施工的。第315条 凡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地区,施工前,没有编制防探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316条 采掘工作面发现出水征兆时,没有立即停止生产,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没有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或没有查明情况后就生产的。第317条 地质资料提供不准,设计不切合实际,造成无效进尺或丢失煤炭资源的。第318条 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或用措施代替规程提前开工生产的。第319条 施工现场情况与作业规程规定不符或确因地质构造变化需修改补充措施,不及时修改的。第320条 作业

44、规程及措施必须认真贯彻签字盖章,并留有抽查考试记录。凡贯彻率达不到100%的,对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第321条 (通风队)主管技术员在掘进贯通时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规程规定要求及时下达贯通通知书的。三、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责任者,给予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300500元的罚款,因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处分。第322条 探水工作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钻孔组数、角度、孔径、孔深有一处发现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第323条 水文地质原始观测记录未在现场完成的。第324条 采掘工作面设计、施工作业规程及措施的编制必须用工程术语叙述,表达完整、准确,所用计量单位、符号执行国标规定,制图符

45、合比例,做到书写工整、卷面清洁,审批手续齐全,打印、装订整齐划一。凡达不到上述规范化要求的。第325条 采掘工作面无施工图板或施工与图板不相符合的。第326条 综采扩切眼、支架安装、工作面收尾、回撤支架等,必须深入实际调查,反复研究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凡套用或照搬的责任者。第327条 测量人员挂线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返工浪费无效进尺的。第328条 经纬仪导线点、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要妥善保护,发现随意挪动变更的。第329条 矿压观测人员,工作不认真,提供数据弄虚作假的。第330条 工作面掘进形成系统或单项重点工程竣工后,无施工总结或评价报告的。第331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采掘技术主

46、管应组织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时整理总结和分析报告,没总结的责任者。第十章 附 则第332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第333条 上级对我矿罚款时,主管专业组要承担处罚数额的5%-10%,责任单位承担处罚数额的20%-30%。第334条 外包施工单位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被上级进行处罚时,责任单位要承担全部费用,其相关专业组由矿按照处罚数额的5%-10%进行处罚。第335条 违反本规定,责任者态度蛮横,拒不接受处罚的,加重处罚。第336条 因违章引发事故,对责任者按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第337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三违”行为,根据违章性质、后果,比照相应条款处罚。第338条 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矿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339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蔚崔字200341号崔家寨矿“三违”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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