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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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主讲老师:王越一、非货币形式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文件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政策解析例如:假设张某以1 000万元投资明星A公司,后将其对明星A公司股权投资评估增值为2 000万元作为对绍兴B公司的出资,绍兴B公司给予张某1 500万元面值的股票。对于明星A公司而言,只是股东由

2、张某转换为绍兴B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即可。而对于绍兴B公司而言,做如下会计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明星A公司 20 000 000贷:股本 15 000 000资本公积 5 000 000对于张某而言,其以原始投资1 000万元的明星A公司股权换取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的绍兴B公司股权,溢价达1 000万元。整个交易可以简略为一句话,即原先的父子(张某为父,明星A公司为子)转化为父子孙(张某为父,绍兴B公司为子,明星A公司为孙)。那么对于张某的溢价1 000万元是否征税呢?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

3、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可见如果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对张某的上述行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国税函201189号文件的规定,显然张某不再享有上述政策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否则上述资本交易将不能顺利进行。【案例点评】假设张某一年后以3 000万元将持有绍兴B公司的股权卖出,取得现金收入3 000万元,则张某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 000-2 000)20%=200(万元),与之前缴纳的200万元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4、400万元。而根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股权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则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1 000万元,以3 000万元转让股权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则为(3 000-1 000)20%=400(万元)。可见两个税收文件征收的税款数额是一致的,只不过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给予纳税人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二、关于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的解读【文件摘要】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将不含

5、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

6、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政策解析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7、告2011年第28号)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的基础上,对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做出了更加明细的规定。上述列表是发放年终奖时务必避免的盲区,例如张某发放年终奖54 000元,而李某发放年终奖54 001元,假设张某、李某当月工资均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则张某适用税率10%,而李某则适用20%。张某应缴纳个税=54 00010%-105=5 295(元),而李某应缴纳个税=54 00120%-555=10 245.2(元),仅仅因为年终奖多发了一元,而导致多缴个人所得税近5 000元。2

8、关于28号公告中第四条如何理解?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也就是将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理解成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既然是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且是合理的,则企业所得税前当然可以全额扣除。如果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则说明该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未通过工资、薪金核算,则不能税前扣除。【案例点评】明星公司支付给员工钟某2011年12月份当月工资3 300元,邹某当月工资3 900元。当月每人年终一次性奖金均为22 890元,企业仅对每人年终一次性奖金负担个人所得税为2 000元。钟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22 8902 000-(3 500-3 300)

9、24 690(元)邹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22 8902 00024 890(元)这里需注意:由于邹某的月工资薪金高于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因此在计算邹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时不考虑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三、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解读【文件摘要】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

10、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

11、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政策解析商场买一赠一的礼品,企业酬谢用户赠送的礼品,企业制作的带有自身LOGO的礼品用于业务宣传,得到这些礼品的个人是否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赠送的企业是否需要扣缴上述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

12、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如果据此文件,则只要是赠送的礼品基本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关于礼品个人所得税政策极需正本清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给予了明确说法。财税201150号文所列第一条情形中所谓的赠送其实并不属于赠送,如果顾客不购买商品和服务,上述礼品不可能赠送,所谓的赠送可以理解为赠品价值已经包括在实际收取的价款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

13、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采取打折和折让方式、买一赠一方式、消费积分反馈方式下,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所得,销售方也没有真正的赠送,因此对这几种方式下所谓的消费者所得不得视为个人所得,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要注意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项目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如果未作明确,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向其他人捐赠现金,受捐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

14、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实际税收处理时要注意如下四点:第一点是礼品的计税依据,赠送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市场销售价格即公允价确认计税依据,而如果是外购商品(服务),则应按实际购置价格确认计税依据。第二点由于实际操作中获得礼品的个人并不会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扣缴义务人实际上也不可能扣缴上述税款,因此应当将上述礼品按不含税所得首先换算为含税所得,尔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以市场价800元购进礼品在庆典活动中赠送顾客张某,则应扣缴个人所得税=800/(1-20%)20%=200(元)。第三

15、点礼品不仅包括实物,也应包括有价证券、服务及其它经济利益,比如在年会时赠送与会外单位人士800元的旅游券,与会人员可到指定旅行社获得相应旅游服务,也适用50号文件规定。第四点是在实际工作当中,有时赠送的对象并不是个人,而是单位,比如在年会中赠送与会其它单位礼品,上述礼品由该单位作为企业资产入账,则由于不存在个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案例点评】1.某市移动公司每充值100元赠送价值10元的色拉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文件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

16、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实际上色拉油的价值已经包括在充值的100元内,因此不仅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按照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2.某市移动公司为感谢客户,召开大客户座谈会,每人赠送价值2 000元的手机一部,按照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按照“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 000元系税后所得,应还原为税前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 000/(1-20%)20%=5

17、00(元)。四、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修订解读【文件摘要】一、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二、个人所得税法所附新税率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 500元的3 2超过1 500元至4 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 000元至35 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 0

18、00元至55 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 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

19、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个人所得税不仅是组织税收收入的一个税种,更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税种,但由于我国现实状况所限,还不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只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辅之以源泉扣缴手段。将原2 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 500元,同时将原九级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累进税率,并将原最低税率5%降为3%,这就大大降低了普通工薪阶层的个税税负。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由于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不一致,造成

20、了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如此则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就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致。五、2011年年金个人所得税补充政策解读【文件摘要】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

21、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政策解析第9号公告其实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的补充完善,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那么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为3 300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 500元,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500元后为3 800元,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0

22、0元,此300元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既然提到了年金,我们有必要引申开来将年金相关税收讲清楚。年金又称为补充养保险,除了补充养老保险外,还有补充医疗保险,简称两险: 两险的重要前提是符合相关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哪怕冠以两险之名,也不能享受两险的税收待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

23、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可见前提是“国家有关政策”,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国家政策是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比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两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同。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而补充医疗保险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企业为员工支付

24、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另外由于两险均不属于免税保险险种,个人工薪所得不得扣除个人缴付的两险支出。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案例点评】例1:员工张某当月的工资为10 000元,从中扣缴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00元,另扣缴个人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1 000元,企业缴费部分1 000元,则应视为两笔所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 000-3 500-2 000=4 500元,企业年金缴费部分1 000元单独视为一项所得,分别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例2:员工张某当月工资10 000元,从中扣缴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 000元,另扣缴个人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1 000元,企业缴费部分1 000元,则应视同一笔所得,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 000-3 500-2 000=5 500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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