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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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广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公司) 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广弘公司财 务制度的贯彻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财政部和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以及省 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管的有关意见,结合 广弘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弘公司所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企业或具 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三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是由广弘公司董事会通过考核考 察后聘任并委派到所属企业,代表广弘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的财务和

2、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直接对广弘公司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监事会 主席)最基本的职责就是贯彻执行广弘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在企业 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并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日常管理工作由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 主席)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委派第四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财务监督职业,忠诚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敢于坚持原则,严守财务规章制度,

3、保卫国有资产不流失。(三)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组织沟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熟悉银行信贷业务。(四)具备财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事财务工作 10 年以上,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历和经验;2、具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有 5 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 审的执业工作经验;3、在地级市以上政府审计、财政或税务部门从事审计、财政工作6 年以上,并担任部门负责人。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一)曾因渎职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曾因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营

4、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 纪行为的;(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的;第六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可从广弘公司及所属企业选拔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广弘公司人事部、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 公室按程序考核合格,经董事会审定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派到所属企业。第三章 岗位职权和责任第七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是派驻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参加派驻所属企业所有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有权对重大的资 本经营、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二)对派驻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知情权。财务 总监(监

5、事会主席)可以对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重大合同、重大投 资项目、主要经营业务、库存以及财务报表、账目、凭证等进行工作 检查;(三)对派驻所属企业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 经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内部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四)对派驻所属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广弘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内 控制度、或者规定决策审批程序的经营和财务行为有制止权;(五)对派驻所属企业班子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 人有权进行评审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在任免时提出工作意见。(六)对派驻所属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工作中涉及内部控制规范及财 务风险防范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七)广弘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财务

6、总监(监事会主席)承担以下责任:(一)监督派驻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广弘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各项制度、投资制度和审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 题,要求及时答复,并上报广弘公司;(二)按规定履行与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人 员的联签制度;(三)按规定对派驻所属企业上报广弘公司审核或审批的相关事宜 签署意见;(四)对未能发现所属企业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广弘公 司内部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五)对已经发现所属企业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广弘公 司内部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并有迹象表明该行为会 造成损失而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7、六)对所属企业采用隐瞒、窜同、舞弊等行为;或者广弘公司相 关部门不履行规定程序审批、与企业同谋、规避相关制度等行为,造 成的相关后果,视情况实质,可以免除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承担 的责任。第九条 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 与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实行联签:(一)单项超过300 万元的经营资金在企业或分支机构间的调拨以 及对外支付,在法定代表人等联签后,再签署意见;(二)单项超过规定额度的外部经营合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在 集体联签后,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进行程序审核;(三)给予单个客户的累计综合商业信用(赊销、预付款)额度达到或者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要在班子

8、成员集体联签后,再签署意见;(四)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发生上述(一)(四)项经济事 项的,也要按照上述程序,通过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 第十条 联签的要求:(一)联签的程序一般是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权审批人最终 审批)、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再送财务总监(监事会主 席)联签;(二)必须经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的事项,只有经过财 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企业财务部门才能对外付款。(三)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对送签的文件应进行认真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联签的事项是否依法依规,符合规定的决策审批程 序。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广弘规章制度、或者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的 事项,财务总

9、监(监事会主席)应先进行劝阻,在劝住无效时予以拒 签,并及时报告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拒签理由不充 分,或基于某种原因需要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应及时向广弘公司财 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报告。第十一条 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在上报广弘公司审核或审批 的报告、报表和方案中,必须附上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意见,派驻所 属企业必须事先通知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并参与事先的调研和 论证:(一)派驻所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二)派驻所属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 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增设分支机构(办事处)、银行融资、发行

10、 债券、以及对外担保;(三)派驻所属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装修办公场所,金额在50 万 以上;(四)派驻所属企业资产报损和核销,金额在5 万以上的;(五)广弘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定期、及时的向广弘公司报 告其工作情况和派驻所属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具体时间由财 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安排。专题报告一般是对派驻企业违反董事会禁令、发生拒签事项或发生重 大财务问题时所进行的专门报告,以及广弘公司交代的专门事项的报 告。紧急时应当于事项发生时先口头汇报,再进行书面报告。第四章 管理和待遇第十三条 财务

11、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派驻制度,可以派驻一名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管 1 家较大规模的企业集团;对于中型 规模企业,可以派驻一名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管 23 家企业。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轮岗制度。在同一企业连 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 年。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回避制度。一般不得在派 驻到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 等职务的企业任职。第十六条 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每月主持召开 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听取工作汇报,研究碰到的实际问题,部 署工作任务。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每年年终应向广弘公司董事会 做

12、出述职报告。广弘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做 为对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委任、续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待遇(一)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和用车补贴由广弘公司管理和发放,相关标准按照广弘公司本部部门副职待 遇执行。(二)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为履行职责,在派驻企业出差的, 差旅费由派驻企业负责。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连续在该岗位上工作满六年以 上,经考核后,可以调转到广弘公司二级企业任副总,或到广弘公司 本部任部门副职。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的内部规章

13、制度;(二)严守派驻企业商业秘密;(三)除广弘公司通知召开会议或安排工作外,遵守派驻企业的上 下班时间规定;(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接受派驻企业的馈赠、奖金、补贴等。(五)除参加派驻企业经营班子的集体活动外,财务总监(监事会 主席)如需和派驻企业领导到广东省外出差,事先应向财务总监(监 事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汇报。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广弘公司对财务总监(监事会 主席)予以免职:(一)对派驻所属企业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者;(二)与派驻所属企业串通,故意上报虚假财务资料的;(三)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职责或乱 用职权,给派驻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4、;(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第五章 派驻企业的职责第二十二条 派驻所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支持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三条 派驻所属企业的财务部、审计部是财务总监(监事会 主席)的指定联系部门,要指定联系人配合工作,并上报广弘公司财 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 派驻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要在上报广弘公司财务快报、 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报告的同时,提供给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一 份检查、参考。第二十五条 派驻所属企业需要联签资金支出时,派驻企业财务部要提前好准备完整的财务资料,按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六条 派驻所属企业的外地全资、控股企业或实质控制

15、企业 在资金支出需要联签时,派驻企业财务部要负责联系安排相关资料, 齐备后按程序审批。第二十七条 派驻所属企业的外地全资、控股企业或实质控制企业 在除资金支出支出之外的事项,需要联签时,派驻所属企业要负责联 系安排相关资料,齐备后按程序审批。第二十八条 派驻所属企业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工作会议 等,派驻企业办公室应事先通知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参加,并告 知会议议题和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派驻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 积极配合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工作,确保提供资料真实、完整、 准确和及时。年末考评时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根据各部门配合情 况,提出考评意见,纳入派驻企业对该部门的考评范围。第三十条 派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一)拒绝、阻碍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提供相关资料的;(三)对联签金额化整为零逃避联签的;(四)不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或虽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 会议而不在会议上讨论决议重大事项,而采取其他渠道讨论重大事 项,规避联签事宜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广弘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务总监管 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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