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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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章1章总则条 1 条为切实加强新兴职业农 牧民培育 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 办法。条 2 条新型 职业农 民培育以 提高 农牧民综合素质,提升农“牧民综合素 质,助推农牧业农牧区 发展,助理农牧民收入增加 为总体目标,以培育生 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和引 领带动 型四类职业农 牧民 为主要内容,培育造就一批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讲诚信的新型 职业农 牧民,使其成为我省发展现代农牧业的主要力量。新型农牧民培育 项目按照“政府推 动、部门管理、机构培训、农牧民受益 ”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条 3 条 新型职业农 牧民培育 资金(以下

2、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 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新型 职业农 牧民培 训、认 定及扶持的 项目资金。条 4 条 整合相关涉 农培训资 金,集中用于新型 职业农 牧民培育,加快农牧业发展转型升 级、促进农牧民收入增加、为现代化农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条 5 条 新型职业农 牧民培育 项目,由市农牧局 组织实施。市农牧、财 政部 门应加强协调 配合,各司其 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认真组织项 目实施。1章2 章资金来源条 6 条项目资金包括中央 财政资金和省 级财政资金安排的资金。条 7 条 按照 “统筹使用、分类 培训”的原 则,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培育生 产经营 型和

3、引 领带动 型职业农牧民,兼顾专业 技能和社会服 务型职业农牧民。条 8 条 培训补助标准。按照省、州、市关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 实际 ,依据职业农 牧民类别、培训内容、专业课程设置需要确定具体 补助标准,实施差别补助。章3 章 培训机构条 9 条 市农委根据培育任 务的需要,研究制定培 训机构确定方法及程序, 选择与当地 产业发 展需要 结合紧密的培育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育机构以农广校、农技推广、农业院校、农业科研等公益性机构 为主,引导和鼓励 农业龙头 企业、大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现 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社会培育机构广泛参加。条 10 条通过实地查看、组织 会商或 专

4、家评估等方式 择优申报。章4 章资金使用条 13 条省农牧厅根据 产业发展情况、农业人口规模、新型职业农 牧民培育要求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培训任务一并切2块到市,市级农业 部门会同 财政部 门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 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任 务。市级农业 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任 务,及时做好资金下达工作。条 14 条 采取政府 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投 标等形式确定的 项目,按双方培 训合同执行。条 15 条 鼓励创新资金拨付方法。为 确保培 训工作顺利开展,在培训任务和培训机构确定后, 预拨不高于 50%的培训经费 ,待培训任务全部完成,并 经本

5、级农业 部门组织审 核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剩余培 训资金。条 16 条 项目资金用于 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支出。支出范 围主要包括:聘请教师、技术 指导员开展课堂培训和实践的相关支出,如教 师授课费、技术 指导员误 工费、食宿费、交通费 等;补助农民参加教育培 训的相关支出,如参训学员的食宿、交通费、学习用品、培训 教材(资料)、教学耗材、实 践用具等;培训机构用于 组织实训 和参观交流的 场地租赁、电脑 网络租用及与培 训直接相关的招生宣 传、档案管理及后 续跟踪服 务等的支出。培训补 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型 职业农牧民职业 教育学 杂费补 助和与培 训无关的支

6、出,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 设、购 置固定 资产 ,不得以现金形式 发放给培训学员。3农业系统的专家和农技推广人 员、各类农业 院校和 农业科研院所的 专业教授、农业 各生 产领域的乡土人才担任教 师或技术指导员 ,按其技术职称、职务、授课时间、培训效果 发放授课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 办法有关标准。条 17 条培育 项目工作 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条 18 条 项目管理与 实施相分离。市农牧、财 政部门是项目的管理部 门,负责项 目组织管理、资 金拨付和 监督检查。培训机构是 项目实施主体,负责 开展培 训,规范使用 资金,按时按量完成培 训任务,自觉接受农业 部门、财 政部门

7、、审计 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 目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培 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 教师及有关培 训项目政策等,接受社会 监督。条 19 条 省农业厅负责 全省新型 职业农 民培育 规划、方案的制定,开展专项检查 和绩效考核,市农牧局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 实施方案,加强对 培训机构培 训工作的指 导和过程监管,对本地区的 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及以上的全面监察,重点监督培训开展情况及 项目资金的使用。条20 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按照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建立 监管机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挤占、截留、挪用新型农 民培训资 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

8、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农民培训。4条21 条 培训机构要按照本行 业会计制度要求 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完善 资金支出手 续,健全支出明细。要建立规 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 的新型 职业农牧民培育档案, 详细填写新型 职业农 牧民培 训证书 ,保留学员学习影音 资料、教辅 器材实物原件等作 为检查 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培训 机构在 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开展 项目资金审计。条 22 条年终有关部 门依据培 训实 施方案,对本级当年 组织实施项目进行验收。重点检查 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 学时、补 助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参训 学员满意度、培训证书 及档案建立情况。章6 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核制度。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定。市相关单 位组织对 新型职业农 牧民培育 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评价,绩效考核 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 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加强新型职业农 民培育工作的宣传,增强示范效应,扩大社会影响。按照有关要求,项 目实施单位要加 强政策和先 进典型宣 传,让广大农民了解相关政策, 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 民培育,在全社会 营造关心支持新型 职业农 民培育的良好氛 围。章7章附则5第五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 农牧厅、财 政厅负责 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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