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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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

2、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在本省境内,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本着“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零售单位布点,并负责烟花

3、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供货实行合同备案、流向登记安全管理制度。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向我省批发企业供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第六条 批发企业和设仓储的零售单位应当委托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其它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评价结论负责。第七条 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4、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第八条 批发企业的布点按以下原则实施:每个设区的市区控制在2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副省级城市市区不超过5家);每个县(市)控制在2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区域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多(15万人以上)的开发区可视情设立1家。第九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含)以上;从业人员8人以上;(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

5、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I1652)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配送,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6、 (七)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由评价机构确认符合安全条件; (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 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批发企业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购入烟花爆竹产品,均应使用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二)必须从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货(省外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三)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实行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和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四)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拥有产品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7、五)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将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得从事二级批发活动;(六)回收并处置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应先申请定点批准,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定点批准由批发企业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并经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定点原则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定点文件应随附仓库选址意向书和工商预登记证明。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市、县(市、区)安全生产

8、监督管理局签署意见后各留存一份);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定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证明材料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六)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安全设施、设备的品名及数量;(七)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八)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9、或者委托运输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委托运输合同; (九)销售、储存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十)本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经营(批发)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受理资料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在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

10、)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或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根据审查组的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一)未选择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11、的;(二)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三)安全评价结论没有明确为“符合安全条件”的;(四)存在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和证明的;(六)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情况。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第十五条 零售单位(含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

12、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从当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未经批准严禁从其他市(县、区)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事异地销售;(二)严

13、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四)严禁从事批发活动。第十七条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五)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文件(复印件);(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14、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审批程序:(一)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证情况告知零售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第十九条 各县(市

15、、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情况,核发长期性和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规定。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烟花爆竹存放量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一)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二)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三)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在40平方米以上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限制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

1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存放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最大存放量由安全评价机构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评价参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执行。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的;(二)不具备与其零售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存放条件的;(三)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成的;(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五)存在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情况的。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确认管理制度。 向我省供货的省外生产企业

17、,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证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供货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实行流向登记,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应使用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烟花爆竹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组织统一制作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向批发企业供货。批发企业向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与合同文本采购数量相等的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第二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对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流向管理。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合同文本是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流向登记的主要依据和合法运输的重要凭据。批发企业应将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副本送当

18、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门,作为合同备案和公安部门开具烟花爆竹运输证的凭据。第二十六条 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是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标识。批发企业应要求供货企业粘贴可靠、有效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专用封签粘贴在成品包装箱外封盖处的醒目位置;防伪码标签粘贴在每个烟花爆竹产品的最小包装单位。第二十七条 零售单位应向所在县(市、区)任何一家批发企业进货,也可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就近向本省邻县的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19、、阻挠。第二十九条 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数量。第三十条 鼓励建立以批发企业为主体,以零售单位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网络,推行烟花爆竹产品配送制度。季节性零售单位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原批发企业负责回收储存或按相关规定销毁。第三十一条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单位不得采购、批发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不得储存非法生产、经营

20、的烟花爆竹产品和无产品生产地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第三十三条 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单位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零售单位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第三十四条 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确认取得向我省供货资格后,有违规经营和供货的,取销其向我省的供货资格,三年内不得向我省供货。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

21、营场所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经营单位变更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条件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核发的许可证。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有违规经营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

22、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布点、依程序组织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及批发企业的基本信息汇总;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依法加强对各

23、类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监管。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四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处罚。承担检测检验、设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违规设计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等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烟花

24、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除。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2.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3.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见书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烟 花 爆 竹经 营(批 发)许 可

25、 证申 请 书申请 变更单位名称经 办 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 写 说 明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

26、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申请经营范

27、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许 可 证 申 请 表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仓储设施地址经 济 类 型注册资本万元联系电话传真单位网址电子信箱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固定资产总值万元销 售 额万元出 口 额万元从业人员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人运输车辆辆仓库保管和守护人员人申请经营范围烟花类 产品分级A B C D 爆竹类 产品分级B C 烟火药 黑火药 引火线 申请意见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

28、后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申请经营范围烟花类 产品分级A B C D 烟花类 产品分级A B C D 爆竹类 产品分级B C 爆竹类 产品分级B C 烟火药 黑火药 引火线 烟火药 黑火药 引火线 仓储设施地址经 济 类 型注册资本万元联系电话传真单位网址电子信箱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固定资产总值万元销 售 额万元出 口 额万元从业人员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人运输车辆辆仓库保管和守护人员人原许可证编号申请意见本单位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2烟 花 爆 竹经 营(批 发)许 可 证审

29、 查 书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受 理 人审查类别发证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 写 说 明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审查类别”填写“申请”或“变更”;“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表2适用于对“变更”的审查。表1、表2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

30、”、“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表2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5. 表3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6. 表4中“承办处室意见”栏填写承办处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7. 表5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

31、应的内容;“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X1)YHPFX2X3 X4 。其中:X1为所在省区市的汉字简称;X2为发证年份;X3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如果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则填写000,如果是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则填写所在市行政区划代码字母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X4为5位顺序号;“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第二年该发证日期的前一日;“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表1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审查人签 字备 注1法人条件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

32、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6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7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8仓库(实物经营场所)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9仓库(实物经营场所)的消防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10库房(实物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定级、定量11库区和库房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12运输车辆和配送服务能力13产品流向登记制度14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人员以及器材、设备15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性意见表2变更事项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审查人签 字备 注变更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变更主要负 责 人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变更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

33、的副本变更经营范围仓库(实物经营场所)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库房(实物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定级、定量运输车辆和配送服务能力表3审查人员姓 名单 位职 务职 称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表4承办处室意见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发证机关意见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签字): 年月日表5许可证载明内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仓储设施地址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 产品分级A B C D 爆竹类 产品分级B C 烟火药 黑火药 引火线 证书编号( )YHPF 号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 月 日附件3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征求意

34、见书申请企业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经 办 人联系电话仓库情况地 址土地性质租赁 自有 危险等级A3级 C级 申请经营范围烟花类 产品分级A级 B级 C级 D级 爆竹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县级安监部门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盖章)市级安监部门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盖章)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附件4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烟 花 爆 竹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申 请 书申请 变更单位名称经 办 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填 写 说 明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本申请书一式2

35、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登记机关”

36、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许 可 证 申 请 表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专用仓储设施无 有 仓储设施地址经 济 类 型注册资

37、本万元联系电话传真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固定资产总值万元销 售 额万元从业人员人其中负责人人销售人员人申请经营范围烟花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D级 爆竹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申请存放量申请意见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38、烟花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D级 烟花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D级 爆竹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爆竹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仓储设施及地址无 有 申请存放量经 济 类 型注册资本万元联系电话传真工商注册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固定资产总值万元销 售 额万元从业人员人其中负责人人销售人员人原许可证编号申请意见本单位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5烟 花 爆 竹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审 查 书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受 理 人审查类别发证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填 写 说 明1. 烟花爆

39、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审查类别”填写“首次申请审查”或“变更申请审查”;“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表2适用于对“变更”的审查。表1、表2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

40、列入表1、表2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5. 表3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6. 表4中“承办科室意见”栏填写承办处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7. 表5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X1)YHLSX2X

41、3 。其中:X1为所在地级市的汉字简称;X2为发证年份;X3为证书顺序编号;“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有效期满的前一日,具体按实施办法规定填写;“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表1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审查人签 字备 注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5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6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安全距离7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识8烟花爆竹实物经营场所应急器材配备情况9大型烟花爆竹燃放知识告知情况有仓储的零售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10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11仓库的消防及防

42、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12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13库房安全条件及定量14库区和库房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15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人员以及器材、设备16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性意见表2变更事项审查内容审查意见审查人签 字备 注变更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变更主要负 责 人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变更注册地址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变更经营范围仓库(实物经营场所)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库房(实物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定级、定量表3审查人员姓 名单 位职 务职 称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年月日表4承办科室意见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发证机关意见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签字): 年月日表5许可证载明内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仓储设施地址限制存放量许可经营范围烟花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D级 爆竹类 产品分级B级 C级 证书编号( )YHLS 号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年 月 日主题词:安全生产烟花爆竹许可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安科所,省安全生产协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7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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