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司法解释二

上传人:s****a 文档编号:142280998 上传时间:2022-08-2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0.2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劳动仲裁司法解释二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劳动仲裁司法解释二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劳动仲裁司法解释二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资源描述:

《劳动仲裁司法解释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仲裁司法解释二(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6) 6号【发布日期】2006-08-14【生效日期】200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法释2006) 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

2、人民法院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 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 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 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 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 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 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

3、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 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 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 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 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 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 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4、 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 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 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 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

5、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 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 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

6、而起诉,以派遣单位 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 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 续审理。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 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 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

7、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 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 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 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 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 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

8、劳动合同约定的 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 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 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 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