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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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服务指南2006-8-9 16:50:42 一、报审依据和报审范围 1报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2、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行政许可内容和报审范围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扩

3、建、改建和迁建可能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及土地、流(海)域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办理立项和工商登记前到环保部门报审。具体项目包括: (1)工业建设; (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围海造地工程、海岸工程; (3)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屠宰、旅馆业、娱乐场所、旅游区; (6)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的总体规划建设及具体项目; (7)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4、; (9)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

5、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5、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饮食娱乐类原件4份,土地开发类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类项目及按关于调整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深环200375号)规定须报深圳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51期)执行; 类项目及按关于调整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深环200375号)规定须报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6、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 6、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宝安区外商投资联合办公服

7、务中心环保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上免费下载。 7、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 8、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 9、行政许可程序 (1)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2)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10、行政许可时限 (1)类项目:

8、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2)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11、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12、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13、行政许可收费 无。 14、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二、分级审批 1.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包括: (1)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2)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

9、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3)下列重污染项目:电镀、电氧化或着色类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造纸、印染、制革、酿造、传统化工、冶炼、炼油、染料、玻璃制造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和设施;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其化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设施; (4)选址位于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西乡九围地区的建设项目: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6)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污水纳入己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服务范围之内的区域除外)的项目。 (7)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 (8)按规定须报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 (9)外商投资3000万

10、美元以上的项目; (10)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2. 上述项目以外须报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审批的选址在宝安区的建设项目,由我局负责审批。联办中心受理属我局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区环保局办公大楼不再设立项目审批收文窗口。 3. 各街道环保所按照规定的权限受理所在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依据深宝环200349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审程序 1. 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先到联办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各街道环保所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并如实填写,备齐所需报审材料; 2. 属我局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可将报审资料报联办中心环保局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依据深宝环200349号文,

11、属各街道环保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也可直接将报审资料报所在街道环保所审批。 四、具体的审批原则 1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于国家或地方禁止建设的项目;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生产性的建设项目,须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提倡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禁止建设能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无防治污染措施的生产项目; 5. 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12、胜区、疗养区、海滨浴场等区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城市规划的居民住宅区、非工业厂房类房屋不批准开办工业生产项目; 6. 城市规划中的食街、预留餐饮功能和排烟设施的综合楼宇允许开办饮食项目;其它场所严格控制或禁止开办餐饮项目。 7. 凡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15种污染严重企业(又称“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均不批准设立。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具体经办人,需是项目法定代表人或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授权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超过我局审批权限的项目请直接到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13、价咨询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宝安区环境科学研究所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受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咨询电话: 七、工业废物处理咨询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工业废物须按规定妥善处理,宝安区工业废物处理站可提供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服务;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提供危险废物收运处理服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批复的要求,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提供工业废水收运处理服务。咨询电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

14、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程序 令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15、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

16、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

17、或填报。第八条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环保总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

18、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环保总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十条环保总局在政府网站(网址:WWW.SEPA.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第三章审查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

19、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

20、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第四章批准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

21、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期限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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