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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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一、概述 保险知识简介一、保险的概念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时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特征三、保险的职能1.基本职能分摊职能、补偿职能2.派生职能融资职能、管理危险职能。.四、保险的分类1.按性质分类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政策保险2.按实施方式分类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简介一、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标的包括:汽车、电车、蓄电池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业机械车以及特种车。二、作用1.分担企业和个人的风险2.

2、赔偿纠纷得到迅速解决,促进社会稳定3.降低事故发生率4.促进汽车工业的发展5.可以扩大保险利益三、重要性.我国汽车保险的种类 我国机动车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中又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一、什么是交强险二、什么是商业险.机动车商业险包括:1.车损险(按车价来计算保费)7.车身划痕险2.第三者险 8.车辆停驶损失险3.盗抢险 9.车上人员责任险4.玻璃单独破碎险 10.车上货物责任险5.火灾、爆炸损失险 11.无过失责任险6.自燃损失险 12.不计免赔险.我国汽车保险的业务流程 我国汽车保险的业务流程包括承保和理赔两个环节。一、承保1.保险展业争取保户,为企业宣传、保险方案设计2.投保申

3、请填写保单,核算保费,订立保险合同.3.核保基本流程:投保申请车辆检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填写保单标准业务核保出具保单.二、理赔 1.理赔流程:报案(110和保险公司)与立案施救与查勘定损理算赔付与善后处理 2.续保与无赔款优待.三、保险赔偿争议处理1.协商程序2.调节程序3.申请仲裁4.民事诉讼.5 我国的保险立法5.1保险法的概念 广义: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保险法典。保险关系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5.2 我国保险立法状况及立法体系 传统保险法为四法性质,其内容主要为保险合同法,具有单一性。现在的保险法包括两大部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

4、法。.5.3 与汽车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6 相关法律名词链接一、什么是法?法的体系、法制体系、法的效力、法的要素。二、根本法和普通法三、公法和私法四、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五、其它法律名词.一、汽车车损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佣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第二驾驶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架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架车型相符:

5、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被保险的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属于使用过程。.汽车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采用列明式,未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灾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类:碰撞、倾覆、坠物火灾、爆炸 火灾:指本生以外的火源及基本险的车辆损失险所列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爆炸:仅指化学性爆炸。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不属

6、于保险责任。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外界物体坠落:吊车的吊物脱落以及吊钩或吊臂的段落等,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也属于保险责任。但吊车本生在操作时由于吊钩、吊臂上下起落砸坏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外界物体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由货船、客船、客货船或滚装船等运输工具承载保险车辆的过渡,不属于保险责任。.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人在处理以上费用时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二、汽车车损

7、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自然磨损:指车辆由于使用造成的机件损耗。朽蚀:指机件与有害气体、液体相接触,被腐蚀损坏。故障:由于车辆某个部件或系统性能发生问题,影响车辆的正常工作。轮胎单独损坏: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轮胎的单独破损。但由于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而引起的保险事故(如碰撞、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人应予以赔偿。.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

8、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6)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7)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8)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损失。9)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早成的损失。.三、汽车车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一)汽车车身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3种方式中选择协商确定,这3种方式是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及相应的保险赔偿处理的依据。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价

9、格。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的新车购置价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这种方式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原则上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承包,但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二)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 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四、汽车车身险的赔偿处理 (一)投保人的赔偿方式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

10、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践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损失赔偿的计算办法

1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推定全损指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

12、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3、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 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施救费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即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

13、价值)(1免赔率)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施救费=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1免赔率).(二)车辆残值的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保险事故车辆残值的处理方法,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旧归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也按此处理。.三、免赔率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底免赔率为15%,负同

14、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 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保险车辆发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定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事故车辆的修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 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五、代位追偿权利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 险金之日起,

15、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六、保险合同的终止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汽车损失 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保险车辆发出全部损失。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 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责任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

16、负责处理。.一、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因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济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再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赶走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驶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

17、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人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意外事故: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遇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即保险车辆在公路、城市街道、胡同(里巷)、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发生的意外事故。非道路事故:保险车辆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

18、乡间小路等处发生的意外事故。.(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命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4)人身伤亡: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5)财产的直接损毁: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6)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所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7)保险人负责赔偿:指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及保险合

19、同的规定给予补偿。(8)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例1: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相撞。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试计算双方的应获的赔偿。解:甲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乙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70%=(5000+4000+10000+5000)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甲厂车损+乙厂车损+甲厂车上货损+乙厂车上货损)30%=(

20、5000+4000+10000+5000)30%=7200元乙厂的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于第三者责任险不负责本车上货物的损失,所以,保险人的赔款计算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赔款计算不一样,其赔款计算应如下:甲厂自负车损=甲厂车损5000元70%=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乙厂车损4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6300元 保险人负责甲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厂自负车损3500元 +甲厂应赔乙厂6300元)(1 免赔率15%)=8330元 乙厂自负车损=乙厂车损4000元30%=1200元 乙厂应赔甲厂=(甲厂车损5000元+甲厂车上货损

21、10000元)30%=4500元 保险人负责乙厂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 =(乙厂自负车损1200元+乙厂应赔甲厂4500元)(1 免赔率5%)=5145元 结果,此案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168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8330元;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7200元,得到保险人赔款5145元。这里的差额部分即保险合同规定不赔的部分。.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1)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

22、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 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以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保险人不予责任,甲队车辆撞坏乙队的财产,保险人可予以负责。第三者责任险在财产损失赔偿上掌握的原则是: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但碰撞标的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可酌情处理。.如:甲、乙两车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个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两车均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甲、乙两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保险人不予赔偿。又如:甲、乙两车被保险都是同一个

23、单位,而且在财务核算上也是同一核算单位。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车单保第三者责任险,两车碰撞。甲车损失10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赔偿方式是:保险人赔偿甲车的车辆损失险7000元,乙车的一切损失及应承担甲车的30%的经济责任一概不予赔偿。.2)本车驾驶人以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依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

24、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偿,即保险人付给受害方的赔偿,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3)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指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上的驾驶人。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

25、正在吊装的财产。2)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指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无论是否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每次

26、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 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确定方式如下: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

27、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四、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处理(一)免赔率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为率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违反装载规定的,增加免培率10%。.(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

28、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当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款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单元二 保险法基础及相关条款释义1 保险法基础知识1.1 保险法的基本构成 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双方当事人、关系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保险特别法:是指保险合同之

29、外,具有商法性质的,规范某一特殊保险关系的法律法规。.1.2 保险法的一般规定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1)规范保险活动2)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4)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三、保险法的适用范围1)保险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保险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保险法对象的适用范围4)保险法在种类上的适用范围.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原则2.遵守自愿原则3.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4.遵守专业经营原则5.遵循境内投保原则6.遵循公平竞争原则.2 保险合同法2.1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所谓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30、2条的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2.保险合同独有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1)规定保险利益的目的减少道德风险、避免赌博、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2)

31、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3.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附加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1.投保单2.保险单3.保险凭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凭证.四、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订立 所谓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根据

32、我国合同法第13条、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出要约(要保)。保险人通过核保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承诺(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1、主体变更2、内容变更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合同的解除2、保险合同的期满终止3、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而终止.五、保险合同的普遍适用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以及确定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

33、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抗辩。.1.如实告知2.保证.(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2、保证的种类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 从表现形式上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2、近因原则的概念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3 保险业法一、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的概念2.保险公司的特征 是

34、独立的商业性经济组织,经营的动机是经济利益,独立承担经济责任。1)保险保障2)信用属性3)金融属性4)风险性.3.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4.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保险公司的设立2)保险公司的变更3)保险公司的终止.二、保险经营规则1.保险经营范围规则 是指法律允许或禁止保险组织或非保险组织兼营或兼业的范围。财产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2.保险公司经营规则1)保险基金规则2)偿付能力规则 履行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能力3)再保险规则 也称为分保。分散风险4)保险资金运用规则.三、保险业的监督

35、管理 国家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对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2.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1)加强保险公司的预防性监督组织设立、财务状况、业务质量2)建立偿付基金制度3)救援性监管.3.保险中介人的监督管理4.保险主管部门 1998年11月18日,保险主管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任务: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监督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市场健康发展。.单元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6、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四月三十日.1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2 机动车和驾驶人2.12.1机动车机动车第四条第四条机动车的

37、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

38、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

39、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

40、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41、、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

42、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

43、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

44、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2.2 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

45、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

46、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

47、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

48、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

49、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2.3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

50、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

51、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4 道路通行规定4.1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

5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

53、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4.2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

54、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

55、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

56、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

57、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

58、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

59、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

60、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

61、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62、,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

63、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

64、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

65、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

66、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4.3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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