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兰路西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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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兰路西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使征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至玉兰小区西院墙,西至泗州大道,南至燃料公司办公楼,北至桃园小区南院墙(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二、征收机关泗县人民政府三、征收部门泗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征迁办公室四、签约期限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28日,其中:第一时段:4月8日至5月8日第二时段

2、:5月9日至5月28日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一)房屋面积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但2008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2、沿泗州大道底层房屋(住改商),有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已经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1年)的,能提供有效证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

3、沿路第一自然间结合实际丈量面积按商业用房认定。3、沿泗州大道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凡是不能提供连续一年以上有效证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泗州大道的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房的1.3倍认定。4、沿泗州大道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无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在征收公告发布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不含1年),且能提供有效证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的,沿泗州大道的第一自然间结合实际丈量面积按商业用房面积的70%计算,从第二年起,每经营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以有效经营证件为准,最高折比不超过100%。或按住宅1.3倍认定。5、沿泗州大道第二层(含二层)以上房

4、屋,除有合法产权 证照载明用途外,一律认定为住宅。6、沿泗州大道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按正常系数认定为住宅。7、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 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国家认定住宅建筑规范的认定为住宅,否则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8、在征收范围内,单位、企业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厂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一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征一

5、安一、互补差价”的原则结合选定的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住宅按安置房评估价格另加30%计算,超购面积不得大于应安置面积的10%。商业用房按市场开盘价结算。七、安置地点及安置房选择原则(一)安置地点:一小分校(衡尤小学)西。(二)安置房选择原则:被征收人先签约先选房。选择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八、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二)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三)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过渡期限原则上多层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不超过24个月,自逾期之日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

6、付临时安置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止;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标准执行。九、奖励措施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有以下奖励:(一)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根据认定面积,按照评估公司提供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加10%结算,并一次性支付。(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均按照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1、在第一时段期限内或提前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被征迁房屋中

7、住宅按认定面积的15%奖励,商业用房按认定面积的8%奖励。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住宅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商业用房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3%。2、在第二时段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住宅按认定面积的5%奖励,商业用房按认定面积的3%奖励。对有合法权属证书的,住宅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5%,商业用房再奖励证书记载面积的3%。(三)差价优惠奖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凡在规定时段积极配合签约的,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单价在进行差价结算时享受以下优惠奖励:1、第一时段签约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应找补安置房屋差价金额的3折计价,商业用

8、房按应找补差价金额的5折计价,给予优惠奖励。2、第二时段签约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应找补安置房屋差价金额的6折计价,商业用房按应找补差价金额的8折计价,给予优惠奖励。(四)院内空地奖无违建被征收户的住宅房屋,在第一时段签约并搬迁交房的,院内空地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200元/奖励,但最大奖励面积不得超过110。十、救济途径与法律责任(一)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的被征收户,可以享受人均10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二)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内现居住人口在泗县城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并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公

9、示无异议,可以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但安置面积不超过110。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保障住房安置。(四)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户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五)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件。(六)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

10、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七)被征收户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逾期未搬迁交房的,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并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同时取消奖励,并承担增加过渡费的经济损失。(八)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由征迁部门对其依法公证保全,予以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九)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

11、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十一、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300元/拆除费用;在第一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不予补偿。十二、实施要求(一)玉兰路西段建设项目是县政府重点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各机关、个人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党员干部和职工应在第一时段期限内,率先垂范,带头签约拆除房屋。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征收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分户,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三)征收部门要加大征收补偿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十三、附则本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方案由泗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征迁办公室负责解释。泗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征迁办公室 201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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